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严格检验采购物资的质量标准,确保订购物资符合公司质量标准和要求,杜绝不合格物资入库,现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采购物资的质量检验。
第3条职责
品控部负责编制《产品检验控制标准》,负责对订购物资送货前的质量监督和检验,负责对供应商提供样品质量的验证工作,并负责所有采购物资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馈和处理工作。
第2章采购质量控制程序
第4条采购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1. 必须向评定合格的供应商采购;
2. 采购前应提供有效的采购文件和资料;
3. 对突发所需的特殊物资和急用物资,可向未评定过的供应商采购,由品控部进行物资的验证,验证合格后,即可进行订购。
第5条采购物资的检验
1. 采购物资送货前,采购跟单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品控部进行检验,
2. 品控部检验专员负责对订购物资的抽样检验,按《产品检验控制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填写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表》。
3. 采购物资检验合格后,方可安排送货。
4. 若采购物资检验不合格,采购跟单部应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处理。
5. 公司各有关部门配合采购部收集、分析和反馈采购物资质量信息,必要时对供应商提出改进建议。
第3章采购物资质量检验的规划
第6条采购物资检验的依据
1采购部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
3供应商出示的质量认证。
4供应商出示的产品合格证。
5采购物资技术标准。
6物资工艺图纸。
7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和装箱单。
第7条影响采购物资检验方式、方法的因素
1采购物资对产品质量、经营活动的影响程度。
2供应商质量控制能力及以往的信誉。
3该类物资以往经常出现的质量异常情况。
4采购物资对本公司运营成本的影响。
第6条确定采购物资检验的项目及方法
采购物资检验方法一览表
第8条采购物资检验方式的选择
1全数检验
适用于采购物资数量少、价值高、不允许有不合格品的物料或工厂指定进行全检的物料。
2免检
适用于大量低值辅助性材料、经认定的免检厂采购货物以及因生产急用而特批免检的物资。对于后者,采购货物检验专员应跟踪生产时的质量状况。
3抽样检验
适用平均数量较多,经常性使用的物资。一般工厂的物资采购均采用此种检验方式。
第4章采购物资检验的程序
第9条技术部编制《采购物资质量标准》,由技术部经理批准后发放采购检验人员执行。
第10条质量管理部编制《采购物资检验控制标准及规范程序》,经质量部经理审批后发放相关检验人
员执行,检验的规范包括货物的名称、检验项目、方法、记录要求。
第11条采购部根据到货日期、到货品种、规格、数量等,通知仓储部和质量管理部准备检验和验收采购物资。
第12条采购物资运到后,由仓储部库管人员检查采购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情况,填写“采购物资检验报告单”,并通知采购检验专员到现场抽样,同时对该批采购物资进行“待检”标识。
第13条采购检验专员接到检验通知后,到标识的待检区域按《采购货物检验控制标准及规范程序》对采购物资进行检验,并填写“采购物资检验报告单”,交采购物资检验主管审核。
第14条采购物资检验专员将通过审批的“采购物资检验报告单”作为检验合格物资的放行通知,通知库管人员办理入库手续。库管员对采购物资按检验批号标识后入库,只有入库的合格品才能由库管员控制、发放和使用。
第15条采购检验专员储存和保管抽样的样品。
第16条检测中不合格的采购物资根据公司制定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相关规定处置,不合格的采购物资不允许入库,由采购人员移入不合格品库,并进行相应的标识。
第17条如果是紧急采购物资,来不及检验和试验时,需按紧急放行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18条采购部按规定期限和方法保存采购物资检验的记录。
第5章采购物资检验实施要点
第19条采购检验专员收到“采购物资检验报告单”后,依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并将采购物资的供应商、品名、规格、数量、验收单号码等填入检验记录表内。
第20条采购物资应于收到验收单后三日内验收完毕,但急需的采购物资可优先办理。
第21条检验时,如果采购检验专员无法判定货物是否合格,应立即请技术部、请购部委派人员会同验收,会同验收的参与人员必须在检验记录表内签章。
第22条采购检验专员执行检验时,抽样应随机化,不得以个人或私人感情为由予以判定是否合格。
第23条采购检验专员必须及时反馈采购物资检验情况,将供应商的交货质量情况及检验处理情况登记于供应商交货质量登记卡内,并每月汇总于供应商交货质量月报表内。
第24条采购检验专员须根据采购物资的实际检验情况,对检验的方案、程序等提出改善意见或建议。
第25条采购检验专员应定期校正检验仪器、量规,保养试验设备,以保证采购货物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第6章采购物资检验结果处理
第26条经采购检验专员验证,不合格品数低于限定的不合格品个数时,则判为该批来货允收,采购检验专员应在“进料检验报告表”上签名,盖“检验合格”印章,通知仓储部收货。
第27条若不合格品数大于限定的不合格品个数,则判定该送检批为拒收。采购检验专员应及时在“进
料检验报告表”上签名,盖“检验不合格”印章,经相关部门会签后,交仓储部、采购部办理退货事宜。同时在该送检批货品外箱标签上盖“退货”字样,并挂“退货”标牌。
第28条特采规定。
1“特采”是指采购货物经采购检验专员检验,其质量低于允许接收的标准,虽然采购检验专员提出“退货”的要求,但是由于急需情况或其他原因,请购部门作出“特别采用”的决定。
2若非迫不得已,请购部门尽可能不启用“特采”。即使采用,也应按严格的程序办理,计提请参照公司制定的《特采作业管制制度》。
第29条若送检物资不合格品数超过规定的允收水准,经特批后,可进行全数检验,选出其中的不合格品退回供应商,合格品办理入库或投入生产手续。
第30条送检物资几乎全部不合格,但经过加工处理后即可使用的,由采购部送生产部加工。
第31条采购检验专员对加工后的物资进行重检,对合格品接收,对不合格品办理退货手续。
第32条本制度由采购部、质量管理部共同制定。
第33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批后实施,修正、废止时亦同。
采购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严格检验采购物资的质量标准,确保订购物资符合公司质量标准和要求,杜绝不合格物资入库,现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采购物资的质量检验。
第3条职责
品控部负责编制《产品检验控制标准》,负责对订购物资送货前的质量监督和检验,负责对供应商提供样品质量的验证工作,并负责所有采购物资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馈和处理工作。
第2章采购质量控制程序
第4条采购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1. 必须向评定合格的供应商采购;
2. 采购前应提供有效的采购文件和资料;
3. 对突发所需的特殊物资和急用物资,可向未评定过的供应商采购,由品控部进行物资的验证,验证合格后,即可进行订购。
第5条采购物资的检验
1. 采购物资送货前,采购跟单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品控部进行检验,
2. 品控部检验专员负责对订购物资的抽样检验,按《产品检验控制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填写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表》。
3. 采购物资检验合格后,方可安排送货。
4. 若采购物资检验不合格,采购跟单部应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处理。
5. 公司各有关部门配合采购部收集、分析和反馈采购物资质量信息,必要时对供应商提出改进建议。
第3章采购物资质量检验的规划
第6条采购物资检验的依据
1采购部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
3供应商出示的质量认证。
4供应商出示的产品合格证。
5采购物资技术标准。
6物资工艺图纸。
7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和装箱单。
第7条影响采购物资检验方式、方法的因素
1采购物资对产品质量、经营活动的影响程度。
2供应商质量控制能力及以往的信誉。
3该类物资以往经常出现的质量异常情况。
4采购物资对本公司运营成本的影响。
第6条确定采购物资检验的项目及方法
采购物资检验方法一览表
第8条采购物资检验方式的选择
1全数检验
适用于采购物资数量少、价值高、不允许有不合格品的物料或工厂指定进行全检的物料。
2免检
适用于大量低值辅助性材料、经认定的免检厂采购货物以及因生产急用而特批免检的物资。对于后者,采购货物检验专员应跟踪生产时的质量状况。
3抽样检验
适用平均数量较多,经常性使用的物资。一般工厂的物资采购均采用此种检验方式。
第4章采购物资检验的程序
第9条技术部编制《采购物资质量标准》,由技术部经理批准后发放采购检验人员执行。
第10条质量管理部编制《采购物资检验控制标准及规范程序》,经质量部经理审批后发放相关检验人
员执行,检验的规范包括货物的名称、检验项目、方法、记录要求。
第11条采购部根据到货日期、到货品种、规格、数量等,通知仓储部和质量管理部准备检验和验收采购物资。
第12条采购物资运到后,由仓储部库管人员检查采购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情况,填写“采购物资检验报告单”,并通知采购检验专员到现场抽样,同时对该批采购物资进行“待检”标识。
第13条采购检验专员接到检验通知后,到标识的待检区域按《采购货物检验控制标准及规范程序》对采购物资进行检验,并填写“采购物资检验报告单”,交采购物资检验主管审核。
第14条采购物资检验专员将通过审批的“采购物资检验报告单”作为检验合格物资的放行通知,通知库管人员办理入库手续。库管员对采购物资按检验批号标识后入库,只有入库的合格品才能由库管员控制、发放和使用。
第15条采购检验专员储存和保管抽样的样品。
第16条检测中不合格的采购物资根据公司制定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相关规定处置,不合格的采购物资不允许入库,由采购人员移入不合格品库,并进行相应的标识。
第17条如果是紧急采购物资,来不及检验和试验时,需按紧急放行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18条采购部按规定期限和方法保存采购物资检验的记录。
第5章采购物资检验实施要点
第19条采购检验专员收到“采购物资检验报告单”后,依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并将采购物资的供应商、品名、规格、数量、验收单号码等填入检验记录表内。
第20条采购物资应于收到验收单后三日内验收完毕,但急需的采购物资可优先办理。
第21条检验时,如果采购检验专员无法判定货物是否合格,应立即请技术部、请购部委派人员会同验收,会同验收的参与人员必须在检验记录表内签章。
第22条采购检验专员执行检验时,抽样应随机化,不得以个人或私人感情为由予以判定是否合格。
第23条采购检验专员必须及时反馈采购物资检验情况,将供应商的交货质量情况及检验处理情况登记于供应商交货质量登记卡内,并每月汇总于供应商交货质量月报表内。
第24条采购检验专员须根据采购物资的实际检验情况,对检验的方案、程序等提出改善意见或建议。
第25条采购检验专员应定期校正检验仪器、量规,保养试验设备,以保证采购货物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第6章采购物资检验结果处理
第26条经采购检验专员验证,不合格品数低于限定的不合格品个数时,则判为该批来货允收,采购检验专员应在“进料检验报告表”上签名,盖“检验合格”印章,通知仓储部收货。
第27条若不合格品数大于限定的不合格品个数,则判定该送检批为拒收。采购检验专员应及时在“进
料检验报告表”上签名,盖“检验不合格”印章,经相关部门会签后,交仓储部、采购部办理退货事宜。同时在该送检批货品外箱标签上盖“退货”字样,并挂“退货”标牌。
第28条特采规定。
1“特采”是指采购货物经采购检验专员检验,其质量低于允许接收的标准,虽然采购检验专员提出“退货”的要求,但是由于急需情况或其他原因,请购部门作出“特别采用”的决定。
2若非迫不得已,请购部门尽可能不启用“特采”。即使采用,也应按严格的程序办理,计提请参照公司制定的《特采作业管制制度》。
第29条若送检物资不合格品数超过规定的允收水准,经特批后,可进行全数检验,选出其中的不合格品退回供应商,合格品办理入库或投入生产手续。
第30条送检物资几乎全部不合格,但经过加工处理后即可使用的,由采购部送生产部加工。
第31条采购检验专员对加工后的物资进行重检,对合格品接收,对不合格品办理退货手续。
第32条本制度由采购部、质量管理部共同制定。
第33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批后实施,修正、废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