合同编号: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承包人:
分包人:
签约日期:2016年 月 日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人:
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专业分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分包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1.2 工程地点:1.3 分包范围:
1.4 提供分包内容:
1.5 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小写: 元
分包合同价款中包含税费,分包人须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条 分包工作期限
2.1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以实际开工日期)
2.2 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按合同工期要求)
2.3 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2.4实际开工时间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第三条 质量标准及适用的标准规范
工程质量:按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规程、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等级。
第四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4.1 本合同协议书;
4.2 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4.3 投标文件;
4.4 招标文件;
4.5 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4.6 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4.7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4.8 承包人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总包合同
5.1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及承包人限制提供的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及承包人限制提供的内容除外)的复印件。
5.2 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及承包人限制提供的内容除外)。
第六条 图纸 承包人应在分包工作开工前,向分包人提供图纸一套。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
7.1 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手机号: 。
7.2 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施工队长为手机号: 。
第八条 承包人主要义务
8.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8.2承包人完成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8.2.1向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8.2.2向分包人提供其施工所需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8.2.3向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分包人有义务保护好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8.2.4承包人及时向分包人提供生产、生活的临时设施,分包人有义务保护好该设施。
8.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8.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8.5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第九条 分包人主要义务
9.1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若分包工程的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分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9.2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9.3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指令时间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及时批复,经批准后分包人方可执行。
9.4 分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确保施工安全,不损害他人权益。
9.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9.6分包人应依法向其工人支付工资,并为其工人购买相关保险。
9.7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9.8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9.9分包人应依约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分包工程。
第十条 质量与验收
10.1 质量及检查
10.1.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0.1.2分包人承担自身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0.1.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10.1.4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对检查中提出的隐患或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或问题。
10.2施工验收及配合
10.2.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统一部署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完整、有效的竣工资料。
10.2.2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组织验收。
10.2.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施工
11.1签订本合同时,根据分包工程特点签订《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
11.2 在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11.3 在非分包人责任范围的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时,分包人有责任报告承包人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11.4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及承包人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1.5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或政府部门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安全施工,对检查中提出的隐患或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或问题。
第十二条 保险
12.1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分包人必须为雇佣的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12.2 保险事故发生时,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第十三条 材料、设备供应
13.1 材料设备供应
13.2 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3.3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3.4 由分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及要求:。
第十四条 工程计量及结算
14.11、固定单价 2、固定总价)。
合同价款(暂定): 元 (币种:人民币)
大写:
14.2
14.3固定单价含乙方完成合同工程内容的所有费用(含利润及风险费),不因任何情形而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机械费等价格变化,取费标准的变化等。
14.4 分包工程最终结算须经工程承包人以及其上级管理单位复核批准确定。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15.1 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项目保修期约定:本合同工程完工且经验收合格后一年。
15.2 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分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承包人可另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5.3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5.4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 工程进度计量与支付
16.1 本合同 /无)工程预付款。
16.1.1程预付款的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4天内且分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承包人签发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在钢构件运到现场的当日向分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现场安装按月计量, 分包人于每月20日前向承包人申报工作量,承包人于次月的20日前按计量值的85%向分包人支付进度款,钢构件全部安装合格并报送完整结算资料后支付至实际完成产值的90% ,完成资料交档,并通过结算审计交付使用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5% 。
16.1.2同时在支付第二期进度款时,等额退还预付款保函。
16.2 预留合同价款的待保修期满一
周内无息付清。
16.3在办理完分包工程结算,且工程结算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计完成后,承包人支付分包人除保修金外的全部剩余结算款。
16.4 工程款采用电汇形式支付。
第十七条 施工变更
17.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7.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7.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7.1.3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7.2 施工中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3 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和履约保证金
18.1违约责任
18.1.1若分包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9.6款,未依法支付工人工资的,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代为支付。
18.1.2分包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9.5款,造成安全事故或损害他人权益的,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19.1工程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承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9.2 发生争议后,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除非合同已依法解除。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20.2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
《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
22.1合同订立时间:
22.2合同订立地点:
22.3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二十三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叁份,工程承包人执两份,分包人执一份。
工程承包人:(公章) 专业分包人:(公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编号: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承包人:
分包人:
签约日期:2016年 月 日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人:
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专业分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分包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1.2 工程地点:1.3 分包范围:
1.4 提供分包内容:
1.5 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小写: 元
分包合同价款中包含税费,分包人须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条 分包工作期限
2.1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以实际开工日期)
2.2 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按合同工期要求)
2.3 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2.4实际开工时间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第三条 质量标准及适用的标准规范
工程质量:按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规程、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等级。
第四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4.1 本合同协议书;
4.2 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4.3 投标文件;
4.4 招标文件;
4.5 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4.6 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4.7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4.8 承包人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总包合同
5.1 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及承包人限制提供的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及承包人限制提供的内容除外)的复印件。
5.2 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及承包人限制提供的内容除外)。
第六条 图纸 承包人应在分包工作开工前,向分包人提供图纸一套。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
7.1 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手机号: 。
7.2 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施工队长为手机号: 。
第八条 承包人主要义务
8.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8.2承包人完成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8.2.1向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8.2.2向分包人提供其施工所需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8.2.3向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分包人有义务保护好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8.2.4承包人及时向分包人提供生产、生活的临时设施,分包人有义务保护好该设施。
8.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8.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8.5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第九条 分包人主要义务
9.1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竣工和保修。若分包工程的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分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9.2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9.3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指令时间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及时批复,经批准后分包人方可执行。
9.4 分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确保施工安全,不损害他人权益。
9.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9.6分包人应依法向其工人支付工资,并为其工人购买相关保险。
9.7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9.8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9.9分包人应依约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分包工程。
第十条 质量与验收
10.1 质量及检查
10.1.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0.1.2分包人承担自身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0.1.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10.1.4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对检查中提出的隐患或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或问题。
10.2施工验收及配合
10.2.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统一部署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完整、有效的竣工资料。
10.2.2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组织验收。
10.2.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施工
11.1签订本合同时,根据分包工程特点签订《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
11.2 在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11.3 在非分包人责任范围的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时,分包人有责任报告承包人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11.4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及承包人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1.5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或政府部门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安全施工,对检查中提出的隐患或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或问题。
第十二条 保险
12.1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分包人必须为雇佣的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12.2 保险事故发生时,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第十三条 材料、设备供应
13.1 材料设备供应
13.2 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3.3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13.4 由分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及要求:。
第十四条 工程计量及结算
14.11、固定单价 2、固定总价)。
合同价款(暂定): 元 (币种:人民币)
大写:
14.2
14.3固定单价含乙方完成合同工程内容的所有费用(含利润及风险费),不因任何情形而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机械费等价格变化,取费标准的变化等。
14.4 分包工程最终结算须经工程承包人以及其上级管理单位复核批准确定。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15.1 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项目保修期约定:本合同工程完工且经验收合格后一年。
15.2 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分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承包人可另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5.3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5.4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 工程进度计量与支付
16.1 本合同 /无)工程预付款。
16.1.1程预付款的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4天内且分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承包人签发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在钢构件运到现场的当日向分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50%;现场安装按月计量, 分包人于每月20日前向承包人申报工作量,承包人于次月的20日前按计量值的85%向分包人支付进度款,钢构件全部安装合格并报送完整结算资料后支付至实际完成产值的90% ,完成资料交档,并通过结算审计交付使用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5% 。
16.1.2同时在支付第二期进度款时,等额退还预付款保函。
16.2 预留合同价款的待保修期满一
周内无息付清。
16.3在办理完分包工程结算,且工程结算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计完成后,承包人支付分包人除保修金外的全部剩余结算款。
16.4 工程款采用电汇形式支付。
第十七条 施工变更
17.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7.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7.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7.1.3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7.2 施工中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3 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和履约保证金
18.1违约责任
18.1.1若分包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9.6款,未依法支付工人工资的,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代为支付。
18.1.2分包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9.5款,造成安全事故或损害他人权益的,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19.1工程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承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9.2 发生争议后,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除非合同已依法解除。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20.2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
《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
22.1合同订立时间:
22.2合同订立地点:
22.3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二十三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叁份,工程承包人执两份,分包人执一份。
工程承包人:(公章) 专业分包人:(公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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