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税务检查前,税务机关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对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自查,查出涉税问题,填写《自查报告表》,提交税务机关并补缴相应税款。这样既给纳税人一个自我纠正涉税问题的机会,又有利于提高专项检查的工作效率,减轻下一步正式检查的工作量。那么,正式实施检查时,是否无须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自查并“纠正”的涉税问题进行核查呢?工作实践表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的涉税问题不仅不能被“搁置”,而且应重点核查。
案例
案例1,某企业《自查报告表》显示,该企业自查补缴了两个年度一次性年终奖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检查人员查看《自查报告表》后发现,其与实际发放的、人均数额较大的一次性年终奖相比,其补缴税款数仅占发放数的5%,明显偏少。于是,检查人员要求财务人员提供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明细表,财务人员说出了实情。原来,该企业自查时发现,上一年度一次性年终奖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于是决定补扣补缴,但由于人数太多,计算麻烦,就采取了简便办法,将一次性年终奖总额乘5%计算出结果进行了补缴,不仅计算方法不正确,而且少计算了个人所得税款。检查人员对该企业一次性年终奖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重新进行了计算,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案例2,某企业《自查报告表》显示,该企业自查发现上一年度有一笔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于是填写《自查报告表》并补缴了相应税费。检查人员查看《自查报告表》所附税票复印件时发现,补缴税款所属期限填写的是补缴的时间,而不是上一年度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时间。这个错误导致自查的税款并未真实补缴,而是抵顶了今年的税款。检查人员指出了这一问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案例3,某企业《自查报告表》显示,该企业通过自查申报补缴了2008年转让一处房产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检查人员根据转让时的原始资料对补缴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了重新核算,未发现问题。但检查人员凭直觉认为可能还会有别的问题,便通过税务机关信息平台查阅该企业近3个年度的纳税情况,发现该企业房产税缴纳均衡,未出现房产转让后房产税缴纳减少的情况。于是,检查人员就此疑点询问财务人员,企业财务人员说出了实情。原来,该企业前几年从别的公司购买了这处房产作为办公楼,未办理房产证,认为无须缴纳房产税,在此房产转让前两年的时间里一直未申报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显然,该企业转让的房产少缴了房产税。
案例4,检查人员在对某企业两个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时,企业主动出示《自查报告表》,表明其已认真进行了自查,并查出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已补缴了税款。检查人员进一步查看了其业务招待费列支情况,发现企业财务人员犯了一个错误,将纳税调整表当中的“账载金额”理解为“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将纳税调整表中的“税收金额”理解为“营业收入”×50%,并将它们的差额作为纳税调增数额,结果是少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分析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自查报告表》内容不多,仅反映企业自查的基本情况。检查人员如果有耐心和细心,加上职业的敏感,就可以把《自查报告表》上抽象的数字变成检查涉税问题的线索,在实际检查工作中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开展税务检查前,税务机关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对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自查,查出涉税问题,填写《自查报告表》,提交税务机关并补缴相应税款。这样既给纳税人一个自我纠正涉税问题的机会,又有利于提高专项检查的工作效率,减轻下一步正式检查的工作量。那么,正式实施检查时,是否无须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自查并“纠正”的涉税问题进行核查呢?工作实践表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的涉税问题不仅不能被“搁置”,而且应重点核查。
案例
案例1,某企业《自查报告表》显示,该企业自查补缴了两个年度一次性年终奖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检查人员查看《自查报告表》后发现,其与实际发放的、人均数额较大的一次性年终奖相比,其补缴税款数仅占发放数的5%,明显偏少。于是,检查人员要求财务人员提供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明细表,财务人员说出了实情。原来,该企业自查时发现,上一年度一次性年终奖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于是决定补扣补缴,但由于人数太多,计算麻烦,就采取了简便办法,将一次性年终奖总额乘5%计算出结果进行了补缴,不仅计算方法不正确,而且少计算了个人所得税款。检查人员对该企业一次性年终奖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重新进行了计算,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案例2,某企业《自查报告表》显示,该企业自查发现上一年度有一笔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于是填写《自查报告表》并补缴了相应税费。检查人员查看《自查报告表》所附税票复印件时发现,补缴税款所属期限填写的是补缴的时间,而不是上一年度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时间。这个错误导致自查的税款并未真实补缴,而是抵顶了今年的税款。检查人员指出了这一问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案例3,某企业《自查报告表》显示,该企业通过自查申报补缴了2008年转让一处房产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检查人员根据转让时的原始资料对补缴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了重新核算,未发现问题。但检查人员凭直觉认为可能还会有别的问题,便通过税务机关信息平台查阅该企业近3个年度的纳税情况,发现该企业房产税缴纳均衡,未出现房产转让后房产税缴纳减少的情况。于是,检查人员就此疑点询问财务人员,企业财务人员说出了实情。原来,该企业前几年从别的公司购买了这处房产作为办公楼,未办理房产证,认为无须缴纳房产税,在此房产转让前两年的时间里一直未申报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显然,该企业转让的房产少缴了房产税。
案例4,检查人员在对某企业两个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时,企业主动出示《自查报告表》,表明其已认真进行了自查,并查出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已补缴了税款。检查人员进一步查看了其业务招待费列支情况,发现企业财务人员犯了一个错误,将纳税调整表当中的“账载金额”理解为“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将纳税调整表中的“税收金额”理解为“营业收入”×50%,并将它们的差额作为纳税调增数额,结果是少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分析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自查报告表》内容不多,仅反映企业自查的基本情况。检查人员如果有耐心和细心,加上职业的敏感,就可以把《自查报告表》上抽象的数字变成检查涉税问题的线索,在实际检查工作中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