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宪法的特点和原则
内容摘要:宪法规范不仅有制裁要素,而且制裁要素就在宪法规范之中,那种认为宪法规范只具有原则性而没有制裁要素或者认为宪法规范虽具有制裁要素,但制裁要素包含在普通法律规范之中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维护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根本利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基本思路。宪法的基本特点是最高性、根本性、广泛性、原则性、适应性和稳定性。
关键字:宪法 特点 原则
宪法是国家权力的委托书,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原则是人们对宪法制度、宪法价值、宪法规律认识的集中表现。为了能够合理地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人们就产生了宪法观念和宪法价值,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从思想上和制度上确定了人们建立政治国家,赋予国家机关权力的同时又防范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通过立宪来制定分权制衡为特征的民主制度来实现的。
一、宪法原则的基本内容
宪法原则的内容和范围在宪法理论研究中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人们主权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是被公认不可或缺的两大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一切宪法原则的逻辑起点.确立了人民在宪政国家的本体地位,解决了国家权力来源问题,说明了国家权力来源于民、受制于民、服务于民的政治理念。宪法里有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这一对基本矛盾,公民权利是目的性内容.国家权力是手段性内容,以公民权利为终极价值目标。
二、宪法原则的特征
宪法原则是确立宪法制定认知宪法:规律中所体现的宪法价值,它是宪法的规则的“边界”。它是宪法原则规范性和价值性的抽象,具有很强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我们可以从其“实然性”、“应然性”和“实践性”等多角度来观察和研究。
(1)实然性。从“实然”的角度研究宪法原则的特征就是是从事实的角度观察宪法原则特征所指引的宪法价值判断,从事实层面来看:①本源性。宪法原则不仅是所有法律设立的基础和形式宪法是否合理的最终判断标准,而且是一个国家制定宪法、实施宪法以及判断一个国家是否为宪政国家的终极依据.并以此基础所生成的民主、法治和人权制度的根基。②抽象性。宪法抽象性侧重维护宪法形式和精神内容,它是宪法稳定性的前提.它一般不预先设定具体的事实状态,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明确法律后果,它是从广泛的社会现实和社会关系中抽象出来的纲领性规则,大多数宪法原则蕴含于宪法规则之中,是人们抽象思维的结果。③政策性。我国的政权组织原则是“议行合一”.国家权力统一于共产党的领导。在宪法实践中.特别是修宪过程中显示其特点。
(2)应然性。从“应然“的角度研究宪法原则特征是从没有对应的客观现象而存在的,一种纯粹的宪法价值设计,从而指导现实事实并受其检验的价值判断,它与事实状态相互交织、相互作用。①至高性。人民意志通过宪法和法律来体现。而政府有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法律具有至高性,才能保证人民意志的实现,否则就是空的。所以没有法律至上,
难以保障人民意志至上。在由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所形成的准则体系中,宪法原则处于最高的层次和地位。②稳定性。宪法原则是宪法思想和价值的体现,在宪法发展和实践过程中。不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宪法条文变化而改变,宪法的稳定包括一国宪法的稳定和一部宪法的稳定,它是宪法性质的内在要求,也是宪法权威赖以建立的基础。③普适性。宪法原则应当统率宪法规范的所有内容,渗透于宪政制度的各个方面,任何立宪国家在立宪和行宪过程中都应遵循宪法原则,否则就是虚假的宪法和宪政。
(3)实践性。在研究法的过程中,会存在对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现实判断这两种认识之间的矛盾,但我们不应当将它们割裂开来,他们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而宪法原则的实践性就是其中的纽带和动力。①强制性。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宪法原则更多的是起着间接性强制力作用,制宪者必须根据宪法原则的要求设计宪法内容,宪法解释也不能背离宪法原则,否则就损于宪法精神,在司宪过程中,在面对多个宪法规则需要选择肘应当以宪法原则为依据。②适用性。宪法的适用就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宪法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专门活动。我国现行宪法的第5条第2款明确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显然,对于违反宪法行为的追究需要通过宪法的适用来实现。
三、我国宪法的特点
我国宪法的特点有四个(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宪法强调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1年来,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不断改善,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正在成为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4)、现行宪法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表现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废除了事实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维护国家统一。
四、我国宪法的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1)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
(2)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3)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
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2.基本人权原则
(1)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2)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 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 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 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3)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2004年,我国宪法 中增加了
3.法治原则
(1)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 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 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 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2)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 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 治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4.权力制约原则
(1)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 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2)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中则表现为监督原则。
(3)分权制衡原则是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完成的。分权是指将国家权 力分为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原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 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一种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关系。1787年的美国宪法就是按照 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法国《人权宣言》则称:
(4)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权力机关 的组成成员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
参考文献:《司考名师宪法讲义之宪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
试论我国宪法的特点和原则
内容摘要:宪法规范不仅有制裁要素,而且制裁要素就在宪法规范之中,那种认为宪法规范只具有原则性而没有制裁要素或者认为宪法规范虽具有制裁要素,但制裁要素包含在普通法律规范之中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维护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根本利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基本思路。宪法的基本特点是最高性、根本性、广泛性、原则性、适应性和稳定性。
关键字:宪法 特点 原则
宪法是国家权力的委托书,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原则是人们对宪法制度、宪法价值、宪法规律认识的集中表现。为了能够合理地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人们就产生了宪法观念和宪法价值,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从思想上和制度上确定了人们建立政治国家,赋予国家机关权力的同时又防范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通过立宪来制定分权制衡为特征的民主制度来实现的。
一、宪法原则的基本内容
宪法原则的内容和范围在宪法理论研究中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人们主权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是被公认不可或缺的两大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一切宪法原则的逻辑起点.确立了人民在宪政国家的本体地位,解决了国家权力来源问题,说明了国家权力来源于民、受制于民、服务于民的政治理念。宪法里有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这一对基本矛盾,公民权利是目的性内容.国家权力是手段性内容,以公民权利为终极价值目标。
二、宪法原则的特征
宪法原则是确立宪法制定认知宪法:规律中所体现的宪法价值,它是宪法的规则的“边界”。它是宪法原则规范性和价值性的抽象,具有很强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我们可以从其“实然性”、“应然性”和“实践性”等多角度来观察和研究。
(1)实然性。从“实然”的角度研究宪法原则的特征就是是从事实的角度观察宪法原则特征所指引的宪法价值判断,从事实层面来看:①本源性。宪法原则不仅是所有法律设立的基础和形式宪法是否合理的最终判断标准,而且是一个国家制定宪法、实施宪法以及判断一个国家是否为宪政国家的终极依据.并以此基础所生成的民主、法治和人权制度的根基。②抽象性。宪法抽象性侧重维护宪法形式和精神内容,它是宪法稳定性的前提.它一般不预先设定具体的事实状态,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明确法律后果,它是从广泛的社会现实和社会关系中抽象出来的纲领性规则,大多数宪法原则蕴含于宪法规则之中,是人们抽象思维的结果。③政策性。我国的政权组织原则是“议行合一”.国家权力统一于共产党的领导。在宪法实践中.特别是修宪过程中显示其特点。
(2)应然性。从“应然“的角度研究宪法原则特征是从没有对应的客观现象而存在的,一种纯粹的宪法价值设计,从而指导现实事实并受其检验的价值判断,它与事实状态相互交织、相互作用。①至高性。人民意志通过宪法和法律来体现。而政府有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法律具有至高性,才能保证人民意志的实现,否则就是空的。所以没有法律至上,
难以保障人民意志至上。在由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所形成的准则体系中,宪法原则处于最高的层次和地位。②稳定性。宪法原则是宪法思想和价值的体现,在宪法发展和实践过程中。不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宪法条文变化而改变,宪法的稳定包括一国宪法的稳定和一部宪法的稳定,它是宪法性质的内在要求,也是宪法权威赖以建立的基础。③普适性。宪法原则应当统率宪法规范的所有内容,渗透于宪政制度的各个方面,任何立宪国家在立宪和行宪过程中都应遵循宪法原则,否则就是虚假的宪法和宪政。
(3)实践性。在研究法的过程中,会存在对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现实判断这两种认识之间的矛盾,但我们不应当将它们割裂开来,他们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而宪法原则的实践性就是其中的纽带和动力。①强制性。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宪法原则更多的是起着间接性强制力作用,制宪者必须根据宪法原则的要求设计宪法内容,宪法解释也不能背离宪法原则,否则就损于宪法精神,在司宪过程中,在面对多个宪法规则需要选择肘应当以宪法原则为依据。②适用性。宪法的适用就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宪法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专门活动。我国现行宪法的第5条第2款明确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显然,对于违反宪法行为的追究需要通过宪法的适用来实现。
三、我国宪法的特点
我国宪法的特点有四个(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宪法强调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1年来,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不断改善,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正在成为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4)、现行宪法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表现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废除了事实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维护国家统一。
四、我国宪法的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1)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
(2)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3)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
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2.基本人权原则
(1)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2)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 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 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 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3)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2004年,我国宪法 中增加了
3.法治原则
(1)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 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 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 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2)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 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 治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4.权力制约原则
(1)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 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2)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中则表现为监督原则。
(3)分权制衡原则是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完成的。分权是指将国家权 力分为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原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 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一种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关系。1787年的美国宪法就是按照 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法国《人权宣言》则称:
(4)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权力机关 的组成成员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
参考文献:《司考名师宪法讲义之宪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