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正义

论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不但案件结果要判得正确、公平,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因此,“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最早的程序正义认为程序本身无所谓正当性和合理性,只要能形成好的实体结果,那么其余的一切都没有了研究的价值,过程的正义与否也与实体结果无必要的联系了。但本人认为,程序本身就具有独立于结果之外的正义价值,不应以结果的好坏来作为评判程序正义与否的标准,并由此形成了“程序正义”的概念。“程序正义”的要旨在于强调诉讼程序对诉讼结果的影响作用,它蕴含了程序正义决定实体正义、实体正义来源于程序正义的新型司法理念,以此并希望在较大幅度上矫正实体本位主义的偏颇,弘扬和彰显司法的程序正义观和程序优先观。应当说,这种意义上解说的程序正义乃是一种较之实体正义而论的进步司法理念,是司法法治主义的高级阶段,因而应当成为司法公正的又一个理念保障。

“看得见的正义”可以防止在司法过程中,相关的司法人员因为个人的情感、个人经历而忽略案件本身所留下的证据而肆意解释案件,造成司法混乱。即使这一次确实是实现了实体正义,但也只是因小失大,为以后相似的或是有争议的案件留下了无法弥补的漏洞。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只可能是相对的真实,而不可能达到绝对的真实。刑事审判的目的,不是去追求那些可望而不可及得绝对事实,而是通过建立一种公正的、科学的和人道的程序,使那些可能受到裁判的人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

程序正义是指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主要是为保障一些独立于判决结果的程序价值而设计,这些价值包括参与、公平以及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等。在这种情况下,程序正义的功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程序正义能够保证实体正义得以实现。第二,程序正义增强了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第三,由于程序正义本身产生的正当性还超越个人意志、具体案件的处理,在制度层次上对社会整体产生结构、一般化的效果,强化了司法制度的正当性依据。要真正实现、完善法制体系,就应当依照程序正义去办事。因为程序正义就要求相关的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去办事,容不得相关工作者有丝毫的偏私。当审理一个案件的时候,其审判过程是合理的、公正的,那么得出的结果就是有据可依的,也是公众能够接受的。虽然有些案件依据程序得出的结果与实体正义的结果是相矛盾的,但这类的案件很多只要相关工作者在取证或其他的过程中能够考虑周详、认真细心的话也能避免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得出的结果相矛盾的尴尬局面。

说到程序正义,那么我就不得不说一下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最后因为洛杉矶市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失误,致使辛普森的律师团能够以比较充分的理由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元凶,很有可能有人伪造罪证,用栽赃手法嫁祸辛普森。由于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就是犯下那两项一级谋杀的人,因此在用刀杀前妻及其男友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均被陪审团认定为无罪,辛普森当庭无罪释放。在当时超过半数美国人认为辛普森有罪,同时,绝大多数美国人认为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他们认为,如果自己是法官,也会判他无罪释放,因为的确证据不足。我想,如果法官判辛普森有罪的话,很多美国人也不会高兴,因为那是对法律的蔑视,对“看得见的正义”赤裸裸的忽视。辛普森辩护团的刑事专家李昌钰说:“一些重大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常常会影响社会

大众的信心,有时甚至历史会变更。其中一个案件是辛普森案。”而通过对程序正义原则的严格遵循,法院成功地控制了司法权在公正的基础上运作,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司法权的滥用。所以相关的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等因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前提下逐渐实现正义的多元化。

因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更倾向于实体正义,如武松怒杀潘金莲和西门庆的那种“不择手段”的方法,单这种形成于“人治”社会中的方法,在当代建设“法治”社会的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凸显出不容忽视的弊端。事实上,我国司法制度尤其是刑事司法制度正逐渐将更大程度上保证程序正义作为应有之意,如“刘涌案”、“余祥林案”、‘邱兴华案”等经典案例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程序正义的关注和保护。我国正处于由司法理念从“宁可错杀三干,不愿放走一个”的司法功利主义原则过渡到“宁可放走三千,不愿错杀一个”的司法公平原则,程序正义将不断促进实体正义得到更好的保障。在这个转型的过程中,我国司法制度将会面临各种质疑,相关工作者也会面临各种压力,所以真正实现程序正义还有待各位法律人士的不懈努力。

论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不但案件结果要判得正确、公平,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因此,“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最早的程序正义认为程序本身无所谓正当性和合理性,只要能形成好的实体结果,那么其余的一切都没有了研究的价值,过程的正义与否也与实体结果无必要的联系了。但本人认为,程序本身就具有独立于结果之外的正义价值,不应以结果的好坏来作为评判程序正义与否的标准,并由此形成了“程序正义”的概念。“程序正义”的要旨在于强调诉讼程序对诉讼结果的影响作用,它蕴含了程序正义决定实体正义、实体正义来源于程序正义的新型司法理念,以此并希望在较大幅度上矫正实体本位主义的偏颇,弘扬和彰显司法的程序正义观和程序优先观。应当说,这种意义上解说的程序正义乃是一种较之实体正义而论的进步司法理念,是司法法治主义的高级阶段,因而应当成为司法公正的又一个理念保障。

“看得见的正义”可以防止在司法过程中,相关的司法人员因为个人的情感、个人经历而忽略案件本身所留下的证据而肆意解释案件,造成司法混乱。即使这一次确实是实现了实体正义,但也只是因小失大,为以后相似的或是有争议的案件留下了无法弥补的漏洞。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只可能是相对的真实,而不可能达到绝对的真实。刑事审判的目的,不是去追求那些可望而不可及得绝对事实,而是通过建立一种公正的、科学的和人道的程序,使那些可能受到裁判的人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

程序正义是指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主要是为保障一些独立于判决结果的程序价值而设计,这些价值包括参与、公平以及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等。在这种情况下,程序正义的功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程序正义能够保证实体正义得以实现。第二,程序正义增强了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第三,由于程序正义本身产生的正当性还超越个人意志、具体案件的处理,在制度层次上对社会整体产生结构、一般化的效果,强化了司法制度的正当性依据。要真正实现、完善法制体系,就应当依照程序正义去办事。因为程序正义就要求相关的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去办事,容不得相关工作者有丝毫的偏私。当审理一个案件的时候,其审判过程是合理的、公正的,那么得出的结果就是有据可依的,也是公众能够接受的。虽然有些案件依据程序得出的结果与实体正义的结果是相矛盾的,但这类的案件很多只要相关工作者在取证或其他的过程中能够考虑周详、认真细心的话也能避免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得出的结果相矛盾的尴尬局面。

说到程序正义,那么我就不得不说一下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最后因为洛杉矶市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失误,致使辛普森的律师团能够以比较充分的理由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元凶,很有可能有人伪造罪证,用栽赃手法嫁祸辛普森。由于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就是犯下那两项一级谋杀的人,因此在用刀杀前妻及其男友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均被陪审团认定为无罪,辛普森当庭无罪释放。在当时超过半数美国人认为辛普森有罪,同时,绝大多数美国人认为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他们认为,如果自己是法官,也会判他无罪释放,因为的确证据不足。我想,如果法官判辛普森有罪的话,很多美国人也不会高兴,因为那是对法律的蔑视,对“看得见的正义”赤裸裸的忽视。辛普森辩护团的刑事专家李昌钰说:“一些重大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常常会影响社会

大众的信心,有时甚至历史会变更。其中一个案件是辛普森案。”而通过对程序正义原则的严格遵循,法院成功地控制了司法权在公正的基础上运作,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司法权的滥用。所以相关的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等因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前提下逐渐实现正义的多元化。

因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更倾向于实体正义,如武松怒杀潘金莲和西门庆的那种“不择手段”的方法,单这种形成于“人治”社会中的方法,在当代建设“法治”社会的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凸显出不容忽视的弊端。事实上,我国司法制度尤其是刑事司法制度正逐渐将更大程度上保证程序正义作为应有之意,如“刘涌案”、“余祥林案”、‘邱兴华案”等经典案例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程序正义的关注和保护。我国正处于由司法理念从“宁可错杀三干,不愿放走一个”的司法功利主义原则过渡到“宁可放走三千,不愿错杀一个”的司法公平原则,程序正义将不断促进实体正义得到更好的保障。在这个转型的过程中,我国司法制度将会面临各种质疑,相关工作者也会面临各种压力,所以真正实现程序正义还有待各位法律人士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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