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关于时间方面的知识点汇总
1、发包人对工程结算审核时间限定: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 500~2000万: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 2000~5000万: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
2、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可以在开标前5日向招标监督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3、预付款支付时间,在具备开工条件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
;
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款时间到期后
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现场签证中,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签证报告的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认可。
5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6、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造师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7、建造师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8、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9、《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
;(8)
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10、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 ,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1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
;
12、参加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资格,单位工程的验收人员
应具备建设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专业的工作经历,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签字人员应为各方项目负责人。
13、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地点、验收组名单通知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4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之前单通知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备案部门在收到资料对文件审查,符合要求的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并将1份退建设单位存档。
15、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
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17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以投标保证金因超出投标有效期30
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退还投标保证金。
18、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
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9、工程结构主要部位验收,建设单位应将施工、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各方分别签字的质量验收证明在验收后
案。
20、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在竣工之日起
门。
21、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2、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于需要试生产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2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24、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指本工程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
延期开工申请后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5、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见,或收到承包人复于要求后
26、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
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27、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结算书后 承包人收到
竣工结算价款后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资料的,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28、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9、合同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0
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
3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续,有效期延期
32、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3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4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以小时计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35、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
36、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
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
37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39、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0、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
41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
42、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
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3、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44、国家标准复审—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
45、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重新验收。如
果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已经批准,施工单位可继续进行隐蔽或施工。
46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47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
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49、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白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
50、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一级建造师考试关于时间方面的知识点汇总
1、发包人对工程结算审核时间限定: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 500~2000万: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 2000~5000万: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
2、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可以在开标前5日向招标监督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3、预付款支付时间,在具备开工条件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
;
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款时间到期后
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现场签证中,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签证报告的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认可。
5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6、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造师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7、建造师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8、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9、《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
;(8)
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10、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 ,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1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
;
12、参加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资格,单位工程的验收人员
应具备建设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专业的工作经历,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签字人员应为各方项目负责人。
13、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地点、验收组名单通知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4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之前单通知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备案部门在收到资料对文件审查,符合要求的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并将1份退建设单位存档。
15、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
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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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以投标保证金因超出投标有效期30
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退还投标保证金。
18、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
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9、工程结构主要部位验收,建设单位应将施工、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各方分别签字的质量验收证明在验收后
案。
20、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在竣工之日起
门。
21、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2、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于需要试生产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2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24、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指本工程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
延期开工申请后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5、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见,或收到承包人复于要求后
26、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
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27、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结算书后 承包人收到
竣工结算价款后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资料的,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28、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9、合同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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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
3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续,有效期延期
32、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3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4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以小时计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35、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
36、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
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
37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39、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0、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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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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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
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3、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44、国家标准复审—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
45、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重新验收。如
果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已经批准,施工单位可继续进行隐蔽或施工。
46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47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
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49、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白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
50、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