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房东张某在杭州市滨江区拥有一套住房,当时房产三证尚未下来,欲出售, 经房产中介介绍,2009年8月,与买主黄某签订了一纸预售合同,约定待三证出来后三日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还约定了其它条件,如总房价、支付方式、税费负担等条款,凡正式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基本都体现了,最后还特别约定定金10万元,违约金为总房价的20%(高达35万元)。
合同签订后,买主黄某依约付了定金10万元。
10月5日,黄某和中介查询到房东张某已领齐三证,遂去电要求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张某迟迟不作答复,并闪烁其辞想提价。眼看三天时间已过,黄某迫于房价涨得厉害,该小区又被新近列入学区房,被迫答应加价5万,但张某似乎不屑一顾,拖至月底。
黄某只好向我们求助,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受理后,我们先用特快专递发了封《履约促请函》给房东,作为最后一次催告,也留存一份要求履约的证据。这边我们快速准备好了诉讼材料和财产保全手续,再次得到否定答案后,我们迅速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裁决对方返回定金10万元,支付违约金35万元(合同法规定,定金和违约金同时存在时,守约方可选择之一,但不能两项同时选择,所以这里选择了支付违约金,就不能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了),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涉案房产。很快开庭的日子确定下来了,对方也没有妥协的意思。
其实对付这类案子,原告方是很轻松的,房产查封后,只要出具合同、定金收据这两个证据就可以了。而对方往往辩解合同签不成是由于某些条款达不成一致,为此要举出大量的证据,甚至录音录像证据,最后还经不起法官一句问话“现在还能按原条件卖房吗?”如回答不能卖,这个案件就基本定掉了,被告败诉成定局。果不其然,被告在庭审中辩解,双方签不成正式合同是因为双方在“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这条款上达不成一致意见,预约合同只是一份预备立约合同,约束双方按约定时间协商合同具体条款,并不担保合同一定能够签订成功,等等。当被问及是否还愿意卖给对方时,他表示不行。这就结了。庭后,房东要求调解,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降低。买方拒绝。
今年初,案件裁决出来了,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胜诉了,赢得很简单。
这是在房价飞涨的特殊时期层出不穷的违约案件中一个典型案例,由特殊的历史原因造成的,原因在于违约的成本太低。就这个案件而言,35万元的违约金,在一般的房产买卖案中,算很高了,但房东宁愿选择赔偿违约金而不愿继续卖房,因为在预售后的两个月时间里,房价又涨了80多万,两个数据摆在面前,是人都知道如何选择的,这跟道德啊,诚信啊没关系。是谁造就了一个连违约金都约束不住的时代,谁就应该对这段历史负责,这是我的观点。
[案情介绍]房东张某在杭州市滨江区拥有一套住房,当时房产三证尚未下来,欲出售, 经房产中介介绍,2009年8月,与买主黄某签订了一纸预售合同,约定待三证出来后三日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还约定了其它条件,如总房价、支付方式、税费负担等条款,凡正式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基本都体现了,最后还特别约定定金10万元,违约金为总房价的20%(高达35万元)。
合同签订后,买主黄某依约付了定金10万元。
10月5日,黄某和中介查询到房东张某已领齐三证,遂去电要求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张某迟迟不作答复,并闪烁其辞想提价。眼看三天时间已过,黄某迫于房价涨得厉害,该小区又被新近列入学区房,被迫答应加价5万,但张某似乎不屑一顾,拖至月底。
黄某只好向我们求助,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受理后,我们先用特快专递发了封《履约促请函》给房东,作为最后一次催告,也留存一份要求履约的证据。这边我们快速准备好了诉讼材料和财产保全手续,再次得到否定答案后,我们迅速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裁决对方返回定金10万元,支付违约金35万元(合同法规定,定金和违约金同时存在时,守约方可选择之一,但不能两项同时选择,所以这里选择了支付违约金,就不能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了),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涉案房产。很快开庭的日子确定下来了,对方也没有妥协的意思。
其实对付这类案子,原告方是很轻松的,房产查封后,只要出具合同、定金收据这两个证据就可以了。而对方往往辩解合同签不成是由于某些条款达不成一致,为此要举出大量的证据,甚至录音录像证据,最后还经不起法官一句问话“现在还能按原条件卖房吗?”如回答不能卖,这个案件就基本定掉了,被告败诉成定局。果不其然,被告在庭审中辩解,双方签不成正式合同是因为双方在“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这条款上达不成一致意见,预约合同只是一份预备立约合同,约束双方按约定时间协商合同具体条款,并不担保合同一定能够签订成功,等等。当被问及是否还愿意卖给对方时,他表示不行。这就结了。庭后,房东要求调解,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降低。买方拒绝。
今年初,案件裁决出来了,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胜诉了,赢得很简单。
这是在房价飞涨的特殊时期层出不穷的违约案件中一个典型案例,由特殊的历史原因造成的,原因在于违约的成本太低。就这个案件而言,35万元的违约金,在一般的房产买卖案中,算很高了,但房东宁愿选择赔偿违约金而不愿继续卖房,因为在预售后的两个月时间里,房价又涨了80多万,两个数据摆在面前,是人都知道如何选择的,这跟道德啊,诚信啊没关系。是谁造就了一个连违约金都约束不住的时代,谁就应该对这段历史负责,这是我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