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对小微企业免税新政的理解及相关优惠政策组合

对小微企业免税新政的理解及所有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组合(段文涛)

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按照以往行文的习惯,国家税务总局还将出一个公告,对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税事项,就免税对象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免征,还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行文规定。

对于本次出台的免税政策,虽然规定的是月销售额或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免税,由于去年财税〔2013〕52号文件已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免税,因此可以组合起来执行,即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可分别享受免税。

新政有一个重要问题尚需解决分歧:即2013年8月起执行的2万元以下免税是不适用于个体户和其他个人的,由于个人(个体户和其他个人,以下同)适用的起征点也是2万元(以下免税),问题尚不明显,而现在财税〔2014〕71号的题目是“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既称“企业”理应不包括个人,这样看来,本次新出台的3万元以下免税的适用对象应不包括个人。但是,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公布的文告中又表述为“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同时,财税〔2014〕71号与财税〔2013〕52号在正文的行文用语上还是体现了区别,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免税对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而财税〔2013〕52号规定的免税对象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有鉴于此,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实用性来说,还需以正式公告形式予以明确为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7月29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3〕24号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3年12月24日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财综〔201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

对小微企业免税新政的理解及所有小微企业免税政策组合(段文涛)

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按照以往行文的习惯,国家税务总局还将出一个公告,对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税事项,就免税对象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免征,还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行文规定。

对于本次出台的免税政策,虽然规定的是月销售额或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免税,由于去年财税〔2013〕52号文件已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免税,因此可以组合起来执行,即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可分别享受免税。

新政有一个重要问题尚需解决分歧:即2013年8月起执行的2万元以下免税是不适用于个体户和其他个人的,由于个人(个体户和其他个人,以下同)适用的起征点也是2万元(以下免税),问题尚不明显,而现在财税〔2014〕71号的题目是“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既称“企业”理应不包括个人,这样看来,本次新出台的3万元以下免税的适用对象应不包括个人。但是,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公布的文告中又表述为“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同时,财税〔2014〕71号与财税〔2013〕52号在正文的行文用语上还是体现了区别,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免税对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而财税〔2013〕52号规定的免税对象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有鉴于此,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实用性来说,还需以正式公告形式予以明确为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7月29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3〕24号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3年12月24日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财综〔201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


相关文章

  • [税务辅导站]已经营改增的行业纳税人也要关注营改增新政
  • 一.抵扣范围的扩大 随着四大行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增值税链条更加完整,纳税人的可抵扣范围扩大.但是并非所有新增应税行为都能产生进项税额,比如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不能抵扣. 能抵扣的项目也不一定是按税率或者一次性抵扣,比如购进 ...查看


  • 营改增新政--对金融服务及保险行业的影响
  • 文件颁布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4日共同颁布财税[2016]第36号文件,规定了营改增扩围剩余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以及相关增值税政策,该文件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深入分析了其对于金融服务及保险业的影响. ...查看


  • 跨境电商进口税新政实施行邮税同步调整
  • 2016年4月8日,海淘新政实施,跨境电商将无法再享受利用行邮税降低税收成本的方式,转而按照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且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奶粉尿裤将集体涨价? 奶粉.婴儿食品.尿不湿是受影响较大的品类,按照目前的税法是 ...查看


  • 跨境电商税收新政落地海淘的账得这样算
  • 女 报 讯记 者 魏杰)入境免税限额由5000元降至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额限值提高至两万元,而行邮税不再适用于跨境电商,改征收综合税,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家三部委联合颁发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于4月8日正式落地实施. ...查看


  • 2015年企业所得税新政
  •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 新策简介 2016年3月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 ...查看


  • 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方法与技巧
  • 2014年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方法与技巧 第一讲2014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重大变化 主要内容 一.2014版申报表的制定过程背景 二.2014版申报表的主要特点 三.20142014版申报表的架构组成 四.2014版申报表给企业增加 ...查看


  • 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难点问题
  • 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难点问题 本次营改增方案中为何仍称"试点"?楼继伟部长解释,原来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造成一定扭曲,包括企业行为和财务方面的扭曲,因此改革中采取了不少过渡措施,全面推开后是一种全面的试点. 一.纳税 ...查看


  • 房地产无偿赠与税收管理新政策解读
  • 编符轩J. 辑 彝i J 囝 政策 一 房地产无偿赠与税收管理新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 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 ( 通知> , ) 对无偿赠 ...查看


  • [转载]减免所得期间费用的分摊和减免所得额的计算
  • 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中的减免所得,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四种. 减免所得是指减免按项目实行减免税,而不是企业整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