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2016年3月22日,一行三会发布《关于开展金融业综合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88号),在加快推进金融业综合体系建设方面达成共识,确定金融业综合统计实施路径和职责分工,目标在2018年初步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本文在笔记19篇《金融机构分类》、33篇《交易对手分类》基础上再添加一篇,初步探讨金融业综合统计核心指标框架及金融机构的分类方法。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人民银行作为货币当局,在对我国金融机构分类方面具有权威性,2009年编制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金融机构分为8个大类。2014年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纳入行业标准(JT/T 0124-2014),每一家金融机构对应14位的金融机构代码。
1编码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派出机构;境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具有经营许可的境内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适用金融机构编码管理的其他有关机构。
2编码特征金融机构编码是特征组合码,长度为十四位,分别为大写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编码分为六段,从左至右分别为:一位金融机构一级分类码;一位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四位金融机构三级分类码;两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金融机构代码的各段依次连接,不留空格。
金融机构一级分类码长度为一位,采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编码,唯一标识金融机构的一级分类。其取值定义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长度为一位,采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编码,在相同的一级分类下,唯一标识金融机构的二级分类。其取值定义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金融机构三级分类码长度为四位,采用阿拉伯数字0001-9999编码,在相同的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下,唯一标识金融机构的三级分类。其取值定义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地区代码长度为两位,采用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金融机构所在地区的代码。 按金融机构所在地不同,分别按照如下两种方式赋码:-当为境内金融机构时,采用《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取其数字码前两位为金融机构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当为境外金融机构时,采用《GB/T 2659-2000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1997)》,取其两字符拉丁字母代码为金融机构属地国家或地区的代码。台湾、香港、澳门归于此类。
顺序码长度为五位,采用阿拉伯数字00001-99999顺序码,在相同的金融机构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地区代码下,唯一标识金融机构总部以及各分支机构。
校验码长度为一位,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使用The Luhn Mod-10 Method算法生成。
金融机构法人统计“金融业综合统计核心指标框架”包括了5张表,表1为《金融机构法人统计表》,需要统计被定义为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数(家)、从业人员数(人)、资产规模(亿元)、负债规模(亿元)。经汇总后得出树形结构一级分类“金融机构合计”数。
二级分类包括中央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基本是按三会现有职责分工采集各自管辖范围内金融机构数据,其他机构的数据由人行采集。
1银行业机构银行业机构的三级分类包括银行业其他存款类机构和银行业非存款类机构。为何银行业存款类机构中要加“其他”,笔者认为是为了排除中央银行,避免重复统计。
1银行业其他存款类机构 亮点是对中资银行按照规模分成了中资大型银行(资产≥4万亿)、中资中型银行(4万亿>资产≥5000亿)、中资小微型银行(5000亿>资产);与其并行的四级分类还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中资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
中资小微型银行进一步细分为5类五级机构: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其他小型银行。这里可能是把微型并在小型之中了。
外资金融机构细分为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2类五级机构。
2银行业非存款类机构 即银监会监管的非银机构(财务公司除外),统一被安排在五级机构下,包括: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2证券业机构三级机构分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和其他证券业机构。
3保险业机构三级机构分为: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及企业年金、其他保险业机构。
4其他金融机构三级机构分为: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特殊目的载体、交易所、典当行、担保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典当行、担保公司这2类非金融业机构也被纳入金融业综合统计。
统计框架的基本原则金融机构的分类相当重要,金融业综合统计核心指标有一个维度为交易对手。此外,《金融业综合统计核心指标统计框架》(附5)对框架的基本原则总结的相当科学,全文摘录如下。
1全面统一的原则“全面”是指金融业综合统计核心指标覆盖的范围要机构全、业务全、内容全,是一个综合的统计体系;“统一”是指纳入综合统计范围的各行业金融统计指标的名称、定义、分类、计值和编码等统计规范应是统一的,是以实现标准化为基础和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的综合金融统计体系。
2协调可比的原则金融业综合统计核心指标应遵循与2008SNA和IMF的《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等国际标准统计框架相一致的编制方法和统计口径,形成能够与其他宏观经济和金融账户统计协调一致的、有利于分析的时间序列,为宏观调控、审慎监管以及金融监管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支持。
3适度前瞻的原则当期金融业发展迅速,因此,金融业综合统计核心指标统计框架不仅要着眼于当期,还要放眼未来,要从金融改革发展的长远需要出发,前瞻性的考虑未来金融改革以及宏观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需求。
4急用先行的原则即充分考虑实际情况,指标设计、分类及统计指标的落地可急用先行,采用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从易到难,将统计指标、统计分类等标准等逐步在金融业各子行业落地,有效促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5统一灵活的原则金融业综合统计涵盖的机构范围、工具定义、指标概念等要具有严格的一致性,报表设计和内容等可因地制宜,灵活设置,满足各级部门经济金融监测和管理的需要。
6一分到底的原则即从不同角度构建平行分类体系。任何一个分类标志要一分到底,仅从一个角度说明和反映事物的分布状况和内部结构;众多的分类标志组成平行分类体系,可以灵活组合,多维度进行分析。
7不重不漏的原则即穷举与互斥。不重,就是在特定分类标志下,任何一个统计对象只能归属于某一组,而不能同时或可能归属几个组;不漏,就是任何一个统计对象都有组可归。
导言2016年3月22日,一行三会发布《关于开展金融业综合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88号),在加快推进金融业综合体系建设方面达成共识,确定金融业综合统计实施路径和职责分工,目标在2018年初步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本文在笔记19篇《金融机构分类》、33篇《交易对手分类》基础上再添加一篇,初步探讨金融业综合统计核心指标框架及金融机构的分类方法。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人民银行作为货币当局,在对我国金融机构分类方面具有权威性,2009年编制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金融机构分为8个大类。2014年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纳入行业标准(JT/T 0124-2014),每一家金融机构对应14位的金融机构代码。
1编码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派出机构;境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具有经营许可的境内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适用金融机构编码管理的其他有关机构。
2编码特征金融机构编码是特征组合码,长度为十四位,分别为大写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编码分为六段,从左至右分别为:一位金融机构一级分类码;一位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四位金融机构三级分类码;两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金融机构代码的各段依次连接,不留空格。
金融机构一级分类码长度为一位,采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编码,唯一标识金融机构的一级分类。其取值定义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长度为一位,采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编码,在相同的一级分类下,唯一标识金融机构的二级分类。其取值定义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金融机构三级分类码长度为四位,采用阿拉伯数字0001-9999编码,在相同的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下,唯一标识金融机构的三级分类。其取值定义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地区代码长度为两位,采用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金融机构所在地区的代码。 按金融机构所在地不同,分别按照如下两种方式赋码:-当为境内金融机构时,采用《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取其数字码前两位为金融机构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当为境外金融机构时,采用《GB/T 2659-2000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1997)》,取其两字符拉丁字母代码为金融机构属地国家或地区的代码。台湾、香港、澳门归于此类。
顺序码长度为五位,采用阿拉伯数字00001-99999顺序码,在相同的金融机构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地区代码下,唯一标识金融机构总部以及各分支机构。
校验码长度为一位,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使用The Luhn Mod-10 Method算法生成。
金融机构法人统计“金融业综合统计核心指标框架”包括了5张表,表1为《金融机构法人统计表》,需要统计被定义为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数(家)、从业人员数(人)、资产规模(亿元)、负债规模(亿元)。经汇总后得出树形结构一级分类“金融机构合计”数。
二级分类包括中央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基本是按三会现有职责分工采集各自管辖范围内金融机构数据,其他机构的数据由人行采集。
1银行业机构银行业机构的三级分类包括银行业其他存款类机构和银行业非存款类机构。为何银行业存款类机构中要加“其他”,笔者认为是为了排除中央银行,避免重复统计。
1银行业其他存款类机构 亮点是对中资银行按照规模分成了中资大型银行(资产≥4万亿)、中资中型银行(4万亿>资产≥5000亿)、中资小微型银行(5000亿>资产);与其并行的四级分类还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中资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
中资小微型银行进一步细分为5类五级机构: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其他小型银行。这里可能是把微型并在小型之中了。
外资金融机构细分为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2类五级机构。
2银行业非存款类机构 即银监会监管的非银机构(财务公司除外),统一被安排在五级机构下,包括: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2证券业机构三级机构分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和其他证券业机构。
3保险业机构三级机构分为: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及企业年金、其他保险业机构。
4其他金融机构三级机构分为: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特殊目的载体、交易所、典当行、担保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典当行、担保公司这2类非金融业机构也被纳入金融业综合统计。
统计框架的基本原则金融机构的分类相当重要,金融业综合统计核心指标有一个维度为交易对手。此外,《金融业综合统计核心指标统计框架》(附5)对框架的基本原则总结的相当科学,全文摘录如下。
1全面统一的原则“全面”是指金融业综合统计核心指标覆盖的范围要机构全、业务全、内容全,是一个综合的统计体系;“统一”是指纳入综合统计范围的各行业金融统计指标的名称、定义、分类、计值和编码等统计规范应是统一的,是以实现标准化为基础和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的综合金融统计体系。
2协调可比的原则金融业综合统计核心指标应遵循与2008SNA和IMF的《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等国际标准统计框架相一致的编制方法和统计口径,形成能够与其他宏观经济和金融账户统计协调一致的、有利于分析的时间序列,为宏观调控、审慎监管以及金融监管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支持。
3适度前瞻的原则当期金融业发展迅速,因此,金融业综合统计核心指标统计框架不仅要着眼于当期,还要放眼未来,要从金融改革发展的长远需要出发,前瞻性的考虑未来金融改革以及宏观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需求。
4急用先行的原则即充分考虑实际情况,指标设计、分类及统计指标的落地可急用先行,采用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从易到难,将统计指标、统计分类等标准等逐步在金融业各子行业落地,有效促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5统一灵活的原则金融业综合统计涵盖的机构范围、工具定义、指标概念等要具有严格的一致性,报表设计和内容等可因地制宜,灵活设置,满足各级部门经济金融监测和管理的需要。
6一分到底的原则即从不同角度构建平行分类体系。任何一个分类标志要一分到底,仅从一个角度说明和反映事物的分布状况和内部结构;众多的分类标志组成平行分类体系,可以灵活组合,多维度进行分析。
7不重不漏的原则即穷举与互斥。不重,就是在特定分类标志下,任何一个统计对象只能归属于某一组,而不能同时或可能归属几个组;不漏,就是任何一个统计对象都有组可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