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单位所有基建工程的建筑质量,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项目符合有关规范和要求,最大限度的节约建设资金和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立项工程并由基建部负责的基建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了加强单位基本建设的宏观管理,科学合理的安排工程项目,单位成立基本建设领导组,基本建设领导组成员名单见附录一。

第四条

基建领导组职责:

(一)根据生产、工作、生活的需要,研究决定单位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

(二)听取基建部关于基建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审批单项工程项目及投资;

(三)研究决定单位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临时提出的急需建设的单项工程;

(四)研究决定工程设计的重大变更;

(五)基建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基建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基建方面的重大问题, 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的时间、内容、地点、参加人,由基建部请示领导组组长决定,单位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并及时编写会议纪要,基建技术方面记录由基建部负责记录并整理;

(六)领导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召开,组长外出由第一副组长主持召开。

第五条

基建领导组下设基建部,是领导组的执行部门,负责全单位基本建 设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基建部职责:

(一)贯彻落实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规范及技术标准;

(二)收集相关资料,为领导组决策工程项目、投资、预决算、重大设计变更提供尽量详细必要的依据;

(三)提出工程项目立项的建议,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设计、预算、工程质量监理、验收、决算等管理工作。

(四)参加工程项目的招议标工作,凡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议标; 基建工程项目的招议标由基建部提出申请,由企业管理部负责组织。 招议标参加人员:领导组组长、副组长3人以上。设计、质检人员、企业管理部、董事长办公室、财务部、基建部人员。所有基建工程项目招议标后,必须签订合同书,合同书必须遵守国家合同法,所有参加人员都必须签名。

(五)工程完工后,组织工程验收;

(六)工程验收后,及时审查施工方决算和施工资料,确保工程资料(尤其是保证资料)的齐全完整,并及时入档保存。

(七)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和协调,加强对本单位施工人员的管理、考核和培训, 加强同财务部、董事长办公室等部门的及时沟通协调,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及款项拨付。

(八)及时召开有关方面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交流施工管理经验,协调好有关各方的关系。

第三章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确定

第七条 单位总部各部门和下属厂矿填写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申请书 交由董事长办公室,董事长办公室主任从上报总经理审批的立项信息中另行单独摘出,统一汇总后,交由董事长审批,审批后交由单位基建部负责。

第八条 基本建设领导组根据生产、工作、生活的需要,研究决定单位年度 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

第九条 基本建设领导组研究决定单位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临时提出的急 需建设的单项工程,进行立项并确定交由基建部直接负责。

第十条 基本建设领导组确定的交由单位基建部负责的基本建设项目,由董 事长办公室主任交由基建部,单位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均应按合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签订工程合同,未签订合同而擅自开工的,该项工程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基建部根据确定的工程项目,逐项深入实际调查,收集水文、地质、 气象等环境资料;选定地理、地形的坐标位置、评估项目和周边建筑的关系;明确电力、电讯、供排水、供气、供暖等设施的布置走向;对项目的可行性、工程 规模、投资概算等提出初步意见,并及时向基建领导组组长汇报。同时确定上领导组会议研究的项目及会议时间和地点。

第四章 工程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所投资基建工程的设计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大型基建工程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来完成,可进行工程设计招标。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完成设计任务,形成施工图、说明书、专题报告及设备材料明细表等,基建部应安排专人参与设计单位的设计过程;

(二)一般小型基建项目或修缮工程由单位基建部负责进行设计,设计图纸提交基建部部长审核,基建副总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施工图会审

(一)基建部收到设计院施工图并审阅后在移交单上签署审阅意见;

(二)基建部须首先将收到的设计图纸交由基建领导组审阅,审阅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如设计方案不能满足要求,由基建部决定自行修改还是同设计院进行协商修改。

(三)基建部将施工图分发给监理、施工单位等;

(四)在基建部、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对施工图熟悉之后,基建部组织设计院、监理、施工单位等进行施工图会审;

(五)施工图会审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技术难点问题,基建部可邀请有关专家作专题咨询,基建部部长负责将专题咨询结果汇总形成《专家咨询会议报告》,并分发给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执行;

(六)施工图会审记录由基建部负责,并发放监理、施工单位等。

第十四条 施工图变更

(一)施工图变更的提出:施工图变更可以由设计单位、基建部、监理、施工单位等提出。

(二)施工图变更提出的依据。施工图变更提出的依据可以是:

1、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地质、水文实际与勘察报告、资料不符合;

2、投资的变化;

3、项目整体规划的变动;

4、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不改变设计就无法继续进行;

5、原设计的错漏或设计标准的不适宜;

6、其他更改的依据。

(三)施工图变更的确认、审查和执行

1、所有的施工图变更,不论是何方提出,以及是否重大,均须按规定进行

确认或履行报批手续,填写相应的表格和记录;

2、由基建部部长对施工图变更请求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基建副总组

织设计单位、基建部、监理、施工单位、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单位相关人员进

行会审;

3、委托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变更均应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设计图

纸、设计文件方可按施工图变更施工;自行设计的施工图由工程管理员根据变更要求重新设计图纸并填写施工变更单,并提交基建部长审核,基建部长初审通过后,提交基建副总组织会审;

4、会审通过后,基建部部长组织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施工单位接收变更的施工图和施工变更单,按照变更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5、更改设计可能引起的下列之一的更改,基建部长应与外包方协商,并按协商结果执行: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要求;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础、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6、施工单位应将施工图变更的情况如实反映在竣工图纸上。

第五章 监理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所有重大工程(100万以上)都应实行法定的监理制度。基建 部要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通过招标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优秀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同时要根据监理法的规定,跟踪监督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加强同监理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对单位的重点工程,实行领导组成员包工程制度。

第十六条 监理的权力和义务。

(一)监理是甲方在施工现场的管理者,有权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

合同、施工图纸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单位基建部;

(二)监理必须熟悉施工图纸,掌握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工程质量监理计划,填写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三)负责对隐蔽工程施工工序(打压、探伤、防腐)验收并签字,对现场安装的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及材料的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四)负责对现场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控制;

(五)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签发整改单或停工通知;

(六)负责每日向单位基建部汇报工程进度及质量情况;

(七)工程结束后,参加工程验收及竣工资料的整理移交工作;

(八)监理工作需符合国家关于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凡是由基建部工程管理员监理的工程,工程管理员是该工程的安 全、质量、进度、廉洁的第一责任人。工程管理员必须坚守岗位,按规定实行旁站监理,按合同严把材料验收关,同时认真做好详细的能反映工程进展和质量的 实际情况的监理日志,督促、审查、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施工记录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对施工中碰到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基建部部长反映。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要加强信息反馈,保证工程质量。如在工程施工中出现了问题,监理工程师应该及时地给施工单位下达监理通知单,并将监理通知单收集在该工程的竣工资料里。如下达的监理通知单对施工单位不起作用,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把情况反馈到单位基建部。

第四十条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的监理一定要携带着必需的检测仪器进入施工现场。基建部要下大力度对监理单位所监理的项目进行检查。如在巡回检查中有的监理没有这些必要的检测仪器,基建部将通报限期内配置,如限期内没有配置,责令更换其监理或更换此监理单位。

第四十二条 对于监理工程师向业主要吃喝、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监理采取辞退制;对不能认真做好监理工作(如;造成返工、不及时沟通、不了解现场情况)并对监理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监理单位在我单位的监理资质。

第六章 工程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预算管理工作由基建部预算员负责。

第十九条 工程预算编制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工程预算编制要求:

(一)熟悉并掌握预算定额的使用范围、具体内容、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算方法;

(二)熟悉并掌握预算定额的应取费用项目,费用标准和计算公式;

(三)熟悉并掌握施工图及其文字说明,熟悉有关技术交底内容;

(四)根据施工图中的有关内容,确定并准备有关预算定额;

(五)确定分部工程项目,列出工程细目,计算工程量 ,套用预算单价;

(六)编制补充单价,计算总价和小计;

(七)进行工、料分析,计算应取费用;

(八)复核、计算单位工程总价及单方造价;

(九)填写编制说明书并装订签章。

第二十一条 工程预算编制工作,还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 在熟悉设计图纸的基础上,应公正合理的对待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二)编制工程预算要了解材料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对工程预算的影响;

(三)必须使用计算机编制预决算,提高编制效率和确保编制预算文件的准确性; (五)预算员要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与管理水平,及时、准确、合理的完成预算的编制工作;

(六)预算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合作方的钱物,一经发现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程预算书的审批

(一)对于需要外委预算的由基建部部长提出申请,经基建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后组织招标进行外委预算,不需要外委预算的由基建部预算员进行预算编制,工程预算书编制完成后应由基建部部长审核并签字,报基建副总审核,审计稽核委员会主任确认后,总经理审批,同时应将工程预算书提交一份给财务部;

(二)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书作为控制工程投资、编制工程进度、编制计划报表、提供各种数据的指标和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工程物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要加强物资计划管理,降低成本,确保基建项目施工及日常 修缮所需的物资供应。

第二十四条 物资计划分为需用计划和采购计划两种。需用计划即材料预算, 由基建部预算员负责编制;采购计划由基建部工程管理员负责编制,基建部长审核,基建副总审批。 第二十五条 物资计划的编制

(一)预算员根据项目情况编制材料预算;报基建部部长审核,基建副总审批;

(二)工程管理员根据审批后的工程材料预算,结合月度施工计划及设计变更,核实申请量(必要时要核对施工图纸)、库存量、周转储备量,经平衡后,进行采购计划的编制,报基建部长审核,基建副总审批;

(三)采购部根据采购计划组织采购;符合招标条件的则提交企业管理部组织进行招标。

(四)物资计划的编制要与工程进度要求保持一致;

(五)所备材料在一个月后使用或数量较大在一个月内不能用完的需注明分批进货时间和数量。

第二十六条 工程管理员工作要求:

(一)工程管理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仓库,了解掌握物资需用、使用及库存情况,按施工进度督促采购部做好物资供应;

(二)随时掌握物资市场动态,了解价格信息,配合采购部或企业管理部择优选择供货商,做好比质比价,配合招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 物资验收

(一)凡购进现场的钢材、水泥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

(二)需要试验的物资,由工程管理员取样,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材料坚决不用;

(三)工程管理员要对进场所有的材料进行严格把关,严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进场;

(四)验收中如发现有品种、规格不符,数量盈亏、质量不合格等情况及时通知采购部,采购部应及时与供货厂家协商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工程管理员,工程管理员根据不同的处理结果作好退货、换货、降级使用等相应的工作和记录。

(五)土建用的石子、沙、白灰、水泥等石料,必须制定出质量标准、规格,进行招议标;拉运车辆村里占三分之二,公司占三分之一;所有拉回公司的料,必须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并经有关验收人员和工程队收料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给予结算(厂方结算石料款、运输户结算运费)。

第八章 施工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建部明确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人员及其职责、权限和与其他部 门的相互关系。

第二十九条 基建部或监理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填写“工程 质量监督记录”。 第三十条 基建部和监理验证现场安装的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及材料的出 厂检验合格证、商检证明,对关键产品必须进行现场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

第三十一条 施工工序未经基建部和监理现场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隐蔽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验收,经基建部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并做好隐蔽记录;

第三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基建部和监理有权签发工程停工令,施工单位根 据要求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由基建部和监理签发被停工程的开工令。

第三十三条 土方、现场措施等没有施工图预算的零星工程,其工程量(运距) 的确定,必须由基建部会同监理、施工单位组成工程量(运距)验收小组,经实地测量,并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后,由基建副总审核,审计稽核委员会主任确认,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四条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一项重要工序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向公司基建部和监理报检:

(二)基建部负责该项工程的工程管理员负责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稽核专员、基建部长等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三)验收合格,工程管理员填写验收单,参加验收的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施工单位可以进入下一道工序,工程管理员将相关资料存档,验收不合格则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四)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进行二次报检,基建部负责该项工程的工程管理员负责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稽核专员、基建部长等进行二次验收,验收合格,工程管理员填写验收单,参加验收的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施工单位可以进入下一道工序,工程管理员将相关资料存档,二次验收不合格,基建部通知施工单位停工,报基建领导组,基建领导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配置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配置及人员数量满足项目施工质量控制的需要;

(二)岗位人员对所控制的施工过程具有必须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经验;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四)应配备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所需的检测、试验工具、仪器、仪表。

第三十六条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方法有:

(一)认可、确认;

(二)签证、签发;

(三)指令;

(四)审核、审定、审批;

(五)旁站;

(六)检查(巡回检查、联合检查、例行检查),检测、检验、试验、验收、核定等。 第三十七条 控制的方法应根据控制的需要确定,并满足: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或规范的要求;

(二)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满足合同及其他约定。

第三十八条 控制项目及内容

(一)质量控制应按单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

(二)质量控制项目。下列工程均应进行适宜的质量控制:

1、土方与爆破工程、道路工程;

2、地基与基础工程;

3、地下防水工程;

4、混凝土结构工程;

5、钢结构工程;

6、地面、楼面、门窗工程;

7、室内室外给排水工程;

8、装饰工程;

9、屋面工程。

(三)控制的内容:

1、按相关的有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进行;

2、工程使用的材料、配件、构件是否符合规定;

3、工程使用的机具、模板是否符合要求;

4、混凝土和砂浆配比及配比试验结果的确认是否符合规定;

5、施工方建立、保存并提供的自检或试验记录/报告是否完整、齐全、准确、有效;

6、施工程序、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九条 控制时机

(一)工程使用的重要材料(如水泥、钢材、配件、构件)在进入施工现场、验收后使用前进行确认、核查,必要时取样送有关单位进行试验;

(二)机具、吊具、模板在第一次使用前进行认可;

(三)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旁站或检查,施工结束后进行确认或验收;

(四)隐蔽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进行下一工程。

第四十条 控制判定依据

(一)施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技术文件;

(二)国家和行业标准;

(三)法律、法规、规范;

(四)合同及其他形式的约定。

第四十一条 判定结果

(一)判定的结果分为:合格或符合规定要求、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合格的类别包括:工程质量合格,施工或作业合格;

(三)不合格包括材料不合格,程序、施工、作业及方法不符合(如混凝土养护等),不合格也可分为单项指标不合格;

(四)应确保不合格工程或施工不验收,不批准进行下一道工程或工序的施工及作业。 第四十二条

在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或判定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或施工,根据不符合的程序及影响,可采取下列手段中的一种及其组合:

(一)暂停施工;

(二)返工;

(三)返修;

(四)请求设计更改;

(五)停用、禁用(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配件、设备适用);

(六)限时纠正;

(七)拒收或禁止施工。

第四十三条 记录的控制

(一)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所用的记录或报告表格主要由施工方提供,一部分由基建部建立,

但应确保记录表格的规范化、控制项目的完整性、控制内容的明确性。

(二)按可追溯性及工程竣工验收要求对记录进行管理。

第九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备、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 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 的照明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四十六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平面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施工场所。施工机械进场 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规定方可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四十七条 基建部应要求施工方项目部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在施 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四十八条 基建部应要求施工方项目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其状态完好。 第四十九条 基建部应联合审计稽核委员会、监理、外包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 施工现场进行联合安全检查,对外包方安全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整改,必要时应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书面形式,限定外包方整改。

第五十条 重大安全隐患或下达的书面安全整改指令,外包方不积极采取有力 措施或进行整改时,基建部应对其进行停工处理。

第十章 施工进度管理

第五十一条 进度控制责任者及其职责

(一) 公司基建部

1、根据公司要求,编制工程总体施工计划;

2、按照施工计划对各施工单位下达施工任务并监督落实;

3、掌握各工程施工动态和进度,对照总体施工计划,进行工程进度盘点和分析,对工程进度进行总体控制;

4、如果实际施工情况对比施工进度有延误,工程管理员可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

(二)施工单位

1、根据总体施工计划,按月度编制施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施工;

2、负责及时将施工进度控制情况上报基建部。

第十一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基建部应加强对各施工单位现场管理的要求,定期检查。

(一)各施工队要对所使用的原材料,包括砂、石子、砖等应堆放整齐,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二)为防止丢失及防止居民或小孩进入施工现场造成伤害,各施工队应将钢筋、水泥等堆放整齐并在四周架设围护栏,并安排专人24小时看管;

(三)各施工队所用的电缆该填埋的必须挖沟填埋,防止漏电造成事故发生;

(四)各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日常保养应到位;

(五)各施工队所用的钢管、扣件、模板要按所承担的工程面积配备,并有专用钢材库,合理摆放。

第十二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五十三条 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按设计文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合同规定完成交验的工程/施工;

(二)已通过施工单位进行的自检且符合规定/规范;

(三)交验方已备齐涉及验收应准备或提供的图样、记录、证件(如证明使用材质合格的)。 第五十四条 验收程序

(一)施工方工程已经完工并参照有关规定已自检后,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工程验收资料;

(二)基建部和监理接受施工方工程验收申请,收集相关资料;

(三)基建部和监理审核施工方提供的资料,对工程进行判定是需要整改还是进行现场验收;

(四)经判定工程某部分需要整改,提出整改意见,通知施工方及时整改,整改后施工方再次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五)基建部和监理经判定该项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资格后,工程管理员组织基建部部长、稽核专员、监理、施工方负责人、董事长办公室、财务部六方现场验收会议;

(六)经现场验收如果认定工程合格,应填写工程验收单并签字,表明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完毕,邀请质检部门确认合格后,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至此进入工程结算流程;

(七)竣工验收,应由基建部指定人员做好记录(包括录音、录像、照相)及整理/编写相关文件、报告。

第五十五条 验收依据:

(一)适用的法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

(二)有效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及变更通知单;

(三)相关合同。

第五十六条

竣工预验收应提报的文件、资料

(一)竣工预验收资料由基建部收集、整理、汇总。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由公司基建部负责汇总后提交档案室存档

(二)文件、资料应完整、齐全、清晰、装订规范,并办理文件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竣工资料审查的要求:

(一)完整性——应提报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二)规范性——应用记录表格、填写及采用的计量单位是否规范;

(三)符合性——是否符合验收依据的规定和要求;

(四)有效性——是否与实际相符。

第五十八条 竣工资料审查的方法:

(一)审阅——记录审查中发现的不当、遗漏、错误、要求提交方进行说明、补充、更正;

(二)验证——必要时可进行测量、现场观察、重新计算进行验证;

(三)核对——与设计图纸、设计文件、其他相关资料进行相互间核对,以判断其正确性。 第五十九条 验收后的收尾

(一)基建部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对竣工预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施工,并对整改/施工结果进行检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二)基建部应督促施工单位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撤离施工机械和设备、材料、配件;

(三)基建部应按时办理工程决算、验收及资产交接手续,基建部要与公司财务部密切配合,共同办理好资产的交接工作。

第十三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基建部是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基建部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工程建设过程的档案管理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随时形成大量的文件、图表、图纸、声像等不同档案载体的有价值的材料,都属 于归档的文件。

第六十一条 档案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由于它的原始性和唯一性,决定了档案是任何资

料都不可代替的。档案形成后必须及时归案,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更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

第六十二条 归档要求:

(一)档案资料形成或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文件材料应及时收集、严格管理、随办随归,认真填写归档文件材料目录。

(二)文件材料要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禁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纯兰钢笔水书写。

(三)文件材料要求有责任人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需签字盖章,并填写好日期。

(四)归档的文件材料如有图纸的,必须按照GB-10609.3-89《技术图纸的折叠方法》进行折叠。(简称:风琴式)。

(五)基建工程项目完工后,相关档案应及时向公司档案室归档。

第十四章 工程结算管理

第六十三条 工程管理员在工程结束后对本工程的结算进行结算资料准备并 提交基建部长,包括:

(一)招标文件;

(二)合同及补充协议;

(三)现场变更签证;

(四)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六十四条 基建部长在收到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后,应对所收到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项目至少应包括如下几点:

(一)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结算资料的有效性;

(三)结算资料经审核不合格时,工程管理员应立即向基建部长说明情况,并在工程结算资料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 基建部长在对工程结算资料审核无误并将工程结算资料交给预算员。 第六十六条 工程结算的程序

(一)施工单位填写结算单,报基建部,预算员核对相关结算单;

(二)预算员核对相关结算单通过后,按经审核合格的结算资料及相关定额文件要求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和单价、调整材料差价及计提有关工程费用,进行工程结算,填写《结算书》,报基建部部长和基建副总审批;

(三)基建副总审批通过后,由基建部长组织竣工验收相关人员进行会签,填写工程结算单,报审计稽核委员会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通过后进入财务部对外付款流程,不通过则由审计专员下达审计报告并监督审计报告的执行。

第十五章 罚则

第六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四章,即未按规定进行工程基建项目的设计、 施工图会审、施工图变更等事宜,罚相关责任人 元;造成损失或工程延期的,根据情节决定处罚措施。 第六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即合同预算专员及工程管理员未按规 定要求编制材料预算和材料采购计划,罚责任人 元;造成损失或工程延期的,根据情节决定处罚措施。 第六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七条,即工程管理员未按工作要求进行物资管理,每发现一次罚款 元;造成损失或工程延期的,根据情节决定处罚措施。

第七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三十八条,对于该控制的项目未选择适宜的方法进行控制的,处罚责任人 元,因此造成质量控制不力的,根据情节决定处罚措施。

第七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三十九条,未按规定的控制时机进行质量控制 的,处罚责任人 元;造成质量控制不力的,根据情节决定处罚措施。

第七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四十三条,即未按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记录 控制的,,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 元。

第七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四十四条,即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备、 设施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罚工程管理员 元;任意拉线接电的,罚工程管理员 元。

第七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四十五条,即施工现场未设保证施工安全要求 的夜间照明的,罚工程管理员 元;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及手持照明灯具,未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的,罚工程管理员 元。

第七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四十六条,即施工机械未按照施工平面图规定 的位置和线路设置的,罚工程管理员 元;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罚工程管理员 元。 第七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四十七条,即工程管理员未要求施工方项目部 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的,罚工程管理员 元。

第七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四十八条,即工程管理员未要求施工方项目部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管理制度的,所设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不符合消防要求的,罚工程管理员 元。

第七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四十九条,即基建部未按规定联合审计稽核委员会、监理、外包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联合安全检查的,罚基建部部长 元。 第七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五十条,即外包方不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对重大 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而基建部未对其进行停工处理的,罚基建部长 元;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决定处罚措施。 第八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五十一条,即基建部未按规定进行进度控制的, 罚相关责任人 元;造成工期延误的,罚相关责任人 元或根据情节决定处罚措施。

第八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五十二条,即基建部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现场管理的,罚工程管理员 元。

第八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五十四条,即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本验收程序的,罚相关责任人 元。

第八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五十五条,即工程竣工验收未按有效验收依据 验收的,罚相关责任人 元。

第八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五十六条,即基建部未按规定收集、整理、汇 总竣工预验收资料的、未办理文件交接手续的,罚责任人 元。

第八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五十七、五十八条,即未按竣工资料审查的要 求和方法审查工程竣工资料的,罚相关责任人 元。

第八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五十九条,即基建部未按规定督促施工/承包 单位进行整改、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撤离施工机械和设备、材料、配件的,罚基建部长 元;基建部未及时办理工程决算、验收及资产交接手续的,罚基建部长 元。

第八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十三章规定,即基建部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档案 管理的,罚基建部长和相关责任人 元。

第八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六十三条,即工程管理员在工程结束后未对本 工程的结算进行结算资料准备并提交基建部长的,罚款 元。

第八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六十四条,即基建部长在收到完整的工程结算 资料后,未按规定对所收到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的,罚款 元。

第九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六十五条,即基建部长未按规定将工程结算资料 及时提交预算员的,罚基建部长 元。

第九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六十六条,预算员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的或结算不准确的,罚款 元。基建部长未按规定进行结算会签的,罚款 元。

第九十二条 凡两次违反本制度上述处罚条款的,给予责任人三倍相应罚款; 三次以上违反并给其他相关部门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责任人降级或辞退处理。

第九十三条 以上各处罚条款,由审计稽核委员会核实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开 出罚款单提交财务部在受罚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修改与补充。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单位所有基建工程的建筑质量,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项目符合有关规范和要求,最大限度的节约建设资金和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立项工程并由基建部负责的基建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为了加强单位基本建设的宏观管理,科学合理的安排工程项目,单位成立基本建设领导组,基本建设领导组成员名单见附录一。

第四条

基建领导组职责:

(一)根据生产、工作、生活的需要,研究决定单位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

(二)听取基建部关于基建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审批单项工程项目及投资;

(三)研究决定单位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临时提出的急需建设的单项工程;

(四)研究决定工程设计的重大变更;

(五)基建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基建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基建方面的重大问题, 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的时间、内容、地点、参加人,由基建部请示领导组组长决定,单位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并及时编写会议纪要,基建技术方面记录由基建部负责记录并整理;

(六)领导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召开,组长外出由第一副组长主持召开。

第五条

基建领导组下设基建部,是领导组的执行部门,负责全单位基本建 设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基建部职责:

(一)贯彻落实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规范及技术标准;

(二)收集相关资料,为领导组决策工程项目、投资、预决算、重大设计变更提供尽量详细必要的依据;

(三)提出工程项目立项的建议,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的设计、预算、工程质量监理、验收、决算等管理工作。

(四)参加工程项目的招议标工作,凡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议标; 基建工程项目的招议标由基建部提出申请,由企业管理部负责组织。 招议标参加人员:领导组组长、副组长3人以上。设计、质检人员、企业管理部、董事长办公室、财务部、基建部人员。所有基建工程项目招议标后,必须签订合同书,合同书必须遵守国家合同法,所有参加人员都必须签名。

(五)工程完工后,组织工程验收;

(六)工程验收后,及时审查施工方决算和施工资料,确保工程资料(尤其是保证资料)的齐全完整,并及时入档保存。

(七)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和协调,加强对本单位施工人员的管理、考核和培训, 加强同财务部、董事长办公室等部门的及时沟通协调,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及款项拨付。

(八)及时召开有关方面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交流施工管理经验,协调好有关各方的关系。

第三章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确定

第七条 单位总部各部门和下属厂矿填写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申请书 交由董事长办公室,董事长办公室主任从上报总经理审批的立项信息中另行单独摘出,统一汇总后,交由董事长审批,审批后交由单位基建部负责。

第八条 基本建设领导组根据生产、工作、生活的需要,研究决定单位年度 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

第九条 基本建设领导组研究决定单位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临时提出的急 需建设的单项工程,进行立项并确定交由基建部直接负责。

第十条 基本建设领导组确定的交由单位基建部负责的基本建设项目,由董 事长办公室主任交由基建部,单位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均应按合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签订工程合同,未签订合同而擅自开工的,该项工程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基建部根据确定的工程项目,逐项深入实际调查,收集水文、地质、 气象等环境资料;选定地理、地形的坐标位置、评估项目和周边建筑的关系;明确电力、电讯、供排水、供气、供暖等设施的布置走向;对项目的可行性、工程 规模、投资概算等提出初步意见,并及时向基建领导组组长汇报。同时确定上领导组会议研究的项目及会议时间和地点。

第四章 工程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所投资基建工程的设计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大型基建工程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来完成,可进行工程设计招标。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完成设计任务,形成施工图、说明书、专题报告及设备材料明细表等,基建部应安排专人参与设计单位的设计过程;

(二)一般小型基建项目或修缮工程由单位基建部负责进行设计,设计图纸提交基建部部长审核,基建副总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施工图会审

(一)基建部收到设计院施工图并审阅后在移交单上签署审阅意见;

(二)基建部须首先将收到的设计图纸交由基建领导组审阅,审阅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如设计方案不能满足要求,由基建部决定自行修改还是同设计院进行协商修改。

(三)基建部将施工图分发给监理、施工单位等;

(四)在基建部、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对施工图熟悉之后,基建部组织设计院、监理、施工单位等进行施工图会审;

(五)施工图会审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技术难点问题,基建部可邀请有关专家作专题咨询,基建部部长负责将专题咨询结果汇总形成《专家咨询会议报告》,并分发给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执行;

(六)施工图会审记录由基建部负责,并发放监理、施工单位等。

第十四条 施工图变更

(一)施工图变更的提出:施工图变更可以由设计单位、基建部、监理、施工单位等提出。

(二)施工图变更提出的依据。施工图变更提出的依据可以是:

1、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地质、水文实际与勘察报告、资料不符合;

2、投资的变化;

3、项目整体规划的变动;

4、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不改变设计就无法继续进行;

5、原设计的错漏或设计标准的不适宜;

6、其他更改的依据。

(三)施工图变更的确认、审查和执行

1、所有的施工图变更,不论是何方提出,以及是否重大,均须按规定进行

确认或履行报批手续,填写相应的表格和记录;

2、由基建部部长对施工图变更请求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基建副总组

织设计单位、基建部、监理、施工单位、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单位相关人员进

行会审;

3、委托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变更均应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设计图

纸、设计文件方可按施工图变更施工;自行设计的施工图由工程管理员根据变更要求重新设计图纸并填写施工变更单,并提交基建部长审核,基建部长初审通过后,提交基建副总组织会审;

4、会审通过后,基建部部长组织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施工单位接收变更的施工图和施工变更单,按照变更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5、更改设计可能引起的下列之一的更改,基建部长应与外包方协商,并按协商结果执行: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要求;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础、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6、施工单位应将施工图变更的情况如实反映在竣工图纸上。

第五章 监理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所有重大工程(100万以上)都应实行法定的监理制度。基建 部要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通过招标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优秀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同时要根据监理法的规定,跟踪监督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加强同监理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对单位的重点工程,实行领导组成员包工程制度。

第十六条 监理的权力和义务。

(一)监理是甲方在施工现场的管理者,有权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

合同、施工图纸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单位基建部;

(二)监理必须熟悉施工图纸,掌握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工程质量监理计划,填写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三)负责对隐蔽工程施工工序(打压、探伤、防腐)验收并签字,对现场安装的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及材料的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四)负责对现场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控制;

(五)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签发整改单或停工通知;

(六)负责每日向单位基建部汇报工程进度及质量情况;

(七)工程结束后,参加工程验收及竣工资料的整理移交工作;

(八)监理工作需符合国家关于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凡是由基建部工程管理员监理的工程,工程管理员是该工程的安 全、质量、进度、廉洁的第一责任人。工程管理员必须坚守岗位,按规定实行旁站监理,按合同严把材料验收关,同时认真做好详细的能反映工程进展和质量的 实际情况的监理日志,督促、审查、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施工记录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对施工中碰到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基建部部长反映。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要加强信息反馈,保证工程质量。如在工程施工中出现了问题,监理工程师应该及时地给施工单位下达监理通知单,并将监理通知单收集在该工程的竣工资料里。如下达的监理通知单对施工单位不起作用,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把情况反馈到单位基建部。

第四十条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的监理一定要携带着必需的检测仪器进入施工现场。基建部要下大力度对监理单位所监理的项目进行检查。如在巡回检查中有的监理没有这些必要的检测仪器,基建部将通报限期内配置,如限期内没有配置,责令更换其监理或更换此监理单位。

第四十二条 对于监理工程师向业主要吃喝、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监理采取辞退制;对不能认真做好监理工作(如;造成返工、不及时沟通、不了解现场情况)并对监理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监理单位在我单位的监理资质。

第六章 工程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预算管理工作由基建部预算员负责。

第十九条 工程预算编制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工程预算编制要求:

(一)熟悉并掌握预算定额的使用范围、具体内容、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算方法;

(二)熟悉并掌握预算定额的应取费用项目,费用标准和计算公式;

(三)熟悉并掌握施工图及其文字说明,熟悉有关技术交底内容;

(四)根据施工图中的有关内容,确定并准备有关预算定额;

(五)确定分部工程项目,列出工程细目,计算工程量 ,套用预算单价;

(六)编制补充单价,计算总价和小计;

(七)进行工、料分析,计算应取费用;

(八)复核、计算单位工程总价及单方造价;

(九)填写编制说明书并装订签章。

第二十一条 工程预算编制工作,还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 在熟悉设计图纸的基础上,应公正合理的对待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二)编制工程预算要了解材料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对工程预算的影响;

(三)必须使用计算机编制预决算,提高编制效率和确保编制预算文件的准确性; (五)预算员要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与管理水平,及时、准确、合理的完成预算的编制工作;

(六)预算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合作方的钱物,一经发现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程预算书的审批

(一)对于需要外委预算的由基建部部长提出申请,经基建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后组织招标进行外委预算,不需要外委预算的由基建部预算员进行预算编制,工程预算书编制完成后应由基建部部长审核并签字,报基建副总审核,审计稽核委员会主任确认后,总经理审批,同时应将工程预算书提交一份给财务部;

(二)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书作为控制工程投资、编制工程进度、编制计划报表、提供各种数据的指标和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工程物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要加强物资计划管理,降低成本,确保基建项目施工及日常 修缮所需的物资供应。

第二十四条 物资计划分为需用计划和采购计划两种。需用计划即材料预算, 由基建部预算员负责编制;采购计划由基建部工程管理员负责编制,基建部长审核,基建副总审批。 第二十五条 物资计划的编制

(一)预算员根据项目情况编制材料预算;报基建部部长审核,基建副总审批;

(二)工程管理员根据审批后的工程材料预算,结合月度施工计划及设计变更,核实申请量(必要时要核对施工图纸)、库存量、周转储备量,经平衡后,进行采购计划的编制,报基建部长审核,基建副总审批;

(三)采购部根据采购计划组织采购;符合招标条件的则提交企业管理部组织进行招标。

(四)物资计划的编制要与工程进度要求保持一致;

(五)所备材料在一个月后使用或数量较大在一个月内不能用完的需注明分批进货时间和数量。

第二十六条 工程管理员工作要求:

(一)工程管理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仓库,了解掌握物资需用、使用及库存情况,按施工进度督促采购部做好物资供应;

(二)随时掌握物资市场动态,了解价格信息,配合采购部或企业管理部择优选择供货商,做好比质比价,配合招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 物资验收

(一)凡购进现场的钢材、水泥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

(二)需要试验的物资,由工程管理员取样,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材料坚决不用;

(三)工程管理员要对进场所有的材料进行严格把关,严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进场;

(四)验收中如发现有品种、规格不符,数量盈亏、质量不合格等情况及时通知采购部,采购部应及时与供货厂家协商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工程管理员,工程管理员根据不同的处理结果作好退货、换货、降级使用等相应的工作和记录。

(五)土建用的石子、沙、白灰、水泥等石料,必须制定出质量标准、规格,进行招议标;拉运车辆村里占三分之二,公司占三分之一;所有拉回公司的料,必须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并经有关验收人员和工程队收料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给予结算(厂方结算石料款、运输户结算运费)。

第八章 施工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建部明确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人员及其职责、权限和与其他部 门的相互关系。

第二十九条 基建部或监理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填写“工程 质量监督记录”。 第三十条 基建部和监理验证现场安装的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及材料的出 厂检验合格证、商检证明,对关键产品必须进行现场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

第三十一条 施工工序未经基建部和监理现场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隐蔽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验收,经基建部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并做好隐蔽记录;

第三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基建部和监理有权签发工程停工令,施工单位根 据要求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由基建部和监理签发被停工程的开工令。

第三十三条 土方、现场措施等没有施工图预算的零星工程,其工程量(运距) 的确定,必须由基建部会同监理、施工单位组成工程量(运距)验收小组,经实地测量,并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后,由基建副总审核,审计稽核委员会主任确认,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四条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一项重要工序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向公司基建部和监理报检:

(二)基建部负责该项工程的工程管理员负责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稽核专员、基建部长等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三)验收合格,工程管理员填写验收单,参加验收的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施工单位可以进入下一道工序,工程管理员将相关资料存档,验收不合格则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四)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进行二次报检,基建部负责该项工程的工程管理员负责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稽核专员、基建部长等进行二次验收,验收合格,工程管理员填写验收单,参加验收的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施工单位可以进入下一道工序,工程管理员将相关资料存档,二次验收不合格,基建部通知施工单位停工,报基建领导组,基建领导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配置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配置及人员数量满足项目施工质量控制的需要;

(二)岗位人员对所控制的施工过程具有必须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经验;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四)应配备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所需的检测、试验工具、仪器、仪表。

第三十六条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方法有:

(一)认可、确认;

(二)签证、签发;

(三)指令;

(四)审核、审定、审批;

(五)旁站;

(六)检查(巡回检查、联合检查、例行检查),检测、检验、试验、验收、核定等。 第三十七条 控制的方法应根据控制的需要确定,并满足: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或规范的要求;

(二)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满足合同及其他约定。

第三十八条 控制项目及内容

(一)质量控制应按单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

(二)质量控制项目。下列工程均应进行适宜的质量控制:

1、土方与爆破工程、道路工程;

2、地基与基础工程;

3、地下防水工程;

4、混凝土结构工程;

5、钢结构工程;

6、地面、楼面、门窗工程;

7、室内室外给排水工程;

8、装饰工程;

9、屋面工程。

(三)控制的内容:

1、按相关的有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进行;

2、工程使用的材料、配件、构件是否符合规定;

3、工程使用的机具、模板是否符合要求;

4、混凝土和砂浆配比及配比试验结果的确认是否符合规定;

5、施工方建立、保存并提供的自检或试验记录/报告是否完整、齐全、准确、有效;

6、施工程序、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九条 控制时机

(一)工程使用的重要材料(如水泥、钢材、配件、构件)在进入施工现场、验收后使用前进行确认、核查,必要时取样送有关单位进行试验;

(二)机具、吊具、模板在第一次使用前进行认可;

(三)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旁站或检查,施工结束后进行确认或验收;

(四)隐蔽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进行下一工程。

第四十条 控制判定依据

(一)施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技术文件;

(二)国家和行业标准;

(三)法律、法规、规范;

(四)合同及其他形式的约定。

第四十一条 判定结果

(一)判定的结果分为:合格或符合规定要求、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合格的类别包括:工程质量合格,施工或作业合格;

(三)不合格包括材料不合格,程序、施工、作业及方法不符合(如混凝土养护等),不合格也可分为单项指标不合格;

(四)应确保不合格工程或施工不验收,不批准进行下一道工程或工序的施工及作业。 第四十二条

在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或判定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或施工,根据不符合的程序及影响,可采取下列手段中的一种及其组合:

(一)暂停施工;

(二)返工;

(三)返修;

(四)请求设计更改;

(五)停用、禁用(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配件、设备适用);

(六)限时纠正;

(七)拒收或禁止施工。

第四十三条 记录的控制

(一)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所用的记录或报告表格主要由施工方提供,一部分由基建部建立,

但应确保记录表格的规范化、控制项目的完整性、控制内容的明确性。

(二)按可追溯性及工程竣工验收要求对记录进行管理。

第九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备、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 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 的照明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四十六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平面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施工场所。施工机械进场 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规定方可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四十七条 基建部应要求施工方项目部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在施 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四十八条 基建部应要求施工方项目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其状态完好。 第四十九条 基建部应联合审计稽核委员会、监理、外包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 施工现场进行联合安全检查,对外包方安全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整改,必要时应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书面形式,限定外包方整改。

第五十条 重大安全隐患或下达的书面安全整改指令,外包方不积极采取有力 措施或进行整改时,基建部应对其进行停工处理。

第十章 施工进度管理

第五十一条 进度控制责任者及其职责

(一) 公司基建部

1、根据公司要求,编制工程总体施工计划;

2、按照施工计划对各施工单位下达施工任务并监督落实;

3、掌握各工程施工动态和进度,对照总体施工计划,进行工程进度盘点和分析,对工程进度进行总体控制;

4、如果实际施工情况对比施工进度有延误,工程管理员可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

(二)施工单位

1、根据总体施工计划,按月度编制施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施工;

2、负责及时将施工进度控制情况上报基建部。

第十一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基建部应加强对各施工单位现场管理的要求,定期检查。

(一)各施工队要对所使用的原材料,包括砂、石子、砖等应堆放整齐,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二)为防止丢失及防止居民或小孩进入施工现场造成伤害,各施工队应将钢筋、水泥等堆放整齐并在四周架设围护栏,并安排专人24小时看管;

(三)各施工队所用的电缆该填埋的必须挖沟填埋,防止漏电造成事故发生;

(四)各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日常保养应到位;

(五)各施工队所用的钢管、扣件、模板要按所承担的工程面积配备,并有专用钢材库,合理摆放。

第十二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五十三条 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按设计文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合同规定完成交验的工程/施工;

(二)已通过施工单位进行的自检且符合规定/规范;

(三)交验方已备齐涉及验收应准备或提供的图样、记录、证件(如证明使用材质合格的)。 第五十四条 验收程序

(一)施工方工程已经完工并参照有关规定已自检后,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工程验收资料;

(二)基建部和监理接受施工方工程验收申请,收集相关资料;

(三)基建部和监理审核施工方提供的资料,对工程进行判定是需要整改还是进行现场验收;

(四)经判定工程某部分需要整改,提出整改意见,通知施工方及时整改,整改后施工方再次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五)基建部和监理经判定该项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资格后,工程管理员组织基建部部长、稽核专员、监理、施工方负责人、董事长办公室、财务部六方现场验收会议;

(六)经现场验收如果认定工程合格,应填写工程验收单并签字,表明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完毕,邀请质检部门确认合格后,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至此进入工程结算流程;

(七)竣工验收,应由基建部指定人员做好记录(包括录音、录像、照相)及整理/编写相关文件、报告。

第五十五条 验收依据:

(一)适用的法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

(二)有效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及变更通知单;

(三)相关合同。

第五十六条

竣工预验收应提报的文件、资料

(一)竣工预验收资料由基建部收集、整理、汇总。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由公司基建部负责汇总后提交档案室存档

(二)文件、资料应完整、齐全、清晰、装订规范,并办理文件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竣工资料审查的要求:

(一)完整性——应提报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二)规范性——应用记录表格、填写及采用的计量单位是否规范;

(三)符合性——是否符合验收依据的规定和要求;

(四)有效性——是否与实际相符。

第五十八条 竣工资料审查的方法:

(一)审阅——记录审查中发现的不当、遗漏、错误、要求提交方进行说明、补充、更正;

(二)验证——必要时可进行测量、现场观察、重新计算进行验证;

(三)核对——与设计图纸、设计文件、其他相关资料进行相互间核对,以判断其正确性。 第五十九条 验收后的收尾

(一)基建部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对竣工预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施工,并对整改/施工结果进行检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二)基建部应督促施工单位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撤离施工机械和设备、材料、配件;

(三)基建部应按时办理工程决算、验收及资产交接手续,基建部要与公司财务部密切配合,共同办理好资产的交接工作。

第十三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基建部是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基建部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工程建设过程的档案管理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随时形成大量的文件、图表、图纸、声像等不同档案载体的有价值的材料,都属 于归档的文件。

第六十一条 档案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由于它的原始性和唯一性,决定了档案是任何资

料都不可代替的。档案形成后必须及时归案,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更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

第六十二条 归档要求:

(一)档案资料形成或基本建设项目完成后,文件材料应及时收集、严格管理、随办随归,认真填写归档文件材料目录。

(二)文件材料要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禁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纯兰钢笔水书写。

(三)文件材料要求有责任人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需签字盖章,并填写好日期。

(四)归档的文件材料如有图纸的,必须按照GB-10609.3-89《技术图纸的折叠方法》进行折叠。(简称:风琴式)。

(五)基建工程项目完工后,相关档案应及时向公司档案室归档。

第十四章 工程结算管理

第六十三条 工程管理员在工程结束后对本工程的结算进行结算资料准备并 提交基建部长,包括:

(一)招标文件;

(二)合同及补充协议;

(三)现场变更签证;

(四)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六十四条 基建部长在收到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后,应对所收到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项目至少应包括如下几点:

(一)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结算资料的有效性;

(三)结算资料经审核不合格时,工程管理员应立即向基建部长说明情况,并在工程结算资料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 基建部长在对工程结算资料审核无误并将工程结算资料交给预算员。 第六十六条 工程结算的程序

(一)施工单位填写结算单,报基建部,预算员核对相关结算单;

(二)预算员核对相关结算单通过后,按经审核合格的结算资料及相关定额文件要求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和单价、调整材料差价及计提有关工程费用,进行工程结算,填写《结算书》,报基建部部长和基建副总审批;

(三)基建副总审批通过后,由基建部长组织竣工验收相关人员进行会签,填写工程结算单,报审计稽核委员会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通过后进入财务部对外付款流程,不通过则由审计专员下达审计报告并监督审计报告的执行。

第十五章 罚则

第六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四章,即未按规定进行工程基建项目的设计、 施工图会审、施工图变更等事宜,罚相关责任人 元;造成损失或工程延期的,根据情节决定处罚措施。 第六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即合同预算专员及工程管理员未按规 定要求编制材料预算和材料采购计划,罚责任人 元;造成损失或工程延期的,根据情节决定处罚措施。 第六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七条,即工程管理员未按工作要求进行物资管理,每发现一次罚款 元;造成损失或工程延期的,根据情节决定处罚措施。

第七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三十八条,对于该控制的项目未选择适宜的方法进行控制的,处罚责任人 元,因此造成质量控制不力的,根据情节决定处罚措施。

第七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三十九条,未按规定的控制时机进行质量控制 的,处罚责任人 元;造成质量控制不力的,根据情节决定处罚措施。

第七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四十三条,即未按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记录 控制的,,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 元。

第七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四十四条,即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备、 设施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罚工程管理员 元;任意拉线接电的,罚工程管理员 元。

第七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四十五条,即施工现场未设保证施工安全要求 的夜间照明的,罚工程管理员 元;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及手持照明灯具,未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的,罚工程管理员 元。

第七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四十六条,即施工机械未按照施工平面图规定 的位置和线路设置的,罚工程管理员 元;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罚工程管理员 元。 第七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四十七条,即工程管理员未要求施工方项目部 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的,罚工程管理员 元。

第七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四十八条,即工程管理员未要求施工方项目部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管理制度的,所设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不符合消防要求的,罚工程管理员 元。

第七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四十九条,即基建部未按规定联合审计稽核委员会、监理、外包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联合安全检查的,罚基建部部长 元。 第七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五十条,即外包方不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对重大 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而基建部未对其进行停工处理的,罚基建部长 元;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决定处罚措施。 第八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五十一条,即基建部未按规定进行进度控制的, 罚相关责任人 元;造成工期延误的,罚相关责任人 元或根据情节决定处罚措施。

第八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五十二条,即基建部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现场管理的,罚工程管理员 元。

第八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五十四条,即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本验收程序的,罚相关责任人 元。

第八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五十五条,即工程竣工验收未按有效验收依据 验收的,罚相关责任人 元。

第八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五十六条,即基建部未按规定收集、整理、汇 总竣工预验收资料的、未办理文件交接手续的,罚责任人 元。

第八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五十七、五十八条,即未按竣工资料审查的要 求和方法审查工程竣工资料的,罚相关责任人 元。

第八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五十九条,即基建部未按规定督促施工/承包 单位进行整改、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撤离施工机械和设备、材料、配件的,罚基建部长 元;基建部未及时办理工程决算、验收及资产交接手续的,罚基建部长 元。

第八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十三章规定,即基建部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档案 管理的,罚基建部长和相关责任人 元。

第八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六十三条,即工程管理员在工程结束后未对本 工程的结算进行结算资料准备并提交基建部长的,罚款 元。

第八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六十四条,即基建部长在收到完整的工程结算 资料后,未按规定对所收到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的,罚款 元。

第九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六十五条,即基建部长未按规定将工程结算资料 及时提交预算员的,罚基建部长 元。

第九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第六十六条,预算员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的或结算不准确的,罚款 元。基建部长未按规定进行结算会签的,罚款 元。

第九十二条 凡两次违反本制度上述处罚条款的,给予责任人三倍相应罚款; 三次以上违反并给其他相关部门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责任人降级或辞退处理。

第九十三条 以上各处罚条款,由审计稽核委员会核实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开 出罚款单提交财务部在受罚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建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修改与补充。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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