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操作]跨县区从事的建筑服务是否可以不再开具[外管证]?

原创 2017-05-24 李志远 远见财税

先看宁波国税的一个答复:

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通知》(甬国税发〔2017〕42号)的规定,1.除财政支出项目以及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委的重点项目(含分包业务)外,我市纳税人在宁波市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合同金额未超出500万元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可不再开具《外管证》。2. 我市纳税人在宁波市内跨县(市)区从事建筑服务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的,可不再开具《外管证》。

远见财税:关于如何开具《外管证》,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按照税总发[2016]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规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宁波国税的上述答复,就是基于上述文件的规定。

关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问题,主要是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中作了规定。同时,在17号公告中还规定,“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以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城市,跨市内各区是否需要预交增值税由他们自己决定。

今年4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1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预缴增值税和开具《外管证》是分别由不同的文件规定的,在11号公告实施之后,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施工是否需要开具《外管证》,是有各省税务机关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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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2017-05-24 李志远 远见财税

先看宁波国税的一个答复:

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通知》(甬国税发〔2017〕42号)的规定,1.除财政支出项目以及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委的重点项目(含分包业务)外,我市纳税人在宁波市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合同金额未超出500万元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可不再开具《外管证》。2. 我市纳税人在宁波市内跨县(市)区从事建筑服务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的,可不再开具《外管证》。

远见财税:关于如何开具《外管证》,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按照税总发[2016]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规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宁波国税的上述答复,就是基于上述文件的规定。

关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问题,主要是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中作了规定。同时,在17号公告中还规定,“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以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城市,跨市内各区是否需要预交增值税由他们自己决定。

今年4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1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预缴增值税和开具《外管证》是分别由不同的文件规定的,在11号公告实施之后,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施工是否需要开具《外管证》,是有各省税务机关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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