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有害工种,导致身体不适,是否必须按照职业病处理?

从事有害工种,导致身体不适,是否必须按照职业病处理?

2002年李小姐在一个玻璃厂上班,主要工作是在玻璃上涂粘合剂。粘合剂的胶水味道很刺鼻,但是厂里说是进口的,没有危险。2006年开始,李小姐慢慢觉得身体不舒服,喉咙很堵,呼吸很困难。直到有一天昏倒在工厂。但是等李小姐醒来后,已经无法发声了。经医院检查,李小姐的喉咙已经水肿,必须实行气管切开术。李小姐认为自己的情况应该属于职业病,因为自己并未在其他场合接触过有毒化学元素。但是工厂以使用的粘合剂无毒无害为由,拒不承认李小姐是属于职业病。

【义贤专家分析】:在本案中,胶水里一般都有聚氨基甲酸乙酯、甲醇、甲苯、醋酸乙酯、二甲苯等多种化学性刺激物质,人长期在这种有毒化学元素的情况下工作,对人体是有害的。李小姐只是在工作中接触这类元素,在其他场合并未接触到,因此李小姐的情况是有可能属于职业病,但是是否属于职业病是要经过专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诊断结论的,否则,是不能按照职业病处理的。

【义贤专家提醒】:从事国家规定的危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应该建立一条完善的健康检查体系,以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安全。建立完善的检查体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且能保障用人单位有一个高效健康的劳动团队,对用人单位自身的利益也是有帮助的。并且应定期做职业病检测,如果有疑似职业病,应及时去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相关法律法规

--义贤律师友好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你关注 @义 贤 律 师 事 务 所,就能了解到更多维权策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如有其他疑问请拨打 免 费 法 律 热 线400-0 08-5 151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4月30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更多劳动法相关知识详见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http://www.yixianlawyer.com/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

(二)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四)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956年5月25日)

第五十五条 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该严禁烟火。

第五十六条 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第五十七条 发生大量蒸汽的生产,要在设有排气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第五十八条 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装通风、吸尘和净化装置。

第五十九条 散放粉尘的生产,在生产技术条件许可下,应该采用湿式作业。 第六十条 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且应该严格管理。

第六十一条 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该设有冲洗设备。

第六十二条 对于有传染疾病危险的原料进行加工的时候,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 对于有毒或者有传染性危险的废料,应该在当地卫生机关的指导进行理。

第六十四条 废料和废水应该妥善处理,不要使它危害工人和附近居民。

5、《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1963年3月30日)

二、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二)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主要指影响安全和健康的)、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项措施,不要与生产、基建和福利等措施混淆。

6、卫生部劳动部关于实行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联合通知(1957年1月1日)

(三)最 初 北 京 义 贤 律 师 事 务 所 新 浪 微 博 :@ 义 贤 律 师 事 务 所进行诊断厂矿医疗机构或其指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遇有下列病例发生时应在发生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按附录格式向市卫生防疫站发出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职业病发病通知书以便采取紧急措施消灭发病原因

1.一切急性职业中毒2.热射病热痉挛3.电光性眼炎4.潜函病5.职业性炭疽

(四)遇有每一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和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病例以及每一职业性炭疽病例发生时医疗机构除发出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职业病发病通知书外还应立即用电话通知市卫生防疫站

(五)市卫生防疫站接到通知(或电话)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会同医疗机构医师(士)厂矿企业行政技术安全部门工会等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按附录格式编制职业中毒和职业病调查报告书以便按期督促厂矿企业进一步做好预防职业病工作防止同样事件发生

(六)医疗机构应将每月发现慢性职业中毒矽肺慢性职业性皮肤病新病例按附录格式编写慢性职业中毒和慢性职业病患者名单向市卫生防疫站报告市卫生防疫站收到名单后应在七天内会同医疗机构医师(士)厂矿企业行政技术安全部门工会等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并填写职业中毒和职业病调查报告书

(七)医疗机构应根据调查报告材料按附录格式对一切经过调查证实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填写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登记卡片以便经常掌握和研究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动态制订消灭措施

(八)市卫生防疫站应按医疗机构送来登记卡片按附录格式编制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季报表将每季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发生情况向市卫生局报告并按一定程序报送省(自治区)卫生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九)省(自治区)市卫生厅局负责督促检查对本办法认真贯彻和执行省(自治区)市卫生防疫站应负责对各卫生防疫站业务指导

7、职业病目录 (2002年4月18日)

一、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工业性氟病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农药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职业性哮喘

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4、棉尘病

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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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文章来源:北京 义 贤 律 师 事 务 所:http://www.yixianlawyer.com/)对相关法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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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有害工种,导致身体不适,是否必须按照职业病处理?

2002年李小姐在一个玻璃厂上班,主要工作是在玻璃上涂粘合剂。粘合剂的胶水味道很刺鼻,但是厂里说是进口的,没有危险。2006年开始,李小姐慢慢觉得身体不舒服,喉咙很堵,呼吸很困难。直到有一天昏倒在工厂。但是等李小姐醒来后,已经无法发声了。经医院检查,李小姐的喉咙已经水肿,必须实行气管切开术。李小姐认为自己的情况应该属于职业病,因为自己并未在其他场合接触过有毒化学元素。但是工厂以使用的粘合剂无毒无害为由,拒不承认李小姐是属于职业病。

【义贤专家分析】:在本案中,胶水里一般都有聚氨基甲酸乙酯、甲醇、甲苯、醋酸乙酯、二甲苯等多种化学性刺激物质,人长期在这种有毒化学元素的情况下工作,对人体是有害的。李小姐只是在工作中接触这类元素,在其他场合并未接触到,因此李小姐的情况是有可能属于职业病,但是是否属于职业病是要经过专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诊断结论的,否则,是不能按照职业病处理的。

【义贤专家提醒】:从事国家规定的危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应该建立一条完善的健康检查体系,以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安全。建立完善的检查体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且能保障用人单位有一个高效健康的劳动团队,对用人单位自身的利益也是有帮助的。并且应定期做职业病检测,如果有疑似职业病,应及时去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相关法律法规

--义贤律师友好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你关注 @义 贤 律 师 事 务 所,就能了解到更多维权策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如有其他疑问请拨打 免 费 法 律 热 线400-0 08-5 151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4月30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的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更多劳动法相关知识详见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http://www.yixianlawyer.com/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将其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

(二)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四)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956年5月25日)

第五十五条 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该严禁烟火。

第五十六条 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第五十七条 发生大量蒸汽的生产,要在设有排气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第五十八条 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装通风、吸尘和净化装置。

第五十九条 散放粉尘的生产,在生产技术条件许可下,应该采用湿式作业。 第六十条 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且应该严格管理。

第六十一条 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该设有冲洗设备。

第六十二条 对于有传染疾病危险的原料进行加工的时候,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 对于有毒或者有传染性危险的废料,应该在当地卫生机关的指导进行理。

第六十四条 废料和废水应该妥善处理,不要使它危害工人和附近居民。

5、《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1963年3月30日)

二、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二)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主要指影响安全和健康的)、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各项措施,不要与生产、基建和福利等措施混淆。

6、卫生部劳动部关于实行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联合通知(1957年1月1日)

(三)最 初 北 京 义 贤 律 师 事 务 所 新 浪 微 博 :@ 义 贤 律 师 事 务 所进行诊断厂矿医疗机构或其指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遇有下列病例发生时应在发生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按附录格式向市卫生防疫站发出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职业病发病通知书以便采取紧急措施消灭发病原因

1.一切急性职业中毒2.热射病热痉挛3.电光性眼炎4.潜函病5.职业性炭疽

(四)遇有每一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和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病例以及每一职业性炭疽病例发生时医疗机构除发出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职业病发病通知书外还应立即用电话通知市卫生防疫站

(五)市卫生防疫站接到通知(或电话)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会同医疗机构医师(士)厂矿企业行政技术安全部门工会等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按附录格式编制职业中毒和职业病调查报告书以便按期督促厂矿企业进一步做好预防职业病工作防止同样事件发生

(六)医疗机构应将每月发现慢性职业中毒矽肺慢性职业性皮肤病新病例按附录格式编写慢性职业中毒和慢性职业病患者名单向市卫生防疫站报告市卫生防疫站收到名单后应在七天内会同医疗机构医师(士)厂矿企业行政技术安全部门工会等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并填写职业中毒和职业病调查报告书

(七)医疗机构应根据调查报告材料按附录格式对一切经过调查证实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填写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登记卡片以便经常掌握和研究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动态制订消灭措施

(八)市卫生防疫站应按医疗机构送来登记卡片按附录格式编制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季报表将每季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发生情况向市卫生局报告并按一定程序报送省(自治区)卫生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九)省(自治区)市卫生厅局负责督促检查对本办法认真贯彻和执行省(自治区)市卫生防疫站应负责对各卫生防疫站业务指导

7、职业病目录 (2002年4月18日)

一、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工业性氟病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农药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职业性哮喘

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4、棉尘病

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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