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宣传之三,无过错不等于无责任

问:这起案件中交警部门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诉讼中,郑某说:我在事故中没有过错,没有过错也就没有责任,如果一定要我赔偿,我的车有保险,也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说,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赔偿责任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现在投保人没有过错,投保人都不需要赔偿,保险公司就更不需要赔偿了。

法院认为:本起事故的起因是一起意外事件,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 这里的过错是指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均无违法之处,但双方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还是有因果关系的,并且各自行为所起作用也不相同。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对事件的经过描述为:钱某因意外原因导致自行车失去平衡突然倒地,

在此过程中,钱某身体与郑某驾驶的货车左侧油箱接触,随后钱某被大货车左后轮碾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从事故认定书对事故的描述可以看出,钱某骑自行车失去平衡突然倒地是双方接触的原因,也是钱某随后被碾压致死的原因之一,钱某的行为对引发此起意外事件具有主动性。

钱某与大货车的接触点在大货车的左后部,大货车驾驶员在正常前进过程中对其车辆后部瞬间发生的意外事件很难采取紧急避免措施,郑某的行为对此意外事件的发生具有被动性。

两者比较,钱某的行为对此起意外事件结果的作用明显大于郑某的行为。

法院同时考虑到: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所有人在获得高速运输工具带来利益的同时,对伴随高速运输工具产生的一般风险应承担较多的义务。综合评价上述因素,体现公平原则,机动车一方应对钱某的死亡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于是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交通事故损失11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交通事故损失10万元;郑某赔偿李某交通事故损失6500元。

问:在这起事故中,郑某并没有过错,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为什么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大家首先想到的问题是谁的责任大,这里的责任与当事人的过错是紧密联系的,

按照一般的侵权责任原理,过错越大,承担的赔偿责任就越多,过错越小,承担的赔偿责任就越少,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也需要承担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 问:什么是无过错责任?

答:无过错责任的意思是,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在传统的法律规则中,人们只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过错即无责任”是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工业事故、公害事故的大量出现,要让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几乎不可能,各国基于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和保护弱者稳定社会的政策考虑,相继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原则是过错原则的例外规定,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意思就是说,无论行为人没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行为人需要承担责任,他就得承担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这里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的时候,并没有以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为条件。该条第一款第二项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

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里也没有把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作为赔偿的条件。

可见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承担的就是无过错责任。

问:既然机动车对行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为什么大多数案件还要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比例呢?

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还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把这些法律规定放在一起看,我们就能明白,机动车驾驶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也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他们承担责任的方式就是减轻机动车驾驶员的赔偿责任。要想减轻机动车驾驶员的赔偿责任,就需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个证明责任应由机动车方承担,如果机动车方不能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就不能减轻他的赔偿责任。

问:这起案件中交警部门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诉讼中,郑某说:我在事故中没有过错,没有过错也就没有责任,如果一定要我赔偿,我的车有保险,也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说,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赔偿责任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现在投保人没有过错,投保人都不需要赔偿,保险公司就更不需要赔偿了。

法院认为:本起事故的起因是一起意外事件,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 这里的过错是指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均无违法之处,但双方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还是有因果关系的,并且各自行为所起作用也不相同。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对事件的经过描述为:钱某因意外原因导致自行车失去平衡突然倒地,

在此过程中,钱某身体与郑某驾驶的货车左侧油箱接触,随后钱某被大货车左后轮碾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从事故认定书对事故的描述可以看出,钱某骑自行车失去平衡突然倒地是双方接触的原因,也是钱某随后被碾压致死的原因之一,钱某的行为对引发此起意外事件具有主动性。

钱某与大货车的接触点在大货车的左后部,大货车驾驶员在正常前进过程中对其车辆后部瞬间发生的意外事件很难采取紧急避免措施,郑某的行为对此意外事件的发生具有被动性。

两者比较,钱某的行为对此起意外事件结果的作用明显大于郑某的行为。

法院同时考虑到: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所有人在获得高速运输工具带来利益的同时,对伴随高速运输工具产生的一般风险应承担较多的义务。综合评价上述因素,体现公平原则,机动车一方应对钱某的死亡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于是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交通事故损失11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交通事故损失10万元;郑某赔偿李某交通事故损失6500元。

问:在这起事故中,郑某并没有过错,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为什么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大家首先想到的问题是谁的责任大,这里的责任与当事人的过错是紧密联系的,

按照一般的侵权责任原理,过错越大,承担的赔偿责任就越多,过错越小,承担的赔偿责任就越少,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也需要承担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 问:什么是无过错责任?

答:无过错责任的意思是,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在传统的法律规则中,人们只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过错即无责任”是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工业事故、公害事故的大量出现,要让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几乎不可能,各国基于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和保护弱者稳定社会的政策考虑,相继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原则是过错原则的例外规定,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意思就是说,无论行为人没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行为人需要承担责任,他就得承担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这里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的时候,并没有以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为条件。该条第一款第二项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

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里也没有把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作为赔偿的条件。

可见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承担的就是无过错责任。

问:既然机动车对行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为什么大多数案件还要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比例呢?

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还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把这些法律规定放在一起看,我们就能明白,机动车驾驶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也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他们承担责任的方式就是减轻机动车驾驶员的赔偿责任。要想减轻机动车驾驶员的赔偿责任,就需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个证明责任应由机动车方承担,如果机动车方不能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就不能减轻他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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