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809-1997
前 言
为了正确地评价钢质防火窗的耐火性能,提高钢质防火窗的产品质量,使建设单位能在产品的选用及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能在消防管理上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可以遵循,制定出本标准。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对美国标准NFPA80“防火门和防火窗”进行了参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解凤兰、王国辉、赵大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809-1997
钢 质 防 火 窗
Steel fire window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质防火窗的产品分类、规格尺寸、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运输、储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具有防火功能的钢质防火窗。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464—85 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
GB5823—86 建筑门窗术语
GB5824—86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
GB6388—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7633—87 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
GB8625—88 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
3术语、符号、缩略语
3.1 钢质防火窗:指用钢材作框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耐火完整性和耐绝热性的窗。
3.2 钢质防火窗的符号按GB 5823规定为GFC 。
3.3 缩略语
示例:
GFC-0612-g-甲,表示钢质甲级固定式防火窗,洞口宽度为600mm ,高度为1 200mm。
4 产品分类及规格尺寸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05-28批准 1997-12-01实施
4.1 按使用功能分类,见表1。 表1
类别及代号 使用功能
g 固定式
h 活动式
4.2 按耐火极限分类,见表2。 表2
类别及代号 耐火极限
h
甲 ≥1.20
乙 ≥0.90
丙 ≥0.60
4.3 钢质防火窗的洞口尺寸应符合GB 5824的规定。
5 技术要求
5.1 刚质防火窗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作。
5.2 材料及配件
5.2.1 玻璃
钢质防火窗的玻璃应为防火玻璃,且应是 经国家消防产品检测机构认定合格的产品。
5.2.2 钢材
钢质防火窗框所用钢材应符合相应钢材标准中的规定。
5.2.3 密封材料
5.2.3.1 钢质防火窗的窗框内应设有密封槽,槽内应镶嵌防火密封条。
5.2.3.2 钢质防火窗窗扇与玻璃之间的密封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料。
5.2.4 五金配件
安装在钢质防火窗上的合页、插销等五金配件,其熔融温度应不低于950℃。
5.2.5 活动式钢质防火窗上应设有自动关闭装置。
5.3 外观质量
5.3.1 钢质防火窗各铆、焊连接处应牢固,不应有假焊、断裂、松动等缺陷。
5.3.2 钢质防火窗表面应平整, 不应有毛刺、焊渣及明显锤痕等外观缺陷。
5.3.3 钢质防火窗在浸、涂防锈漆之前,应做除油、除锈处理,漆层应厚薄均匀,不应有明显的堆漆、漏漆等缺陷。
5.3.4 活动式钢质防火窗窗扇应启动灵活,不应有阻滞、倒翘、回弹等缺陷。
5.4 尺寸与允许偏差
5.4.1 钢质防火窗窗框的外形尺寸
5.4.1.1 宽度、高度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5.4.1.2 两对角线的允许长度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5.4.2 钢质防火窗的框、扇搭接量b 应符合表5的规定。
5.4.3 在钢质防火窗闭合状态下,窗框与窗扇之间的缝隙量c 应符合表6的规定。
5.5 耐火性能
钢质防火窗的耐火极限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甲级防火窗的耐火极限应不小于1.20h ,乙级应不小于0.90h ,丙级应不小于0.60h 。 表3 mm
宽度B ≤1 500 >1 500
高度A 一级品 二级品 一级品 二级品 允许偏差 ±2 ±3 ±3 ±4
表4 mm
≤2 000 >2 000 对角线
实测长度 一级品 二级品 一级品 二级品 允许长度偏差 ≤3 ≤4 ≤4 ≤5
表5 mm
框、扇搭接量 一级品 二级品
b ≥5 ≥4
表6 mm
间隙量 一级品 二级品
c ≤2.5 ≤3.0
6 检验规则
钢质防火窗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 出厂检验
6.1.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5.2、5.3、5.4,检验数量为100%。
6.1.2 检验项目中任一项目不合格时,循序通过调整、修复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为止。
6.2 型式检验
6.2.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若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d) 产品停产超过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3 抽样与判定规则
6.3.1 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3个钢质防火窗作为试样封样送检。
6.3.2 在3个试样中,抽取一个进行检测,如合格,即判为合格。如第一个试样不合格,应再抽第二个试样进行检测,仍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如第二个试样合格,应再检测第三个试样,如合格,即判为合格,如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
7 实验方法
7.1 材料与配件
7.1.1 钢质防火窗所用的防火玻璃应具有国家消防产品检测机构认证合格的检验报告,其他材料及配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及生产厂方保质单。
7.1.2 钢质防火窗用密封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按GB 8625或GB 5464的规定进行试验。
7.2 外观质量
钢质防火窗的外观质量应满足本标准5.3的规定,采用目测及手试进行检验。
7.3 外形尺寸
7.3.1 钢质防火窗窗框的宽、高尺寸允许偏差应满足本标准5.4.1.1的规定,采用精度不小于1mm 的钢卷尺测量,测量位置距端部50~100mm.
7.3.2 钢质防火窗窗框两对角线允许长度偏差应满足本标准5.4.1.2的规定,采用精度不小于1 mm的钢卷尺或专用量具测量,测量位置为内角。
7.4 钢质防火窗的框、扇搭接量b 应满足本标准5.4.2的规定,采用精度不小于1 mm的深度尺或卡尺测量。
7.5 钢质防火窗窗框与窗扇之间的缝隙量c 应满足本标准5.4.3的规定,采用精度不小于0.1mm 的塞尺或其他专用工具测量,测量位置为钢质防火窗闭合状态下窗扇两侧及上、下侧的中点处。
7.6 耐火极限
钢质防火窗的耐火性能应按GB 7633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时在受试钢质防火窗的窗框上不布置测温点。
8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8.1 标志
在每个出厂产品的明显位置上应设有商标、名称、规格型号、耐火极限、制造厂名称以及出厂日期等标志。
8.2 包装及运输
钢质防火窗产品的包装及运输应符合GB 6388的规定并应避免碰撞,防止划伤和损坏玻璃。
8.3 储存
钢质防火窗产品应垂直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库房内,应避免与有腐蚀性的物质接触并避免在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存放。
GB 16809-1997
前 言
为了正确地评价钢质防火窗的耐火性能,提高钢质防火窗的产品质量,使建设单位能在产品的选用及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能在消防管理上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可以遵循,制定出本标准。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对美国标准NFPA80“防火门和防火窗”进行了参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解凤兰、王国辉、赵大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809-1997
钢 质 防 火 窗
Steel fire window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质防火窗的产品分类、规格尺寸、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运输、储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具有防火功能的钢质防火窗。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464—85 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
GB5823—86 建筑门窗术语
GB5824—86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
GB6388—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7633—87 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
GB8625—88 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
3术语、符号、缩略语
3.1 钢质防火窗:指用钢材作框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耐火完整性和耐绝热性的窗。
3.2 钢质防火窗的符号按GB 5823规定为GFC 。
3.3 缩略语
示例:
GFC-0612-g-甲,表示钢质甲级固定式防火窗,洞口宽度为600mm ,高度为1 200mm。
4 产品分类及规格尺寸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05-28批准 1997-12-01实施
4.1 按使用功能分类,见表1。 表1
类别及代号 使用功能
g 固定式
h 活动式
4.2 按耐火极限分类,见表2。 表2
类别及代号 耐火极限
h
甲 ≥1.20
乙 ≥0.90
丙 ≥0.60
4.3 钢质防火窗的洞口尺寸应符合GB 5824的规定。
5 技术要求
5.1 刚质防火窗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作。
5.2 材料及配件
5.2.1 玻璃
钢质防火窗的玻璃应为防火玻璃,且应是 经国家消防产品检测机构认定合格的产品。
5.2.2 钢材
钢质防火窗框所用钢材应符合相应钢材标准中的规定。
5.2.3 密封材料
5.2.3.1 钢质防火窗的窗框内应设有密封槽,槽内应镶嵌防火密封条。
5.2.3.2 钢质防火窗窗扇与玻璃之间的密封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料。
5.2.4 五金配件
安装在钢质防火窗上的合页、插销等五金配件,其熔融温度应不低于950℃。
5.2.5 活动式钢质防火窗上应设有自动关闭装置。
5.3 外观质量
5.3.1 钢质防火窗各铆、焊连接处应牢固,不应有假焊、断裂、松动等缺陷。
5.3.2 钢质防火窗表面应平整, 不应有毛刺、焊渣及明显锤痕等外观缺陷。
5.3.3 钢质防火窗在浸、涂防锈漆之前,应做除油、除锈处理,漆层应厚薄均匀,不应有明显的堆漆、漏漆等缺陷。
5.3.4 活动式钢质防火窗窗扇应启动灵活,不应有阻滞、倒翘、回弹等缺陷。
5.4 尺寸与允许偏差
5.4.1 钢质防火窗窗框的外形尺寸
5.4.1.1 宽度、高度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5.4.1.2 两对角线的允许长度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5.4.2 钢质防火窗的框、扇搭接量b 应符合表5的规定。
5.4.3 在钢质防火窗闭合状态下,窗框与窗扇之间的缝隙量c 应符合表6的规定。
5.5 耐火性能
钢质防火窗的耐火极限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甲级防火窗的耐火极限应不小于1.20h ,乙级应不小于0.90h ,丙级应不小于0.60h 。 表3 mm
宽度B ≤1 500 >1 500
高度A 一级品 二级品 一级品 二级品 允许偏差 ±2 ±3 ±3 ±4
表4 mm
≤2 000 >2 000 对角线
实测长度 一级品 二级品 一级品 二级品 允许长度偏差 ≤3 ≤4 ≤4 ≤5
表5 mm
框、扇搭接量 一级品 二级品
b ≥5 ≥4
表6 mm
间隙量 一级品 二级品
c ≤2.5 ≤3.0
6 检验规则
钢质防火窗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 出厂检验
6.1.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5.2、5.3、5.4,检验数量为100%。
6.1.2 检验项目中任一项目不合格时,循序通过调整、修复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为止。
6.2 型式检验
6.2.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若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d) 产品停产超过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3 抽样与判定规则
6.3.1 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3个钢质防火窗作为试样封样送检。
6.3.2 在3个试样中,抽取一个进行检测,如合格,即判为合格。如第一个试样不合格,应再抽第二个试样进行检测,仍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如第二个试样合格,应再检测第三个试样,如合格,即判为合格,如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
7 实验方法
7.1 材料与配件
7.1.1 钢质防火窗所用的防火玻璃应具有国家消防产品检测机构认证合格的检验报告,其他材料及配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及生产厂方保质单。
7.1.2 钢质防火窗用密封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按GB 8625或GB 5464的规定进行试验。
7.2 外观质量
钢质防火窗的外观质量应满足本标准5.3的规定,采用目测及手试进行检验。
7.3 外形尺寸
7.3.1 钢质防火窗窗框的宽、高尺寸允许偏差应满足本标准5.4.1.1的规定,采用精度不小于1mm 的钢卷尺测量,测量位置距端部50~100mm.
7.3.2 钢质防火窗窗框两对角线允许长度偏差应满足本标准5.4.1.2的规定,采用精度不小于1 mm的钢卷尺或专用量具测量,测量位置为内角。
7.4 钢质防火窗的框、扇搭接量b 应满足本标准5.4.2的规定,采用精度不小于1 mm的深度尺或卡尺测量。
7.5 钢质防火窗窗框与窗扇之间的缝隙量c 应满足本标准5.4.3的规定,采用精度不小于0.1mm 的塞尺或其他专用工具测量,测量位置为钢质防火窗闭合状态下窗扇两侧及上、下侧的中点处。
7.6 耐火极限
钢质防火窗的耐火性能应按GB 7633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时在受试钢质防火窗的窗框上不布置测温点。
8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8.1 标志
在每个出厂产品的明显位置上应设有商标、名称、规格型号、耐火极限、制造厂名称以及出厂日期等标志。
8.2 包装及运输
钢质防火窗产品的包装及运输应符合GB 6388的规定并应避免碰撞,防止划伤和损坏玻璃。
8.3 储存
钢质防火窗产品应垂直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库房内,应避免与有腐蚀性的物质接触并避免在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