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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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标    签】天然林保护工程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发﹝2011﹞115号

【发文日期】2011-10-31

【实施时间】201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列入我省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即18个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和4个地方重点森工企业及直属企业(见附件1)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房产、土地是指直接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占用的房产、土地以及管理部门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凡从国有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即18个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和4个地方重点森工企业及直属企业分离(重组和改制)出来的企业和单位,不再享受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04年《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92号)和2008年《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吉地税发﹝2008﹞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18个国有重点森工和4个地方重点森工企业及直属企业名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1、18个国有重点森工和4个地方重点森工企业及直属企业名单.doc

关联知识:

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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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标    签】天然林保护工程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发﹝2011﹞115号

【发文日期】2011-10-31

【实施时间】201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列入我省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即18个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和4个地方重点森工企业及直属企业(见附件1)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房产、土地是指直接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占用的房产、土地以及管理部门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凡从国有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即18个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和4个地方重点森工企业及直属企业分离(重组和改制)出来的企业和单位,不再享受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保护工程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04年《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92号)和2008年《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吉地税发﹝2008﹞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18个国有重点森工和4个地方重点森工企业及直属企业名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1、18个国有重点森工和4个地方重点森工企业及直属企业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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