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金某系北京某公司员工,2000 年5月1日双方自愿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金强同意根据北京某公司工作需要,在业务部门担任营销工作,北京某公司安排金强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等。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金某对劳动合同条款未提出异议。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分两次分别续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而金某亦未对劳动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金某与该公司售后经理为工作问题发生争执。2002 年8月15日,金某对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以及公司管理制度提出异议,并于2002 年9月5日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金某的各项申诉请求。金强不服,又起诉至法院,称某公司利用不定时工作制逃避支付加班加点工工资,对其权利连续侵害,要求赔偿其因加班加点、没有年休假、法定假日加班等形成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10万余元。

北京某公司则辩称,劳动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的,合同文本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监制,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公司与金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拖欠金强加班加点工资、夜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因此不同意金强的诉讼请求。

[义贤律师评析]:根据法律的规定,企业原则上应当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但是一些企业,由于工作性质的要求,不能完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因此,我国的劳动立法,在坚持标准工作制的原则之下,保留了特定行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例外,并且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或行业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审批程序。

本案中,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是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符合法定的程序,是合法的工作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于其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来计算,因此,其工作不受标准工作制度的限制,超过八小时的工作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计算加班加点,而属于正常的工作时间。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

者,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规定。

[义贤专家律师点评]: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不等同于无休息工作制,劳动者同样应当享有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安排。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1995年4月22日 劳动部)

五、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免 费 法 律咨 询热线,400-008-5151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六、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

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企业的生产任务均衡合理,帮助企业解决贯彻《规定》中的实际问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5年8月4日)

65.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66.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67.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68.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严格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不能按季、年综合计算延长工作时间。

69.中央直属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义 贤 所 官 方 网 站:http://www.yixianlawyer.com/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

办法的,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1994年12月14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义 贤 新 浪 微 博(@义贤律师事务所);腾 讯 微 博(@义贤律师)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

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www.51HRlaw.com 是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所属电子商务网站。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热情邀您加入咨询交流Q Q 群:173265467,我们致力于与企业一起成长!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拥有国内最强大最专业的HR 法律实务与研究团队,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实务研究及国家立法推动。

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劳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度设计、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型服务团队。

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先后参与了《社会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12年,全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

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文章来源: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金某系北京某公司员工,2000 年5月1日双方自愿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金强同意根据北京某公司工作需要,在业务部门担任营销工作,北京某公司安排金强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等。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金某对劳动合同条款未提出异议。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分两次分别续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而金某亦未对劳动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金某与该公司售后经理为工作问题发生争执。2002 年8月15日,金某对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以及公司管理制度提出异议,并于2002 年9月5日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金某的各项申诉请求。金强不服,又起诉至法院,称某公司利用不定时工作制逃避支付加班加点工工资,对其权利连续侵害,要求赔偿其因加班加点、没有年休假、法定假日加班等形成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10万余元。

北京某公司则辩称,劳动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的,合同文本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监制,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公司与金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拖欠金强加班加点工资、夜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因此不同意金强的诉讼请求。

[义贤律师评析]:根据法律的规定,企业原则上应当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但是一些企业,由于工作性质的要求,不能完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因此,我国的劳动立法,在坚持标准工作制的原则之下,保留了特定行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例外,并且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或行业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审批程序。

本案中,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是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符合法定的程序,是合法的工作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于其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来计算,因此,其工作不受标准工作制度的限制,超过八小时的工作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计算加班加点,而属于正常的工作时间。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

者,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规定。

[义贤专家律师点评]: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不等同于无休息工作制,劳动者同样应当享有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安排。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1995年4月22日 劳动部)

五、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免 费 法 律咨 询热线,400-008-5151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六、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

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企业的生产任务均衡合理,帮助企业解决贯彻《规定》中的实际问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5年8月4日)

65.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66.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67.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68.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严格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不能按季、年综合计算延长工作时间。

69.中央直属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义 贤 所 官 方 网 站:http://www.yixianlawyer.com/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

办法的,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1994年12月14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义 贤 新 浪 微 博(@义贤律师事务所);腾 讯 微 博(@义贤律师)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

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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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劳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度设计、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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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文章来源: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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