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的证明"证明了什么

在咱们这搭儿办一些事情,证明是断不可少的,譬如,证明“我爸(妈)是我爸(妈)”的“亲子关系证明”,证明自己光棍一个的“单身证明”,证明自己身无分文的“无收入证明”,甚至证明自己仍在人世的“未死亡证明”,等等。总之,无论是证明真、证明假,证明有、证明无,乃至证明生、证明死,都必须要经过证明这道坎儿。证明就证明吧,可在证明过程中却一再出现一些匪夷所思,甚或吊诡奇异之事。比如有位淮北女孩,因办理教师资格证,教育局要求女孩必须到居委会开具无犯罪证明,居委会要求必须派出所先开具无犯罪证明他们才能盖章,派出所要求必须需要无犯罪证明的单位(教育局)先出具要求无犯罪证明的证明,他们才能开无犯罪证明,教育局则表示不需要他们出具需要无罪证明的证明――证明复证明,至此,令被证明人陷入了一种哭笑不得的尴尬无解境地。

“证明的证明”,却证明了什么?

我不惮以恶意来推测这些职能部门单位,却也一直以为他们是在一丝不苟地严格依规行事,相关规条也确实要求前来办事的人提供相关证明相关部门单位才能办事。然而,且慢!就像有谁能够证明“我爸不是我爸”“我妈不是我妈”一样,又有谁怎么样才能证明“我爸是我爸”“我妈是我妈”?换句话说,就是那些要求“证明”的人,谁又能证明“你就是你”“办证的你就是你”?一些职能部门单位抱着看似规矩的“规矩”死抠乱拒,究竟是为了什么?某机场治安办负责人要求孩子“证明自己是自己”,最后交了40元就得以“证明”了;有位陈先生一家三口准备出境游,紧急联络人想填自己的母亲,需要书面证明他和他母亲是母子关系,费了半天周折,交了60元钱,结果就“证明他妈是他妈”了„„现实中如许的“个案”,也许就是答案之一;却也证明,在一些职能部门单位那里,办事人按“规矩”难以证明自己之事,大可以通过“钱”来“证明”的。

一些职能部门单位,由于自己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或对有些本可以通过部门单位之间协调沟通就能够证明的事情,却一推六二五,把来办事的人踢皮球似的踢来踢去,让办事人满世界去开“证明”的“证明”,看似蛮负责任,其实就是一种“懒政”行为。有的职能部门单位慑于破除四风的影响,担心办事不妥而惹事,索性就装糊涂不办事,其实就是一种“不为”行为。至于一些职能部门单位设置“沟坎”,变着法儿收费,交上钱就能“证明”的勾当,已不是“懒政”与“不为”了,而完全是一种顶风违纪行为。

证明过多过滥过奇,大多源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各自为政以及多年以前的陈规。实际上,很多证明已经脱离了社会发展实际的需要,而不少事情也已完全不再需要“证明”。比如,一个社区内所属的居民,谁是爹谁是儿、谁是谁的娘等,原本公安机关就已登记在案了,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实现信息共享,却非得让办事人一家家地盖公章从头证明起,看似循规蹈矩,实际上是把本部门本单位该厘清的事推给了办事群众,变相为群众办事设置壁垒沟壑。这也证明,有些职能部门单位因循守旧,跟不上深化改革的需求,必须通过深化改革祛除权力部门化的顽疾,列出部门单位自身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让群众知道并明白遇事有哪些证必须办、由谁负责办、具体怎么办、办不好谁担责等。现在,办公条件如此优越,技术手段这么先进,信息共享几乎唾手可得,有些必须的“证明”分分钟就可以办完――办不完,折腾办事人开具一个又一个证明的证明,只缘于有待打破的种种部门化的刻意设置的壁垒沟壑。

种种“证明的证明”,根本上证明了有些职能部门单位并没有真正把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出发点与立足点,而只是被他们写在了纸上、挂在了墙上而已。为群众办事,这里头根本没有多大的“学问”,有的,只是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态度”而已。群众在办事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无谓的证明的证明等奇异之事,只是证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态度”仍有问题而已。如此而已。

在咱们这搭儿办一些事情,证明是断不可少的,譬如,证明“我爸(妈)是我爸(妈)”的“亲子关系证明”,证明自己光棍一个的“单身证明”,证明自己身无分文的“无收入证明”,甚至证明自己仍在人世的“未死亡证明”,等等。总之,无论是证明真、证明假,证明有、证明无,乃至证明生、证明死,都必须要经过证明这道坎儿。证明就证明吧,可在证明过程中却一再出现一些匪夷所思,甚或吊诡奇异之事。比如有位淮北女孩,因办理教师资格证,教育局要求女孩必须到居委会开具无犯罪证明,居委会要求必须派出所先开具无犯罪证明他们才能盖章,派出所要求必须需要无犯罪证明的单位(教育局)先出具要求无犯罪证明的证明,他们才能开无犯罪证明,教育局则表示不需要他们出具需要无罪证明的证明――证明复证明,至此,令被证明人陷入了一种哭笑不得的尴尬无解境地。

“证明的证明”,却证明了什么?

我不惮以恶意来推测这些职能部门单位,却也一直以为他们是在一丝不苟地严格依规行事,相关规条也确实要求前来办事的人提供相关证明相关部门单位才能办事。然而,且慢!就像有谁能够证明“我爸不是我爸”“我妈不是我妈”一样,又有谁怎么样才能证明“我爸是我爸”“我妈是我妈”?换句话说,就是那些要求“证明”的人,谁又能证明“你就是你”“办证的你就是你”?一些职能部门单位抱着看似规矩的“规矩”死抠乱拒,究竟是为了什么?某机场治安办负责人要求孩子“证明自己是自己”,最后交了40元就得以“证明”了;有位陈先生一家三口准备出境游,紧急联络人想填自己的母亲,需要书面证明他和他母亲是母子关系,费了半天周折,交了60元钱,结果就“证明他妈是他妈”了„„现实中如许的“个案”,也许就是答案之一;却也证明,在一些职能部门单位那里,办事人按“规矩”难以证明自己之事,大可以通过“钱”来“证明”的。

一些职能部门单位,由于自己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或对有些本可以通过部门单位之间协调沟通就能够证明的事情,却一推六二五,把来办事的人踢皮球似的踢来踢去,让办事人满世界去开“证明”的“证明”,看似蛮负责任,其实就是一种“懒政”行为。有的职能部门单位慑于破除四风的影响,担心办事不妥而惹事,索性就装糊涂不办事,其实就是一种“不为”行为。至于一些职能部门单位设置“沟坎”,变着法儿收费,交上钱就能“证明”的勾当,已不是“懒政”与“不为”了,而完全是一种顶风违纪行为。

证明过多过滥过奇,大多源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各自为政以及多年以前的陈规。实际上,很多证明已经脱离了社会发展实际的需要,而不少事情也已完全不再需要“证明”。比如,一个社区内所属的居民,谁是爹谁是儿、谁是谁的娘等,原本公安机关就已登记在案了,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实现信息共享,却非得让办事人一家家地盖公章从头证明起,看似循规蹈矩,实际上是把本部门本单位该厘清的事推给了办事群众,变相为群众办事设置壁垒沟壑。这也证明,有些职能部门单位因循守旧,跟不上深化改革的需求,必须通过深化改革祛除权力部门化的顽疾,列出部门单位自身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让群众知道并明白遇事有哪些证必须办、由谁负责办、具体怎么办、办不好谁担责等。现在,办公条件如此优越,技术手段这么先进,信息共享几乎唾手可得,有些必须的“证明”分分钟就可以办完――办不完,折腾办事人开具一个又一个证明的证明,只缘于有待打破的种种部门化的刻意设置的壁垒沟壑。

种种“证明的证明”,根本上证明了有些职能部门单位并没有真正把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出发点与立足点,而只是被他们写在了纸上、挂在了墙上而已。为群众办事,这里头根本没有多大的“学问”,有的,只是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态度”而已。群众在办事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无谓的证明的证明等奇异之事,只是证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态度”仍有问题而已。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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