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洪财规〔2016〕1号

泗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泗洪县机关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厉行节约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宿迁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泗洪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泗洪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1—

泗洪县财政局 2016年1月8日

泗洪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月8日印发

—2—

附件

泗洪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宿迁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实行凭票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县财政局以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为基础,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3—

—4—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江苏省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住标准间,特殊情况下可住单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不作定点饭店、具体房型以及二人间等硬性规定),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1)包干使用。到宿迁市市区及其他县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报销,到常驻地以外县内其他地区(城区或乡镇)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40元报销。有公务接待不予报销伙食补助。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收取相关凭据。

—5—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内交通费标准为:到泗洪县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常驻地以外县内其他地区(城区或乡镇)出差的,交通费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派车的,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见附件2)、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6—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可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往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既无住宿费发票,又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单位领导批准的出差审批单及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往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7—

(四)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现象;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泗洪县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

—8—

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5元标准回原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家具搬迁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县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9—

附表1

泗洪县机关事业单位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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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泗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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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财规〔2016〕1号

泗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泗洪县机关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厉行节约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宿迁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泗洪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泗洪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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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财政局 2016年1月8日

泗洪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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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泗洪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宿迁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实行凭票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县财政局以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为基础,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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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江苏省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住标准间,特殊情况下可住单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不作定点饭店、具体房型以及二人间等硬性规定),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1)包干使用。到宿迁市市区及其他县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报销,到常驻地以外县内其他地区(城区或乡镇)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40元报销。有公务接待不予报销伙食补助。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收取相关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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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内交通费标准为:到泗洪县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常驻地以外县内其他地区(城区或乡镇)出差的,交通费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派车的,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见附件2)、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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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可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往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既无住宿费发票,又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单位领导批准的出差审批单及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往返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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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现象;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泗洪县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

—8—

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5元标准回原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家具搬迁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县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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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泗洪县机关事业单位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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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泗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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