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审计的发展:
我国审计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大体可分为六个阶段:西周初期初步形成阶段;秦汉时期最终确立阶段;隋唐至宋日臻健全阶段;元明清停滞不前阶段;中华民国不断演进阶段;新中国振兴阶段。
西周初期国家财计机构分为两个系统:一是地官大司徒系统,掌管财政收入;二是天官冢宰系统,掌管财政支出。天官所属中大夫司会,为计官之长,主天下之大计,分掌王朝财政经济收支的全面核算,然司会又总司审计监督的大权,进行财政收支的审核和监督。《周礼》中记载:“凡上之用,财用,必考于司会。”即凡帝王所用的开支,也都要司会的检查,可见司会的权力很大。而且还说:“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会考岁成”,即司会每旬、每月、每年都要对下级送上来的报告加以考核,以判断每一个地方官吏每月和每年所编制的报告是否真实、可靠,再由周王据以决定赏罚。这是西周内部审计的形成。
我国政府审计的起源,基于西周的宰夫。《周礼》云:“宰夫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考其治,治以不时举者,以告而诛之”,即年终、月终、旬终的财计报告先由宰夫命令督促各部门官吏整理上报,宰夫就地稽核,发现违法乱纪者,可越级向天官冢宰或周王报告,加以处罚。可见,宰夫是独立于财计部门之外的官职,标志着我国政府审计的产生。
秦汉时期是我国审计的确立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初步形成了统一的审计模式。
秦朝,中央设“三公”、“九卿”辅佐政务,御史大夫为“三公”之一,掌管弹劾、纠察之权,专司监察全国的民政、财政以及财务审计事项。
二是“上计”制度日趋完善。
“上计”,就是皇帝亲自听取和审核各级地方官吏的财政会计报告,以决定赏罚的制度。
三是审计地位提高,职权扩大。
御史大夫不仅行使政治、军事监察之权,还行使经济监督之权。 但秦汉仍属于初步发展时期。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时期。 隋开创一代新制,设置比部,掌管国家财计监督,行使审计职权。
唐改设三省六部,六部之中,比部审计之权通达国家财经各领域,而且一直下伸到州、县。唐代的比部审查范围极广、项目众多,而且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较高的权威性。 宋代审计司(院)的建立,是我国“审计”的正式命名。从此,“审计”一词便成为财政监督的专用名词,对后世中外审计建制具有深远的影响。
元明清:虽有发展,但总体上是停滞不前。
中华民国:1912年在国务院下设审计处, 1914年北洋政府改为审计院,同年颁布了《审计法》。 1918年9月,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注册会计师法规——《会计师暂行章程》,并于同年批准著名会计学家谢霖先生为中国的第一位注册会计师,谢霖创办的中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正则会计师事务所”也获准成立。 国民党政府也于1928年颁布过《审计法》和实施细则,次年还颁布了《审计组织法》,注册会计师有审计、协审、稽查等职称。同时,随着我国资本主义公商业的发展,民间审计应运而生。1929年《公司法》的公布及后来《关税法》、《破产法》的实施,对职业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自30年代以后,在一些大城市中相继成立了会计师事务所,民间审计得到了发展。但因政治不稳,经济发展缓慢,审计工作一直没有长足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国家没有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对企业的财税监督和货币管理,是通过不定期的会计检查进行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政府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为适应这一需要,我国在1980年恢复和重建了注册会计师制度,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
政府审计
1983年9月成立了我国政府审计的最高机关—审计署,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各级审计机关。
1985年8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8年11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1994年 10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从法律上进一步确立了政府审计的地位,2006年作了较大修改。
2000年1月8日,审计署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审计基本准则》,包括总则、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审计报告处理准则、附则。六章,四十七条。
民间审计
1980年恢复重建注册会计师制度,1981年1月1日在上海成立了恢复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后的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此后在北京成立了中华、中信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地区也陆续建立。
198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6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民间审计的发展进入新阶段。
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实施(1993/10/31颁布),使注册会计师审计步入了法制轨道。
2006年2月15日,发布新的“中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施行。
内部审计
1984年在部门单位内部成立了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监督。
1985年、1995年、2003年几次发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从此内部审计得以蓬勃发展。
至自2003年2008年陆续颁布实施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等,规范了内审工作,内部审计迅速发展。
这样,我国形成了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内部审计三位一体的审计监督体系。
二、西方主要国家审计的发展
据考证,早在奴隶制下的古罗马、古埃及和古希腊时代,已有官厅审计机构。在历代封建王朝中也设有审计机构和人员,但很不完善。
民间审计发源于产业革命后的英国。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第三者。
内部审计同样可以追溯到古代和中世纪,如:庄园审计、宫廷审计、行会审计、寺院审计等,但早期的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无原则上的区别。近代内部审计的产生是在20世纪前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托拉斯式的大型企业大量出现,导致企业内部要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独立的内部审计监督。现代内部审计的产生是在20世纪40年代,二战后,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空前发展,竞争更激烈,使事前预防性控制非常必要,现代内部审计的主要特征就是事前审计和以评价内控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
一、我国审计的发展:
我国审计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大体可分为六个阶段:西周初期初步形成阶段;秦汉时期最终确立阶段;隋唐至宋日臻健全阶段;元明清停滞不前阶段;中华民国不断演进阶段;新中国振兴阶段。
西周初期国家财计机构分为两个系统:一是地官大司徒系统,掌管财政收入;二是天官冢宰系统,掌管财政支出。天官所属中大夫司会,为计官之长,主天下之大计,分掌王朝财政经济收支的全面核算,然司会又总司审计监督的大权,进行财政收支的审核和监督。《周礼》中记载:“凡上之用,财用,必考于司会。”即凡帝王所用的开支,也都要司会的检查,可见司会的权力很大。而且还说:“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会考岁成”,即司会每旬、每月、每年都要对下级送上来的报告加以考核,以判断每一个地方官吏每月和每年所编制的报告是否真实、可靠,再由周王据以决定赏罚。这是西周内部审计的形成。
我国政府审计的起源,基于西周的宰夫。《周礼》云:“宰夫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考其治,治以不时举者,以告而诛之”,即年终、月终、旬终的财计报告先由宰夫命令督促各部门官吏整理上报,宰夫就地稽核,发现违法乱纪者,可越级向天官冢宰或周王报告,加以处罚。可见,宰夫是独立于财计部门之外的官职,标志着我国政府审计的产生。
秦汉时期是我国审计的确立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初步形成了统一的审计模式。
秦朝,中央设“三公”、“九卿”辅佐政务,御史大夫为“三公”之一,掌管弹劾、纠察之权,专司监察全国的民政、财政以及财务审计事项。
二是“上计”制度日趋完善。
“上计”,就是皇帝亲自听取和审核各级地方官吏的财政会计报告,以决定赏罚的制度。
三是审计地位提高,职权扩大。
御史大夫不仅行使政治、军事监察之权,还行使经济监督之权。 但秦汉仍属于初步发展时期。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时期。 隋开创一代新制,设置比部,掌管国家财计监督,行使审计职权。
唐改设三省六部,六部之中,比部审计之权通达国家财经各领域,而且一直下伸到州、县。唐代的比部审查范围极广、项目众多,而且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较高的权威性。 宋代审计司(院)的建立,是我国“审计”的正式命名。从此,“审计”一词便成为财政监督的专用名词,对后世中外审计建制具有深远的影响。
元明清:虽有发展,但总体上是停滞不前。
中华民国:1912年在国务院下设审计处, 1914年北洋政府改为审计院,同年颁布了《审计法》。 1918年9月,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注册会计师法规——《会计师暂行章程》,并于同年批准著名会计学家谢霖先生为中国的第一位注册会计师,谢霖创办的中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正则会计师事务所”也获准成立。 国民党政府也于1928年颁布过《审计法》和实施细则,次年还颁布了《审计组织法》,注册会计师有审计、协审、稽查等职称。同时,随着我国资本主义公商业的发展,民间审计应运而生。1929年《公司法》的公布及后来《关税法》、《破产法》的实施,对职业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自30年代以后,在一些大城市中相继成立了会计师事务所,民间审计得到了发展。但因政治不稳,经济发展缓慢,审计工作一直没有长足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国家没有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对企业的财税监督和货币管理,是通过不定期的会计检查进行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政府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为适应这一需要,我国在1980年恢复和重建了注册会计师制度,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
政府审计
1983年9月成立了我国政府审计的最高机关—审计署,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各级审计机关。
1985年8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8年11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1994年 10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从法律上进一步确立了政府审计的地位,2006年作了较大修改。
2000年1月8日,审计署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审计基本准则》,包括总则、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审计报告处理准则、附则。六章,四十七条。
民间审计
1980年恢复重建注册会计师制度,1981年1月1日在上海成立了恢复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后的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此后在北京成立了中华、中信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地区也陆续建立。
198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6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民间审计的发展进入新阶段。
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实施(1993/10/31颁布),使注册会计师审计步入了法制轨道。
2006年2月15日,发布新的“中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施行。
内部审计
1984年在部门单位内部成立了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监督。
1985年、1995年、2003年几次发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从此内部审计得以蓬勃发展。
至自2003年2008年陆续颁布实施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等,规范了内审工作,内部审计迅速发展。
这样,我国形成了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内部审计三位一体的审计监督体系。
二、西方主要国家审计的发展
据考证,早在奴隶制下的古罗马、古埃及和古希腊时代,已有官厅审计机构。在历代封建王朝中也设有审计机构和人员,但很不完善。
民间审计发源于产业革命后的英国。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第三者。
内部审计同样可以追溯到古代和中世纪,如:庄园审计、宫廷审计、行会审计、寺院审计等,但早期的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无原则上的区别。近代内部审计的产生是在20世纪前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托拉斯式的大型企业大量出现,导致企业内部要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独立的内部审计监督。现代内部审计的产生是在20世纪40年代,二战后,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空前发展,竞争更激烈,使事前预防性控制非常必要,现代内部审计的主要特征就是事前审计和以评价内控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