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提高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信访条例》、卫生部《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处理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事项。
第三条 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应坚持合法、合理和分级负责、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本级卫生监督机构、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投诉举报工作的指导和稽查,有条件的地区应落实专人负责处理投诉举报工作,并实现信息化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合理安排受理人员工作时间,保障投诉举报工作的正常运转和投诉举报事项的依法处理。
第五条 浙江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中心设在浙江省卫生监督所,其职责是负责受理、交办、督办卫生监督投诉举报事项,管理全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
“96301”是全省统一的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管理,保证“96301”投诉举报电话的畅通。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泄露投诉举报信息,不得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的投诉举报范围包括:涉嫌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职业卫生、放射防护、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爱国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涉水产品卫生、消毒产品安全和医疗服务等方面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
(一)不能准确提供被投诉举报人名称、地址及主要事实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三)其他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被投诉举报的健康相关产品已无法检测鉴定的; (五)不属于卫生监督职责范围的。
第三章 管辖规定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按照“首问负责制”原则,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
第十条 投诉举报受理或者调查后发现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管辖事项,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同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一条 对管辖有争议的,应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处理,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直接管辖或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或者卫生监督机构必要时可根据管辖权限指定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处理,被指定的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再次移转(送)。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接到投诉举报事项,应及时填写《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受理表》,详细记录投诉举报内容,并按要求编号。
编号形式为“行政区域简称+卫监投+〔年份〕+序号”。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事项来源分为来电、来访、来信(含电子邮件)、交办、移转(送)等形式。
第十五条 受理人员应自登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受理表》和投诉举报材料呈送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有关负责人签署受理意见。受理人员应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受理情况。
第十六条 属于受理范围但不宜由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填写《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移转(送)单》,交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第十七条 投诉举报事项受理后,应指定2名以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处理。
被指定的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期限为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检验、鉴定、听证、公示等程序时间),必要时可经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调查发现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卫生监督职责范围的,应当使用行政公文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符合下述情形,并经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投诉举报事项调查结束:
(一)投诉举报事项已查明,需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 (二)经调查被投诉举报人无违法事实的;
(三)经过2次以上现场检查仍未发现违法事实的;
(四)投诉举报事项无法查证,又无法与投诉举报人联系的;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 (六)投诉举报人要求撤回投诉举报事项的;
(七)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可不予行政处罚的; (八)出现其他需要结束调查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投诉举报事项已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调查人员起草反馈意见,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管辖权发生移转(送)的,调查单位应当在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意见和主要证据材料反馈至最初受理该投诉举报事项的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
第五章 稽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卫生监督机构、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投诉举报工作的稽查。
第二十四条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应列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对投诉举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投诉举报工作处理不负责任,敷衍塞责,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六章 统计归档
第二十七条 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对上年度投诉举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于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年报表》上报给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对上年度本地区投诉举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于1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年报表》上报给省卫生监督所。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浙江省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收集和整理相关材料,包括登记受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行政处理、结果反馈、处罚决定、案件移送、审批记录等过程性、结论性资料,做好投诉举报资料的归档工作。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档案实行一事一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附件:1.《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受理表》
2.《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登记表》
3.《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移转(送)单》 4.《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反馈审核表》 5.《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年报表》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1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受理表
受理单位: 受理编号:
附件2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登记表
单位:
附件3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移转(送)单
受理编号:
:
今有投诉举报人向本单位投诉举报你单位管辖区域内有涉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请你们按照相关规定迅速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 年 月 日前反馈给 。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子信箱: 电话: 传真:
投诉举报基本情况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反馈审核表
附件5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年报表
单位(盖章):
注:1.本表填写各栏均为件数
2.移转(送)件由调查单位填报。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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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卫生监督 投诉举报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卫生监督所。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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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提高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信访条例》、卫生部《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处理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事项。
第三条 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应坚持合法、合理和分级负责、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本级卫生监督机构、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投诉举报工作的指导和稽查,有条件的地区应落实专人负责处理投诉举报工作,并实现信息化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合理安排受理人员工作时间,保障投诉举报工作的正常运转和投诉举报事项的依法处理。
第五条 浙江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中心设在浙江省卫生监督所,其职责是负责受理、交办、督办卫生监督投诉举报事项,管理全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
“96301”是全省统一的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管理,保证“96301”投诉举报电话的畅通。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泄露投诉举报信息,不得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的投诉举报范围包括:涉嫌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职业卫生、放射防护、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爱国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涉水产品卫生、消毒产品安全和医疗服务等方面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
(一)不能准确提供被投诉举报人名称、地址及主要事实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三)其他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被投诉举报的健康相关产品已无法检测鉴定的; (五)不属于卫生监督职责范围的。
第三章 管辖规定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按照“首问负责制”原则,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
第十条 投诉举报受理或者调查后发现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管辖事项,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同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一条 对管辖有争议的,应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处理,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直接管辖或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或者卫生监督机构必要时可根据管辖权限指定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处理,被指定的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再次移转(送)。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接到投诉举报事项,应及时填写《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受理表》,详细记录投诉举报内容,并按要求编号。
编号形式为“行政区域简称+卫监投+〔年份〕+序号”。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事项来源分为来电、来访、来信(含电子邮件)、交办、移转(送)等形式。
第十五条 受理人员应自登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受理表》和投诉举报材料呈送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有关负责人签署受理意见。受理人员应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受理情况。
第十六条 属于受理范围但不宜由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填写《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移转(送)单》,交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第十七条 投诉举报事项受理后,应指定2名以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处理。
被指定的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期限为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检验、鉴定、听证、公示等程序时间),必要时可经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调查发现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卫生监督职责范围的,应当使用行政公文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符合下述情形,并经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投诉举报事项调查结束:
(一)投诉举报事项已查明,需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 (二)经调查被投诉举报人无违法事实的;
(三)经过2次以上现场检查仍未发现违法事实的;
(四)投诉举报事项无法查证,又无法与投诉举报人联系的;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 (六)投诉举报人要求撤回投诉举报事项的;
(七)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可不予行政处罚的; (八)出现其他需要结束调查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投诉举报事项已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调查人员起草反馈意见,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管辖权发生移转(送)的,调查单位应当在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意见和主要证据材料反馈至最初受理该投诉举报事项的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
第五章 稽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卫生监督机构、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投诉举报工作的稽查。
第二十四条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应列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对投诉举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投诉举报工作处理不负责任,敷衍塞责,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六章 统计归档
第二十七条 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对上年度投诉举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于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年报表》上报给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对上年度本地区投诉举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于1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年报表》上报给省卫生监督所。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浙江省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收集和整理相关材料,包括登记受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行政处理、结果反馈、处罚决定、案件移送、审批记录等过程性、结论性资料,做好投诉举报资料的归档工作。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档案实行一事一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附件:1.《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受理表》
2.《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登记表》
3.《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移转(送)单》 4.《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反馈审核表》 5.《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年报表》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1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受理表
受理单位: 受理编号:
附件2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登记表
单位:
附件3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移转(送)单
受理编号:
:
今有投诉举报人向本单位投诉举报你单位管辖区域内有涉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请你们按照相关规定迅速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 年 月 日前反馈给 。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子信箱: 电话: 传真:
投诉举报基本情况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反馈审核表
附件5
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年报表
单位(盖章):
注:1.本表填写各栏均为件数
2.移转(送)件由调查单位填报。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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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卫生监督 投诉举报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卫生监督所。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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