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姑县人民法院
关于法官外出办案的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出办案的规范管理,严肃外出办案纪律,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司法廉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出办案,是指外出到市区以外的地区(包括大连市所辖三市一县)办理案件。
第三条 凡涉及到异地办理的案件,应尽量依法委托异地法院办理。原则上,本院法官一律不准许外出办案。
第四条 法官外出办案实行审批制度。确需外出办案的,须填写《外出办案审批表》,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1、班子成员和副院级领导干部外出办案,须经院长批准,并向院长办公会通报。
2、庭长、副庭长外出办案,须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院长批准。
3、一般法官外出办案,须经庭长审核同意,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法官外出办案,必须二人以上同行。
第六条 法官外出办案,非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与案件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同行。确需与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同行的,必须说明理由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法官外出办案时须保持通讯畅通,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向庭长、主管领导或院长报告。
第八条 外出办案所制作、签发的法律文书必须严格管理,做到专案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外出办案的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支出的办案费用,由法官根据外出办案的时间、地点等情况进行估算,通知案件当事人到院财务预交。其中,交通费按往返机票、火车票价款计算,住宿费按出差地不超过三星级酒店住宿费标准计算,伙食费按每天不超过200元标准计算。
法官出差前,从院财务预支差旅费。外出办案结束后,应在3日内将差旅费单据报请主管院长审批,由院财务进行核销。
法官与当事人同行时,亦应按照上述规定,分别列支差旅费。
第十条 法官在外出办案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廉政纪律,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维护法官的良好形象。与当事人同行时,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馈赠和宴请,不得参加当事人承担费用的参观游览和娱乐活动,不得让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一条 法官外出办案结束后,应将外出办案情况,以及遵守办案纪律和廉政纪律情况层报至主管院长。
第十二条 建立外出办案回访制度,凡是发现违反办案纪律和廉政纪律者,酌情责令其作出检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院其他工作人员外出办案,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美姑县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1日
外出办案审批表
美姑县人民法院
关于法官外出办案的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出办案的规范管理,严肃外出办案纪律,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司法廉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出办案,是指外出到市区以外的地区(包括大连市所辖三市一县)办理案件。
第三条 凡涉及到异地办理的案件,应尽量依法委托异地法院办理。原则上,本院法官一律不准许外出办案。
第四条 法官外出办案实行审批制度。确需外出办案的,须填写《外出办案审批表》,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1、班子成员和副院级领导干部外出办案,须经院长批准,并向院长办公会通报。
2、庭长、副庭长外出办案,须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报院长批准。
3、一般法官外出办案,须经庭长审核同意,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法官外出办案,必须二人以上同行。
第六条 法官外出办案,非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与案件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同行。确需与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同行的,必须说明理由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法官外出办案时须保持通讯畅通,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向庭长、主管领导或院长报告。
第八条 外出办案所制作、签发的法律文书必须严格管理,做到专案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外出办案的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支出的办案费用,由法官根据外出办案的时间、地点等情况进行估算,通知案件当事人到院财务预交。其中,交通费按往返机票、火车票价款计算,住宿费按出差地不超过三星级酒店住宿费标准计算,伙食费按每天不超过200元标准计算。
法官出差前,从院财务预支差旅费。外出办案结束后,应在3日内将差旅费单据报请主管院长审批,由院财务进行核销。
法官与当事人同行时,亦应按照上述规定,分别列支差旅费。
第十条 法官在外出办案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廉政纪律,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维护法官的良好形象。与当事人同行时,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馈赠和宴请,不得参加当事人承担费用的参观游览和娱乐活动,不得让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一条 法官外出办案结束后,应将外出办案情况,以及遵守办案纪律和廉政纪律情况层报至主管院长。
第十二条 建立外出办案回访制度,凡是发现违反办案纪律和廉政纪律者,酌情责令其作出检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院其他工作人员外出办案,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美姑县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1日
外出办案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