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辞职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答复
内社险发[1999]106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辞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请示》(内人保人字[1999]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内劳字[1998]第3号)文件精神,原参加行业统筹企业职工辞职后,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应继续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规定如下:
1、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参统前的连续工龄,参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凡不再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存储额照常计息,达到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结算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在补缴间断期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后,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二、原参加行业统筹企业职工辞职后,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应严格按照内劳社字[1999]第23号文件规定办理。 对凡在下列统筹地区之间或下列统筹地区与其他省市之间职工调动或流动的, 均应按照《通知》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十二盟(市)(十二盟市之间)、大兴安岭林管局、自治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行业统筹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
三、未按《通知》规定办理职工个人帐户转移手续的应立即纠正。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辞职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答复
内社险发[1999]106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辞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请示》(内人保人字[1999]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内劳字[1998]第3号)文件精神,原参加行业统筹企业职工辞职后,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应继续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规定如下:
1、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参统前的连续工龄,参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凡不再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存储额照常计息,达到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结算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在补缴间断期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后,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二、原参加行业统筹企业职工辞职后,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应严格按照内劳社字[1999]第23号文件规定办理。 对凡在下列统筹地区之间或下列统筹地区与其他省市之间职工调动或流动的, 均应按照《通知》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十二盟(市)(十二盟市之间)、大兴安岭林管局、自治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行业统筹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
三、未按《通知》规定办理职工个人帐户转移手续的应立即纠正。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