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担保法(一)

杭州技师学院 授课教案首页 ( 2013 学年 第二 学期)

第七章、担保法

教学目标:

1、担保的概念及分类 2、合同的履行 教学重点:

1、保证的形式及责任 2、抵押物的相关规定 教学难点:

1、保证、抵押、留置、质押、定金的界定和权利、义务 教具准备:教案、教材、资料

难点处理:教师讲解,学生学习讨论,教师引导总结 教学过程:

课堂准备

1、熟悉阅读合同法。 2、熟悉教材P222—235页。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1、担保的概念:

具体参见PPT

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债的履行和实现 的法律措施。

2、担保的分类:

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 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3、担保的特征:

从属性、相对独立性、保障性 4、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

保证:人的担保、约定担保 抵押:物的担保、约定担保

2

在教材中注明

质押:物的担保、约定担保 留置:物的担保、法定担保 定金:金钱担保、约定担保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和保证人的资格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者公民”。

《担保法》对保证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 法定禁止性规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保证合同

(一)保证合同的形式

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证合同既可以是保证人和债

权人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保证合同的性质方在主合同中共同订立的保证条款。

解释

3

(二)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最高额保证

对于债权人的一定期间内不特定但连续发生的债权限定一的保证。

三、保证方式 (一)一般保证

具体额度的限制

个最高额,在最高额债权范围内由保证人对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连带责任的理解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辨权。

(二)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辨权。

四、保证责任

(一)保证责任的范围 的费用。

约定范围:当事人的约定高于法律规定。 (二)保证期间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法定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

4

法定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

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债权转移:保证期间,主债权转移,对保证责任无影响。

(2)债务转移:保证期间,转让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

(3)合同内容变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若减轻债 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 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节 抵押

一、抵押概述

(一)抵押的概念和抵押权的特征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而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物的范围及抵押规则 1、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抵押实例 房屋抵押 票据抵押 车船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一)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抵押登记 1、强制登记:

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运输工具、企业的设备等法记之日起生效。

不经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 2、自愿登记

定财产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 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区别抵押与质押

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四节 质押

一、质押概述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

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 先受偿。

动产质押:物的担保,与抵押的区别——是否转移占有 权利质押:限于以下财产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

6

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质押合同

(一)质押合同的形式及内容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 禁止签订流质合同。 (二)质押合同的生效

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权利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股票权利和知识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书面 合同必须向证券登记机构或有关权利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质押合 同自登记之日起才生效。

第五节 留置

一、留置的概念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扣留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担保债务的履行的担保。

适用范围: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二、留置权的产生: 1、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已到清偿期

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

2、留置权的消极条件

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为侵权行为取得

7

留置权的条件

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 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三、留置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留置权实现 3、留置物灭失

4、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课堂小结

本次课以综合担保案例入手,详细介绍了担保的种类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分别重点介绍了他们的定义和各自成立或生效要件及注意事项。

作业

1、担保法的分类及各自含义 2、保证人的资格 3、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4、权利质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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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担保法

教学目标:

1、担保的概念及分类 2、合同的履行 教学重点:

1、保证的形式及责任 2、抵押物的相关规定 教学难点:

1、保证、抵押、留置、质押、定金的界定和权利、义务 教具准备:教案、教材、资料

难点处理:教师讲解,学生学习讨论,教师引导总结 教学过程:

课堂准备

1、熟悉阅读合同法。 2、熟悉教材P222—235页。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1、担保的概念:

具体参见PPT

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债的履行和实现 的法律措施。

2、担保的分类:

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 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3、担保的特征:

从属性、相对独立性、保障性 4、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

保证:人的担保、约定担保 抵押:物的担保、约定担保

2

在教材中注明

质押:物的担保、约定担保 留置:物的担保、法定担保 定金:金钱担保、约定担保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和保证人的资格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者公民”。

《担保法》对保证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 法定禁止性规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保证合同

(一)保证合同的形式

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证合同既可以是保证人和债

权人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保证合同的性质方在主合同中共同订立的保证条款。

解释

3

(二)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最高额保证

对于债权人的一定期间内不特定但连续发生的债权限定一的保证。

三、保证方式 (一)一般保证

具体额度的限制

个最高额,在最高额债权范围内由保证人对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连带责任的理解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辨权。

(二)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辨权。

四、保证责任

(一)保证责任的范围 的费用。

约定范围:当事人的约定高于法律规定。 (二)保证期间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法定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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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

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债权转移:保证期间,主债权转移,对保证责任无影响。

(2)债务转移:保证期间,转让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

(3)合同内容变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若减轻债 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 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节 抵押

一、抵押概述

(一)抵押的概念和抵押权的特征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而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物的范围及抵押规则 1、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

抵押实例 房屋抵押 票据抵押 车船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一)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抵押登记 1、强制登记:

以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运输工具、企业的设备等法记之日起生效。

不经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 2、自愿登记

定财产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 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区别抵押与质押

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四节 质押

一、质押概述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

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 先受偿。

动产质押:物的担保,与抵押的区别——是否转移占有 权利质押:限于以下财产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

6

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质押合同

(一)质押合同的形式及内容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 禁止签订流质合同。 (二)质押合同的生效

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权利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股票权利和知识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书面 合同必须向证券登记机构或有关权利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质押合 同自登记之日起才生效。

第五节 留置

一、留置的概念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扣留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担保债务的履行的担保。

适用范围: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二、留置权的产生: 1、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已到清偿期

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

2、留置权的消极条件

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为侵权行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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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条件

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 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三、留置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留置权实现 3、留置物灭失

4、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课堂小结

本次课以综合担保案例入手,详细介绍了担保的种类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分别重点介绍了他们的定义和各自成立或生效要件及注意事项。

作业

1、担保法的分类及各自含义 2、保证人的资格 3、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4、权利质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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