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管理人民币

作者:戴相龙

金融时报 2000年07期

  根据第2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0年2月3 日正式发布, 并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建国50年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人民币管理的专门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货币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法定货币——人民币的管理进一步迈入了法制化轨道。这对于进一步健全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依法管理人民币,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稳定金融秩序,支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人民币被称为我国的“名片”。它既是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又是反映我国民族文化和精神风貌的艺术品。它既是我国综合实力的体现,又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科技等的综合反映。因此,依法加强人民币管理,维护人民币作为我国法定货币地位十分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后,我国的货币管理得到了加强。但由于缺乏规范、系统、细化的管理法规,人民币管理中也反映出一些突出问题。因此,迫切需要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管理经验,制定一个人民币管理条例,规范人民币管理。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我国是世界上现金使用量较大的国家之一,现金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占有显著地位。截至1999年底,我国流通中人民币实物总量为2300亿张(枚),而且人民币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仍将保持一个较高的使用量,其绝对量将会逐年增长。因此,人民币管理在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去年10月1日, 根据经济发展和反假人民币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发行了第五套人民币100元券,社会反映较好。 颁布实施本条例,规范人民币的使用和管理,将有利于保证第五套人民币后续券别的顺利发行,支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履行中央银行货币发行职能,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人民币的发行、流通与社会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它涉及千家万户。如果人民币的管理发生混乱,将直接损害人民币信誉,危及社会稳定,扰乱金融秩序,进而危及人民币币值稳定,动摇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地位。针对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币管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如一些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甚至拒收人民币的行为时而发生,《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同时,《条例》对人民币的设计和印制、发行与回收、流通及保护均作了明确规定;对妨碍人民币的正常流通,损害人民币法定地位的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这些规定,都为进一步履行中央银行货币发行职能,规范和加强人民币管理提供了法律保护,有利于增强公民爱护人民币的意识,保障人民币正常的流通秩序,保证我国经济发展合理的现金需要,进一步巩固人民币作为我国法定货币地位。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反假人民币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人民币的信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国际上的政治、经济地位不断提高,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在国际上特别是在周边国家的信誉不断提高,人民币管理不断加强。但是由于制贩假币问题仍然存在,破坏了国家货币发行和管理秩序,损害了人民币的信誉,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危及国家经济安全,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批准成立了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今年为了进一步加强反假币工作力度,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协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于今年4月至9月用半年的时间在全国开展一次打击制贩假币犯罪的联合行动。力争通过这次行动,使制贩假人民币的犯罪活动从总体上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在反假人民币实际工作中,有关规章制度还不健全,如哪些行政机关有权没收假币,金融机构是否有权收缴假币,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的假币没收、收缴程序也不统一。根据反假人民币工作的实际需要,《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并且对假币的收缴程序作了规定,要求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从而规范了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有利于加强打击伪造、变造人民币的犯罪活动,维护持币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提高流通中人民币质量。目前,一些办理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办理残损人民币兑换和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给广大群众带来不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币的形象和信誉。《条例》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对金融机构开展便民服务措施的规定,有利于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服务,使流通中人民币票面整洁度达到七成新,并保持合理的券别比例,便利市场货币流通,提高商品的交易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经济金融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一定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大力宣传《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和指导作用,让普通群众对人民币的基本知识逐渐了解和掌握,以增强爱护与正确使用人民币的自觉性,切实维护人民币信誉。

作者:戴相龙

金融时报 2000年07期

  根据第2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0年2月3 日正式发布, 并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建国50年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人民币管理的专门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货币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法定货币——人民币的管理进一步迈入了法制化轨道。这对于进一步健全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依法管理人民币,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稳定金融秩序,支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人民币被称为我国的“名片”。它既是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又是反映我国民族文化和精神风貌的艺术品。它既是我国综合实力的体现,又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科技等的综合反映。因此,依法加强人民币管理,维护人民币作为我国法定货币地位十分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后,我国的货币管理得到了加强。但由于缺乏规范、系统、细化的管理法规,人民币管理中也反映出一些突出问题。因此,迫切需要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管理经验,制定一个人民币管理条例,规范人民币管理。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我国是世界上现金使用量较大的国家之一,现金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占有显著地位。截至1999年底,我国流通中人民币实物总量为2300亿张(枚),而且人民币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仍将保持一个较高的使用量,其绝对量将会逐年增长。因此,人民币管理在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去年10月1日, 根据经济发展和反假人民币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发行了第五套人民币100元券,社会反映较好。 颁布实施本条例,规范人民币的使用和管理,将有利于保证第五套人民币后续券别的顺利发行,支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履行中央银行货币发行职能,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人民币的发行、流通与社会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它涉及千家万户。如果人民币的管理发生混乱,将直接损害人民币信誉,危及社会稳定,扰乱金融秩序,进而危及人民币币值稳定,动摇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地位。针对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币管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如一些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甚至拒收人民币的行为时而发生,《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同时,《条例》对人民币的设计和印制、发行与回收、流通及保护均作了明确规定;对妨碍人民币的正常流通,损害人民币法定地位的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这些规定,都为进一步履行中央银行货币发行职能,规范和加强人民币管理提供了法律保护,有利于增强公民爱护人民币的意识,保障人民币正常的流通秩序,保证我国经济发展合理的现金需要,进一步巩固人民币作为我国法定货币地位。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反假人民币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人民币的信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国际上的政治、经济地位不断提高,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在国际上特别是在周边国家的信誉不断提高,人民币管理不断加强。但是由于制贩假币问题仍然存在,破坏了国家货币发行和管理秩序,损害了人民币的信誉,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危及国家经济安全,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批准成立了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今年为了进一步加强反假币工作力度,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协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于今年4月至9月用半年的时间在全国开展一次打击制贩假币犯罪的联合行动。力争通过这次行动,使制贩假人民币的犯罪活动从总体上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在反假人民币实际工作中,有关规章制度还不健全,如哪些行政机关有权没收假币,金融机构是否有权收缴假币,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执行的假币没收、收缴程序也不统一。根据反假人民币工作的实际需要,《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并且对假币的收缴程序作了规定,要求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从而规范了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有利于加强打击伪造、变造人民币的犯罪活动,维护持币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提高流通中人民币质量。目前,一些办理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办理残损人民币兑换和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给广大群众带来不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币的形象和信誉。《条例》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对金融机构开展便民服务措施的规定,有利于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服务,使流通中人民币票面整洁度达到七成新,并保持合理的券别比例,便利市场货币流通,提高商品的交易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经济金融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一定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大力宣传《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和指导作用,让普通群众对人民币的基本知识逐渐了解和掌握,以增强爱护与正确使用人民币的自觉性,切实维护人民币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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