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货币与金融统计和货币金融统计手册的比较分析

中国货币与金融统计和MFSM 的比较分析

摘要:中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起步晚、基础差,且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深。近年来虽然有关部门加强了对货币金融统计的建设和改革,且在制度、方法、技术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中国对其研究时间不长,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同时,随着中国金融发展和对外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中国的金融统计体系与国际接轨是大势所趋。本介绍了中国的货币金融统计发展状况,对中国的货币金融统计体系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的《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MFSM )从框架设计、统计内容和机构部门分类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现状探讨了完善我国货币金融统计的思路。

关键词:货币与金融统计、发展现状、MFSM 、比较分析

一、中国货币与金融统计的发展状况

中国的金融统计的发展进程主要可以分为两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物质生产平衡表体系(MPS )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 )的转变。第二阶段是以由IMF 颁发的《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MFSM )为主的国际准则影响下的现今的统计体系。

第一阶段:1978年前,中国金融统计体系是建立在苏联模式下的高度集中统一的、以行政管理为主的金融体系基础上的,货币与金融统计主要以中国人民银行开展的综合信贷计划服务为主。1978年后,中国金融体系进行了重大的改革,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并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中心,以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为主题,保险、证券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此时,对于处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中国来说,金融统计体系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来的简单综合信贷计划服务统计、现金统计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涵盖全社会金融活动的金融统计体系已逐步形成。

直到2000年,中国基本完成了从MPS 向SNA 的成功转型,金融统计体系也按照SNA 逐步完善。这一时期,中国建立了相关统计的法律法规,为金融统计提供了法律保证。同时,中国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制度、全科目上报制度等,这些都是对金融统计方式的重大改革。

第二阶段:本阶段中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体系的发展主要是以IMF 于2000年颁发的MFSM 的标准为基础。同时随着SNA(2008)、CGMFS (2008)的相继出台,为中国金融统计制度的不断优化提供了可靠的方法指导。

从覆盖范围来看,现阶段中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已发展为了涵盖货币供应量统计、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资金流量统计等多角度的综合全面的统计体系,同时还辅之以企业景气调查、物价形势调查、储蓄问题调查等多项调查制度,形成了以货币银行统计为主体,金融市场统计为辅和以专项调查为补充的较为完备的货币与金融体系。

在与国际接轨以及数据披露方面来看,于2002年4月中国加入IMF 的GDDS (数据公布通用系统)后,在SNA 和IMF 制定的货币与金融统计原则框架内,我国货币与金融统计,也加快实现了按国际标准加工和披露金融统计数据的进程。

在信息网络建设方面,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以人民银行的货币银行统计为核心的、证监会的金融市场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国际收支统计为补充,以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及各家金融机构统计信息部门为补充的庞大的金融统计信息网络。

从货币与金融统计人员配备和法律法规保障来看,我国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统计人员队伍。同时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金融统计工作已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特别是2002年11 月1 日出台的《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为货币与金融统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中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发展道路。

二、中国货币与金融统计和MFSM 比较分析

1、整体框架的差异

虽然我国于2002年4月加入了IMF 的GDDS, 并按照MFSM 的货币与金融统计框架对数据的加工和披露进行了完善,但是由于我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起步晚,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深,且在各方面的制度不健全,我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的整体框架设计与MFSM 还是存在一定差距了。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见表1)。

我国货币与金融统计与MFSM 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我国统计指标设计是根据业务类型进行设定,而MFSM 则是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的需要进行设计的。我们知道,货币与金融统计是根据国民经济决定的金融运行过程建立的,是对金融运行的一个系统的描述。在进行货币与金融统计之前,必须对金融交易主体和交易对象进行分类。因此,机构单位与部门分类、金融资产分类、统计核算的基本准则、数据公布的标准都是货币与金融统计的前提。

我国在机构部门分类上,与MFSM 存在区别。我国的机构部门分为五个部分: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政府和住户,其他非常住单位则全部归为国外部门。而MFSM 中将机构部门划分为:金融公司、非金融公司、政府、住户以及为住户服务的非盈利机构,此外非常住单位归入国外部门。

表1 中国货币与金融统计与MFSM 的比较

2、具体指标差异分析

(1)股票和其他权益、保险专门准备金、金融衍生工具、其他应收/应付账款,这几项内容在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其他存款性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没有反映,在货币概览和银行概览中也如此。这主要与持有这些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并未纳入央行的货币统计机构门类中有直接关系。

(2)在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对政府债权可对应于股票以外的证券,对存款货币银行债权、对特定存款机构债权、对其他金融机构债权、对非金融机构债权,与MFSM 中的贷款项目相对应;目前已反映在报表中的金融工具项目,在定义和分类上与MFSM 也有区

别,比如在MFSM 中,广义货币负债中包括可转让存款,而在我国的报表中,“可转让存款”名目列在“不纳入广义货币的负债”栏下。

(3)货币供应量统计不能完全反映市场变化。MFSM 中是从金融资产、货币持有者和货币发行者三个方面来定义货币供应量的。然而至今为止,中国还是从货币层次,即M0、M1、M2和M3来定义货币供应量。随着金融的不断创新,如短期金融债券、商业票据、债券回购等模糊了金融工具的货币性,使传统货币口径计量的货币总量准确性下降。

3、差异的主要成因分析

(1)金融机构部门划分不够清晰

从上可知,我国机构部门的分类与MFSM 中存在一定差距(见表2),而真正导致我国货币统计框架与MFSM 产生重大差异在于金融机构部门的范围。这是由于货币统计中金融机构部门占了很大比重,因此,金融机构部门的不同分类会引起货币统计的差别。

目前我国货币银行统计在机构分类框架上与SNA 和MFSM 保持一致,分成三个基本帐户——三个金融子部门的资产负债表. 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两个合并帐户——货币当局概览和银行概览(见表3)。目前由人民银行主持的货币金融统计中,将货币统计的机构范围划分为中央银行、其他存款性公司、其他金融性公司,但处于转轨经济时期的我国某些金融活动仍处于萌芽时期,金融性公司次部门的具体分类处理上也面临着中国国情。伴随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新兴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被不断规范,如整顿后的信托投资公司已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其相应的部门分类也由其他存款性公司归入其他金融性公司。此外,一些新设立的机构职能和业务存在交叉,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行使的是行政管理机构职能,而其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为金融中介活动,导致对其机构分类处理面临实际困难。

表2 中国金融机构部门现行分类及对照

表3 货币统计框架比较

(2)金融资产分类不清晰

在金融资产的分类上,我国目前的金融资产分类并不清晰,与MFSM 的分类有一定差距。金融工具是融资双方的借贷媒介,金融工具对借款者来说是金融负债,对贷款者是金融资产。金融统计是对经济中所有部门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存量与流量的统计。因此,金融资产分类的不同也是导致我国货币金融统计与MFSM 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金融工具的统计不完善,即使有些已纳入统计的金融工具由于定义的差别也不具有直接的国际可比性。

(3)缺乏金融流量核算体系

金融统计比货币统计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它包括对国民经济总体中所有部门相互之间的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变动,以及这些部门与国外部门之间的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变动的统计,表现为金融流量的统计。金融流量统计包括金融交易、重估价以及资产物量变化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反映各机构部门间的金融交易统计是金融统计核算的重点,统计的内容是机构部门之间根据共同签订的协议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权的形成、清算或改变中产生的金融流量;重估价统计的是从金融资产和负债的价格变化及汇率变化中产生的金融流量;资产物量的变化统计的是从资产和负债的变化而不是从交易和重估价中产生的金融流量,包括贷款的冲销、资产的重新分类、特别提款权的分配和取消以及其他事件等。

我国实际上并没有进行MFSM 中所谓的金融统计,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统计习惯侧重于存量统计,并没有一套专门为资金流量统计设计的、由基本经济单位直接上报的资金数据收集系统,目前我们所进行的资金流量核算也只是利用我国已有的各种统计体系以及统计调查中的数据,按照资金流量核算的要求,进行加工,满足资金流量核算的数据需要。由于没有完整的金融统计核算体系,目前所编制的资金流量核算表并不能正确地反映金融存量变化的过程,导致分析人员获取信息不完整,影响利用金融数据进行分析。

(4)数据收集与公布系统不完善

公布统计数据的目的是向公众提供信息,信息的提供者(官方)必须得到用户的信赖,而统计机构的工作实践和程序的透明度是产生这种信任的关键因素。因此为了监督统计数据的完整性,GDDS 规定了四条检查规则:1)必须公布编制统计数据的条件和有关规定;2)关于数据公布前政府机构从内部获取数据的说明;3)政府部门在数据公布时的评述;4)提供数据修正方面的信息,并提前通知统计方法的重大修改。对于这部分内容,我们在执行中还有一定的不足,比如:我国金融统计数据在公布的同时,附有统计部门的数据说明,但未规定哪些部门有资格进行评论。对某些统计方法的重大改革,实施前公众几乎不知,宣传的力度不到位,我国对金融统计数据的修订政策有时进行概念性的说明,但几乎未公布过项目指标等细节,修订前后数据变动规模也仅限于一些总量指标,未涉及到细化指标。一方面,我国统计工作的法治意识还不健全,统计人员的素质相对较差,最终导致数据的可靠性不高。

三、中国货币与金融统计的改进方向

当前经济、金融环境正处于迅速的、大规模的转变之中,当前的金融统计和调查分析面临五个方面的变化,即金融机构和产品不断创新,金融体系正由银行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

变;我国对经济、金融的宏观调控采用更为市场化的政策与工具;后危机时代国际组织加快了金融统计改革步伐,我国统计工作也要提升参与国际合作的能力;货币政策执行和宏观审慎管理的有效性更加凸显评估经济主体行为的重要;新形势下央行履行金融宏观调控职能对调统系统的分析研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的金融统计,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需要。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也应从自身的具体情况出发,设计和发展符合中国的货币与金融体系,

(1)修订并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并建立完善的金融统计的基础数据体系

目前,我国的金融统计指标体系与MFSM 的指标体系并不十分吻合,应在原有的基础上根据MFSM 与GDDS 的要求,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使之具有国际可比性,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与MFSM 框架相对应的金融概览。此外,数据是货币与金融统计的重点,数据的不真实或不完善会直接导致统计质量的严重降低,这也是我国货币金融统计工作中最严重的缺陷。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金融统计的数据体系,确保各层数据的可比性与可行度,对各类指标统一口径,便于汇总。

(2)立法加强金融统计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完整性

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各项法律,特别是2011 年11 月《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出台为货币与金融统计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实施环境,为中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和保证统计数据的完整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性,在当前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金融统计需要得到全方位的监管,否则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也不能跟上国际货币与金融统计的步伐。因此,必须加强货币金融统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才能满足我国货币金融统计国际化的需求。

(3)大力推行和采用数据透明度标准

这有利于加快我国与国际经济的接轨进程。制定、传播和采纳国际公认的标准和准则,使各国经济金融信息的发布遵循同一个国际通行标准,使国际市场参与者彻底摆脱特定国家特殊统计实践的困扰,在同一数据透明度标准指导下,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经济决策,以加快经济全球化进程。我国要发展市场经济,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潮流中去,就非常有必要采用世界通行的标准和准则,这有利于加快我国与国际经济的接轨进程,有助于改善国际货币体系的架构及其运行,有效地提高国际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

(4)培养高素质的金融统计人才

我国货币金融统计发展的时间不长,甚至是统计学在我国也起步较晚,统计的法制观念

淡薄,依法统计意识不强,金融统计人才缺乏。货币与金融统计的数据都是层层汇总得到的,因此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深刻地影响了我国货币金融统计的可信度。所以必须重点培养高素质的金融统计人才,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及法制观念,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货币金融统计的发展。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 统计学院2011级 林琪竣

参考文献: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2002)》

[2]李正辉,基于MFS 的中国货币与金融统计体系国际接轨研究,统计教育,2007(4)

[3]汤清,邱慧卿,我国货币与金融统计和国际准则的比较

[4]张曦,我国货币与金融统计的现状分析,时代金融,2012(6)

[5]张沧丽,勾廷文,赵爱莉,我国金融统计工作现状与GDDS 的差距,金融教学与研究,2003(4)

[6]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课题组,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统计的国际比较与制度借鉴,华北金融,2006年增刊

[7]潘功胜:尽快构建高效的央行金融统计分析体系,金融时报,2013年2月26日

[8]欧阳胜银,货币与金融统计国际准则的比较及启示,湖南大学,2011年

[9]孔繁彬,对中国金融统计制度的讨论,中国统计,2012年02期

中国货币与金融统计和MFSM 的比较分析

摘要:中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起步晚、基础差,且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深。近年来虽然有关部门加强了对货币金融统计的建设和改革,且在制度、方法、技术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中国对其研究时间不长,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同时,随着中国金融发展和对外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中国的金融统计体系与国际接轨是大势所趋。本介绍了中国的货币金融统计发展状况,对中国的货币金融统计体系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的《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MFSM )从框架设计、统计内容和机构部门分类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现状探讨了完善我国货币金融统计的思路。

关键词:货币与金融统计、发展现状、MFSM 、比较分析

一、中国货币与金融统计的发展状况

中国的金融统计的发展进程主要可以分为两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物质生产平衡表体系(MPS )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 )的转变。第二阶段是以由IMF 颁发的《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MFSM )为主的国际准则影响下的现今的统计体系。

第一阶段:1978年前,中国金融统计体系是建立在苏联模式下的高度集中统一的、以行政管理为主的金融体系基础上的,货币与金融统计主要以中国人民银行开展的综合信贷计划服务为主。1978年后,中国金融体系进行了重大的改革,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并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中心,以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为主题,保险、证券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此时,对于处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中国来说,金融统计体系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来的简单综合信贷计划服务统计、现金统计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涵盖全社会金融活动的金融统计体系已逐步形成。

直到2000年,中国基本完成了从MPS 向SNA 的成功转型,金融统计体系也按照SNA 逐步完善。这一时期,中国建立了相关统计的法律法规,为金融统计提供了法律保证。同时,中国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制度、全科目上报制度等,这些都是对金融统计方式的重大改革。

第二阶段:本阶段中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体系的发展主要是以IMF 于2000年颁发的MFSM 的标准为基础。同时随着SNA(2008)、CGMFS (2008)的相继出台,为中国金融统计制度的不断优化提供了可靠的方法指导。

从覆盖范围来看,现阶段中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已发展为了涵盖货币供应量统计、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资金流量统计等多角度的综合全面的统计体系,同时还辅之以企业景气调查、物价形势调查、储蓄问题调查等多项调查制度,形成了以货币银行统计为主体,金融市场统计为辅和以专项调查为补充的较为完备的货币与金融体系。

在与国际接轨以及数据披露方面来看,于2002年4月中国加入IMF 的GDDS (数据公布通用系统)后,在SNA 和IMF 制定的货币与金融统计原则框架内,我国货币与金融统计,也加快实现了按国际标准加工和披露金融统计数据的进程。

在信息网络建设方面,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以人民银行的货币银行统计为核心的、证监会的金融市场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国际收支统计为补充,以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及各家金融机构统计信息部门为补充的庞大的金融统计信息网络。

从货币与金融统计人员配备和法律法规保障来看,我国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统计人员队伍。同时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金融统计工作已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特别是2002年11 月1 日出台的《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为货币与金融统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中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发展道路。

二、中国货币与金融统计和MFSM 比较分析

1、整体框架的差异

虽然我国于2002年4月加入了IMF 的GDDS, 并按照MFSM 的货币与金融统计框架对数据的加工和披露进行了完善,但是由于我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起步晚,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深,且在各方面的制度不健全,我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的整体框架设计与MFSM 还是存在一定差距了。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见表1)。

我国货币与金融统计与MFSM 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我国统计指标设计是根据业务类型进行设定,而MFSM 则是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的需要进行设计的。我们知道,货币与金融统计是根据国民经济决定的金融运行过程建立的,是对金融运行的一个系统的描述。在进行货币与金融统计之前,必须对金融交易主体和交易对象进行分类。因此,机构单位与部门分类、金融资产分类、统计核算的基本准则、数据公布的标准都是货币与金融统计的前提。

我国在机构部门分类上,与MFSM 存在区别。我国的机构部门分为五个部分: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政府和住户,其他非常住单位则全部归为国外部门。而MFSM 中将机构部门划分为:金融公司、非金融公司、政府、住户以及为住户服务的非盈利机构,此外非常住单位归入国外部门。

表1 中国货币与金融统计与MFSM 的比较

2、具体指标差异分析

(1)股票和其他权益、保险专门准备金、金融衍生工具、其他应收/应付账款,这几项内容在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其他存款性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没有反映,在货币概览和银行概览中也如此。这主要与持有这些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并未纳入央行的货币统计机构门类中有直接关系。

(2)在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对政府债权可对应于股票以外的证券,对存款货币银行债权、对特定存款机构债权、对其他金融机构债权、对非金融机构债权,与MFSM 中的贷款项目相对应;目前已反映在报表中的金融工具项目,在定义和分类上与MFSM 也有区

别,比如在MFSM 中,广义货币负债中包括可转让存款,而在我国的报表中,“可转让存款”名目列在“不纳入广义货币的负债”栏下。

(3)货币供应量统计不能完全反映市场变化。MFSM 中是从金融资产、货币持有者和货币发行者三个方面来定义货币供应量的。然而至今为止,中国还是从货币层次,即M0、M1、M2和M3来定义货币供应量。随着金融的不断创新,如短期金融债券、商业票据、债券回购等模糊了金融工具的货币性,使传统货币口径计量的货币总量准确性下降。

3、差异的主要成因分析

(1)金融机构部门划分不够清晰

从上可知,我国机构部门的分类与MFSM 中存在一定差距(见表2),而真正导致我国货币统计框架与MFSM 产生重大差异在于金融机构部门的范围。这是由于货币统计中金融机构部门占了很大比重,因此,金融机构部门的不同分类会引起货币统计的差别。

目前我国货币银行统计在机构分类框架上与SNA 和MFSM 保持一致,分成三个基本帐户——三个金融子部门的资产负债表. 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两个合并帐户——货币当局概览和银行概览(见表3)。目前由人民银行主持的货币金融统计中,将货币统计的机构范围划分为中央银行、其他存款性公司、其他金融性公司,但处于转轨经济时期的我国某些金融活动仍处于萌芽时期,金融性公司次部门的具体分类处理上也面临着中国国情。伴随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新兴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被不断规范,如整顿后的信托投资公司已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其相应的部门分类也由其他存款性公司归入其他金融性公司。此外,一些新设立的机构职能和业务存在交叉,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行使的是行政管理机构职能,而其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为金融中介活动,导致对其机构分类处理面临实际困难。

表2 中国金融机构部门现行分类及对照

表3 货币统计框架比较

(2)金融资产分类不清晰

在金融资产的分类上,我国目前的金融资产分类并不清晰,与MFSM 的分类有一定差距。金融工具是融资双方的借贷媒介,金融工具对借款者来说是金融负债,对贷款者是金融资产。金融统计是对经济中所有部门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存量与流量的统计。因此,金融资产分类的不同也是导致我国货币金融统计与MFSM 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金融工具的统计不完善,即使有些已纳入统计的金融工具由于定义的差别也不具有直接的国际可比性。

(3)缺乏金融流量核算体系

金融统计比货币统计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它包括对国民经济总体中所有部门相互之间的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变动,以及这些部门与国外部门之间的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变动的统计,表现为金融流量的统计。金融流量统计包括金融交易、重估价以及资产物量变化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反映各机构部门间的金融交易统计是金融统计核算的重点,统计的内容是机构部门之间根据共同签订的协议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权的形成、清算或改变中产生的金融流量;重估价统计的是从金融资产和负债的价格变化及汇率变化中产生的金融流量;资产物量的变化统计的是从资产和负债的变化而不是从交易和重估价中产生的金融流量,包括贷款的冲销、资产的重新分类、特别提款权的分配和取消以及其他事件等。

我国实际上并没有进行MFSM 中所谓的金融统计,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统计习惯侧重于存量统计,并没有一套专门为资金流量统计设计的、由基本经济单位直接上报的资金数据收集系统,目前我们所进行的资金流量核算也只是利用我国已有的各种统计体系以及统计调查中的数据,按照资金流量核算的要求,进行加工,满足资金流量核算的数据需要。由于没有完整的金融统计核算体系,目前所编制的资金流量核算表并不能正确地反映金融存量变化的过程,导致分析人员获取信息不完整,影响利用金融数据进行分析。

(4)数据收集与公布系统不完善

公布统计数据的目的是向公众提供信息,信息的提供者(官方)必须得到用户的信赖,而统计机构的工作实践和程序的透明度是产生这种信任的关键因素。因此为了监督统计数据的完整性,GDDS 规定了四条检查规则:1)必须公布编制统计数据的条件和有关规定;2)关于数据公布前政府机构从内部获取数据的说明;3)政府部门在数据公布时的评述;4)提供数据修正方面的信息,并提前通知统计方法的重大修改。对于这部分内容,我们在执行中还有一定的不足,比如:我国金融统计数据在公布的同时,附有统计部门的数据说明,但未规定哪些部门有资格进行评论。对某些统计方法的重大改革,实施前公众几乎不知,宣传的力度不到位,我国对金融统计数据的修订政策有时进行概念性的说明,但几乎未公布过项目指标等细节,修订前后数据变动规模也仅限于一些总量指标,未涉及到细化指标。一方面,我国统计工作的法治意识还不健全,统计人员的素质相对较差,最终导致数据的可靠性不高。

三、中国货币与金融统计的改进方向

当前经济、金融环境正处于迅速的、大规模的转变之中,当前的金融统计和调查分析面临五个方面的变化,即金融机构和产品不断创新,金融体系正由银行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

变;我国对经济、金融的宏观调控采用更为市场化的政策与工具;后危机时代国际组织加快了金融统计改革步伐,我国统计工作也要提升参与国际合作的能力;货币政策执行和宏观审慎管理的有效性更加凸显评估经济主体行为的重要;新形势下央行履行金融宏观调控职能对调统系统的分析研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的金融统计,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需要。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也应从自身的具体情况出发,设计和发展符合中国的货币与金融体系,

(1)修订并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并建立完善的金融统计的基础数据体系

目前,我国的金融统计指标体系与MFSM 的指标体系并不十分吻合,应在原有的基础上根据MFSM 与GDDS 的要求,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使之具有国际可比性,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与MFSM 框架相对应的金融概览。此外,数据是货币与金融统计的重点,数据的不真实或不完善会直接导致统计质量的严重降低,这也是我国货币金融统计工作中最严重的缺陷。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金融统计的数据体系,确保各层数据的可比性与可行度,对各类指标统一口径,便于汇总。

(2)立法加强金融统计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完整性

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各项法律,特别是2011 年11 月《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出台为货币与金融统计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实施环境,为中国的货币与金融统计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和保证统计数据的完整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性,在当前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金融统计需要得到全方位的监管,否则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也不能跟上国际货币与金融统计的步伐。因此,必须加强货币金融统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才能满足我国货币金融统计国际化的需求。

(3)大力推行和采用数据透明度标准

这有利于加快我国与国际经济的接轨进程。制定、传播和采纳国际公认的标准和准则,使各国经济金融信息的发布遵循同一个国际通行标准,使国际市场参与者彻底摆脱特定国家特殊统计实践的困扰,在同一数据透明度标准指导下,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经济决策,以加快经济全球化进程。我国要发展市场经济,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融入到世界经济发展潮流中去,就非常有必要采用世界通行的标准和准则,这有利于加快我国与国际经济的接轨进程,有助于改善国际货币体系的架构及其运行,有效地提高国际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

(4)培养高素质的金融统计人才

我国货币金融统计发展的时间不长,甚至是统计学在我国也起步较晚,统计的法制观念

淡薄,依法统计意识不强,金融统计人才缺乏。货币与金融统计的数据都是层层汇总得到的,因此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深刻地影响了我国货币金融统计的可信度。所以必须重点培养高素质的金融统计人才,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及法制观念,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货币金融统计的发展。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 统计学院2011级 林琪竣

参考文献: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2002)》

[2]李正辉,基于MFS 的中国货币与金融统计体系国际接轨研究,统计教育,2007(4)

[3]汤清,邱慧卿,我国货币与金融统计和国际准则的比较

[4]张曦,我国货币与金融统计的现状分析,时代金融,2012(6)

[5]张沧丽,勾廷文,赵爱莉,我国金融统计工作现状与GDDS 的差距,金融教学与研究,2003(4)

[6]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课题组,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统计的国际比较与制度借鉴,华北金融,2006年增刊

[7]潘功胜:尽快构建高效的央行金融统计分析体系,金融时报,2013年2月26日

[8]欧阳胜银,货币与金融统计国际准则的比较及启示,湖南大学,2011年

[9]孔繁彬,对中国金融统计制度的讨论,中国统计,2012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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