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山东省旅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以及被旅游系统评定旅游服务等级的涉旅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

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实行安全工作责任考核“一票否决”制度。

第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

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第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的职责:

(一)督促、检查旅行社落实旅游安全制度和措施。督促旅行社企业签订包车合同,租(使)用合法车船;建立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等;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星级饭店、A级景区等涉旅企业的安全管理,做到未获得卫生、质监、消防等部门认证许可或认证许可过期的涉旅企业,不被推荐、评定、复核通过相应等级资质;

(三)组织、实施旅游安全及应急救援教育和宣传,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护能力;

(四)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

(五)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反复公布值班电话,依法受理、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各类旅游安全突发事件。

第三章 旅游安全检查

第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安全检查制度化,适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即在重要节庆、活动和假期等时段开展定期检查;并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或结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业务工作开展不定期旅游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条 旅游安全检查工作按照“四不两直” (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原则进行,每时每地检查后,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对象为由旅游系统有关组织机构审核批准并给予相关资质的涉旅企业,包括全省的旅行社、星级饭店以及A级景区等。

第十二条 旅行社企业安全检查内容:

(1)旅行社安全制度建立情况;

(2)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员工安全培训情况,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上报等规定的了解掌握情况;

(4)应急预案建立以及演练情况;

(5)旅游用车情况(是否签订用车合同以及相关备案资料)。

第十三条 星级饭店企业安全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认证许可情况:是否有消防部门验收颁发的有效消防安全合格证;饭店进行改造装修后是否重新验收合格;

(2)食品卫生许可情况:是否有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电梯、锅炉等设施设备检验合格情况:是否通过质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发放的相关设施设备安全检验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第十四条 A级景区安全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认证许可情况:景区内室内公共聚集场所是否有消防部门验收颁发的有效消防安全合格证;场所进行改造装修后是否重新验收合格;

(2)景区内酒店、餐饮设施食品卫生许可情况:是否有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娱乐设施设备检验合格情况:是否通过质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发放的相关设施设备安全检验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旅游团队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导游员应当立即拨打救援电话进行现场急救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报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涉及以下情况的,应当在2小时内按照规定将事故情况报省旅游局。1、境外安全事故;2、涉及外国人、港澳台地区人员安全事故;3、涉及学生、儿童等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4、死亡(含失踪)3人或重伤10人以上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旅行社的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重大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具体情况随时跟进,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漏报或超过规定时限报告事故;

(二) 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或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

第十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涉及以下情况的,应当在2小时内按照规定将事故情况报省旅游局。1、境外安全事故;2、涉及外国人、港澳台地区人员安全事故;3、涉及学生、儿童等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4、死亡(含失踪)3人或重伤10人以上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旅行社的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重大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具体情况随时跟进,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漏报或超过规定时限报告事故;

(二) 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或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

容。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对旅游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等行为的,有权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旅游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本规定自2014年5月26日起施行。

附件:1、旅行社安全检查记录表 2、星级饭店安全检查记录表 3、A级景区检查记录表 4、旅游安全事故报告范本

附件1:

旅行社安全检查记录表

旅行社名称: 检查时间:

附件2:

星级饭店安全检查记录表

星级饭店名称: 检查时间:

附件3:

A级景区安全检查记录表

A级景区名称: 检查时间:

附件4:

旅游安全事故报告范本

XX旅行社“X(月)•X(日)”安全事故报告

X年X月X日X时X分,X地XX旅行社XX团队在X(道路、饭店、景区等地点)发生X(交通、火灾、食物中毒等)事故,造成X人(死亡、重伤、失踪等损失),事故原因(事故经过、不详、有待调查等)。目前,……(事故现场情况:正在救援、送往医院、抢救等),……(单位领导、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情况)。

报告单位

X年X月X日

山东省旅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以及被旅游系统评定旅游服务等级的涉旅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

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实行安全工作责任考核“一票否决”制度。

第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

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第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的职责:

(一)督促、检查旅行社落实旅游安全制度和措施。督促旅行社企业签订包车合同,租(使)用合法车船;建立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等;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星级饭店、A级景区等涉旅企业的安全管理,做到未获得卫生、质监、消防等部门认证许可或认证许可过期的涉旅企业,不被推荐、评定、复核通过相应等级资质;

(三)组织、实施旅游安全及应急救援教育和宣传,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护能力;

(四)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

(五)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反复公布值班电话,依法受理、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各类旅游安全突发事件。

第三章 旅游安全检查

第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安全检查制度化,适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即在重要节庆、活动和假期等时段开展定期检查;并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或结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业务工作开展不定期旅游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条 旅游安全检查工作按照“四不两直” (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原则进行,每时每地检查后,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对象为由旅游系统有关组织机构审核批准并给予相关资质的涉旅企业,包括全省的旅行社、星级饭店以及A级景区等。

第十二条 旅行社企业安全检查内容:

(1)旅行社安全制度建立情况;

(2)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员工安全培训情况,对《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上报等规定的了解掌握情况;

(4)应急预案建立以及演练情况;

(5)旅游用车情况(是否签订用车合同以及相关备案资料)。

第十三条 星级饭店企业安全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认证许可情况:是否有消防部门验收颁发的有效消防安全合格证;饭店进行改造装修后是否重新验收合格;

(2)食品卫生许可情况:是否有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电梯、锅炉等设施设备检验合格情况:是否通过质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发放的相关设施设备安全检验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第十四条 A级景区安全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认证许可情况:景区内室内公共聚集场所是否有消防部门验收颁发的有效消防安全合格证;场所进行改造装修后是否重新验收合格;

(2)景区内酒店、餐饮设施食品卫生许可情况:是否有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娱乐设施设备检验合格情况:是否通过质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发放的相关设施设备安全检验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旅游团队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导游员应当立即拨打救援电话进行现场急救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报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涉及以下情况的,应当在2小时内按照规定将事故情况报省旅游局。1、境外安全事故;2、涉及外国人、港澳台地区人员安全事故;3、涉及学生、儿童等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4、死亡(含失踪)3人或重伤10人以上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旅行社的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重大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具体情况随时跟进,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漏报或超过规定时限报告事故;

(二) 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或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

第十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涉及以下情况的,应当在2小时内按照规定将事故情况报省旅游局。1、境外安全事故;2、涉及外国人、港澳台地区人员安全事故;3、涉及学生、儿童等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4、死亡(含失踪)3人或重伤10人以上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旅行社的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重大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具体情况随时跟进,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漏报或超过规定时限报告事故;

(二) 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或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

容。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对旅游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等行为的,有权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旅游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本规定自2014年5月26日起施行。

附件:1、旅行社安全检查记录表 2、星级饭店安全检查记录表 3、A级景区检查记录表 4、旅游安全事故报告范本

附件1:

旅行社安全检查记录表

旅行社名称: 检查时间:

附件2:

星级饭店安全检查记录表

星级饭店名称: 检查时间:

附件3:

A级景区安全检查记录表

A级景区名称: 检查时间:

附件4:

旅游安全事故报告范本

XX旅行社“X(月)•X(日)”安全事故报告

X年X月X日X时X分,X地XX旅行社XX团队在X(道路、饭店、景区等地点)发生X(交通、火灾、食物中毒等)事故,造成X人(死亡、重伤、失踪等损失),事故原因(事故经过、不详、有待调查等)。目前,……(事故现场情况:正在救援、送往医院、抢救等),……(单位领导、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情况)。

报告单位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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