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构成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赵某某一案的几种观点

一、案情简介

2011年7月20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事与被害人侯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侯某某遂联系陈某某、闵某某、朱某、韩某某、孟某等人,于当日19时许来到赵工作单的网吧找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赵某某看到对方人多,从该网吧出来时在吧台内拿了一把螺丝刀别在腰间,侯某某将赵某某喊至该网吧南一胡同内进行殴打,殴打中赵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平口螺丝刀向侯某某等人攮、刺,其中一刀刺中侯某某左颞部,致被害人侯某某颅脑损伤死亡,后经鉴定,赵某某的伤构成轻微伤。

二、对于本案的几种观点

(一)、认为赵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与被害人侯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被害人侯某某纠集陈某某、闵某某、朱某、韩某某、孟某等人将赵某某喊至网吧南一胡同内进行殴打,是侯某某等人的人先动手打殴打的赵某某,此时不法侵害已经发生且正在进行,赵某某拔出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向侯某某等人进行攮、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再受到非法侵害,赵某某并没有伤害或者杀害侯某某等人的主观故意,况且螺丝刀不属于我国的管制刀具,更说明赵的行为一种自卫行为,其中的一刀刺到侯的左颞部,至侯颅脑损伤死亡,具有一定的巧合性

和偶然性,不足以说明赵某某有杀人故意,故赵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二)、赵某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观方面的内容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来反应,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是出于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主要是看其客观行为表现。案发当时,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遭受被害人侯某某等人殴打后情急之下拿出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攮、刺,不管刺中对方什么部位,不管刺中的是谁,由此可见赵某某为了达到伤害被害人等人的目的而进行攮、刺,其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为一种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但仍然实施了攮、刺行为,也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积极抢救被害人或者是有节制性的攮、刺,而是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他的意志,这是一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在主观上为间接故意。这种主观上为间接故意的行为应按行为客观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也就是以结果论,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赵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走出网吧前,从吧台里拿了一把螺丝刀,这就说明赵某某在此时就预测到出去后可能会发生殴斗,殴斗时就可能会用到螺丝刀,此时赵某某主观上

具有伤害的故意。出去之后,被害人侯某某等人殴打赵某某,赵某某为了逃避继续被打,情急之中拿出螺丝刀向侯某某等人进行攮、刺,赵某某此时的目的是通过用螺丝刀攮、刺他人来阻止侯某某等人对其的不法侵害,这就说明赵某某此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即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至于一刀刺中侯某某左颞部至其死亡,具有一定的巧合性和偶然性,不足以说明赵某某有杀人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赵某某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赵某某一案的几种观点

一、案情简介

2011年7月20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事与被害人侯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侯某某遂联系陈某某、闵某某、朱某、韩某某、孟某等人,于当日19时许来到赵工作单的网吧找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赵某某看到对方人多,从该网吧出来时在吧台内拿了一把螺丝刀别在腰间,侯某某将赵某某喊至该网吧南一胡同内进行殴打,殴打中赵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平口螺丝刀向侯某某等人攮、刺,其中一刀刺中侯某某左颞部,致被害人侯某某颅脑损伤死亡,后经鉴定,赵某某的伤构成轻微伤。

二、对于本案的几种观点

(一)、认为赵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与被害人侯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被害人侯某某纠集陈某某、闵某某、朱某、韩某某、孟某等人将赵某某喊至网吧南一胡同内进行殴打,是侯某某等人的人先动手打殴打的赵某某,此时不法侵害已经发生且正在进行,赵某某拔出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向侯某某等人进行攮、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再受到非法侵害,赵某某并没有伤害或者杀害侯某某等人的主观故意,况且螺丝刀不属于我国的管制刀具,更说明赵的行为一种自卫行为,其中的一刀刺到侯的左颞部,至侯颅脑损伤死亡,具有一定的巧合性

和偶然性,不足以说明赵某某有杀人故意,故赵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二)、赵某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观方面的内容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来反应,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是出于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主要是看其客观行为表现。案发当时,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遭受被害人侯某某等人殴打后情急之下拿出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攮、刺,不管刺中对方什么部位,不管刺中的是谁,由此可见赵某某为了达到伤害被害人等人的目的而进行攮、刺,其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为一种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但仍然实施了攮、刺行为,也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积极抢救被害人或者是有节制性的攮、刺,而是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他的意志,这是一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在主观上为间接故意。这种主观上为间接故意的行为应按行为客观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也就是以结果论,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赵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走出网吧前,从吧台里拿了一把螺丝刀,这就说明赵某某在此时就预测到出去后可能会发生殴斗,殴斗时就可能会用到螺丝刀,此时赵某某主观上

具有伤害的故意。出去之后,被害人侯某某等人殴打赵某某,赵某某为了逃避继续被打,情急之中拿出螺丝刀向侯某某等人进行攮、刺,赵某某此时的目的是通过用螺丝刀攮、刺他人来阻止侯某某等人对其的不法侵害,这就说明赵某某此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即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至于一刀刺中侯某某左颞部至其死亡,具有一定的巧合性和偶然性,不足以说明赵某某有杀人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赵某某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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