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就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和范围
1.乙方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已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合同期内研究发明的科研成果.
3.甲方已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
4.甲方所有的技术资料.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的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并将研究开发的所有资料交甲方保存.
3.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5.乙方在双方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它企业内任职.
(三)协议期限
1.聘用合同期内.
2.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三年内.
(四)保密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奖励,奖金中内含保密费,其奖金和其中保密费的数额,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
(五)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收回有关待遇.
2.乙方部分违反此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视情节轻重处以乙方3~10万元罚款.
3.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其甲方所受全部损失.
4.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 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上诉.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名
一九 年 月 日
-----
协议编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简述
接受方理解披露方已经或即将披露有关[ ]的资料,这些过去,现在或后来披露给接受方的资料以下称为披露方的"产权资料"
有效条款
1. 对披露方披露的产权资料,接受方在此同意:(i) 严守产权资料机密,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保护该产权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接受方为保护其自有机密材料所采用的措施),(ii) 不泄露任何产权资料或源自于产权资料的任何资料给任何第三方,(iii) 除用于内部评估其与披露方的关系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产权资料,以及 (iv) 不复制或颠倒设计该产权资料.接受方应争取其接受产权资料或能接触产权资料的雇员,代理,和分包商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或类似的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2. 未准予任何权利或许可的条件下,披露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披露后五年以后的任何资料,也不适用于接受方能说明其具有下述情形的任何资料:(i) 已经或正在变成(不是通过接受方或其会员,代理,咨询单位或雇员的不正确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变成的)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或者 (ii) 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披露方收到资料之前已经拥有或熟知的资料,除非接受方非法占有该资料,或者 (iii) 由第三方合法披露给他的资料,或者 (iv) 未使用披露方的产权资料,由接受方独立开发出来的资料.只要接受方采取勤勉合理的努力来减少泄密且允许披露方寻求保护令,接受方可以应法律或法庭命令的要求披露资料.
3. 任何时候,只要收到披露方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产权资料和文件,或包含该产权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给披露方.如果该产权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中,则应销毁或删除之.
4. 接受方理解本协议 (i) 并不要求披露任何产权资料或者 (ii) 并不需要披露方进行任何交易或发生任何关系.
5. 接受方进一步承认并同意,对于提供给接受方或其顾问的产权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披露方或者其任何一个主管,官员,雇员,代理或顾问现在或将来均没有进行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意思表示或保证,并且现在或将来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接受方应自己负责评估该产权资料.
6.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任何期限里没有享受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能解释为他已经放弃了该权利.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执行的,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受影响.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分配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除非本协议的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证具有欺诈性,本协议业已包含了双方对合约事项的全部理解,它可取代此前的所有相关意思表示,书面材料,谈判或谅解.
7. 本协议受披露方所在地法律管辖(如披露方所在地不只一个国家,则为其总部所在地)("地域").双方同意将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提交给地域内的非排他性法庭审理.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披露方(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Email:
接受方(乙方):上海新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就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和范围
1.乙方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已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合同期内研究发明的科研成果.
3.甲方已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
4.甲方所有的技术资料.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的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并将研究开发的所有资料交甲方保存.
3.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与开发.
5.乙方在双方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它企业内任职.
(三)协议期限
1.聘用合同期内.
2.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三年内.
(四)保密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甲方对乙方的技术成果给予的奖励,奖金中内含保密费,其奖金和其中保密费的数额,视技术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
(五)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收回有关待遇.
2.乙方部分违反此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方视情节轻重处以乙方3~10万元罚款.
3.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其甲方所受全部损失.
4.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 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上诉.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名
一九 年 月 日
-----
协议编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简述
接受方理解披露方已经或即将披露有关[ ]的资料,这些过去,现在或后来披露给接受方的资料以下称为披露方的"产权资料"
有效条款
1. 对披露方披露的产权资料,接受方在此同意:(i) 严守产权资料机密,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保护该产权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接受方为保护其自有机密材料所采用的措施),(ii) 不泄露任何产权资料或源自于产权资料的任何资料给任何第三方,(iii) 除用于内部评估其与披露方的关系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产权资料,以及 (iv) 不复制或颠倒设计该产权资料.接受方应争取其接受产权资料或能接触产权资料的雇员,代理,和分包商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或类似的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2. 未准予任何权利或许可的条件下,披露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披露后五年以后的任何资料,也不适用于接受方能说明其具有下述情形的任何资料:(i) 已经或正在变成(不是通过接受方或其会员,代理,咨询单位或雇员的不正确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变成的)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或者 (ii) 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披露方收到资料之前已经拥有或熟知的资料,除非接受方非法占有该资料,或者 (iii) 由第三方合法披露给他的资料,或者 (iv) 未使用披露方的产权资料,由接受方独立开发出来的资料.只要接受方采取勤勉合理的努力来减少泄密且允许披露方寻求保护令,接受方可以应法律或法庭命令的要求披露资料.
3. 任何时候,只要收到披露方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产权资料和文件,或包含该产权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给披露方.如果该产权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中,则应销毁或删除之.
4. 接受方理解本协议 (i) 并不要求披露任何产权资料或者 (ii) 并不需要披露方进行任何交易或发生任何关系.
5. 接受方进一步承认并同意,对于提供给接受方或其顾问的产权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披露方或者其任何一个主管,官员,雇员,代理或顾问现在或将来均没有进行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意思表示或保证,并且现在或将来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接受方应自己负责评估该产权资料.
6.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任何期限里没有享受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能解释为他已经放弃了该权利.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执行的,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受影响.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分配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除非本协议的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证具有欺诈性,本协议业已包含了双方对合约事项的全部理解,它可取代此前的所有相关意思表示,书面材料,谈判或谅解.
7. 本协议受披露方所在地法律管辖(如披露方所在地不只一个国家,则为其总部所在地)("地域").双方同意将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提交给地域内的非排他性法庭审理.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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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方(乙方):上海新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