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和资产证券化
的分析比较
班级:投资141
姓名:张泽磊 肖茜尹 贺婷婷
日期:16年5月18号
摘要: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市场化的推进和宏观经济的波动,中国的银行系统出现了严重的不良资产的问题。该问题引起了决策部门和理论界的高度关注。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自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此基础上,现在又衍生出如风险证券化产品。
关键词:债转股 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
引言:为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 化解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方法之一; 在目前经济和社会信用背景条件下, 对债转股作用不能高估; 针对操作中问题, 改进和完善其实施办法。为了解决我国国有银行中的不良资产, 化解金融风险; 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 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 推动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继续深化改革,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依法处置银行不良资产, 对部分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 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施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的战略部署。
一. 债转股的分析:
1. 债转股的含义: 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也就是国有企业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它不是将企业债务转为国家资本金,也不是将企业债务一笔勾销,而是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
当前实施的政策性债转股,其内涵和整个模式已经从改革和发展两方面扩展了。从改革意义来说,债转股的内在含义实际上与十五大所规定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多元化产权结构和国有资本实施战略性重组这些改革目标密切联系在一起,为这些改革提供了一个好的契因和条件。从发展方面看,与解决我们当前国有企业面临的许多重大难题有密切关系。债转股不意味着国家或有国家背景的金融机构把企业的烂帐认下来,而是淘汰旧的生产能力、调整产权结构、促进技术设备更新,以及在全社会的空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等。
2. 债转股的问题
债转股对各方产生了不同的利益效益, 由此使各利益主体对债转股的理解和认识出现偏差, 以致影响债转股的具体操作和实际运作。债转股的落实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利益主体:以经贸委为代表的地方政府, 以企业为主体的债务人, 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债权人, 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主体的阶段性股权者。 由于利益的不同, 对债转股的运
作, 各方理解和认识有所差异。据调查, 大多数企业把债转股当作一种优惠政策来理解, 千方百计想搭上这班车。各地经贸委在确定债转股的企业时, 为挤进国家经贸委的大名单, 重点选择“贷款数量大”的企业和困难企业, 而对于企业是否属于国有企业, 是否为1995年以前的不良贷款, 企业产品质量与销路、领导班子素质以及转制等诸多因素是否符合政策要求考虑不多。各商业银行提供的企业名单以还款无望、不良贷款负担重的企业为主, 尽量剥离不良贷款, 对于经营正常的企业则拒绝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求严格遵照中央12号文件精神审议债转股企业, 而符合条件的又大多是运营正常的企业。对债转股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影响到债转股的具体操作和以后的实际运行。
3. 债转股的问题的研究以及建议
债转股的初衷是使银行和企业摆脱原来的风险, 但与此同时也将所有的风险转移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如果再考虑到债转股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风险和问题, 我们认为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 债转股的作用是有限的, 由此所带来的相关问题需要重新认识。 目前比较统一的认识是国有企业因高负债而导致经营性亏损加剧和由于国有企业偿还能力有限而累及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加大。试想若高负债就亏损, 那么“借鸡生蛋”又如何能深入人心。我们认为导致当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亏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最根本的原因是所处的经济环境和企业存在着大量的非营运性资产而形成的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空耗等问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
问题固然与国有企业分不开, 但若内控严密、社会信用和法律制度完善, 又怎么会形成如此之多的不良信贷资产。
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的风险问题, 首先要使经济解困。我国目前处于以过剩运行、买方市场、结构失调、需求不足为特征的经济衰退时期, 特别是入关后将使我国的通信、电子、汽车、农产品以及金融保险等众多行业面临新的挑战, 因此经济大环境不改善, 债转股无法达到化解金融风险的目标。其次, 社会各界对债转股期望过高, 而国有企业的问题不仅是债务问题, 而且是内在机制、空耗、产权结构不合理以及外部需求不足而引发的竞争等问题的综合反映, 债转股充其量只能在减轻债务负担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 使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有一些改观, 但幻想实施债转股便能使国有企业整体走出困境的想法, 期望值过高, 不现实。再次, 债转股不能解决国有企业和银行及经济的所有问题。债转股政策实施只能解决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和金融风险依然存在, 还需要研究解决办法。债转股政策只是对一部分国有企业有减轻债务负担、优化产权结构的作用, 而不能替代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盘活自身的不良资产。
二. 资产证券化的分析
1. 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 )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ABS )。概括地讲,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是: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或者由SPV 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SPV 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Assets Pool ),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2. 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 资产贷款证券化市场的运行机制及其特色,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市场参与主体,市场参与主体的资格确定、他们的行为准则、操作规范以及外部监管机制的建立,直接关系到资产贷款证券化市场的效率和未来的发展。
中国资产贷款证券化操作框架中各参与方具有以下职能:(1)购房者,作为债务人负有向发起人支付资产贷款本息的义务;(2)资产贷款银行为发起人,其职能是组建资产池,并将其出售或转移给SPV ;
(3)SPV的作用是购买或接受发起人的资产贷款,接受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贷款支持证券;(4)评级机构,提供资产评级;(5)信用担保公司,对资产贷款进行信用增级和担保;(6)证券公司负责设计、发行资产贷款支持证券。
3. 资产证券化的推广 在资产贷款证券化参与者中,机构投资者已成为最大的投资者。因此,有必要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对有关保险金、养老基金、福利
基金等使用的政策和法规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放宽市场限制,逐步向保险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开放资产证券化市场。
开展资产证券化必须解决好两个问题: 一是在庞大的资产贷款市场中,建立起健康有序的信用关系和信用体系,提高贷款者和抵押品的信用等级和信用条件,增强抵押贷款的清偿能力,减少银行机构的信贷风险。 二是在流动的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中,增强抵押证券的安全性和清偿能力,提高证券发起机构和证券抵押品的抵押信用和抵押证券的交易信用,加强对抵押贷款证券化后的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由此可见整个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的运转必须有完善的抵押担保体系的支持,因此设立专门的证券化担保机构,为抵押证券提供信用支持和担保,对整个资产贷款证券化体系而言,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1]邓伟利,《资产证券化一国际理论与中国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何小锋,《资产证券化》[M].北京:北大出版社,2002。
[3]何德旭,《中国资产贷款证券化可行性分析》[J].《金融研究》,2000(9)。
[4]崔贤光,《资产贷款证券化探讨》[J].《价值工程》,2007(2)。
债转股和资产证券化
的分析比较
班级:投资141
姓名:张泽磊 肖茜尹 贺婷婷
日期:16年5月18号
摘要: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市场化的推进和宏观经济的波动,中国的银行系统出现了严重的不良资产的问题。该问题引起了决策部门和理论界的高度关注。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自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此基础上,现在又衍生出如风险证券化产品。
关键词:债转股 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
引言:为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 化解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方法之一; 在目前经济和社会信用背景条件下, 对债转股作用不能高估; 针对操作中问题, 改进和完善其实施办法。为了解决我国国有银行中的不良资产, 化解金融风险; 减轻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 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 推动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继续深化改革,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依法处置银行不良资产, 对部分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 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施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的战略部署。
一. 债转股的分析:
1. 债转股的含义: 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也就是国有企业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它不是将企业债务转为国家资本金,也不是将企业债务一笔勾销,而是由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
当前实施的政策性债转股,其内涵和整个模式已经从改革和发展两方面扩展了。从改革意义来说,债转股的内在含义实际上与十五大所规定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多元化产权结构和国有资本实施战略性重组这些改革目标密切联系在一起,为这些改革提供了一个好的契因和条件。从发展方面看,与解决我们当前国有企业面临的许多重大难题有密切关系。债转股不意味着国家或有国家背景的金融机构把企业的烂帐认下来,而是淘汰旧的生产能力、调整产权结构、促进技术设备更新,以及在全社会的空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等。
2. 债转股的问题
债转股对各方产生了不同的利益效益, 由此使各利益主体对债转股的理解和认识出现偏差, 以致影响债转股的具体操作和实际运作。债转股的落实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利益主体:以经贸委为代表的地方政府, 以企业为主体的债务人, 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债权人, 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主体的阶段性股权者。 由于利益的不同, 对债转股的运
作, 各方理解和认识有所差异。据调查, 大多数企业把债转股当作一种优惠政策来理解, 千方百计想搭上这班车。各地经贸委在确定债转股的企业时, 为挤进国家经贸委的大名单, 重点选择“贷款数量大”的企业和困难企业, 而对于企业是否属于国有企业, 是否为1995年以前的不良贷款, 企业产品质量与销路、领导班子素质以及转制等诸多因素是否符合政策要求考虑不多。各商业银行提供的企业名单以还款无望、不良贷款负担重的企业为主, 尽量剥离不良贷款, 对于经营正常的企业则拒绝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求严格遵照中央12号文件精神审议债转股企业, 而符合条件的又大多是运营正常的企业。对债转股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影响到债转股的具体操作和以后的实际运行。
3. 债转股的问题的研究以及建议
债转股的初衷是使银行和企业摆脱原来的风险, 但与此同时也将所有的风险转移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如果再考虑到债转股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风险和问题, 我们认为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 债转股的作用是有限的, 由此所带来的相关问题需要重新认识。 目前比较统一的认识是国有企业因高负债而导致经营性亏损加剧和由于国有企业偿还能力有限而累及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加大。试想若高负债就亏损, 那么“借鸡生蛋”又如何能深入人心。我们认为导致当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亏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最根本的原因是所处的经济环境和企业存在着大量的非营运性资产而形成的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空耗等问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
问题固然与国有企业分不开, 但若内控严密、社会信用和法律制度完善, 又怎么会形成如此之多的不良信贷资产。
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的风险问题, 首先要使经济解困。我国目前处于以过剩运行、买方市场、结构失调、需求不足为特征的经济衰退时期, 特别是入关后将使我国的通信、电子、汽车、农产品以及金融保险等众多行业面临新的挑战, 因此经济大环境不改善, 债转股无法达到化解金融风险的目标。其次, 社会各界对债转股期望过高, 而国有企业的问题不仅是债务问题, 而且是内在机制、空耗、产权结构不合理以及外部需求不足而引发的竞争等问题的综合反映, 债转股充其量只能在减轻债务负担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 使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有一些改观, 但幻想实施债转股便能使国有企业整体走出困境的想法, 期望值过高, 不现实。再次, 债转股不能解决国有企业和银行及经济的所有问题。债转股政策实施只能解决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和金融风险依然存在, 还需要研究解决办法。债转股政策只是对一部分国有企业有减轻债务负担、优化产权结构的作用, 而不能替代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盘活自身的不良资产。
二. 资产证券化的分析
1. 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 )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ABS )。概括地讲,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是: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或者由SPV 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SPV 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Assets Pool ),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2. 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 资产贷款证券化市场的运行机制及其特色,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市场参与主体,市场参与主体的资格确定、他们的行为准则、操作规范以及外部监管机制的建立,直接关系到资产贷款证券化市场的效率和未来的发展。
中国资产贷款证券化操作框架中各参与方具有以下职能:(1)购房者,作为债务人负有向发起人支付资产贷款本息的义务;(2)资产贷款银行为发起人,其职能是组建资产池,并将其出售或转移给SPV ;
(3)SPV的作用是购买或接受发起人的资产贷款,接受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贷款支持证券;(4)评级机构,提供资产评级;(5)信用担保公司,对资产贷款进行信用增级和担保;(6)证券公司负责设计、发行资产贷款支持证券。
3. 资产证券化的推广 在资产贷款证券化参与者中,机构投资者已成为最大的投资者。因此,有必要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对有关保险金、养老基金、福利
基金等使用的政策和法规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放宽市场限制,逐步向保险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开放资产证券化市场。
开展资产证券化必须解决好两个问题: 一是在庞大的资产贷款市场中,建立起健康有序的信用关系和信用体系,提高贷款者和抵押品的信用等级和信用条件,增强抵押贷款的清偿能力,减少银行机构的信贷风险。 二是在流动的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中,增强抵押证券的安全性和清偿能力,提高证券发起机构和证券抵押品的抵押信用和抵押证券的交易信用,加强对抵押贷款证券化后的流动性风险的防范。 由此可见整个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的运转必须有完善的抵押担保体系的支持,因此设立专门的证券化担保机构,为抵押证券提供信用支持和担保,对整个资产贷款证券化体系而言,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1]邓伟利,《资产证券化一国际理论与中国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何小锋,《资产证券化》[M].北京:北大出版社,2002。
[3]何德旭,《中国资产贷款证券化可行性分析》[J].《金融研究》,2000(9)。
[4]崔贤光,《资产贷款证券化探讨》[J].《价值工程》,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