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强东部沿海地区清真食品行业的规范化管理

□ 张殿军

我国有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撒拉、保安、东乡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2000多万人口有清真饮食的生活习惯。近年来,由于人们普遍担忧食品安全问题,清真饮食美誉度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清真食品。西部地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大部分都是聚居的,清真食品的布局、设点、食物来源和行业从业人员相比东部沿海地区更容易操作和管理。东部沿海地区少数民族居住分散、流动性大,清真食品网点建设困难重重,专门经营清真食品的商业网点还不多,不足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清真食品鱼龙混杂,难以监管,清真食品不清真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甚至简单化地认为,牛羊肉即为清真食品,不懂清真食品的特殊性。另外,清真食品市场空间和利润空间大,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打着“清真”招牌,从事假清真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扰乱了市场,危害各族群众权益。迄今为止,尚未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清真食品认证和许可体系,清真食品生产经营难以形成规范、统一的标准,缺乏有效认证和许可监督。统一认证标准的缺失进一步加剧了监管的困难,影响清真食品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是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重要内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劳动法都规定了关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相应条款。《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家民委《关于民航飞机供应清真食品的通知》、原商业部《关于回族等食用的牛羊屠宰加工问题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对信奉伊斯兰教各少数民族旅客用餐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也将清真肉食、餐饮、副食品等纳入法律范围之内。东南沿海很多省和直辖市都有关于清真食品的地方性立法,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实施条例都未对清真食品加以规定,而清真食品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仅要满足一般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还要满足清真食品的特殊性要求。

随着国内清真产业的快速发展与国际清真产品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进一步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立法,统一包括食品在内的清真产品认证标准,设立清真食品生产准入制度、行业标准、认证体系和质量标准,规范清真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生产、加工、经营的产品符合清真食品标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日益迫切。2003年我国就颁布施行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审查,并且采取强制检验等手段,监管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确保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按照这一思路和做法,清真食品生产也应该实行强制产品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以确保广大穆斯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012年浙江省伊斯兰教协会出台了《清真食品监制认证工作规则》,但由于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而在现实中难以实施,也无法作为执法检查的依据和标准。为了实现清真产品生产经营的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和国际化,促进国内清真产业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实现与世界穆斯林各国的清真标准对接与互认,甘肃、宁夏、青海、陕西、云南五省区民族、质监工作部门参考有关标准,于2013年共同制订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并作为五省区的联盟认证标准,分别发布,统一实施。《清真食品认证通则》有效弥补了清真食品认证方面的空白,对于解决清真食品认证难和管理难的问题,将会提供重要的标准依据和技术性支撑。对于发展清真食品产业、拓宽清真食品的国际市场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东部沿海地区可参照西部五省的认证规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符合本地的清真食品认证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建议政府工商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会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伊斯兰教协会,结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清真食品质量标准、生产经营企业准入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办法,做到清真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对清真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清真食品进行定期质量监督检查,以保证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

由于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信息通讯技术普及率高,网络覆盖面广,网购人群多,因此,有关职能部门不仅要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的实体厂商加强监管和指导,同时也要将清真食品用品的电商纳入监管范围,严厉打击通过网络销售假冒清真食品的行为,促进清真行业自身的健康发展。

清真食品供应的基础在于合理布局清真食品企业和商业网点。在加强清真饮食网点建设方面,应采取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加大扶持等举措,将其纳入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的总体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尽可能地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需要。同时,依照《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国家完善扶持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发展的优惠政策,在税收、金融和财政政策上,对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予以照顾,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实行定点生产并建立必要的国家储备制度”,对清真食品行业予以资金和政策扶持,以保证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以及其他消费者都能吃到安全放心的清真食品。

□ 张殿军

我国有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撒拉、保安、东乡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2000多万人口有清真饮食的生活习惯。近年来,由于人们普遍担忧食品安全问题,清真饮食美誉度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清真食品。西部地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大部分都是聚居的,清真食品的布局、设点、食物来源和行业从业人员相比东部沿海地区更容易操作和管理。东部沿海地区少数民族居住分散、流动性大,清真食品网点建设困难重重,专门经营清真食品的商业网点还不多,不足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清真食品鱼龙混杂,难以监管,清真食品不清真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甚至简单化地认为,牛羊肉即为清真食品,不懂清真食品的特殊性。另外,清真食品市场空间和利润空间大,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打着“清真”招牌,从事假清真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扰乱了市场,危害各族群众权益。迄今为止,尚未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清真食品认证和许可体系,清真食品生产经营难以形成规范、统一的标准,缺乏有效认证和许可监督。统一认证标准的缺失进一步加剧了监管的困难,影响清真食品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是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重要内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劳动法都规定了关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相应条款。《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家民委《关于民航飞机供应清真食品的通知》、原商业部《关于回族等食用的牛羊屠宰加工问题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对信奉伊斯兰教各少数民族旅客用餐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也将清真肉食、餐饮、副食品等纳入法律范围之内。东南沿海很多省和直辖市都有关于清真食品的地方性立法,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问题。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实施条例都未对清真食品加以规定,而清真食品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仅要满足一般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还要满足清真食品的特殊性要求。

随着国内清真产业的快速发展与国际清真产品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进一步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立法,统一包括食品在内的清真产品认证标准,设立清真食品生产准入制度、行业标准、认证体系和质量标准,规范清真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生产、加工、经营的产品符合清真食品标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日益迫切。2003年我国就颁布施行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审查,并且采取强制检验等手段,监管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确保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按照这一思路和做法,清真食品生产也应该实行强制产品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以确保广大穆斯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012年浙江省伊斯兰教协会出台了《清真食品监制认证工作规则》,但由于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而在现实中难以实施,也无法作为执法检查的依据和标准。为了实现清真产品生产经营的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和国际化,促进国内清真产业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实现与世界穆斯林各国的清真标准对接与互认,甘肃、宁夏、青海、陕西、云南五省区民族、质监工作部门参考有关标准,于2013年共同制订了《清真食品认证通则》,并作为五省区的联盟认证标准,分别发布,统一实施。《清真食品认证通则》有效弥补了清真食品认证方面的空白,对于解决清真食品认证难和管理难的问题,将会提供重要的标准依据和技术性支撑。对于发展清真食品产业、拓宽清真食品的国际市场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东部沿海地区可参照西部五省的认证规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符合本地的清真食品认证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建议政府工商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会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伊斯兰教协会,结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清真食品质量标准、生产经营企业准入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办法,做到清真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对清真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清真食品进行定期质量监督检查,以保证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

由于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信息通讯技术普及率高,网络覆盖面广,网购人群多,因此,有关职能部门不仅要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的实体厂商加强监管和指导,同时也要将清真食品用品的电商纳入监管范围,严厉打击通过网络销售假冒清真食品的行为,促进清真行业自身的健康发展。

清真食品供应的基础在于合理布局清真食品企业和商业网点。在加强清真饮食网点建设方面,应采取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加大扶持等举措,将其纳入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的总体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尽可能地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需要。同时,依照《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国家完善扶持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发展的优惠政策,在税收、金融和财政政策上,对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予以照顾,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实行定点生产并建立必要的国家储备制度”,对清真食品行业予以资金和政策扶持,以保证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以及其他消费者都能吃到安全放心的清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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