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认定非法传销犯罪要细化、准确
当前,我国的非法传销活动因为屡遭打击、取缔而不断转变方式,名目更加繁多,渠道更加广泛,组织更加严密,成员更加复杂,手段更加恶劣,已经发展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为了更有效打击传销犯罪,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
刑法
对完善非法传销行为的法律规制大有裨益行政立法。就行政立法而言和变相传销行为理机关一般把传销行为认定为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安行政拘留。刑事立法方面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重的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和《直销法》第225条)第明确规定,而且对于打击组织领导传销罪(七)
,目前打击传销犯罪的法律依据包括:2000。在上述法规及司法解释中4项进行处罚,
修正案
1年以及只是将非法传销犯罪活动按照非法经营罪对于如何界定非法传销行为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容非法经营非法传销扰乱市场秩序非法传销与非法经营有较大区别。非法经营罪和传销罪无论在内涵外延还是在犯罪构成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简单将非法传销行为归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存在不妥之处。非法传销案件并不都构成非法经营罪。业欺诈手段,拉人头、收入门费牟利。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扰乱市场秩序,实际的商品交易,用非法经营罪惩处传销犯罪行为,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某些非法传销行为视为些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化了刑法的保障机能。它只是简单地解决了传销行为的定罪问题,体量刑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区分违法与犯罪界限的的识别和认定。同时,用非法经营罪规制传销,也无法体现罪名的区分功能,通过罪名所传递的信息,人们可以大致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②其次,非法经营罪没有揭示出传销诈骗的本质特点,不利于将传销犯罪与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现象予以区分。现实生活中,也有人以为刑法上没有规制,而肆无忌惮地进行传销违法行为。如果单独设立和教育功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有利于引导群众远离传销,有利于群众自己举报揭发传销窝点罪名,更方便更有针对性地打击非法传销活动。
大多数传销案件没有侵犯国家管理秩序,
将传销进行有效规制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专门法律加以规制。如日本1978年通过的《无限连锁链防止法》第五条规定:
,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这里只有情,并以;六是对非法传销行为均单独定罪加以处罚,可见借鉴
传销中使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
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
包装传销模式、从经济上引诱参与者深陷其中,呈现出
非法经营罪与非法传销罪的法定刑相差很大,
参与者丧失伦理道德观念,引发大量
生效后,对于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者,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
资诈骗、合同诈骗或者普通诈骗等犯罪的,应当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⑤2、对于传销公司中的组织者或经营者,不能认定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如果符合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条有关规定的行为,其经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3、对于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应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加以认定,仅仅是一般违法的,最高院以司法解释或批复的形式加以明确。
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和教育,符合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建议
)
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既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又
七
司法认定非法传销犯罪要细化、准确
当前,我国的非法传销活动因为屡遭打击、取缔而不断转变方式,名目更加繁多,渠道更加广泛,组织更加严密,成员更加复杂,手段更加恶劣,已经发展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为了更有效打击传销犯罪,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
刑法
对完善非法传销行为的法律规制大有裨益行政立法。就行政立法而言和变相传销行为理机关一般把传销行为认定为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安行政拘留。刑事立法方面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重的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和《直销法》第225条)第明确规定,而且对于打击组织领导传销罪(七)
,目前打击传销犯罪的法律依据包括:2000。在上述法规及司法解释中4项进行处罚,
修正案
1年以及只是将非法传销犯罪活动按照非法经营罪对于如何界定非法传销行为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容非法经营非法传销扰乱市场秩序非法传销与非法经营有较大区别。非法经营罪和传销罪无论在内涵外延还是在犯罪构成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简单将非法传销行为归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存在不妥之处。非法传销案件并不都构成非法经营罪。业欺诈手段,拉人头、收入门费牟利。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扰乱市场秩序,实际的商品交易,用非法经营罪惩处传销犯罪行为,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某些非法传销行为视为些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化了刑法的保障机能。它只是简单地解决了传销行为的定罪问题,体量刑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区分违法与犯罪界限的的识别和认定。同时,用非法经营罪规制传销,也无法体现罪名的区分功能,通过罪名所传递的信息,人们可以大致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②其次,非法经营罪没有揭示出传销诈骗的本质特点,不利于将传销犯罪与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现象予以区分。现实生活中,也有人以为刑法上没有规制,而肆无忌惮地进行传销违法行为。如果单独设立和教育功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有利于引导群众远离传销,有利于群众自己举报揭发传销窝点罪名,更方便更有针对性地打击非法传销活动。
大多数传销案件没有侵犯国家管理秩序,
将传销进行有效规制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专门法律加以规制。如日本1978年通过的《无限连锁链防止法》第五条规定:
,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这里只有情,并以;六是对非法传销行为均单独定罪加以处罚,可见借鉴
传销中使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
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
包装传销模式、从经济上引诱参与者深陷其中,呈现出
非法经营罪与非法传销罪的法定刑相差很大,
参与者丧失伦理道德观念,引发大量
生效后,对于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者,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
资诈骗、合同诈骗或者普通诈骗等犯罪的,应当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⑤2、对于传销公司中的组织者或经营者,不能认定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如果符合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条有关规定的行为,其经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3、对于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应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加以认定,仅仅是一般违法的,最高院以司法解释或批复的形式加以明确。
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和教育,符合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建议
)
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既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又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