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被恶意抢注了怎么办?-[绿狗法律攻略]

域名被恶意抢注了怎么办?

--【绿狗法律攻略】

一、什么是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不同于抢先注册。域名注册通常遵循“先来先注册”原则,所谓抢先注册是指,域名由最先提出注册申请者所有和使用。而恶意抢注则指域名的注册者注册域名,并非为了得到和使用,而是为了牟取不当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域名。

二、如何认定恶意抢注?

(一)恶意抢注国内域名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域名注册者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

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二)恶意抢注国际域名的认定通用顶级域名(.com、.net、.org,也称为国际域名)由美国政府控制,发生国际域名争议时,需要参照美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来处理恶意抢注国际域名事件。

目前通用顶级域名由美国政府指定的ICANN来管理。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UDRP),这个政策与《域名注册协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补充规则一起作为域名争议政策。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4节a项规定:提起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提起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

2、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

3、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b项规定了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

1、有证据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竞争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期从中获得额外价值;

2、根据域名持有人的行为可以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为了

阻止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持有人通过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联网络上反映其商标;

3、域名持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坏竞争者的正常业务;

4、域名持有人目的是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标记的混淆,以诱使互联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者其他联机地址,并从中牟利。

需要指出的是,上面政策中所提到的商标或服务标记是指在美国注册的商标或服务标记。

三、域名抢注争议有哪些解决途径?

(一)行政途径

用行政处理机制解决域名抢注纠纷,有方便、及时、廉价等优点。各国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一般是民间机构,我国也不例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是经由CNNIC认可与授权的机构,其主要适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五条第1款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1)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

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其他恶意的情形。”同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也对争议处理有严格的期间限制,具有快捷方便的特点。

(二)司法解决途径

相对行政处理机制来说,司法解决是较传统的途径,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因此,司法途径是当前最普遍的域名争议解决途径。因为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恶意抢注的成文法律,法院一般认为抢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援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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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其他恶意的情形。”同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也对争议处理有严格的期间限制,具有快捷方便的特点。

(二)司法解决途径

相对行政处理机制来说,司法解决是较传统的途径,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因此,司法途径是当前最普遍的域名争议解决途径。因为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恶意抢注的成文法律,法院一般认为抢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援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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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不同于抢先注册。域名注册通常遵循“先来先注册”原则,所谓抢先注册是指,域名由最先提出注册申请者所有和使用。而恶意抢注则指域名的注册者注册域名,并非为了得到和使用,而是为了牟取不当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域名。

二、如何认定恶意抢注?

(一)恶意抢注国内域名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域名注册者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

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二)恶意抢注国际域名的认定通用顶级域名(.com、.net、.org,也称为国际域名)由美国政府控制,发生国际域名争议时,需要参照美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来处理恶意抢注国际域名事件。

目前通用顶级域名由美国政府指定的ICANN来管理。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UDRP),这个政策与《域名注册协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补充规则一起作为域名争议政策。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4节a项规定:提起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提起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

2、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

3、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b项规定了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

1、有证据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竞争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期从中获得额外价值;

2、根据域名持有人的行为可以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为了

阻止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持有人通过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联网络上反映其商标;

3、域名持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坏竞争者的正常业务;

4、域名持有人目的是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标记的混淆,以诱使互联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者其他联机地址,并从中牟利。

需要指出的是,上面政策中所提到的商标或服务标记是指在美国注册的商标或服务标记。

三、域名抢注争议有哪些解决途径?

(一)行政途径

用行政处理机制解决域名抢注纠纷,有方便、及时、廉价等优点。各国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一般是民间机构,我国也不例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是经由CNNIC认可与授权的机构,其主要适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五条第1款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1)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

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其他恶意的情形。”同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也对争议处理有严格的期间限制,具有快捷方便的特点。

(二)司法解决途径

相对行政处理机制来说,司法解决是较传统的途径,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因此,司法途径是当前最普遍的域名争议解决途径。因为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恶意抢注的成文法律,法院一般认为抢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援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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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其他恶意的情形。”同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也对争议处理有严格的期间限制,具有快捷方便的特点。

(二)司法解决途径

相对行政处理机制来说,司法解决是较传统的途径,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因此,司法途径是当前最普遍的域名争议解决途径。因为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恶意抢注的成文法律,法院一般认为抢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援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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