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1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前 言

为适应北京市汽车维修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促进汽车维修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1998年公布实施的《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进行第一次修订。

开办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应符合北京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在文化商业区、文物保护区、水源(河、湖)保护区、使馆区、军事、医院及学校附近等地区,禁止新开办汽车维修企业;在二环路以内的核心区,禁止新开办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严重污染环境的汽车维修项目;在二环路以外的区域,开办汽车维修企业(业户),按照“统一规划,严格条件,协调发展”的原则。

本条件包括四部分: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第3部分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开业条件;第4部分特殊技术认证条件。

本条件由北京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1 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16739.1~16739.3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条件。

3.1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汽车维护及符合相应条件的专项修理生产的企业。

3.2 汽车维修: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3.3 开业条件: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特殊技术认证等条件。

3.4 汽车大修: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使用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3.5 总成修理: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使用寿命而进行的作业。

3.6 汽车小修: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3.7 汽车维护: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3.8 专项修理:是指对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漆皮、装修涂饰等项(件)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专业性的修理修配、工艺加工、技术服务,以及对汽车的技术状况检测、技术改造、改装等类型的作业。

4 人员条件

4.1 企业厂长(经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四年以上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八年以上。

4.2 技术人员:至少有一名汽车专业或机械专业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技术人员数不少于生产人员数的5%。

4.3质量检验人员:至少有三名经过行业培训,取得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资格的人员,负责质量把关工作。其中一名经过总检验员培训,担任总检验员。

4.4 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经过培训的财务结算人员,有一名经过培训的统计人员。上述人员均应具有本专业任职资格证件。

4.5 技术工人: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人数符合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的要求。企业维修工人中高级工不少于20%,中级工不少于40%。生产工人应经行业培训,持证上岗。

5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停车场地)

5.1 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其面积、结构和设施与承修车型、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地面坚实平整,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

5.2 主要零部件和总成的修理、加工、装配、调整、磨合、试验检测等项作业,均应在厂房内专用台架上进行,各主要设备设置在厂房内。

5.3 主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80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800 m2。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均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6 设备条件

6.1 配备的各种设备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和安全防护装置,能够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

6.2 主要检测设备、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6.3 各种设备(含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其型号和数量应与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相适应,但不得少于本条件中的规定。

6.4 通用设备

a)电焊设备

b)气焊设备

c)压力机

d)空气压缩机

6.5 专用设备

a)零件清洗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b)汽车举升设备

c)喷(烤)漆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d)车身车架校正设备

e)扒胎机

f)发动机免拆清洗机

g)燃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h)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i)充电机

j)机油加注器

k)齿轮油加注器

l)除尘除垢设备

m)打磨抛光设备

6.6 试验与检测设备及仪表

a)发动机综合分析仪

b)汽车电控系统检测仪

c)汽车废气分析仪

d)四轮定位仪

e)转向轮定位仪(货车维修必备)

f)前照灯检验仪

g)制动试验台

h)车轮动平衡机

i)喷油泵(高压油泵)试验台(柴油车维修必备)

j)喷油嘴试验器(柴油车维修必备)

k)烟度计(柴油车维修必备)

l)点火正时仪

m)转速表

n)真空表

o)气缸压力表

p)电工万用表

q)电液比重计

r)轮胎气压表

6.7 主要计量器具

a)外径千分尺

b)游标卡尺

c)量缸表

d)前束尺

e)厚薄规

f)内径千分表

g)百分表及磁力表座

h)直线尺(平尺)

7 经营管理条件

7.1 制定并执行业务流程、服务公约、用户投诉受理制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执行业务受理、维修作业、检验交车、结账收费等岗位的服务规范。

7.2 制定并执行维修及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7.3 在业务接待室明显位置悬挂企业经营资质许可证书、服务公约、维修价格、质量监督投诉电话及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

7.4 有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

7.5 使用计算机进行业务管理。

8 质量管理条件

8.1 必须具有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上述标准没有规定的,依据汽车生产厂商的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并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2 必须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

8.3 制定并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工艺规程、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等。

8.4 具有并执行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9 安全生产条件

9.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9.2 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10 环境保护条件

10.1 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

10.2建立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的管理规章制度。 10.3 积极防治废气、废液、废物、粉尘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维修作业工艺要求设有废气集中抽排系统、粉尘集中收集系统和处理废液、废物的装置与设施。

11 特许经营条件

有与汽车厂商签定的特约维修服务协议书。

第2部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1 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16739.1~16739.3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条件。

3.1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小修、汽车维护及符合相应条件的专项修理生产的企业。

3.2 汽车维修: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3.3 开业条件: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特殊技术认证等条件。

3.4 汽车小修: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3.5 汽车维护: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3.6 专项修理:是指对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漆皮、装修涂饰等项(件)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专业性的修理修配、工艺加工、技术服务,以及对汽车的技术状况检测、技术改造、改装等类型的作业。

4 人员条件

4.1 企业厂长(经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四年以上。

4.2 技术人员:至少有一名汽车专业或机械专业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4.3 质量检验人员:至少有两名经过行业培训,取得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资格的人员,负责质量把关工作。

4.4 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经过培训的财务结算人员,有一名经过培训的统计人员。上述人员均应具有本专业任职资格证件。

4.5技术工人: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人数符合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的要求。企业维修工人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生产工人应经行业培训,持证上岗。

5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停车场地)

5.1 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其面积、结构和设施应与承修车型、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地面坚实平整,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

5.2 汽车维护、修理、检测诊断作业均应在厂房内进行,各主要设备设置在厂房内。

5.3 主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20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150 m2。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均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6 设备条件

6.1 配备的各种设备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和安全防护装置,能够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

6.2 主要检测设备、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6.3 本条件规定的“允许外协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6.4 各种设备(含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其型号和数量应与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但不得少于本条件中的规定。

6.5 通用设备

a)电焊设备

b)气焊设备

c)空气压缩机

6.6 专用设备

a)零件清洗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b)汽车举升设备

c)喷(烤)漆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允许外协)

d)车身车架校正设备(事故车维修必备)

e)燃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f)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g)充电机

h)机油加注器

i)齿轮油加注器

6.7 试验与检测设备及仪表

a)汽车电控系统检测仪

b)汽车废气分析仪

c)前照灯检验仪

d)点火正时仪

e)烟度计(柴油车维修必备)

f)转速表

g)真空表

h)轮胎气压表

i)气缸压力表

j)电工万用表

k)电液比重计

6.8 主要计量器具

a)外径千分尺

b)游标卡尺

c)前束尺

d)厚薄规

7 经营管理条件

7.1 制定并执行业务流程、服务公约、用户投诉受理制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执行业务受理、维修作业、检验交车、结账收费等岗位的服务规范。

7.2 制定并执行维修及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7.3在业务接待室明显位置悬挂企业经营资质许可证书、服务公约、维修价格、质量监督投诉电话及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

7.4 有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

8 质量管理条件

8.1 必须具有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必须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

8.2 制定并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工艺规程、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等。

8.3 具有并执行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9 安全生产条件

9.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9.2 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10 环境保护条件

10.1 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

10.2 建立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的管理规章制度。 10.3 积极防治废气、废液、废物、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维修作业工艺要求安装、配置处理“三废”、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的装置与设施,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第3部分: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开业条件

1 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开业审批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16739.1~16739.3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条件。

3.1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专项修理的主要项目为:汽车喷(烤)漆、汽车电气修理、汽车空调器(暖风机)修理、汽车蓄电池修理、汽车蓄电池充电、汽车散热器(水箱)修理、汽车轮胎修补充气、汽车门窗玻璃安装、汽车蓬布座套及内装饰、汽车高压喷油泵修理、汽车高压注油(换油)、汽车车身改装、轮式工程机械维护与修理、曲轴修磨、车身修理、化油器修理、气缸镗磨、汽车美容、检测调整四轮定位、自动变速箱修理等。

3.2 开业条件: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特殊技术认证等条件。

3.3 专项修理:是指对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漆皮、装修涂饰等项(件)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专业性的修理修配、工艺加工、技术服务,以及对汽车的技术状况检测、技术改造、改装等类型的作业。

4 通用条件

4.1 技术工人须经专业培训,并经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证。各专项修理至少有一名技术工人负责修理质量工作。

4.2 生产厂房、停车场面积必须满足专项维修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凡租赁的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

4.3 设备技术状况完好,能够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主要检测仪器、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4.4 制定维修收费标准,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4.5 具有与本专项修理项目有关的修理技术标准和修理资料。

4.6 制定并执行与本专项修理作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4.7 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

5 专项条件

5.1 汽车喷(烤)漆

5.1.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中级汽车维修漆工。

5.1.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100 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 m2。

5.1.3 设备条件

a)喷(烤)漆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b)空气压缩机

c)喷漆设备

d)烘干设备

e)打磨抛光设备

5.1.4 环境保护条件

具有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证明。

5.2 汽车电气修理

5.2.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中级汽车维修电工。

5.2.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 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

5.2.3 设备条件

a)电气试验台

b)汽车电控系统检测仪

c)万用表

5.3 汽车空调器(暖风机)修理

5.3.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中级汽车维修电工。

5.3.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 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

5.3.3 设备条件

a)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b)压力测试仪

c)检漏计

d)万用表

5.4 汽车蓄电池修理

5.4.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中级汽车维修电工。

5.4.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m2。

5.4.3 设备条件

a)充电机

b)电液比重计

c)直流电流表

d)直流电压表

e)放电叉

f)吸尘设备

g)排风设备

h)废水处理设施

5.4.4 环境保护条件

具有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证明。

5.5 汽车蓄电池充电

5.5.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中级汽车维修电工。

5.5.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15 m2。

5.5.3 设备条件

a)充电机

b)直流电流表

c)直流电压表

d)电液比重计

e)放电叉

5.6 汽车散热器(水箱)修理

5.6.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行业培训的技术工人。

5.6.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 m2。

5.6.3 设备条件

a)空气压缩机

b)水箱清洗设备

c)水箱密封试验设备

d)喷灯

e)焊炬

f)钎焊设备

5.7 汽车轮胎修补充气

5.7.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行业培训的技术工人。

5.7.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20 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

5.7.3 设备条件

a)空气压缩机

b)扒胎机

c)补胎夹具(电烫夹具)

d)热补器

e)车轮动平衡机

f)试漏设备

g)轮胎气压表

h)千斤顶

5.8 汽车门窗玻璃安装

5.8.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行业培训的技术工人。

5.8.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20 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

5.8.3 设备条件

a)玻璃切割工具

b)玻璃磨边工具

c)玻璃磨槽工具

d)直尺、弯尺

5.9 汽车蓬布座套及内装饰

5.9.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行业培训的技术工人。

5.9.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20 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

5.9.3 设备条件

a)缝纫机

b)锁边机

c)电熨斗

5.10 汽车高压喷油泵修理

5.10.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中级汽车高压油泵维修工。

5.10.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 m2。

5.10.3 设备条件

a)喷油泵试验台

b)喷油器试验仪

c)喷油泵-喷油器密封性试验设备

d)千分尺

e)厚薄规

5.11 汽车高压注油(换油)

5.11.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中级汽车修理工。

5.11.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 m2。

5.11.3 设备条件

a)润滑油(脂)加注器

b)汽车举升器

c)空气压缩机

d)真空吸油机

5.12 汽车车身改装(含车蓬改装)

5.12.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中级汽车钣金工。

5.12.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100 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 m2。

5.12.3 设备条件

a)电焊设备

b)气焊设备

c)二氧化碳保护焊

e)折边机

f)压力机

g)喷漆设备

h)空气压缩机

5.12.4 特殊要求

具有公安部门的特行批准证明。

5.13 轮式工程机械维护与修理

5.13.1 人员条件

具有汽车专业或机械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一名,各维修工种至少有一名中级汽车维修工。

5.13.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200 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150 m2。

5.13.3 设备条件

a)普通车床

b)电焊设备

c)气焊设备

d)压力机

e)空气压缩机

f)砂轮机

g)吊装起重设备

h)零件清洗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i)气门及气门座口光磨设备

j)镗制动毂机

k)铆磨制动衬片

l)喷漆设备

m)充电机

n)电气试验台

o)烟度计

p)气缸压力表

r)转速表

s)电液比重计

t)外径千分尺

u)游标卡尺

v)百分表及磁力表座

w)内径千分表

5.13.4 环境保护条件

具有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证明。

5.14 曲轴修磨

5.14.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中级曲轴磨工。

5.14.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60 m2。

5.14.3 设备条件

a)曲轴磨床

b)平板

c)V型铁

d)吊装设备

e)曲轴校正设备

f)曲轴动平衡设备

g)无损探伤设备

h)外径千分尺

i)百分表及磁力表座

5.15 车身修理

5.15.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中级汽车钣金工。

5.15.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80 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 m2。

5.15.3 设备条件

a)电焊设备

b)气焊设备

c)空气压缩机

d)吊装起重设备

e)砂轮机

f)剪板机

g)折边机

h)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

i)车身车架校正设备

5.16 化油器修理

5.16.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中级汽车修理工。

5.16.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 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

5.16.3 设备条件

a)超声波化油器清洗设备

b)空气压缩机

c)化油器测试台

d)废气分析仪

e)游标卡尺

f)外径千分尺

5.17 气缸镗磨

5.17.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中级气缸镗磨工。

5.17.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50 m2。

5.17.3 设备条件

a)立式镗缸机

b)立式珩磨机

c)压力机

d)吊装起重设备

e)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

f)量缸表

g)外径千分尺

h)厚薄规

i)激光淬火设备(从事激光淬火必备)

5.18 汽车美容

5.18.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三名汽车清洁人员。

5.18.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

5.18.3 设备条件

a)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b)吸尘设备

c)除尘、除垢设备

d)打蜡设备

e)抛光设备

5.18.4 节水条件

取得节水管理部门的批准,符合本市节水要求。

5.19 检测调整四轮定位

5.19.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中级汽车修理工。

5.19.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

5.19.3 设备条件

a)举升设备

b)四轮定位仪

c)空气压缩机

d)轮胎气压表

5.20 自动变速箱修理

5.20.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三名自动变速箱修理专业技术人员。

5.20.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80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5.20.3 设备条件

a)自动变速箱翻新设备

b)自动变速箱解散设备

c)变扭器维修设备

d)变扭器焊接设备

e)变扭器检测(漏)设备

f)零件高压清洗设备

g)亚弧焊

h)电控变速箱测试仪

i)油路总成测试机

j)自动变速箱总成测试机

k)其他专用工具

第4部分:特殊技术认证条件

1 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技术要求企业认证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16739.116739.3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条件。

3.1 特殊技术认证:是指除须具备相应类别的开业条件外,还须按规定具备一些相应的附加条件,满足特定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的汽车维修。

3.2 开业条件: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特殊技术认证等条件。

4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

4.1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须具备一类维修企业的各项条件。

4.2 必须具备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清洗、去污、熏蒸、防爆、防火、防污染、防腐蚀、试压设备和专用拆装、维修、测试设备、工属具以及污水处理、危险品处理、残余物回收装置,配备维修人员防护用具用品。

4.3 必须具有维修车辆上装载、接触危险货物的容器、管道、装置、总成、零部件的专用修理间。专用修理间应远离其他生产、生活场所,独立设置,通风良好。专用修理间结构、建筑材料、设置的设施应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专用修理间适用面积不少于90m2,周围须设置相应的警戒区,警戒区内无火源、热源,并设置警示牌。

4.4 必须具有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制度、设施。

4.5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至少配有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配备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专职的生产工人和测试分析人员。

4.6 安全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和测试分析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掌握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的性能和防爆、防火、防中毒、防污染、防腐蚀的维修知识以及维修操作技能,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持证上岗。

5 特约维修站

5.1 特约维修站的建立须符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划要求,符合汽车维修市场资源的管理和配置要求。

5.2 具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一类或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相应条件。

5.3 必须与汽车生产厂商签定特约协议书或合同。

5.4 具有维修车型的标准、规范以及相应的技术资料。

5.5 在技术能力、质量管理、业务管理、人员素质、配件供应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必须具备计算机管理的条件。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前 言

为适应北京市汽车维修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促进汽车维修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依据《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1998年公布实施的《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进行第一次修订。

开办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应符合北京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在文化商业区、文物保护区、水源(河、湖)保护区、使馆区、军事、医院及学校附近等地区,禁止新开办汽车维修企业;在二环路以内的核心区,禁止新开办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严重污染环境的汽车维修项目;在二环路以外的区域,开办汽车维修企业(业户),按照“统一规划,严格条件,协调发展”的原则。

本条件包括四部分: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第3部分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开业条件;第4部分特殊技术认证条件。

本条件由北京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1 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16739.1~16739.3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条件。

3.1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汽车维护及符合相应条件的专项修理生产的企业。

3.2 汽车维修: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3.3 开业条件: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特殊技术认证等条件。

3.4 汽车大修: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使用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3.5 总成修理: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使用寿命而进行的作业。

3.6 汽车小修: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3.7 汽车维护: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3.8 专项修理:是指对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漆皮、装修涂饰等项(件)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专业性的修理修配、工艺加工、技术服务,以及对汽车的技术状况检测、技术改造、改装等类型的作业。

4 人员条件

4.1 企业厂长(经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四年以上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八年以上。

4.2 技术人员:至少有一名汽车专业或机械专业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技术人员数不少于生产人员数的5%。

4.3质量检验人员:至少有三名经过行业培训,取得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资格的人员,负责质量把关工作。其中一名经过总检验员培训,担任总检验员。

4.4 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经过培训的财务结算人员,有一名经过培训的统计人员。上述人员均应具有本专业任职资格证件。

4.5 技术工人: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人数符合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的要求。企业维修工人中高级工不少于20%,中级工不少于40%。生产工人应经行业培训,持证上岗。

5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停车场地)

5.1 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其面积、结构和设施与承修车型、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地面坚实平整,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

5.2 主要零部件和总成的修理、加工、装配、调整、磨合、试验检测等项作业,均应在厂房内专用台架上进行,各主要设备设置在厂房内。

5.3 主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80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800 m2。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均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6 设备条件

6.1 配备的各种设备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和安全防护装置,能够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

6.2 主要检测设备、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6.3 各种设备(含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其型号和数量应与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相适应,但不得少于本条件中的规定。

6.4 通用设备

a)电焊设备

b)气焊设备

c)压力机

d)空气压缩机

6.5 专用设备

a)零件清洗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b)汽车举升设备

c)喷(烤)漆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d)车身车架校正设备

e)扒胎机

f)发动机免拆清洗机

g)燃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h)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i)充电机

j)机油加注器

k)齿轮油加注器

l)除尘除垢设备

m)打磨抛光设备

6.6 试验与检测设备及仪表

a)发动机综合分析仪

b)汽车电控系统检测仪

c)汽车废气分析仪

d)四轮定位仪

e)转向轮定位仪(货车维修必备)

f)前照灯检验仪

g)制动试验台

h)车轮动平衡机

i)喷油泵(高压油泵)试验台(柴油车维修必备)

j)喷油嘴试验器(柴油车维修必备)

k)烟度计(柴油车维修必备)

l)点火正时仪

m)转速表

n)真空表

o)气缸压力表

p)电工万用表

q)电液比重计

r)轮胎气压表

6.7 主要计量器具

a)外径千分尺

b)游标卡尺

c)量缸表

d)前束尺

e)厚薄规

f)内径千分表

g)百分表及磁力表座

h)直线尺(平尺)

7 经营管理条件

7.1 制定并执行业务流程、服务公约、用户投诉受理制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执行业务受理、维修作业、检验交车、结账收费等岗位的服务规范。

7.2 制定并执行维修及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7.3 在业务接待室明显位置悬挂企业经营资质许可证书、服务公约、维修价格、质量监督投诉电话及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

7.4 有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

7.5 使用计算机进行业务管理。

8 质量管理条件

8.1 必须具有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上述标准没有规定的,依据汽车生产厂商的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并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2 必须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

8.3 制定并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工艺规程、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等。

8.4 具有并执行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9 安全生产条件

9.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9.2 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10 环境保护条件

10.1 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

10.2建立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的管理规章制度。 10.3 积极防治废气、废液、废物、粉尘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维修作业工艺要求设有废气集中抽排系统、粉尘集中收集系统和处理废液、废物的装置与设施。

11 特许经营条件

有与汽车厂商签定的特约维修服务协议书。

第2部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1 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16739.1~16739.3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条件。

3.1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小修、汽车维护及符合相应条件的专项修理生产的企业。

3.2 汽车维修: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3.3 开业条件: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特殊技术认证等条件。

3.4 汽车小修: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3.5 汽车维护: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3.6 专项修理:是指对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漆皮、装修涂饰等项(件)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专业性的修理修配、工艺加工、技术服务,以及对汽车的技术状况检测、技术改造、改装等类型的作业。

4 人员条件

4.1 企业厂长(经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四年以上。

4.2 技术人员:至少有一名汽车专业或机械专业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4.3 质量检验人员:至少有两名经过行业培训,取得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资格的人员,负责质量把关工作。

4.4 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经过培训的财务结算人员,有一名经过培训的统计人员。上述人员均应具有本专业任职资格证件。

4.5技术工人: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人数符合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的要求。企业维修工人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生产工人应经行业培训,持证上岗。

5 设施条件(生产厂房、停车场地)

5.1 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其面积、结构和设施应与承修车型、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地面坚实平整,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

5.2 汽车维护、修理、检测诊断作业均应在厂房内进行,各主要设备设置在厂房内。

5.3 主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20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150 m2。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均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6 设备条件

6.1 配备的各种设备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和安全防护装置,能够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

6.2 主要检测设备、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6.3 本条件规定的“允许外协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6.4 各种设备(含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其型号和数量应与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但不得少于本条件中的规定。

6.5 通用设备

a)电焊设备

b)气焊设备

c)空气压缩机

6.6 专用设备

a)零件清洗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b)汽车举升设备

c)喷(烤)漆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允许外协)

d)车身车架校正设备(事故车维修必备)

e)燃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f)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g)充电机

h)机油加注器

i)齿轮油加注器

6.7 试验与检测设备及仪表

a)汽车电控系统检测仪

b)汽车废气分析仪

c)前照灯检验仪

d)点火正时仪

e)烟度计(柴油车维修必备)

f)转速表

g)真空表

h)轮胎气压表

i)气缸压力表

j)电工万用表

k)电液比重计

6.8 主要计量器具

a)外径千分尺

b)游标卡尺

c)前束尺

d)厚薄规

7 经营管理条件

7.1 制定并执行业务流程、服务公约、用户投诉受理制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执行业务受理、维修作业、检验交车、结账收费等岗位的服务规范。

7.2 制定并执行维修及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7.3在业务接待室明显位置悬挂企业经营资质许可证书、服务公约、维修价格、质量监督投诉电话及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

7.4 有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

8 质量管理条件

8.1 必须具有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必须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

8.2 制定并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工艺规程、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等。

8.3 具有并执行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9 安全生产条件

9.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9.2 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10 环境保护条件

10.1 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

10.2 建立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的管理规章制度。 10.3 积极防治废气、废液、废物、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维修作业工艺要求安装、配置处理“三废”、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的装置与设施,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第3部分: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开业条件

1 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开业审批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16739.1~16739.3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条件。

3.1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专项修理的主要项目为:汽车喷(烤)漆、汽车电气修理、汽车空调器(暖风机)修理、汽车蓄电池修理、汽车蓄电池充电、汽车散热器(水箱)修理、汽车轮胎修补充气、汽车门窗玻璃安装、汽车蓬布座套及内装饰、汽车高压喷油泵修理、汽车高压注油(换油)、汽车车身改装、轮式工程机械维护与修理、曲轴修磨、车身修理、化油器修理、气缸镗磨、汽车美容、检测调整四轮定位、自动变速箱修理等。

3.2 开业条件: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特殊技术认证等条件。

3.3 专项修理:是指对汽车单项或几项附属总成、附件、零部件、专用装备、电器仪表、轮胎、漆皮、装修涂饰等项(件)中的一项或几项进行专业性的修理修配、工艺加工、技术服务,以及对汽车的技术状况检测、技术改造、改装等类型的作业。

4 通用条件

4.1 技术工人须经专业培训,并经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证。各专项修理至少有一名技术工人负责修理质量工作。

4.2 生产厂房、停车场面积必须满足专项维修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凡租赁的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

4.3 设备技术状况完好,能够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主要检测仪器、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4.4 制定维修收费标准,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4.5 具有与本专项修理项目有关的修理技术标准和修理资料。

4.6 制定并执行与本专项修理作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4.7 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

5 专项条件

5.1 汽车喷(烤)漆

5.1.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中级汽车维修漆工。

5.1.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100 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 m2。

5.1.3 设备条件

a)喷(烤)漆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b)空气压缩机

c)喷漆设备

d)烘干设备

e)打磨抛光设备

5.1.4 环境保护条件

具有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证明。

5.2 汽车电气修理

5.2.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中级汽车维修电工。

5.2.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 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

5.2.3 设备条件

a)电气试验台

b)汽车电控系统检测仪

c)万用表

5.3 汽车空调器(暖风机)修理

5.3.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中级汽车维修电工。

5.3.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 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

5.3.3 设备条件

a)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b)压力测试仪

c)检漏计

d)万用表

5.4 汽车蓄电池修理

5.4.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中级汽车维修电工。

5.4.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m2。

5.4.3 设备条件

a)充电机

b)电液比重计

c)直流电流表

d)直流电压表

e)放电叉

f)吸尘设备

g)排风设备

h)废水处理设施

5.4.4 环境保护条件

具有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证明。

5.5 汽车蓄电池充电

5.5.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中级汽车维修电工。

5.5.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15 m2。

5.5.3 设备条件

a)充电机

b)直流电流表

c)直流电压表

d)电液比重计

e)放电叉

5.6 汽车散热器(水箱)修理

5.6.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行业培训的技术工人。

5.6.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 m2。

5.6.3 设备条件

a)空气压缩机

b)水箱清洗设备

c)水箱密封试验设备

d)喷灯

e)焊炬

f)钎焊设备

5.7 汽车轮胎修补充气

5.7.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行业培训的技术工人。

5.7.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20 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

5.7.3 设备条件

a)空气压缩机

b)扒胎机

c)补胎夹具(电烫夹具)

d)热补器

e)车轮动平衡机

f)试漏设备

g)轮胎气压表

h)千斤顶

5.8 汽车门窗玻璃安装

5.8.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行业培训的技术工人。

5.8.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20 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

5.8.3 设备条件

a)玻璃切割工具

b)玻璃磨边工具

c)玻璃磨槽工具

d)直尺、弯尺

5.9 汽车蓬布座套及内装饰

5.9.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行业培训的技术工人。

5.9.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20 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

5.9.3 设备条件

a)缝纫机

b)锁边机

c)电熨斗

5.10 汽车高压喷油泵修理

5.10.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中级汽车高压油泵维修工。

5.10.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 m2。

5.10.3 设备条件

a)喷油泵试验台

b)喷油器试验仪

c)喷油泵-喷油器密封性试验设备

d)千分尺

e)厚薄规

5.11 汽车高压注油(换油)

5.11.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中级汽车修理工。

5.11.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 m2。

5.11.3 设备条件

a)润滑油(脂)加注器

b)汽车举升器

c)空气压缩机

d)真空吸油机

5.12 汽车车身改装(含车蓬改装)

5.12.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中级汽车钣金工。

5.12.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100 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 m2。

5.12.3 设备条件

a)电焊设备

b)气焊设备

c)二氧化碳保护焊

e)折边机

f)压力机

g)喷漆设备

h)空气压缩机

5.12.4 特殊要求

具有公安部门的特行批准证明。

5.13 轮式工程机械维护与修理

5.13.1 人员条件

具有汽车专业或机械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一名,各维修工种至少有一名中级汽车维修工。

5.13.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200 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150 m2。

5.13.3 设备条件

a)普通车床

b)电焊设备

c)气焊设备

d)压力机

e)空气压缩机

f)砂轮机

g)吊装起重设备

h)零件清洗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i)气门及气门座口光磨设备

j)镗制动毂机

k)铆磨制动衬片

l)喷漆设备

m)充电机

n)电气试验台

o)烟度计

p)气缸压力表

r)转速表

s)电液比重计

t)外径千分尺

u)游标卡尺

v)百分表及磁力表座

w)内径千分表

5.13.4 环境保护条件

具有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证明。

5.14 曲轴修磨

5.14.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中级曲轴磨工。

5.14.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60 m2。

5.14.3 设备条件

a)曲轴磨床

b)平板

c)V型铁

d)吊装设备

e)曲轴校正设备

f)曲轴动平衡设备

g)无损探伤设备

h)外径千分尺

i)百分表及磁力表座

5.15 车身修理

5.15.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中级汽车钣金工。

5.15.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80 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 m2。

5.15.3 设备条件

a)电焊设备

b)气焊设备

c)空气压缩机

d)吊装起重设备

e)砂轮机

f)剪板机

g)折边机

h)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

i)车身车架校正设备

5.16 化油器修理

5.16.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中级汽车修理工。

5.16.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 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

5.16.3 设备条件

a)超声波化油器清洗设备

b)空气压缩机

c)化油器测试台

d)废气分析仪

e)游标卡尺

f)外径千分尺

5.17 气缸镗磨

5.17.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中级气缸镗磨工。

5.17.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50 m2。

5.17.3 设备条件

a)立式镗缸机

b)立式珩磨机

c)压力机

d)吊装起重设备

e)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

f)量缸表

g)外径千分尺

h)厚薄规

i)激光淬火设备(从事激光淬火必备)

5.18 汽车美容

5.18.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三名汽车清洁人员。

5.18.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

5.18.3 设备条件

a)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b)吸尘设备

c)除尘、除垢设备

d)打蜡设备

e)抛光设备

5.18.4 节水条件

取得节水管理部门的批准,符合本市节水要求。

5.19 检测调整四轮定位

5.19.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中级汽车修理工。

5.19.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

5.19.3 设备条件

a)举升设备

b)四轮定位仪

c)空气压缩机

d)轮胎气压表

5.20 自动变速箱修理

5.20.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三名自动变速箱修理专业技术人员。

5.20.2 设施条件

a)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80m2;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5.20.3 设备条件

a)自动变速箱翻新设备

b)自动变速箱解散设备

c)变扭器维修设备

d)变扭器焊接设备

e)变扭器检测(漏)设备

f)零件高压清洗设备

g)亚弧焊

h)电控变速箱测试仪

i)油路总成测试机

j)自动变速箱总成测试机

k)其他专用工具

第4部分:特殊技术认证条件

1 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技术要求企业认证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16739.116739.3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条件。

3.1 特殊技术认证:是指除须具备相应类别的开业条件外,还须按规定具备一些相应的附加条件,满足特定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的汽车维修。

3.2 开业条件: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人员、设施、设备、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特殊技术认证等条件。

4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

4.1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须具备一类维修企业的各项条件。

4.2 必须具备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清洗、去污、熏蒸、防爆、防火、防污染、防腐蚀、试压设备和专用拆装、维修、测试设备、工属具以及污水处理、危险品处理、残余物回收装置,配备维修人员防护用具用品。

4.3 必须具有维修车辆上装载、接触危险货物的容器、管道、装置、总成、零部件的专用修理间。专用修理间应远离其他生产、生活场所,独立设置,通风良好。专用修理间结构、建筑材料、设置的设施应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专用修理间适用面积不少于90m2,周围须设置相应的警戒区,警戒区内无火源、热源,并设置警示牌。

4.4 必须具有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制度、设施。

4.5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至少配有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配备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专职的生产工人和测试分析人员。

4.6 安全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和测试分析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掌握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的性能和防爆、防火、防中毒、防污染、防腐蚀的维修知识以及维修操作技能,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持证上岗。

5 特约维修站

5.1 特约维修站的建立须符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划要求,符合汽车维修市场资源的管理和配置要求。

5.2 具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一类或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相应条件。

5.3 必须与汽车生产厂商签定特约协议书或合同。

5.4 具有维修车型的标准、规范以及相应的技术资料。

5.5 在技术能力、质量管理、业务管理、人员素质、配件供应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必须具备计算机管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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