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较窄,保险能力弱。失业保险的范围主要是在国有企业中,现在,虽然一些地方政府将范围扩大到非国有企业,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而多数非国有企业的员工却还没有纳入失业保险的范畴。
2.统筹层次低。统筹层次越高,社会保险的互济性就越有保证。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绝大部分是由市县统筹,而从实行失业保险的国家看,大 部分是由国家一级统筹。
3.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不足,管理不善。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是企业缴费,国家财政在特殊情况下提供补贴。实际上,国家财政补贴的情况几乎没有发生过。 基金监督机制不健全,据调查,许多地区提取的管理费用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2%的标准,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现象也比较严重。
4.再就业难以落实。一些地方的失业救济和促进再就业工作相互脱节,在不少失业人员中还存在着“三不就(非国有不就、非机关不就、待遇不高不就)”的择业观念.
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1、必须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加大保障力度。社会保险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几乎覆盖了全社会所有企业的职工。要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失业保险制度。必须打破两个壁垒:一是所有制界限,二是城乡界限。我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乡镇企业就业的人数已达到
1.13亿,要将这么大一块劳动力排除在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外显然是不合理的。
2.扩大个人承担份额,我国由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方面作为承受失业主体,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筹集失业保险基金较为适宜。扩大失业保险中个人承担的份额,是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
3.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建立并尽快完善“省级统筹,中央调剂”的目标运行模式,这样不仅可以保证资金的集中程度,又能减少管理环节。
4.强化失业者的再就业。根据我国情况,要从根本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必须和再就业工程密切结合起来。在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上,应当实行递减制。
5.完善有关失业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配套条件。(1)体制上的衔接。 (2)完善统计指标体系。(3)健全法制。
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较窄,保险能力弱。失业保险的范围主要是在国有企业中,现在,虽然一些地方政府将范围扩大到非国有企业,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而多数非国有企业的员工却还没有纳入失业保险的范畴。
2.统筹层次低。统筹层次越高,社会保险的互济性就越有保证。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绝大部分是由市县统筹,而从实行失业保险的国家看,大 部分是由国家一级统筹。
3.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不足,管理不善。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是企业缴费,国家财政在特殊情况下提供补贴。实际上,国家财政补贴的情况几乎没有发生过。 基金监督机制不健全,据调查,许多地区提取的管理费用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2%的标准,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现象也比较严重。
4.再就业难以落实。一些地方的失业救济和促进再就业工作相互脱节,在不少失业人员中还存在着“三不就(非国有不就、非机关不就、待遇不高不就)”的择业观念.
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1、必须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加大保障力度。社会保险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几乎覆盖了全社会所有企业的职工。要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失业保险制度。必须打破两个壁垒:一是所有制界限,二是城乡界限。我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乡镇企业就业的人数已达到
1.13亿,要将这么大一块劳动力排除在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外显然是不合理的。
2.扩大个人承担份额,我国由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方面作为承受失业主体,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筹集失业保险基金较为适宜。扩大失业保险中个人承担的份额,是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
3.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建立并尽快完善“省级统筹,中央调剂”的目标运行模式,这样不仅可以保证资金的集中程度,又能减少管理环节。
4.强化失业者的再就业。根据我国情况,要从根本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必须和再就业工程密切结合起来。在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上,应当实行递减制。
5.完善有关失业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配套条件。(1)体制上的衔接。 (2)完善统计指标体系。(3)健全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