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实施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实施办法

一、 行政许可事项及编号

个体工商户登记(A18)

二、行政许可内容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颁布,自198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3号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不涉及前臵许可的行业或项目,无数量限制,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臵许可手续,并凭前臵许可证明办理工商登记的行业或项目,是否存在数量限制由前臵许可部门决定。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企业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以上所规定的条件由《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条件: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以上所规定的条件由《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条件: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

(以上所规定的条件由《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六、申请材料

(一)设立登记须提交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由经办人员书面告知并注明法律依据)。

(以上所需提交的材料由《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

(二)变更登记须提交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经营者姓名。新经营者应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应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5、申请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6、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由经办人员书面告知并注明法律依据)。

(以上所需提交的材料由《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

(三)注销登记须提交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由经办人员书面告知并注明法律依据)。

(以上所需提交的材料由《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七条

规定)

(四)注意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各类规章、国家以及地方政策对经营活动有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申请人应在事先了解这些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再行决定是否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以避免由此被动违法、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上述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涉及:经营住所、经营场所、经营地点、经营地域、经营人员、经营主体(不同经济性质、不同组织形式的经营单位)、经营行业或项目以及经营产品和服务、经营布局、经营渠道、经营形式,以及其他方面。它们不同程度地涉及全市各个行政管理部门执行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2、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或者骗取登记注册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齐全: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相关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2)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件格式符合规定。

七、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可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厦门工商红盾网(www.xmgs.gov.cn)免费下载。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一)辖区所在地的工商所为办理机构;

(二)翔安区大嶝所在地办理机构为大嶝工商处。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当场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二)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四)以下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专项规定办理:

1、涉及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

2、涉及前臵审批规定的;

3、依法需要组织听证的;

4、需要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的;

5、依法需要组织集体讨论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6、涉及《行政许可法》特别规定的(具体见第六节各条、款);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十一、行政许可的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本许可事项获准后,颁发、换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限直接在营业执照上注明。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个人工商户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法律、法规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作限制的,经营者可凭营业执照直接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经营范围,经营者须凭有关许可审批证明和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终止。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通知》,收费标准如下:

(一)登记费

1、开业登记(户)20元人民币;

2、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户)20元人民币;

(二)变更登记费(次)20元人民币;

(三)补(换)发营业执照(次)10元人民币;

(四)营业执照副本(本)3元人民币。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以上由《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时,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四)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1)思明区工商局

A中华工商所 定安路35—41号二楼 电话:2043213

B文安工商所 定安路35—41号二楼 电话:2043213 C思明工商所 定安路35—41号二楼 电话:2043213 D鹭江工商所 人民路55号之一 电话:2980503 E梧村工商所 湖滨东路54号一楼 电话:5919278 F莲前工商所 莲前东路109号联丰大厦二楼 电话:5960481

G滨海工商所 曾厝垵380号2楼 电话:2091502 H厦港工商所 大学路77号二楼 电话:2099213 I石亭工商所 湖滨北路10号新港广场北楼

电话:5127629 J嘉莲工商所 莲花二村集贸市场二楼

电话:5537969

K公园工商所 豆仔尾路346号二楼 电话:2235628 L筼筜工商所 屿后南里松柏市场二楼

电话:5205668

M鼓浪屿工商所 鼓浪屿农贸产品综合市场二楼 电话:2066259

(2)湖里区工商局

A湖里工商所 湖里竹坑路市场三楼 电话:5655315 B江头工商所 台湾街江头市场二楼 电话:5515315 C高崎工商所 殿前一号路西埭仔1号二楼

电话:5757315

D禾山工商所 湖里区禾山镇岭下市场三楼

电话:5786315

E康乐工商所 南山路319号之六二楼 电话:5668315

(3)集美区工商局

A集美工商所 集美区岑东路129号 电话:6068748 B集北工商所 集美区桥英街道天安路78号

电话:6064008

C灌口工商所 集美区灌口市场二楼 电话:6091736 D杏林工商所 集美区白泉街9号 电话:6289315 E杏滨工商所 集美杏西集贸市场对面

电话:6216364

F后溪工商所 集美区桥英街道天安路78号

电话:6064008

(4)海沧区工商局

A石塘工商所 海沧区沧林路207号 电话:6588315 B海沧工商所 海沧区海沧镇沧海路5号

电话:6591315

C新阳工商所 海沧新阳工业区新兴路253号

电话:6537315

D东孚工商所 海沧区东孚镇山边村大奄30号

电话:6041004

(5)同安区工商局

A大同工商所 大同街道中山路74号 电话:7022681 B城西工商所 银莲中路北侧祥福花园6号楼

电话:7029315

C祥桥工商所 祥平街道陆丰市场边工商宿舍楼

电话:7022093

D祥平工商所 祥平街道同安商会大厦二楼

电话:7367315

(6)翔安区工商局

A马巷工商所 翔安区马巷镇书院路 电话:7061112 B新圩工商所 新圩镇同新路125号 电话:7070110 C新店工商所 翔安区新店镇西岩路 电话:7081120

(7)大嶝工商处

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内 电话:7099522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周三下午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5:—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工商局纪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43号市工商局大楼15楼

联系电话:2202922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 www.xm.gov.cn

厦门工商红盾网站:www.xm.fjaic.gov.cn 00

个体工商户登记实施办法

一、 行政许可事项及编号

个体工商户登记(A18)

二、行政许可内容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颁布,自198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3号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不涉及前臵许可的行业或项目,无数量限制,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臵许可手续,并凭前臵许可证明办理工商登记的行业或项目,是否存在数量限制由前臵许可部门决定。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企业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以上所规定的条件由《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条件: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以上所规定的条件由《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条件: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

(以上所规定的条件由《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六、申请材料

(一)设立登记须提交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由经办人员书面告知并注明法律依据)。

(以上所需提交的材料由《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

(二)变更登记须提交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经营者姓名。新经营者应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应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5、申请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6、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由经办人员书面告知并注明法律依据)。

(以上所需提交的材料由《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

(三)注销登记须提交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由经办人员书面告知并注明法律依据)。

(以上所需提交的材料由《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七条

规定)

(四)注意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各类规章、国家以及地方政策对经营活动有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申请人应在事先了解这些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再行决定是否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以避免由此被动违法、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上述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涉及:经营住所、经营场所、经营地点、经营地域、经营人员、经营主体(不同经济性质、不同组织形式的经营单位)、经营行业或项目以及经营产品和服务、经营布局、经营渠道、经营形式,以及其他方面。它们不同程度地涉及全市各个行政管理部门执行的各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2、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或者骗取登记注册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齐全: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相关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2)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件格式符合规定。

七、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可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厦门工商红盾网(www.xmgs.gov.cn)免费下载。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一)辖区所在地的工商所为办理机构;

(二)翔安区大嶝所在地办理机构为大嶝工商处。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当场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二)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四)以下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专项规定办理:

1、涉及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

2、涉及前臵审批规定的;

3、依法需要组织听证的;

4、需要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的;

5、依法需要组织集体讨论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6、涉及《行政许可法》特别规定的(具体见第六节各条、款);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十一、行政许可的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本许可事项获准后,颁发、换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限直接在营业执照上注明。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个人工商户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法律、法规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作限制的,经营者可凭营业执照直接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经营范围,经营者须凭有关许可审批证明和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终止。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通知》,收费标准如下:

(一)登记费

1、开业登记(户)20元人民币;

2、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户)20元人民币;

(二)变更登记费(次)20元人民币;

(三)补(换)发营业执照(次)10元人民币;

(四)营业执照副本(本)3元人民币。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以上由《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时,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四)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1)思明区工商局

A中华工商所 定安路35—41号二楼 电话:2043213

B文安工商所 定安路35—41号二楼 电话:2043213 C思明工商所 定安路35—41号二楼 电话:2043213 D鹭江工商所 人民路55号之一 电话:2980503 E梧村工商所 湖滨东路54号一楼 电话:5919278 F莲前工商所 莲前东路109号联丰大厦二楼 电话:5960481

G滨海工商所 曾厝垵380号2楼 电话:2091502 H厦港工商所 大学路77号二楼 电话:2099213 I石亭工商所 湖滨北路10号新港广场北楼

电话:5127629 J嘉莲工商所 莲花二村集贸市场二楼

电话:5537969

K公园工商所 豆仔尾路346号二楼 电话:2235628 L筼筜工商所 屿后南里松柏市场二楼

电话:5205668

M鼓浪屿工商所 鼓浪屿农贸产品综合市场二楼 电话:2066259

(2)湖里区工商局

A湖里工商所 湖里竹坑路市场三楼 电话:5655315 B江头工商所 台湾街江头市场二楼 电话:5515315 C高崎工商所 殿前一号路西埭仔1号二楼

电话:5757315

D禾山工商所 湖里区禾山镇岭下市场三楼

电话:5786315

E康乐工商所 南山路319号之六二楼 电话:5668315

(3)集美区工商局

A集美工商所 集美区岑东路129号 电话:6068748 B集北工商所 集美区桥英街道天安路78号

电话:6064008

C灌口工商所 集美区灌口市场二楼 电话:6091736 D杏林工商所 集美区白泉街9号 电话:6289315 E杏滨工商所 集美杏西集贸市场对面

电话:6216364

F后溪工商所 集美区桥英街道天安路78号

电话:6064008

(4)海沧区工商局

A石塘工商所 海沧区沧林路207号 电话:6588315 B海沧工商所 海沧区海沧镇沧海路5号

电话:6591315

C新阳工商所 海沧新阳工业区新兴路253号

电话:6537315

D东孚工商所 海沧区东孚镇山边村大奄30号

电话:6041004

(5)同安区工商局

A大同工商所 大同街道中山路74号 电话:7022681 B城西工商所 银莲中路北侧祥福花园6号楼

电话:7029315

C祥桥工商所 祥平街道陆丰市场边工商宿舍楼

电话:7022093

D祥平工商所 祥平街道同安商会大厦二楼

电话:7367315

(6)翔安区工商局

A马巷工商所 翔安区马巷镇书院路 电话:7061112 B新圩工商所 新圩镇同新路125号 电话:7070110 C新店工商所 翔安区新店镇西岩路 电话:7081120

(7)大嶝工商处

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内 电话:7099522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周三下午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5:—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工商局纪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43号市工商局大楼15楼

联系电话:2202922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 www.xm.gov.cn

厦门工商红盾网站:www.xm.fjaic.gov.cn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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