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签字制度的法律思考

内容摘要:“手术签字制度”是困扰医院及患者的一大问题,一直以来是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2010年3月1日,卫生部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患者的生命权利,及时救治患者,解决医生在紧急状态下进行手术治疗的后顾之忧。本文拟就“手术签字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法律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避免医患纠纷。

关键词:患者 手术 签字 纠纷 和谐

中央电视台央视国际网络《生活》栏目曾与国家统计局城市调查总队联合进行 “百姓关心的十大生活话题排行榜”,其中 “医疗卫生改革”关注率高达87%,位居榜首,是百姓最为关注的话题。1所以,解决医疗纠纷,理顺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一、案例分析

案例一:2007年11月27日晚间8时许,成都市发生一起车祸,一辆货车驾驶室严重变形,坐在副驾上的一名16岁男孩被死死卡住,动弹不得。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努力,被卡男孩终于被成功救出。由于伤情严重,男孩脱困后不久即陷人昏迷,随后救护车将他送往四川省消防总队医院救治。治病救人医院启动应急程序男孩送到医院后一直昏迷不醒,生命危在旦夕,而医院一直无法联系到伤者家属。据主治医生介绍,男孩为重型颅脑损伤,身上多处骨折,当时生命迹象不稳定,病情十分危急。医院决定启动应急程序,如果必须动手术,则由主管业务的相关负责人签字,医院会不惜代价对其进行抢救。“医院治病救人只针对病情,不会因为家长没签字而拒绝治疗。”主治医生诚恳地说。同时,医院希望能够尽快联系到伤者家属,配合医院做好抢救工作。第二日晚6时许,伤者父亲终于出现在医院,他对医院启动应急程序、不惜代价抢救伤者的做法表示深深地感谢。同时,他还表示,一定积极配合院方的抢救。该名男孩的主治医生告诉记者,每年医院都会遇到不少这样的事情,这样的做法,院方也不得不承担相应的风险;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医院行规在这点上还存有分歧,但医院还是应该始终把治病救人排在首位,勇于承担这些风险。

2

案例二:2007年11月21日16时左右,北京朝阳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与其同来的丈夫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告知单上面签字,焦急的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19时20分),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在长达3个小时的僵持过程中,该男子一直对众多医生的苦苦劝告置之不理,一名住院的病人当场表示:如果该男子签字,则立即奖励

他一万元钱。然而所有说服都毫无效果,该男子自言自语道:“她(指妻子)只是感冒,好了后就会自己生了。”过了一会儿,他开始放声大哭:“再观察观察吧。”该医院妇产科医生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一方面请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她的其他家人;一方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在“违法”与“救死扶伤”的两难中,医院的几名主治医生只好动用急救药物和措施,不敢“违法”进行剖腹产手术。在呼吸机已经无任何作用的情况下,几个医生轮番进行心脏按摩,但22岁的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3

上述两个几乎发生在同一时段的案例,得到了不同的治疗效果,从而引申出一个令人心痛的话题:病人或病人的家属不签字,该不该给病人手术。这一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必将引起医疗纠纷。所谓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而与医方发生的争执。

4

医患关系恶化和破裂的后果,直接导致医患纠纷的出现,进而成为医疗纠纷的导火线。因此,医院管理者为解决医疗纠纷投入了相当的人力和精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管理工作和效率。案例二中我们先姑且不去谴责这位产妇的丈夫如何愚昧无知,也不要去毫无理性地去责备这所医院的不作为,而是理性地分析一下导致这场悲剧的发生的真正原因以及针对有人提出,病人不签字也可手术的利弊等问题。笔者认为,类似因为病人的家属不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不能手术,最后导致病人死亡的毕竟是个案,不能因为个案而否定已经被广泛运用于医疗实践中的一项医疗制度的价值。而案例一中小孩得到及时救治,却是医院及时灵活处理的结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笔者认为案例一中这所医院完全在履行着医疗规章,没有明显不妥之处,而案例二中的医院却没有按照此规定灵活实施救治方案,最终效果糟糕。类似这样的医疗纠纷不胜枚举,因此在医疗实践中,医生被逼在一个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一方面要求医生做到不惜一切代价去救治危重病人,另一方面

又面临着承担法律责任的压力,如果未争得病人家属的同意,就给这个病人手术,一旦出现因手术而导致死亡或致残的结局,法院肯定要判定这个医院在违法手术,明明病人的亲属不同意手术,而医生却违背了病人的意志和对治疗的选择权。而另一方面,我们又会面临着另一个可怕的现实,在面对需要手术才能挽回生命的病人的时候,而病人本人或家属不同意手术,而医生执意对病人进行手术,同样有着医生滥用手术权力之嫌,弄不好会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随着病人对医生的要求越来越高,加之媒体不公正地报道,增加了患者对医生的偏见,媒体成为了影响医患关系紧张的一个主要原因,成为医患双方发生矛盾和冲突的催化剂。因此,媒体报道医患关系的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医患关系的和谐。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是伴随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完善、制度的健全、医务人员素质的提高、患者认知度的不断提升等多方面共同促进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具体地讲,应加强医务人员人文素质教育,包括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提高人文素质,强化医德医风教育,树立服务理念,学习医患沟通技巧,培养沟通能力。所以,必须通过多方努力,最终才能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其次,完善“手术签字制度”,提高其立法的档次。行政规章作为一种规范性文件,无论是在国家行政管理工作中,还是在司法审判中,都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但由于理论研究的薄弱,立法本身的疏漏,部门利益的驱动,致使行政规章在实际运用中存在一些混乱,应该将《规范》有关规定在《民法通则》或《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体现出来,为医疗机构救治危重病人的措施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或者,在授权体制上,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层次的授权体制仍是必要的。即仍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含省在市、较大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宪法、法律、法规根据需要分别对行政机关制定规章予以授权,必要时也可由这些机关直接以决定、决议形式予以授权。当然,授权必须明确化、具体化,可以通过立法法或组织法规定授权的规范,要求授权机关在授权时应当明确规定被授权的主体、授权内容、范围、标准、目的、形式、时限等,如果能够做好这些工作,那么卫生部的《规范》的提高到一个更高的立法档次。当下级行政规章与上级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地方性法规冲突时,上级人大享有修改和废止权,

内容摘要:“手术签字制度”是困扰医院及患者的一大问题,一直以来是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2010年3月1日,卫生部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患者的生命权利,及时救治患者,解决医生在紧急状态下进行手术治疗的后顾之忧。本文拟就“手术签字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法律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避免医患纠纷。

关键词:患者 手术 签字 纠纷 和谐

中央电视台央视国际网络《生活》栏目曾与国家统计局城市调查总队联合进行 “百姓关心的十大生活话题排行榜”,其中 “医疗卫生改革”关注率高达87%,位居榜首,是百姓最为关注的话题。1所以,解决医疗纠纷,理顺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一、案例分析

案例一:2007年11月27日晚间8时许,成都市发生一起车祸,一辆货车驾驶室严重变形,坐在副驾上的一名16岁男孩被死死卡住,动弹不得。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努力,被卡男孩终于被成功救出。由于伤情严重,男孩脱困后不久即陷人昏迷,随后救护车将他送往四川省消防总队医院救治。治病救人医院启动应急程序男孩送到医院后一直昏迷不醒,生命危在旦夕,而医院一直无法联系到伤者家属。据主治医生介绍,男孩为重型颅脑损伤,身上多处骨折,当时生命迹象不稳定,病情十分危急。医院决定启动应急程序,如果必须动手术,则由主管业务的相关负责人签字,医院会不惜代价对其进行抢救。“医院治病救人只针对病情,不会因为家长没签字而拒绝治疗。”主治医生诚恳地说。同时,医院希望能够尽快联系到伤者家属,配合医院做好抢救工作。第二日晚6时许,伤者父亲终于出现在医院,他对医院启动应急程序、不惜代价抢救伤者的做法表示深深地感谢。同时,他还表示,一定积极配合院方的抢救。该名男孩的主治医生告诉记者,每年医院都会遇到不少这样的事情,这样的做法,院方也不得不承担相应的风险;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医院行规在这点上还存有分歧,但医院还是应该始终把治病救人排在首位,勇于承担这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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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07年11月21日16时左右,北京朝阳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与其同来的丈夫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告知单上面签字,焦急的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19时20分),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在长达3个小时的僵持过程中,该男子一直对众多医生的苦苦劝告置之不理,一名住院的病人当场表示:如果该男子签字,则立即奖励

他一万元钱。然而所有说服都毫无效果,该男子自言自语道:“她(指妻子)只是感冒,好了后就会自己生了。”过了一会儿,他开始放声大哭:“再观察观察吧。”该医院妇产科医生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一方面请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她的其他家人;一方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在“违法”与“救死扶伤”的两难中,医院的几名主治医生只好动用急救药物和措施,不敢“违法”进行剖腹产手术。在呼吸机已经无任何作用的情况下,几个医生轮番进行心脏按摩,但22岁的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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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个几乎发生在同一时段的案例,得到了不同的治疗效果,从而引申出一个令人心痛的话题:病人或病人的家属不签字,该不该给病人手术。这一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必将引起医疗纠纷。所谓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而与医方发生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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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恶化和破裂的后果,直接导致医患纠纷的出现,进而成为医疗纠纷的导火线。因此,医院管理者为解决医疗纠纷投入了相当的人力和精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管理工作和效率。案例二中我们先姑且不去谴责这位产妇的丈夫如何愚昧无知,也不要去毫无理性地去责备这所医院的不作为,而是理性地分析一下导致这场悲剧的发生的真正原因以及针对有人提出,病人不签字也可手术的利弊等问题。笔者认为,类似因为病人的家属不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不能手术,最后导致病人死亡的毕竟是个案,不能因为个案而否定已经被广泛运用于医疗实践中的一项医疗制度的价值。而案例一中小孩得到及时救治,却是医院及时灵活处理的结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笔者认为案例一中这所医院完全在履行着医疗规章,没有明显不妥之处,而案例二中的医院却没有按照此规定灵活实施救治方案,最终效果糟糕。类似这样的医疗纠纷不胜枚举,因此在医疗实践中,医生被逼在一个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一方面要求医生做到不惜一切代价去救治危重病人,另一方面

又面临着承担法律责任的压力,如果未争得病人家属的同意,就给这个病人手术,一旦出现因手术而导致死亡或致残的结局,法院肯定要判定这个医院在违法手术,明明病人的亲属不同意手术,而医生却违背了病人的意志和对治疗的选择权。而另一方面,我们又会面临着另一个可怕的现实,在面对需要手术才能挽回生命的病人的时候,而病人本人或家属不同意手术,而医生执意对病人进行手术,同样有着医生滥用手术权力之嫌,弄不好会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随着病人对医生的要求越来越高,加之媒体不公正地报道,增加了患者对医生的偏见,媒体成为了影响医患关系紧张的一个主要原因,成为医患双方发生矛盾和冲突的催化剂。因此,媒体报道医患关系的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医患关系的和谐。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是伴随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完善、制度的健全、医务人员素质的提高、患者认知度的不断提升等多方面共同促进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具体地讲,应加强医务人员人文素质教育,包括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提高人文素质,强化医德医风教育,树立服务理念,学习医患沟通技巧,培养沟通能力。所以,必须通过多方努力,最终才能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其次,完善“手术签字制度”,提高其立法的档次。行政规章作为一种规范性文件,无论是在国家行政管理工作中,还是在司法审判中,都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但由于理论研究的薄弱,立法本身的疏漏,部门利益的驱动,致使行政规章在实际运用中存在一些混乱,应该将《规范》有关规定在《民法通则》或《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体现出来,为医疗机构救治危重病人的措施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或者,在授权体制上,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层次的授权体制仍是必要的。即仍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含省在市、较大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宪法、法律、法规根据需要分别对行政机关制定规章予以授权,必要时也可由这些机关直接以决定、决议形式予以授权。当然,授权必须明确化、具体化,可以通过立法法或组织法规定授权的规范,要求授权机关在授权时应当明确规定被授权的主体、授权内容、范围、标准、目的、形式、时限等,如果能够做好这些工作,那么卫生部的《规范》的提高到一个更高的立法档次。当下级行政规章与上级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地方性法规冲突时,上级人大享有修改和废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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