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条例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细化标准:

1.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2、(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未将有关资料报相关部门备案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责令限期改正,如果建设单位仍然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及时予以纠正,应当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提供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后,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过重新审查后允许其重新开始施工。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细化标准: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1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20万元的罚款;每增加1条,加处10万元罚款,直至50万元。

2、①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超过20%的,处25万元的罚款; ②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超过30%的,处35万元的罚款; ③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超过40%以上的,处45万元的罚款。

3、①将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拆除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20万元的罚款;

②将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拆除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30万元的罚款;

③将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拆除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40万元的罚款。

④将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拆除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细化标准:

1、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反1条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10万元罚款,违反2条的,处20万元罚款,违反3条及以上的,处30万元的罚款。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①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处25万元的罚款;

②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以上的,处20的罚款;

③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

4、造成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

5、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细化标准:

1、①丙级工程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规定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的罚款;

②乙级工程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规定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的罚款;

③甲级工程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规定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的罚款。

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

3、造成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

4、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①注册执业人员违反1条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

②注册执业人员违反2条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

③注册执业人员违反3条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9个月;

④注册执业人员违反4条以上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情节严重”

①造成事故的;

②12个月内2次违反同一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

1、为建设工程提供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电梯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2.5倍罚款;

2、为建设工程提供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汽车吊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5倍罚款;

3、为建设工程提供砼搅拌机、砂浆搅拌机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至1倍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构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

1、出租单位出租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电梯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构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的罚款;

2、出租单位出租龙门架物料提升机、汽车吊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构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的罚款;

3、出租单位出租砼搅拌机、砂浆搅拌机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构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

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建筑高度30m以下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2、建筑高度30-60m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

3、建筑高度60m以上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

4、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

5、造成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

6、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细化标准:

1、①总承包资质一级企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2万元的罚款;

②总承包资质二级企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1万元的罚款;

③总承包资质三级企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000元的罚款;

2、①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企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1万元的罚款;

②专业承包资质二级企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000元的罚款;

③专业承包资质三级企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3000元的罚款;

3、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5000元的罚款;

4、①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教育形式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处1万元的罚款;

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经安全教育形式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处8000元的罚款;

③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形式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处5000元的罚款;

④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形式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处3000元的罚款;

5、①将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2万元的罚款;

②将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1万元的罚款;

③将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1万元的罚款;

④将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5000元的罚款;

6、①未向高处作业人员、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1万元的罚款;

②未向起重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5000元的罚款;

③未向其它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3000元的罚款。

7、①建筑高度在30m以下,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1万元的罚款;

②建筑高度在30-60m,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3万元的罚款;

③建筑高度在60m以上,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5万元的罚款。

8、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的,处4万元的罚款; 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物提升机、吊架、吊篮的,处3万元的罚款;

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吊架、吊篮的,处2万元的罚款;

④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开关、溶断器的,处1万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

1、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10%-20%的,处挪用费用30%的罚款;

2、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20%-30%的,处挪用费用40%的罚款;

3、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30%以上的,处挪用费用50%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细化标准:

1、总承包资质特级企业有违反本条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总承包资质一级企业有违反本条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的罚款;

3、总承包资质二级企业有违反本条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的罚款;

4、总承包资质三级企业有违反本条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细化标准:

1、①总承包资质特级企业有违反本条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万元的罚款;

②总承包资质一级企业有违反本条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的罚款;

③总承包资质二级企业有违反本条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的罚款。

④总承包资质三级企业有违反本条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造成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

3、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细化标准: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死亡1人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5万元的罚款;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死亡3人以上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0万元的罚款;

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死亡10人以上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万元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细化标准: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有关条例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细化标准:

1.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2、(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未将有关资料报相关部门备案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责令限期改正,如果建设单位仍然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及时予以纠正,应当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提供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后,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过重新审查后允许其重新开始施工。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细化标准: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1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20万元的罚款;每增加1条,加处10万元罚款,直至50万元。

2、①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超过20%的,处25万元的罚款; ②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超过30%的,处35万元的罚款; ③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超过40%以上的,处45万元的罚款。

3、①将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拆除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20万元的罚款;

②将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拆除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30万元的罚款;

③将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拆除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40万元的罚款。

④将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拆除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细化标准:

1、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反1条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10万元罚款,违反2条的,处20万元罚款,违反3条及以上的,处30万元的罚款。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①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处25万元的罚款;

②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以上的,处20的罚款;

③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

4、造成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

5、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细化标准:

1、①丙级工程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规定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的罚款;

②乙级工程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规定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的罚款;

③甲级工程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规定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的罚款。

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

3、造成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

4、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①注册执业人员违反1条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

②注册执业人员违反2条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

③注册执业人员违反3条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9个月;

④注册执业人员违反4条以上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情节严重”

①造成事故的;

②12个月内2次违反同一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

1、为建设工程提供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电梯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2.5倍罚款;

2、为建设工程提供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汽车吊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5倍罚款;

3、为建设工程提供砼搅拌机、砂浆搅拌机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至1倍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构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

1、出租单位出租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电梯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构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的罚款;

2、出租单位出租龙门架物料提升机、汽车吊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构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的罚款;

3、出租单位出租砼搅拌机、砂浆搅拌机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构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

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

1、建筑高度30m以下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2、建筑高度30-60m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

3、建筑高度60m以上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

4、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

5、造成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

6、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细化标准:

1、①总承包资质一级企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2万元的罚款;

②总承包资质二级企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1万元的罚款;

③总承包资质三级企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000元的罚款;

2、①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企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1万元的罚款;

②专业承包资质二级企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000元的罚款;

③专业承包资质三级企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3000元的罚款;

3、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5000元的罚款;

4、①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教育形式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处1万元的罚款;

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经安全教育形式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处8000元的罚款;

③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形式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处5000元的罚款;

④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形式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处3000元的罚款;

5、①将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2万元的罚款;

②将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1万元的罚款;

③将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1万元的罚款;

④将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5000元的罚款;

6、①未向高处作业人员、电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1万元的罚款;

②未向起重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5000元的罚款;

③未向其它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3000元的罚款。

7、①建筑高度在30m以下,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1万元的罚款;

②建筑高度在30-60m,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3万元的罚款;

③建筑高度在60m以上,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5万元的罚款。

8、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的,处4万元的罚款; 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物提升机、吊架、吊篮的,处3万元的罚款;

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吊架、吊篮的,处2万元的罚款;

④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开关、溶断器的,处1万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

1、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10%-20%的,处挪用费用30%的罚款;

2、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20%-30%的,处挪用费用40%的罚款;

3、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30%以上的,处挪用费用50%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细化标准:

1、总承包资质特级企业有违反本条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总承包资质一级企业有违反本条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的罚款;

3、总承包资质二级企业有违反本条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的罚款;

4、总承包资质三级企业有违反本条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细化标准:

1、①总承包资质特级企业有违反本条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万元的罚款;

②总承包资质一级企业有违反本条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的罚款;

③总承包资质二级企业有违反本条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的罚款。

④总承包资质三级企业有违反本条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的罚款。

2、造成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

3、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细化标准: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死亡1人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5万元的罚款;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死亡3人以上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0万元的罚款;

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死亡10人以上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万元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细化标准: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有关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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