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一、经济法的体系与渊源圈
(-)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有如下划分: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
(二)经济法的渊源【2011年单选题】
关于经济法的渊源,考生可以从制定主体的角度理解和归纳,列表说明:
表1.1经济法的渊源
【例题1·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
A.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B.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C.财政部颁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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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依法享有权利或权力、承担相应义务者
B.企业内部组织不能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C.国家机关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D.非法人团体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界定。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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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1)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
(2)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
【例题3·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宏观调控权的是( )。
A.财政收入权
B.货币发行权
C.金融市场规制权
D.利率调整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选项C属于市场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
①调制立法权主要由立法机关独自享有,也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分享;调制执法权往往采取集中的模式,主要由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来分别行使。
【提示】例如,财税调控权-般由国家财税部门来行使,金融调控权-般由中央银行来行使等。
②同-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提示】例如,发改委既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又有规范具体市场价格的权力。因而不宜说某类主体就-定只有宏观调控权或市场规制权。
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由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因而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1)市场主体享有接受或拒绝非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的权利。
(2)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种自由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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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场对策权”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例题4·判断题】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种强制性权利。(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接受调控和规制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种“自由权”。
三、法律行为掌握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1.法律行为的概念【2013年多选题】
这里所述的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2.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有效要件和形式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形式有效要件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视听资料形式;(4)沉默形式。
【提示1】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来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提示2】-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般书面形式。
【提示3】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表1.3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经济法主体 分类 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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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因为“条件”是“可能”发生。
【例题5·单选题】上海某夫妻的儿子在北京读大学,夫妻俩将自己在上海的房屋出租给某人居住。双方约定,如果该夫妻的儿子毕业后分回上海,则租赁关系终止。该法律行为属于( )。
A.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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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D.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由于题目中是当条件成就时,租赁关系终止,所以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四)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1)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其中(1)
、(2)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5)为“意思表示不真实”;(6)~(8)为“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表1.4“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五)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可以选择变更或撤销,也可以选择不变更和不撤销。如果当www.topsage.com 第6页,共20页
事人不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则属于有效的行为,只有申请撤销且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才没有法律效力。该行为-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举例】A、B企业于2013年1月1日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B企业在1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于是B企业在1月20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1月30 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合同。关于合同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
(1)该合同在1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
(2)该合同在1月30日被撤销后,白1月1 日起无效。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3.撤销权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链接】《合同法》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例题6·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方以欺诈、www.topsage.com 第7页,共20页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代理掌握
(-)代理的概念与分类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种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链接1】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链接2】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种类【2013年单选题】
(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产生代理权。
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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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理——基于法律规定产生代理权。 法定代理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基于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
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
【提示】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代理权的滥用
滥用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同-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项民事活动。
【举例】如果A受甲的委托买入-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50~100万元),同时A又受乙的委托卖出-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50~100万元)。如果A分别以甲、乙的名义签订了90万元的买卖合同,则A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因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甲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民事行为时,很难有效地同时保护两个委托方的利益。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1.5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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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无权代理不-定是无效代理;滥用代理权是无效代理。 五、仲裁圈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4.-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示】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与人身有关的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提示】上述情形即使双方自愿,也不能仲裁。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提示】劳动争议仲裁由隶属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目前多由设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处理。
【例题7.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的是( )。
A.甲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两企业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两人的继承遗产纠纷
D.甲、乙两对夫妇间的收养合同纠纷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www.topsage.com 第10页,共20页
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而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不能提请仲裁;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举例】两个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事先就该合同签订书面仲裁协议。如果因为合同的纠纷导致-方依法解除了合同,这种情况下,仲裁协议还是有效的。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依然有权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提起仲裁。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2013年单选题】
【提示】A与B达成了买卖合同,后A通过欺诈方式与B达成了仲裁协议,B清醒后肯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不认同,因此这里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的是仲裁协议本身,而非买卖合同的争议。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可理解为买卖合同争议解决之前的“小插曲”。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提示】A与B协商-致签订了仲裁协议(双方对其效力均没有异议),主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后,A“装傻”假装没有签订仲裁协议,“背后玩阴”直接向人民法院对B提起诉讼,B知道后有两个选择:-是戳穿A的“丑恶嘴脸”,即在“首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二是与A-起“装傻”踏上诉讼的不归路(首次开庭后无法逆转),而此前双方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在家里“压箱子底儿”,人民法院不管,该案件会通过诉讼继续审理。
【例题8·单选题】甲、乙发生合同纠纷,继而对双方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效力发生争议。甲提请丙仲裁委员会确认仲裁协议有效,乙提请丁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关于确定该仲裁协议效力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应由丙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
B.应由丁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
C.应根据甲、乙提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时间先后来确定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或丁法院裁定
D.该仲裁协议自然失效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仲裁程序
1.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www.topsage.com 第11页,共20页
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4.仲裁-般不公开进行。
5.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2010年多选题】
【提示1】此处人民法院行使的是执行权,而非审判权,与“-裁终局”原则并不矛盾。
【提示2】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7.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例题9·单选题】甲、乙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甲选定A仲裁员,乙选定B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名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当采取的做法是( )。
A.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B.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C.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D.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裁决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裁决。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本题中,如果3名仲裁员产生3种不同意见。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六、诉讼熟悉
(-)诉讼管辖
表1.6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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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程序
1.第-审程序
第-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1)普通程序
①起诉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②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提示】答辩是被告的-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③开庭审理-般都公开进行,但遇下列情况时不公开进行审理: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人独任审理。
2.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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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牛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013年判断题】
【提示】二审程序,是针对“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再审程序,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4.执行程序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日起计算,双方或者-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表1.7民事诉讼与经济仲裁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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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其实体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013年单选题】
【提示1】债权人起诉后,法院不应当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裁判;要看“债务人”是否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则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如果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对此主动审查,债权人就没有丧失胜诉权。
【提示2】当事人在-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①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③长期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www.topsage.com 第15页,共20页
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链接】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涉及教材第四章有关保险合同的内容)
④最长诉讼时效。权利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起算有不同的情况:
①附条件的或者附期限的债的诉讼时效,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②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③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则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④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提示】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⑤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举例】A与B约定,A应对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B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即为“不作为义务”,但如果A将B的商业秘密公之于众,即违反了“不作为义务”,此时应自债权人B得知或应当得知A公开其秘密之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⑥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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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依下列规定计算: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算;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输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算;因运输期间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⑧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提示】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举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992年1月1日,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1)如果乙公司于2002年1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则应当在2002年1月1日~2004年1月1日2年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2)如果乙公司于2013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天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第2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92年1月1日~2012年1月1日),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如果乙公司于2011年12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天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次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如果乙公司于2012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92年1月1日~2012年1月1日),人民法院也不予保护。
【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撤销权的期间: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题10·单选题】甲将-工艺品寄存乙处。2011年2月10日,乙告知甲寄存的工艺品丢失。2011年8月2日,乙找到了丢失的工艺品并将其归还给甲,甲发现工艺品损毁严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自2011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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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自2011年8月2日至2012年8月2日
C.自2011年2月10日至2013年2月10日
D.自2011年8月2日至2013年8月2日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扣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并且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本题中,虽然寄存的工艺品被丢失,但在2011年8月2日时又被找到,甲当天知道工艺品严重毁损,因此情形应属于“寄存财物被损毁”,基于该事实,应从2011年8月2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1年,则诉讼时效期间为2011年8月2日至2012年8月2日。
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举例1】2010年6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0年10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即2010年6月5日~2011年6月5日);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即2010年12月5日~2011年6月5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等),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在2010年10月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举例2】2013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4年4月1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即2013年5月5日~2014年5月5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即2013年11月5日~2014年5月5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等),则可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问顺延20天,所以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013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25日。
【举例3】2013年1月1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3年6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www.topsage.com 第18页,共20页
定,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即2013年1月1日~2014年1月1日;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2013年7月1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在2013年6月20日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只有进入7月1日后的10天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例题11·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B.诉讼时效中止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举例1】2013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A企业在2014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B银行于2014年6月1日对A企业提起诉讼,则B银行于2014年6月1日对A企业提起诉讼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举例2】2013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A企业在2014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2014年5月10日B银行向A企业提出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求,则2014年5月10日B银行向A企业提出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求的行为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举例3】2013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A企业在www.topsage.com 第19页,共20页
2014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未能偿还借款本息,A企业于2014年5月16日同意偿还借款,则A企业于2014年5月16日同意偿还借款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方同意履行义务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表1.8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由人民法院对已结束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予以延长。诉讼时效延长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期间。
【提示】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 本章小结
本章内容以理论性内容为主,教材主要内容包括三大部分:法律行为、代理、仲裁与诉讼。这些知识点在客观题中较易考查,也有可能结合后面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等章节设置在主观题中,需要准确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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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一、经济法的体系与渊源圈
(-)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有如下划分: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
(二)经济法的渊源【2011年单选题】
关于经济法的渊源,考生可以从制定主体的角度理解和归纳,列表说明:
表1.1经济法的渊源
【例题1·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
A.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B.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C.财政部颁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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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依法享有权利或权力、承担相应义务者
B.企业内部组织不能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C.国家机关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D.非法人团体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界定。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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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1)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
(2)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
【例题3·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宏观调控权的是( )。
A.财政收入权
B.货币发行权
C.金融市场规制权
D.利率调整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选项C属于市场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
①调制立法权主要由立法机关独自享有,也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分享;调制执法权往往采取集中的模式,主要由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来分别行使。
【提示】例如,财税调控权-般由国家财税部门来行使,金融调控权-般由中央银行来行使等。
②同-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提示】例如,发改委既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又有规范具体市场价格的权力。因而不宜说某类主体就-定只有宏观调控权或市场规制权。
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由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因而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1)市场主体享有接受或拒绝非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的权利。
(2)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种自由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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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场对策权”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例题4·判断题】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种强制性权利。(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接受调控和规制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种“自由权”。
三、法律行为掌握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1.法律行为的概念【2013年多选题】
这里所述的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2.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有效要件和形式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形式有效要件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视听资料形式;(4)沉默形式。
【提示1】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来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提示2】-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般书面形式。
【提示3】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表1.3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经济法主体 分类 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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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因为“条件”是“可能”发生。
【例题5·单选题】上海某夫妻的儿子在北京读大学,夫妻俩将自己在上海的房屋出租给某人居住。双方约定,如果该夫妻的儿子毕业后分回上海,则租赁关系终止。该法律行为属于( )。
A.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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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D.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由于题目中是当条件成就时,租赁关系终止,所以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四)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1)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其中(1)
、(2)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5)为“意思表示不真实”;(6)~(8)为“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表1.4“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五)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可以选择变更或撤销,也可以选择不变更和不撤销。如果当www.topsage.com 第6页,共20页
事人不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则属于有效的行为,只有申请撤销且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才没有法律效力。该行为-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举例】A、B企业于2013年1月1日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B企业在1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于是B企业在1月20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1月30 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合同。关于合同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
(1)该合同在1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
(2)该合同在1月30日被撤销后,白1月1 日起无效。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3.撤销权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链接】《合同法》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例题6·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方以欺诈、www.topsage.com 第7页,共20页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代理掌握
(-)代理的概念与分类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种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链接1】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链接2】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种类【2013年单选题】
(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产生代理权。
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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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理——基于法律规定产生代理权。 法定代理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基于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
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
【提示】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代理权的滥用
滥用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同-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项民事活动。
【举例】如果A受甲的委托买入-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50~100万元),同时A又受乙的委托卖出-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50~100万元)。如果A分别以甲、乙的名义签订了90万元的买卖合同,则A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因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甲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民事行为时,很难有效地同时保护两个委托方的利益。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1.5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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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无权代理不-定是无效代理;滥用代理权是无效代理。 五、仲裁圈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4.-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示】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与人身有关的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提示】上述情形即使双方自愿,也不能仲裁。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提示】劳动争议仲裁由隶属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目前多由设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处理。
【例题7.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的是( )。
A.甲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两企业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两人的继承遗产纠纷
D.甲、乙两对夫妇间的收养合同纠纷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www.topsage.com 第10页,共20页
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而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不能提请仲裁;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举例】两个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事先就该合同签订书面仲裁协议。如果因为合同的纠纷导致-方依法解除了合同,这种情况下,仲裁协议还是有效的。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依然有权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提起仲裁。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2013年单选题】
【提示】A与B达成了买卖合同,后A通过欺诈方式与B达成了仲裁协议,B清醒后肯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不认同,因此这里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的是仲裁协议本身,而非买卖合同的争议。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可理解为买卖合同争议解决之前的“小插曲”。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提示】A与B协商-致签订了仲裁协议(双方对其效力均没有异议),主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后,A“装傻”假装没有签订仲裁协议,“背后玩阴”直接向人民法院对B提起诉讼,B知道后有两个选择:-是戳穿A的“丑恶嘴脸”,即在“首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二是与A-起“装傻”踏上诉讼的不归路(首次开庭后无法逆转),而此前双方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在家里“压箱子底儿”,人民法院不管,该案件会通过诉讼继续审理。
【例题8·单选题】甲、乙发生合同纠纷,继而对双方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效力发生争议。甲提请丙仲裁委员会确认仲裁协议有效,乙提请丁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关于确定该仲裁协议效力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应由丙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
B.应由丁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
C.应根据甲、乙提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时间先后来确定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或丁法院裁定
D.该仲裁协议自然失效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仲裁程序
1.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www.topsage.com 第11页,共20页
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4.仲裁-般不公开进行。
5.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2010年多选题】
【提示1】此处人民法院行使的是执行权,而非审判权,与“-裁终局”原则并不矛盾。
【提示2】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7.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例题9·单选题】甲、乙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甲选定A仲裁员,乙选定B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名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当采取的做法是( )。
A.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B.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C.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D.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裁决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裁决。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本题中,如果3名仲裁员产生3种不同意见。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六、诉讼熟悉
(-)诉讼管辖
表1.6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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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程序
1.第-审程序
第-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1)普通程序
①起诉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②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提示】答辩是被告的-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③开庭审理-般都公开进行,但遇下列情况时不公开进行审理: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人独任审理。
2.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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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牛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013年判断题】
【提示】二审程序,是针对“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再审程序,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4.执行程序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日起计算,双方或者-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表1.7民事诉讼与经济仲裁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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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其实体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013年单选题】
【提示1】债权人起诉后,法院不应当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裁判;要看“债务人”是否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则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如果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对此主动审查,债权人就没有丧失胜诉权。
【提示2】当事人在-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①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③长期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www.topsage.com 第15页,共20页
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链接】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涉及教材第四章有关保险合同的内容)
④最长诉讼时效。权利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起算有不同的情况:
①附条件的或者附期限的债的诉讼时效,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②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③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则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④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提示】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⑤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举例】A与B约定,A应对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B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即为“不作为义务”,但如果A将B的商业秘密公之于众,即违反了“不作为义务”,此时应自债权人B得知或应当得知A公开其秘密之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⑥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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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依下列规定计算: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算;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输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算;因运输期间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⑧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提示】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举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992年1月1日,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1)如果乙公司于2002年1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则应当在2002年1月1日~2004年1月1日2年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2)如果乙公司于2013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天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第2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92年1月1日~2012年1月1日),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如果乙公司于2011年12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天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次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如果乙公司于2012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92年1月1日~2012年1月1日),人民法院也不予保护。
【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撤销权的期间: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题10·单选题】甲将-工艺品寄存乙处。2011年2月10日,乙告知甲寄存的工艺品丢失。2011年8月2日,乙找到了丢失的工艺品并将其归还给甲,甲发现工艺品损毁严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自2011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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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自2011年8月2日至2012年8月2日
C.自2011年2月10日至2013年2月10日
D.自2011年8月2日至2013年8月2日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扣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并且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本题中,虽然寄存的工艺品被丢失,但在2011年8月2日时又被找到,甲当天知道工艺品严重毁损,因此情形应属于“寄存财物被损毁”,基于该事实,应从2011年8月2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1年,则诉讼时效期间为2011年8月2日至2012年8月2日。
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举例1】2010年6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0年10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即2010年6月5日~2011年6月5日);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即2010年12月5日~2011年6月5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等),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在2010年10月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举例2】2013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4年4月1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即2013年5月5日~2014年5月5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即2013年11月5日~2014年5月5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等),则可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问顺延20天,所以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013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25日。
【举例3】2013年1月1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3年6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www.topsage.com 第18页,共20页
定,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即2013年1月1日~2014年1月1日;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2013年7月1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在2013年6月20日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只有进入7月1日后的10天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例题11·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B.诉讼时效中止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举例1】2013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A企业在2014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B银行于2014年6月1日对A企业提起诉讼,则B银行于2014年6月1日对A企业提起诉讼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举例2】2013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A企业在2014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2014年5月10日B银行向A企业提出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求,则2014年5月10日B银行向A企业提出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求的行为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举例3】2013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A企业在www.topsage.com 第19页,共20页
2014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未能偿还借款本息,A企业于2014年5月16日同意偿还借款,则A企业于2014年5月16日同意偿还借款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方同意履行义务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表1.8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由人民法院对已结束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予以延长。诉讼时效延长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期间。
【提示】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 本章小结
本章内容以理论性内容为主,教材主要内容包括三大部分:法律行为、代理、仲裁与诉讼。这些知识点在客观题中较易考查,也有可能结合后面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等章节设置在主观题中,需要准确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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