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公开审判制度的现状分析

新时期公开审判制度的现状分析

公开审判的原则的发展前景与中国独特的社会事实

一,公开审判权的历史渊源及在我国的发展。

对于公开审判的权的认识,有学者认为是15世纪对西班牙宗教法庭、英国星座法院和法国国王的秘密逮捕等形式的秘密审判的不信任(例如:在具有普通法传统的英格兰早在15世纪,就有法律专家对当时的秘密起诉、审判感到担忧,提出被告人公开质证起诉人的重要性。在其著作中提到:证人必须在12位值得信任的邻居出息的情况下就有争议的事实作证,避免秘密的、不诚实的起诉)。在1693年苏格兰通过了《议会法案》,其中保障公开审判的部分被看作继1689年革命后宪法的基础部分之一。在美国,宪法的第六修正案也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

而在我国公开审判权是宪法性原则和权力。《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在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条提到: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在2007年6月,最高院颁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院再次强调了公开审判的意义,并规定了在贯彻审判公开中应掌握的具体原则,即: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

随着世界环境的不断变化,各国的法律也都开始沿着自己的本国的国情做了相应的变更,然而,公开审判的争议也渐渐的被忽视,公开审判的随着矛盾中心的转移,逐渐成为各国所倡导的重要审判制度。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体制也面对新的机遇与挑战,我国也紧跟时代的步伐,从宪法的角度订立了公开审判制度。但是公开审判制度存在问题是否应该得到重新的审视呢?个人认为,公正审判的制度应该得到合理的修正,才能更好的适应中国未来的发展。

二,公开审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得与失。

首先,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公开审判制度是裁判公正的保障。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是树立司法的权威性的重要方式。其次,从现实意义上看,公开审判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必要措施,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但是在公开审判制度的实施中,多数条款并不是真正的、很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款: 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在上述的不公开审判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一些国际人权专家认为,公开审判应当保护当事人私生活利益,然而这个利益包括了家庭事务、性犯罪或其他案件。但是在公开审判中,如何保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呢?在宣判之前过度公开个人信息必定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造成当事人心里的负担,可能造成当事人在法庭中并不能完全地表达自己的意思。

在信息化的时代中,新闻舆论的存在,对我国司法体系的影响更是不可忽视的,审判者在舆论的导向中能否维持法律的天平公正,是否能不被大众的舆论影响,是否会造成判罚尺度不合理呢?这无疑是对司法人员的严峻挑战!

中国社会的独特的历史环境,给中国人思想中留下许多根深蒂固的东西,如:无讼是求,在中国当下,人们依旧对诉讼存在着厌弃的心理,对那些处于“官司”中的人更是敬而远之的态度。这不难发现,在中国诉讼并不是被大众认可的解决矛盾的方式,反而,大家对诉讼的偏见更是显而易见的。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公开审判是否会对当事人以后的生活造成更深的影响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从近几年最高院对公开审判的通知中,不难发现最高院一再强调对案件的公开,即“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但是这样做是否真的就能保证司法权威的树立、是否真的保障法律程序的公正呢?结果可能会并不是一定的。在我国的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可申请不公开审理。这就可能造成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况且,在民事诉讼里当事人大多情况下并不影响第三方的利益,所以,公开审判制度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范围更应该扩大,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所以,公开审判制度在中国司法体系发展中,是否应该继续全面公开,个人感觉中国当下不适合全面公开审判制度的实施。针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应制定出具体的细则,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权益。

三,公开审判的历史走向,以及在中国未来的发展趋势。

历览公开审判在当下世界各国的发展中,个人认为:中国可以学习德国对公开审判的设定及认识。德国将庭审程序的公开分为:直接的公开——德国法院的组织法的规定对业已完成的诉讼程序进行监督手段的判决。间接的公开——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对程序的报道。在中国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一律公开、并要求全面公开,是否过于笼统的制定公开审判制度,这便不言而喻。所以,公开审判是否应该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综合历史因素、社会因素来制定出适应当下的公开审判制度,个人认为这是一种不可否定的事实,也是司法文明的一种

体现,是我国司法体系更加人性化的新的一种标志。

新时期公开审判制度的现状分析

公开审判的原则的发展前景与中国独特的社会事实

一,公开审判权的历史渊源及在我国的发展。

对于公开审判的权的认识,有学者认为是15世纪对西班牙宗教法庭、英国星座法院和法国国王的秘密逮捕等形式的秘密审判的不信任(例如:在具有普通法传统的英格兰早在15世纪,就有法律专家对当时的秘密起诉、审判感到担忧,提出被告人公开质证起诉人的重要性。在其著作中提到:证人必须在12位值得信任的邻居出息的情况下就有争议的事实作证,避免秘密的、不诚实的起诉)。在1693年苏格兰通过了《议会法案》,其中保障公开审判的部分被看作继1689年革命后宪法的基础部分之一。在美国,宪法的第六修正案也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

而在我国公开审判权是宪法性原则和权力。《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在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条提到: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在2007年6月,最高院颁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院再次强调了公开审判的意义,并规定了在贯彻审判公开中应掌握的具体原则,即: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

随着世界环境的不断变化,各国的法律也都开始沿着自己的本国的国情做了相应的变更,然而,公开审判的争议也渐渐的被忽视,公开审判的随着矛盾中心的转移,逐渐成为各国所倡导的重要审判制度。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体制也面对新的机遇与挑战,我国也紧跟时代的步伐,从宪法的角度订立了公开审判制度。但是公开审判制度存在问题是否应该得到重新的审视呢?个人认为,公正审判的制度应该得到合理的修正,才能更好的适应中国未来的发展。

二,公开审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得与失。

首先,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公开审判制度是裁判公正的保障。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是树立司法的权威性的重要方式。其次,从现实意义上看,公开审判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必要措施,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但是在公开审判制度的实施中,多数条款并不是真正的、很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款: 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在上述的不公开审判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一些国际人权专家认为,公开审判应当保护当事人私生活利益,然而这个利益包括了家庭事务、性犯罪或其他案件。但是在公开审判中,如何保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呢?在宣判之前过度公开个人信息必定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造成当事人心里的负担,可能造成当事人在法庭中并不能完全地表达自己的意思。

在信息化的时代中,新闻舆论的存在,对我国司法体系的影响更是不可忽视的,审判者在舆论的导向中能否维持法律的天平公正,是否能不被大众的舆论影响,是否会造成判罚尺度不合理呢?这无疑是对司法人员的严峻挑战!

中国社会的独特的历史环境,给中国人思想中留下许多根深蒂固的东西,如:无讼是求,在中国当下,人们依旧对诉讼存在着厌弃的心理,对那些处于“官司”中的人更是敬而远之的态度。这不难发现,在中国诉讼并不是被大众认可的解决矛盾的方式,反而,大家对诉讼的偏见更是显而易见的。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公开审判是否会对当事人以后的生活造成更深的影响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从近几年最高院对公开审判的通知中,不难发现最高院一再强调对案件的公开,即“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但是这样做是否真的就能保证司法权威的树立、是否真的保障法律程序的公正呢?结果可能会并不是一定的。在我国的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可申请不公开审理。这就可能造成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况且,在民事诉讼里当事人大多情况下并不影响第三方的利益,所以,公开审判制度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范围更应该扩大,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所以,公开审判制度在中国司法体系发展中,是否应该继续全面公开,个人感觉中国当下不适合全面公开审判制度的实施。针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应制定出具体的细则,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权益。

三,公开审判的历史走向,以及在中国未来的发展趋势。

历览公开审判在当下世界各国的发展中,个人认为:中国可以学习德国对公开审判的设定及认识。德国将庭审程序的公开分为:直接的公开——德国法院的组织法的规定对业已完成的诉讼程序进行监督手段的判决。间接的公开——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对程序的报道。在中国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一律公开、并要求全面公开,是否过于笼统的制定公开审判制度,这便不言而喻。所以,公开审判是否应该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综合历史因素、社会因素来制定出适应当下的公开审判制度,个人认为这是一种不可否定的事实,也是司法文明的一种

体现,是我国司法体系更加人性化的新的一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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