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商品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说明(试行)

一、 分级分类的认定标准

分类分级的认定标准一是针对市场硬件设施水平高低

及市场类型的风险度大小,按照主体、服务、安全、环境对市场进行认定,从高到低划分为A 、B 、C 、D 四个等级。二是依据《北京市有形市场十三项管理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对商品市场主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两个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行为及信用度、经营品种的风险度、退出机制等管理水平指标进行综合认定,从高到低具体分为

A 、B 、C 、D 四个类别。

最高等级类为AA ,最低等级类为DD 。由级、类二部分组

成,AA 为硬件设施标准高、管理规范达标市场;DD 为硬件设施需要升级改造、管理不达标市场。监管模式由级、类的扣分加上风险度附加分值,分数越高,监管越严格。

级:满分为100分,采用扣分制;类:满分为100分,

其中主办单位规范50分,经营户经营行为规范50分,采用扣分制;风险度附加分值:满分为30分,采用得分制。以分级分类对市场信用度进行评价,确定市场的硬件设施、管理水平、经营人员素质;以级、类的减分和风险度附加分值确定综合分值,合理分配巡查力度,确定监管力度。

(一)级:按照北京市《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

与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分级管理标准》等,对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硬件设施结合

风险分值分为A 、B 、C 、D 级。

A 级市场:达到《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

规范》(DB11/T 309—2005)《商品交易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标准的,按照《商品交易市场分级管理标准》验收,非农副商品市场得分在95(含)分以上、农副(含综合)商品市场得分在90(含)分以上、集期(含早市)得分在75(含)分以上的市场。

B 级市场:建筑物、经营设施已经升级改造,基本符合

《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11/T 309—2005)《商品交易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标准,按照《商品交易市场分级管理标准》验收,非农副商品市场得分在95(不含)分以下85(含)分以上、农副(含综合)商品市场得分在90(不含)分以下80(含)分以上、集期(含早市)得分在75(不含)分以下70(含)分以上的市场。

C 级市场:建筑物或者经营设施单项达到《社区菜市场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11/T 309—2005)《商品交易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标准,仍然需要继续升级改造的市场;按照《商品交易市场分级管理标准》验收,非农副商品市场得分在85(不含)分以下75(含)分以上、农副(含综合)商品市场得分在80(不含)分以下70(含)分以上,集期(含早市)得分在70(不含)分以下60(含)分以上的市场。

D 级市场:建筑物、经营设施均不符合《社区菜市场(农

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11/T 309—2005)《商品交易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标准,需要进行升级改造的市场。按照《商品交易市场分级管理标准》验收,非农副商品市场得分在75(不含)分以下、农副(含综合)商品市场得分在70(不含)分以下、集期(含早市)得分在60(不含)分以下的市场。

定级表:

(二)类: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

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市有形市场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管理标准》,对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化水平分为A 、B 、C 、D 类。

A 类市场:按照《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管理标准》验收,规

范化达标考核达到95(含)分以上的市场。

B 类市场:按照《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管理标准》验收,规

范化达标考核达到95(不含)以下85(含)分以上的市场。

C 类市场:按照《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管理标准》验收,规

范化达标考核达到85(不含)以下65(含)分以上的市场。 D 类市场:按照《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管理标准》验收,规

范化达标考核达到65(不含)分以下的市场。

(三)风险附加分:以北京市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标准为

依据,商品市场的风险值确定标准以重点市场、重点商品、重点监管的原则,即根据商品市场经营商品的风险度及市场类型确定风险附加分值,按照风险度附加分值越高、经营商品风险度越高的原则,最高风险分值为30分。风险分值加上级类扣分,得出综合分值,高于30分的为严格监管市场,30分至20分间的为重点监管市场,20分以下的为一般监管市场。

二、 工作指标:

用五年时间使北京市所有商品市场均达到C 级B 类以上,

四环以内市场、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建城区所有商品交易市场,所有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所有大型专业市场均达到B 级A 类以上,市场自律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一)2009年底各区县A 级市场应达到辖区市场总数的

20%,A 类市场应达到辖区市场总数的50%。

(二)2009年底各区县D 级D 类市场总数不超过辖区市场

总数的20%。

(三)各区县分局每年B 、C 、D 级市场年提升率不小于10%。

(四)各区县分局每年B 、C 、D 类市场年提升率不小于20%。

(五)到2011年底实现北京市不存在D 级D 类商品市场的目标。

三、实施动态监管

每年各级类市场要按比例有所提升。市局将不定期地进行明查和暗访,凡在检查中出现反弹、达不到要求或出现重大隐患以及被媒体曝光的市场将被降类,全市通报,并列入重点整治范围。对出现上述问题、经市局两次检查仍不合格、以及未按计划完成达标数量的辖区分局,将纳入对分局年终考核。

(一)对综合分值低于20分以下的市场,属一般监控,每月最少巡查一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行政指导为主,可依法从轻处罚。

(二) 对综合分值30分以下,20分以上的市场,属重点监控,每月最少巡查二次,对发现的一般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责令改正和警告为主,依法从轻处罚。

(三)对综合分值超过30分以上的市场,属严格监控,每周最少巡查一次,必要时,检查市场整改情况可不受每周检查一次的限制,对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加强自律机制

(一)指导市场主办单位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推进市

场自律机制建设。各商品市场按季度在市场内开展一至三星级信用商户的评选工作,评比结果纳入经营人员信用档案, 市场可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置星级经营人员公示栏,对达到三星级的经营户给予公示表彰。

(二) 鼓励市场积极参加首都平安市场和首都文明市场争创活动,对A 类A 级市场优先推荐其参加首都文明市场的评选。

(三)A 类市场二星级(含)以上商户应占全部商户的90%以上;B 类市场二星级(含)以上商户占全部商户的80%以上;C 类市场二星级(含)以上商户占全部商户的70%以上。

五、时间安排

(一)初次评定:由分局市场科与辖区工商所在4月底前共同完成对所辖地区商品市场的分级分类,记入市场档案和监管日志。市局将在6月份月以后分期分批组织验收小组对全市A 级A 类市场进行验收,同时抽查B 级A 类市场。各分局负责对B 级B 类以下市场的验收。5月25日前各分局将辖区分级分类情况报市场处。

(二)评定期限:初次评定完成后,每年12月底前由各工商所对本辖区市场分级分类情况进行重新认定,并报分局市场科备案,由市场科核审后确定每个市场的具体级类并报市局市场处备案。

(三)类级调整:市场经认定确定级类别后,发生下列

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由各工商所立即调整其信用类别,在原信用类别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类别(情节严重的可直接降为D 类)并报分局市场科、市局市场处备案:(1)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2)发生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的;(3)经监督检查证明市场运营不符合信用类

分局市场科对各工商所市场分类分级和日常监管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向相关工商所进行反馈,要求加强监管,督促市场整改或调整级类。

市局定期对辖区的认定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及时向分局反馈意见,分局认定后重新确定级类。

2009-03-18 别标准的;(4)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商品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说明(试行)

一、 分级分类的认定标准

分类分级的认定标准一是针对市场硬件设施水平高低

及市场类型的风险度大小,按照主体、服务、安全、环境对市场进行认定,从高到低划分为A 、B 、C 、D 四个等级。二是依据《北京市有形市场十三项管理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对商品市场主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两个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行为及信用度、经营品种的风险度、退出机制等管理水平指标进行综合认定,从高到低具体分为

A 、B 、C 、D 四个类别。

最高等级类为AA ,最低等级类为DD 。由级、类二部分组

成,AA 为硬件设施标准高、管理规范达标市场;DD 为硬件设施需要升级改造、管理不达标市场。监管模式由级、类的扣分加上风险度附加分值,分数越高,监管越严格。

级:满分为100分,采用扣分制;类:满分为100分,

其中主办单位规范50分,经营户经营行为规范50分,采用扣分制;风险度附加分值:满分为30分,采用得分制。以分级分类对市场信用度进行评价,确定市场的硬件设施、管理水平、经营人员素质;以级、类的减分和风险度附加分值确定综合分值,合理分配巡查力度,确定监管力度。

(一)级:按照北京市《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

与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分级管理标准》等,对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硬件设施结合

风险分值分为A 、B 、C 、D 级。

A 级市场:达到《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

规范》(DB11/T 309—2005)《商品交易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标准的,按照《商品交易市场分级管理标准》验收,非农副商品市场得分在95(含)分以上、农副(含综合)商品市场得分在90(含)分以上、集期(含早市)得分在75(含)分以上的市场。

B 级市场:建筑物、经营设施已经升级改造,基本符合

《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11/T 309—2005)《商品交易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标准,按照《商品交易市场分级管理标准》验收,非农副商品市场得分在95(不含)分以下85(含)分以上、农副(含综合)商品市场得分在90(不含)分以下80(含)分以上、集期(含早市)得分在75(不含)分以下70(含)分以上的市场。

C 级市场:建筑物或者经营设施单项达到《社区菜市场

(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11/T 309—2005)《商品交易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标准,仍然需要继续升级改造的市场;按照《商品交易市场分级管理标准》验收,非农副商品市场得分在85(不含)分以下75(含)分以上、农副(含综合)商品市场得分在80(不含)分以下70(含)分以上,集期(含早市)得分在70(不含)分以下60(含)分以上的市场。

D 级市场:建筑物、经营设施均不符合《社区菜市场(农

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11/T 309—2005)《商品交易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标准,需要进行升级改造的市场。按照《商品交易市场分级管理标准》验收,非农副商品市场得分在75(不含)分以下、农副(含综合)商品市场得分在70(不含)分以下、集期(含早市)得分在60(不含)分以下的市场。

定级表:

(二)类: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

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市有形市场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管理标准》,对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化水平分为A 、B 、C 、D 类。

A 类市场:按照《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管理标准》验收,规

范化达标考核达到95(含)分以上的市场。

B 类市场:按照《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管理标准》验收,规

范化达标考核达到95(不含)以下85(含)分以上的市场。

C 类市场:按照《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管理标准》验收,规

范化达标考核达到85(不含)以下65(含)分以上的市场。 D 类市场:按照《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管理标准》验收,规

范化达标考核达到65(不含)分以下的市场。

(三)风险附加分:以北京市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标准为

依据,商品市场的风险值确定标准以重点市场、重点商品、重点监管的原则,即根据商品市场经营商品的风险度及市场类型确定风险附加分值,按照风险度附加分值越高、经营商品风险度越高的原则,最高风险分值为30分。风险分值加上级类扣分,得出综合分值,高于30分的为严格监管市场,30分至20分间的为重点监管市场,20分以下的为一般监管市场。

二、 工作指标:

用五年时间使北京市所有商品市场均达到C 级B 类以上,

四环以内市场、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建城区所有商品交易市场,所有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所有大型专业市场均达到B 级A 类以上,市场自律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一)2009年底各区县A 级市场应达到辖区市场总数的

20%,A 类市场应达到辖区市场总数的50%。

(二)2009年底各区县D 级D 类市场总数不超过辖区市场

总数的20%。

(三)各区县分局每年B 、C 、D 级市场年提升率不小于10%。

(四)各区县分局每年B 、C 、D 类市场年提升率不小于20%。

(五)到2011年底实现北京市不存在D 级D 类商品市场的目标。

三、实施动态监管

每年各级类市场要按比例有所提升。市局将不定期地进行明查和暗访,凡在检查中出现反弹、达不到要求或出现重大隐患以及被媒体曝光的市场将被降类,全市通报,并列入重点整治范围。对出现上述问题、经市局两次检查仍不合格、以及未按计划完成达标数量的辖区分局,将纳入对分局年终考核。

(一)对综合分值低于20分以下的市场,属一般监控,每月最少巡查一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行政指导为主,可依法从轻处罚。

(二) 对综合分值30分以下,20分以上的市场,属重点监控,每月最少巡查二次,对发现的一般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责令改正和警告为主,依法从轻处罚。

(三)对综合分值超过30分以上的市场,属严格监控,每周最少巡查一次,必要时,检查市场整改情况可不受每周检查一次的限制,对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加强自律机制

(一)指导市场主办单位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推进市

场自律机制建设。各商品市场按季度在市场内开展一至三星级信用商户的评选工作,评比结果纳入经营人员信用档案, 市场可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置星级经营人员公示栏,对达到三星级的经营户给予公示表彰。

(二) 鼓励市场积极参加首都平安市场和首都文明市场争创活动,对A 类A 级市场优先推荐其参加首都文明市场的评选。

(三)A 类市场二星级(含)以上商户应占全部商户的90%以上;B 类市场二星级(含)以上商户占全部商户的80%以上;C 类市场二星级(含)以上商户占全部商户的70%以上。

五、时间安排

(一)初次评定:由分局市场科与辖区工商所在4月底前共同完成对所辖地区商品市场的分级分类,记入市场档案和监管日志。市局将在6月份月以后分期分批组织验收小组对全市A 级A 类市场进行验收,同时抽查B 级A 类市场。各分局负责对B 级B 类以下市场的验收。5月25日前各分局将辖区分级分类情况报市场处。

(二)评定期限:初次评定完成后,每年12月底前由各工商所对本辖区市场分级分类情况进行重新认定,并报分局市场科备案,由市场科核审后确定每个市场的具体级类并报市局市场处备案。

(三)类级调整:市场经认定确定级类别后,发生下列

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由各工商所立即调整其信用类别,在原信用类别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类别(情节严重的可直接降为D 类)并报分局市场科、市局市场处备案:(1)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2)发生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的;(3)经监督检查证明市场运营不符合信用类

分局市场科对各工商所市场分类分级和日常监管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向相关工商所进行反馈,要求加强监管,督促市场整改或调整级类。

市局定期对辖区的认定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及时向分局反馈意见,分局认定后重新确定级类。

2009-03-18 别标准的;(4)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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