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3/10/15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杭萧刑初字第1691号
案由:故意伤害罪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类型:刑事判决书
结果:支持攻方全部请求
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因本案,于2012年9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 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584号起 ·审理经过
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
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
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被 害人李某在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区××号院子内
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用菜 刀将被害人李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 伤。
·事实认定
另查明:2012年9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成 赔偿协议,被告人陈某甲已按约支付被害人李某医疗费等经济损 失70000元,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
由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何某、陈某乙 、陈丙、雷春沫、徐某某的证言,凶器(菜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人口信息,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 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 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民事 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李 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陈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3/10/15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杭萧刑初字第1691号
案由:故意伤害罪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类型:刑事判决书
结果:支持攻方全部请求
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因本案,于2012年9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 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584号起 ·审理经过
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
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
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被 害人李某在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区××号院子内
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用菜 刀将被害人李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 伤。
·事实认定
另查明:2012年9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成 赔偿协议,被告人陈某甲已按约支付被害人李某医疗费等经济损 失70000元,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
由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何某、陈某乙 、陈丙、雷春沫、徐某某的证言,凶器(菜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人口信息,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 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 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民事 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李 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