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红枣红糖 标准

Q /LTS

临沂市泰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LTS0001S-2010

产妇红枣红糖

临沂市泰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临沂市怡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振华 胡振才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三年,到期复审。

产妇红枣红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妇红枣红糖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一级赤砂糖为主要原料,以胡椒和红枣为辅料,未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经粉碎、混匀等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妇红枣红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93 食品中硒的测定 GB/T 5009.118 食品中氟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水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65 红枣 GB/T 6543 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7900 胡椒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4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QB/T 2343.1 赤砂糖

QB/T2343.2 赤砂糖试验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水源要求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赤砂糖

应符合QB/T 2343.1的规定。 3.1.3 红枣

应符合GB/T 5865的要求

3.1.3 胡椒

应符合GB/T 7900的要求 3.2 生产工艺

原辅料粉碎配料混匀包装成品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颜色棕红色或黄褐色,甜而略带红枣味,无异味,无明显黑点。 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5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螨:不得检出。 3.7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净含量应与表明量相符,偏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感官指标检验

正常室温光线下, 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观察其色泽、品尝其滋味;嗅其气味,查看有无明显黑点。

5.2理化指标检验 5.2.1总糖分

按QB/T2343.2的规定进行。 5.2.2 干燥失重

按QB/T2343.2的规定进行。 5.2.3不溶于水杂质

按QB/T2343.2的规定进行。 5.2.4铅

GB/T 5009.12的规定进行。 5.2.5镉

按GB/T 5009.15的规定进行。 5.2.6铬

按GB/T 5009.123的规定进行。 5.2.7硒

按GB/T 5009.93的规定进行。 5.2.8氟

按GB/T 5009.118的规定进行。 5.2.9总砷

按GB/T 5009.11的规定进行。 5.2.10总汞

按GB/T 5009.17的规定进行。 5.2.11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的规定进行。 5.2.12敌敌畏

按GB/T 5009.20的规定进行。 5.2.13乐果

按GB/T 5009.20的规定进行。 5.3微生物指标检验 5.3.1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的规定进行。 5.3.2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的规定进行。 5.3.3霉菌和酵母

按GB/T 4789.15的规定进行。 5.3.4 致病菌

按GB/T 4789.4、5、10、11的规定进行。 5.3.5 螨

螨用浮漂法检验:取样品250克放入1000mL 的三角瓶中,加20℃- 25℃的蒸馏水至瓶的三分之二处,用玻璃棒不断搅拌至充分溶解,补充温水至瓶口处,不使水溢出为止。用洁净的玻片盖在瓶口上,使玻片与液面接触,静置15min 左右,取下镜检。 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6.1.1 以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包装的产品为一批。 6.1.2 检验人员随机抽样,每批产品抽样基数不低于5kg ,抽取样品数量不少于600g ;样品平均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检。 6.2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前需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有合格证明,方可出厂。

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总糖份、干燥失重、不溶于水杂质、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6.3.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4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定为合格品。

6.4.2 若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不得复验,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若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应按GB 7718的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商标、厂名、厂址、净含量、配料表、生产日期、产品标准号和保质期,标识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7.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 7.2 包装

内包装袋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要求,外包装箱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3.2 搬动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 7.3.3 运输过程不得暴晒、雨淋、受潮。 7.4 贮存

7.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7.4.2仓库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暴晒,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包装箱底部应有10cm 以上的垫板。产品应码放在距地面0.1m 以上的托板上,距离墙、冷热管应不小于0.5m ,码放高度不得超过2m 。

7.4.3产品仓储时仓库相对湿度应保持在50%~70%之间,温度不应超过30C ,严防干燥。 8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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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TS0001S-2010

产妇红枣红糖

临沂市泰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临沂市怡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振华 胡振才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三年,到期复审。

产妇红枣红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妇红枣红糖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一级赤砂糖为主要原料,以胡椒和红枣为辅料,未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经粉碎、混匀等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妇红枣红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93 食品中硒的测定 GB/T 5009.118 食品中氟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水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65 红枣 GB/T 6543 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7900 胡椒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4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QB/T 2343.1 赤砂糖

QB/T2343.2 赤砂糖试验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水源要求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赤砂糖

应符合QB/T 2343.1的规定。 3.1.3 红枣

应符合GB/T 5865的要求

3.1.3 胡椒

应符合GB/T 7900的要求 3.2 生产工艺

原辅料粉碎配料混匀包装成品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颜色棕红色或黄褐色,甜而略带红枣味,无异味,无明显黑点。 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5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螨:不得检出。 3.7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净含量应与表明量相符,偏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感官指标检验

正常室温光线下, 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观察其色泽、品尝其滋味;嗅其气味,查看有无明显黑点。

5.2理化指标检验 5.2.1总糖分

按QB/T2343.2的规定进行。 5.2.2 干燥失重

按QB/T2343.2的规定进行。 5.2.3不溶于水杂质

按QB/T2343.2的规定进行。 5.2.4铅

GB/T 5009.12的规定进行。 5.2.5镉

按GB/T 5009.15的规定进行。 5.2.6铬

按GB/T 5009.123的规定进行。 5.2.7硒

按GB/T 5009.93的规定进行。 5.2.8氟

按GB/T 5009.118的规定进行。 5.2.9总砷

按GB/T 5009.11的规定进行。 5.2.10总汞

按GB/T 5009.17的规定进行。 5.2.11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的规定进行。 5.2.12敌敌畏

按GB/T 5009.20的规定进行。 5.2.13乐果

按GB/T 5009.20的规定进行。 5.3微生物指标检验 5.3.1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的规定进行。 5.3.2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的规定进行。 5.3.3霉菌和酵母

按GB/T 4789.15的规定进行。 5.3.4 致病菌

按GB/T 4789.4、5、10、11的规定进行。 5.3.5 螨

螨用浮漂法检验:取样品250克放入1000mL 的三角瓶中,加20℃- 25℃的蒸馏水至瓶的三分之二处,用玻璃棒不断搅拌至充分溶解,补充温水至瓶口处,不使水溢出为止。用洁净的玻片盖在瓶口上,使玻片与液面接触,静置15min 左右,取下镜检。 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6.1.1 以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包装的产品为一批。 6.1.2 检验人员随机抽样,每批产品抽样基数不低于5kg ,抽取样品数量不少于600g ;样品平均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检。 6.2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前需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有合格证明,方可出厂。

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总糖份、干燥失重、不溶于水杂质、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6.3.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4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定为合格品。

6.4.2 若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不得复验,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若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应按GB 7718的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商标、厂名、厂址、净含量、配料表、生产日期、产品标准号和保质期,标识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7.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 7.2 包装

内包装袋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要求,外包装箱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3.2 搬动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 7.3.3 运输过程不得暴晒、雨淋、受潮。 7.4 贮存

7.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7.4.2仓库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暴晒,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包装箱底部应有10cm 以上的垫板。产品应码放在距地面0.1m 以上的托板上,距离墙、冷热管应不小于0.5m ,码放高度不得超过2m 。

7.4.3产品仓储时仓库相对湿度应保持在50%~70%之间,温度不应超过30C ,严防干燥。 8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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