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范教职工小家"

关于评选表彰“模范教职工小家”的通知

湘教工发[2009] 9号

各直属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加强分工会和工会小组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基

层工会组织的作用,省教育工会决定在直属基层工会中评选、表彰一批分工会和工会小组为“模范教职工小家”。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各单位可以根据《湖南省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模范教职工小家考核验收细则》(见附件1)的要求

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向省教育工会推荐所属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参评“模范教职工小家”。其中教职工在1000人以下的可以推荐1个单位,教职工在1000人以上的可以推荐2个单位。被推荐的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必须是本单位的“模范教职工小家”。

2、省教育工会委托有关直属基层工会根据《湖南省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模范教职工小家考核验收细

则》,对推荐为“模范教职工小家”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省教育工会将根据需要进行抽查。

3、凡推荐为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小家”并已通过考核验收合格的单位,请填好《湖南省教育工会模

范教职工小家登记表》(见附件2)一式3份,同时准备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与考核验收评分表一起于7月20日前报送省教育工会高教部。

省教育工会将在适当时候进行表彰授牌。

附件1:湖南省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模范教职工小家考核验收细则 附件2: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小家登记表

湖南省教育工会

二○○九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评选 模范教职工小家△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党组、省总工会、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

湖南省教育工会办公室 2009年6月2日印发 附件1

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小家考核验收细则

附件2:

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小家登记表

年 月 日

关于评选表彰“先进教职工之家”、“模范教职工之家”和“模范教职工小家”的通知

湘教工通[2011]22号

各直属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断推进校务公开民主管

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和分工会、工会小组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省教育工会决定在直属基层工会中评选、表彰一批“先进教职工之家”、“模范教职工之家”和“模范教职工小家”。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各单位可以根据《关于开展创建湖南省教育系统模范教职工之家活动的通知》(湘教工发[2007]19号)和《湖南省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模范教职工小家考核验收细则》(湘教工发[2009]9号)的要求及本单位的工会工作实际,在进行自评考核的基础上,于10月31日前向省教育工会申报考核验收“先进教职工之家”和“模范教职工之家”,并附上《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之家考核验收细则》(附后)的自评分表格。与此同时,各单位可以推荐所属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参评“模范教职工小家”。其中教职工在1000人以下的单位可以推荐1个“模范教职工小家”候选单位,教职工在1000人以上的可以推荐2个“模范教职工小家”候选单位。被推荐的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必须是本单位的“模范教职工小家”。

2、省教育工会将在接到申报后,在适当时间按照《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之家考核验收细则》,对申报“先进教职工之家”和“模范教职工之家”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的重点包括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情况等);同时委托有关直属基层工会根据《湖南省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模范教职工小家考核验收细则》,对推荐为“模范教职工小家”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省教育工会将根据需要进行抽查。

3、凡已通过省教育工会“先进教职工之家”或“模范教职工之家”考核验收合格的单位,须填报《湖南省教育工会先进教职工之家登记表》或《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之家登记表》一式2份;凡推荐为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小家”并已通过考核验收的单位,须填报《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小家登记表》一式3份,与考核验收评分表一起于12月10日前报送省教育工会高教部。

4、省教育工会将在适当时候进行表彰并授牌。

附件1: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之家考核验收细则

附件2:湖南省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先进教职工之家和模范教职工之家考核验收办法

湖南省教育工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1:

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之家考核验收细则

省教育工会制 2011年9月 附件2:

湖南省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先进教职工之家和模范教职工之家考核验收办法

(2011年10月)

一、收到直属基层工会申报“先进教职工之家”和“模范教职工之家”的申请后,省教育工会适时召开主席办公会议对申报材料和考核验收细则自评情况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进行考核验收的决定。

二、省教育工会组成考核验收组,在接到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后2个月之内,对申报单位的建家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三、考核验收组组成人员主要包括: 组长:省教育工会主席或副主席 成员:省教育工会各部室负责人等,直属基层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2-3人(由省教育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确定)。

四、考核验收的具体程序:

1、听取单位党政工领导对建家工作的情况汇报;

2、查阅单位工会建家工作资料和档案;

3、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听取意见,同时进行民意测评(参加座谈会和民意测评的教职工由考核验收组确定); 4、考察单位工会的办公设施和教职工活动场所,了解分工会或工会小组的教职工小家建设情况。 5、考核验收组成员进行考核情况汇总,并根据考核情况,对被考核单位的建家工作进行逐项打分。 6、考核验收组与被考核单位党政工领导反馈和交换意见;

7、对考核验收情况进行总结。 五、考核验收组将考核情况向省教育工会常委会或在有关工作会议上进行汇报;由常委会或工作会议研究确定是否同意授予申报单位“先进教职工之家”或“模范教职工之家”称号。

六、通知考核验收合格单位填报“湖南省教育工会先进教职工之家”或“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之家”登记表格并审核盖章。

七、表彰奖励:

1、省教育工会在重要会议(如全委会、全委扩大会、直属基层工会主席会等)上对考核验收合格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并授牌。

2、授予考核验收合格的单位统一制作的“先进教职工之家”或“模范教职工之家”奖牌。

3、奖励获得“先进教职工之家”的基层工会1万元奖金,奖励获得“模范教职工之家”的基层工会2万元奖金。

八、省教育工会代表湖南省总工会、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或中华全国总工会考核验收“湖南省模范职工之家”、“中国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和“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办法参照本办法进行。

对于获得“湖南省模范职工之家”、“中国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和“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基层工会,省教育工会分别奖励2.5万元和3万元奖金。

九、凡获得以上荣誉的基层工会所在单位应当相应给予配套奖励。

十、本办法从2011年11月起实行。未尽事宜由省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关于评选表彰“模范教职工小家”的通知

湘教工发[2009] 9号

各直属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加强分工会和工会小组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基

层工会组织的作用,省教育工会决定在直属基层工会中评选、表彰一批分工会和工会小组为“模范教职工小家”。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各单位可以根据《湖南省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模范教职工小家考核验收细则》(见附件1)的要求

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向省教育工会推荐所属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参评“模范教职工小家”。其中教职工在1000人以下的可以推荐1个单位,教职工在1000人以上的可以推荐2个单位。被推荐的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必须是本单位的“模范教职工小家”。

2、省教育工会委托有关直属基层工会根据《湖南省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模范教职工小家考核验收细

则》,对推荐为“模范教职工小家”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省教育工会将根据需要进行抽查。

3、凡推荐为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小家”并已通过考核验收合格的单位,请填好《湖南省教育工会模

范教职工小家登记表》(见附件2)一式3份,同时准备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与考核验收评分表一起于7月20日前报送省教育工会高教部。

省教育工会将在适当时候进行表彰授牌。

附件1:湖南省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模范教职工小家考核验收细则 附件2: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小家登记表

湖南省教育工会

二○○九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评选 模范教职工小家△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党组、省总工会、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

湖南省教育工会办公室 2009年6月2日印发 附件1

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小家考核验收细则

附件2:

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小家登记表

年 月 日

关于评选表彰“先进教职工之家”、“模范教职工之家”和“模范教职工小家”的通知

湘教工通[2011]22号

各直属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断推进校务公开民主管

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和分工会、工会小组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省教育工会决定在直属基层工会中评选、表彰一批“先进教职工之家”、“模范教职工之家”和“模范教职工小家”。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各单位可以根据《关于开展创建湖南省教育系统模范教职工之家活动的通知》(湘教工发[2007]19号)和《湖南省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模范教职工小家考核验收细则》(湘教工发[2009]9号)的要求及本单位的工会工作实际,在进行自评考核的基础上,于10月31日前向省教育工会申报考核验收“先进教职工之家”和“模范教职工之家”,并附上《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之家考核验收细则》(附后)的自评分表格。与此同时,各单位可以推荐所属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参评“模范教职工小家”。其中教职工在1000人以下的单位可以推荐1个“模范教职工小家”候选单位,教职工在1000人以上的可以推荐2个“模范教职工小家”候选单位。被推荐的分工会或工会小组必须是本单位的“模范教职工小家”。

2、省教育工会将在接到申报后,在适当时间按照《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之家考核验收细则》,对申报“先进教职工之家”和“模范教职工之家”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的重点包括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情况等);同时委托有关直属基层工会根据《湖南省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模范教职工小家考核验收细则》,对推荐为“模范教职工小家”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省教育工会将根据需要进行抽查。

3、凡已通过省教育工会“先进教职工之家”或“模范教职工之家”考核验收合格的单位,须填报《湖南省教育工会先进教职工之家登记表》或《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之家登记表》一式2份;凡推荐为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小家”并已通过考核验收的单位,须填报《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小家登记表》一式3份,与考核验收评分表一起于12月10日前报送省教育工会高教部。

4、省教育工会将在适当时候进行表彰并授牌。

附件1: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之家考核验收细则

附件2:湖南省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先进教职工之家和模范教职工之家考核验收办法

湖南省教育工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1:

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之家考核验收细则

省教育工会制 2011年9月 附件2:

湖南省教育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先进教职工之家和模范教职工之家考核验收办法

(2011年10月)

一、收到直属基层工会申报“先进教职工之家”和“模范教职工之家”的申请后,省教育工会适时召开主席办公会议对申报材料和考核验收细则自评情况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进行考核验收的决定。

二、省教育工会组成考核验收组,在接到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后2个月之内,对申报单位的建家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三、考核验收组组成人员主要包括: 组长:省教育工会主席或副主席 成员:省教育工会各部室负责人等,直属基层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2-3人(由省教育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确定)。

四、考核验收的具体程序:

1、听取单位党政工领导对建家工作的情况汇报;

2、查阅单位工会建家工作资料和档案;

3、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听取意见,同时进行民意测评(参加座谈会和民意测评的教职工由考核验收组确定); 4、考察单位工会的办公设施和教职工活动场所,了解分工会或工会小组的教职工小家建设情况。 5、考核验收组成员进行考核情况汇总,并根据考核情况,对被考核单位的建家工作进行逐项打分。 6、考核验收组与被考核单位党政工领导反馈和交换意见;

7、对考核验收情况进行总结。 五、考核验收组将考核情况向省教育工会常委会或在有关工作会议上进行汇报;由常委会或工作会议研究确定是否同意授予申报单位“先进教职工之家”或“模范教职工之家”称号。

六、通知考核验收合格单位填报“湖南省教育工会先进教职工之家”或“湖南省教育工会模范教职工之家”登记表格并审核盖章。

七、表彰奖励:

1、省教育工会在重要会议(如全委会、全委扩大会、直属基层工会主席会等)上对考核验收合格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并授牌。

2、授予考核验收合格的单位统一制作的“先进教职工之家”或“模范教职工之家”奖牌。

3、奖励获得“先进教职工之家”的基层工会1万元奖金,奖励获得“模范教职工之家”的基层工会2万元奖金。

八、省教育工会代表湖南省总工会、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或中华全国总工会考核验收“湖南省模范职工之家”、“中国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和“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的办法参照本办法进行。

对于获得“湖南省模范职工之家”、“中国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和“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基层工会,省教育工会分别奖励2.5万元和3万元奖金。

九、凡获得以上荣誉的基层工会所在单位应当相应给予配套奖励。

十、本办法从2011年11月起实行。未尽事宜由省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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