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会行使权力的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09)07-091-01   摘要:修改后的工会法增强了对工会组织、职工群众、工会干部权利保护的力度,这对于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最终确立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中的主人翁地位,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工会法;工会;权利;法律保障      《工会法》是调整工会活动关系的基本法。它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就是工会权利的保障法。修改后的工会法增强了对工会组织、职工群众、工会干部权利保护的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      1.保护工会组织的法人地位。《工会法》第14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法承认工会的法人资格,就意味着法律对工会组织的成立,对工会的财产和经费,对工会的名称、机构和场所,对工会行使民事权力的行为都将依法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工会法》第12条)      2.对基层工会组织的保护。《工会法》第12条规定:“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这就是说,基层工会一旦成立,除非其所在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机关单位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知情的情况下,才能撤销。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撤销基层工会。   相应的基层工会主席作为法人代表,任何组织和个人也无权随意调动其工作或撤销其职务。这在《工会法》第17条中作了明确规定。      3.对工会组织权的保护。《工会法》第6条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第20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就是说工会不但有权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决策、**管理和**监督活动,而且有权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保护职工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合法权益。这是确立职工主人翁地位的一项关键权力。      4.对工会经费和财产的保护。《工会法》第4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4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第46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第47条规定:“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这些法律规定为工会开展工作和维权活动提供了最基本的物质保证。      5.对工会参与权的保护。《工会法》第33条规定:“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第28条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6.对工会监督权的保护。《工会法》第20条第4款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第2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第23条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第24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第25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第26条规定:“职工因公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关系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    1.对职工群众团结权的保护。《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2.对职工群众权益的保护。《工会法》第5条规定:“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1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第36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第9条第2款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6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33条规定:“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以上法律规定为职工群众行使参与权、管理权、决策权、选举权、监督权、协商权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总之,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组织、职工群众的基本政治权利和基本经济权利都加大了保护的力度,这对于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最终确立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中的主人翁地位,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中图分类号:D92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09)07-091-01   摘要:修改后的工会法增强了对工会组织、职工群众、工会干部权利保护的力度,这对于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最终确立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中的主人翁地位,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工会法;工会;权利;法律保障      《工会法》是调整工会活动关系的基本法。它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就是工会权利的保障法。修改后的工会法增强了对工会组织、职工群众、工会干部权利保护的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      1.保护工会组织的法人地位。《工会法》第14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法承认工会的法人资格,就意味着法律对工会组织的成立,对工会的财产和经费,对工会的名称、机构和场所,对工会行使民事权力的行为都将依法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工会法》第12条)      2.对基层工会组织的保护。《工会法》第12条规定:“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这就是说,基层工会一旦成立,除非其所在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机关单位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知情的情况下,才能撤销。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撤销基层工会。   相应的基层工会主席作为法人代表,任何组织和个人也无权随意调动其工作或撤销其职务。这在《工会法》第17条中作了明确规定。      3.对工会组织权的保护。《工会法》第6条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第20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就是说工会不但有权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决策、**管理和**监督活动,而且有权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保护职工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合法权益。这是确立职工主人翁地位的一项关键权力。      4.对工会经费和财产的保护。《工会法》第4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4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第46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第47条规定:“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这些法律规定为工会开展工作和维权活动提供了最基本的物质保证。      5.对工会参与权的保护。《工会法》第33条规定:“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第28条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6.对工会监督权的保护。《工会法》第20条第4款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第2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第23条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第24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第25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第26条规定:“职工因公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关系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    1.对职工群众团结权的保护。《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2.对职工群众权益的保护。《工会法》第5条规定:“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1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第36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第9条第2款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6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33条规定:“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以上法律规定为职工群众行使参与权、管理权、决策权、选举权、监督权、协商权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总之,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组织、职工群众的基本政治权利和基本经济权利都加大了保护的力度,这对于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最终确立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中的主人翁地位,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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