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合同中的自由原则

浅谈买卖合同中的自由原则

内容摘要:合同中的自由原则不是绝对自由,我们要从方方面面来考虑,在对合

同有基本了解的情况下,能正确的利用合同,做知法、懂法、守法的

好公民。

关键词:①合同的基本原则;②合同订立的基本流程;③要约的定义和效力;④

经营者与消费者相应的权力和义务;⑤社会公民的社会责任

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名词,它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与我们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例如上例中甲某到乙某超市内购买方便面,甲某与超市就有了买卖合同。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交易形式,它涉及到每个人和每个企业、每个组织几乎所有的交易活动。从生产、流通到交换、消费都离不开合同。因此,了解与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要了解合同的几个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②合同法的自愿原则,也称合同的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有自由签订合同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干预或者强迫另一方接受合同条款,《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③公平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④诚信原则,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如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都不得有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⑤合法原则,是指合同的主体内容和订立程序都要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如在上例中甲与乙的问题主要涉及到了《合同法》中的自愿原则,那我们先

着重介绍自愿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包括当事人有签订合同的自由,也有不签订合同的自由,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签订合同。他人非法干预当事人签订合同,配合一方强制另一方签订不平等的合同,同样违反合同自由原则。第三人的干预通常体现在行政部门或者有管理职能的部门,他们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接受比较苛刻的条件,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平等。自愿原则贯穿合同活动的整个过程,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既有订不订合同的自愿,也有与谁订立合同的自愿,还有确定合同内容的自愿;在履行合同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变更合同权利义务,也可以自愿终止合同权利义务以及自愿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的途径

从该角度来讲,甲和乙为合同的主体,也即合同当事人,满足合同主体的条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自愿原则,乙有权选择不将商品卖给甲,甲也无权要求乙将商品卖给自己,乙是有权利拒绝甲的。然而自愿原则也是有条件的,合同自由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当事人不能以合同自由为理由随便签订合同,随便拒绝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自愿原则首先要求民事主体在活动中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其次自愿原则给予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自由也是一定的。 然而从日常经验来看乙是不能拒绝甲的,为了更好的解释原因,我们先要了解合同订立的基本流程:

第十五条: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合约意向,经协商一致,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应订立书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杜绝履行在先,签订合同在后的情况发生。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部门领导人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要求文字表达严谨、详尽、不得有模棱两可,表达有歧义的语句出现。

第十七条:合同文本必须写明对方的全称、证照号、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签约人为被授权人时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填写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号码。 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的约定,原则以由我集团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合同的签订严格按审批流程进行,各环节审核过程采用签批单进行记录,签批意见可批注在合同稿件上,签批人做出标记,注明签批处并签字,也可将签批意见另行附页并签字。由合同经办人负责对签批意见进行处理落实,签批过程的原稿随整理的正式稿件同时归档。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时,需要办理下列手续的,由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办理:

(1)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办理批准手续的;

(2)公证手续;

(3)担保手续;

(4)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约定需要办理的手续。

第二十条:签订各类合同必须使用在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主任保管,办公室主任凭有签批意见的合同审批单及法人授权委托人签署的合同方能加盖合同专用章,两页以上的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未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法人授权委托人签署的合同,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严禁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盖章。对于不能在同一地签订的合同,应由对方先签字盖章或各自签署后互换文本。

第二十三条:补充合同的签订适用本章的规定。

然而在日常普通的合同一般经过两个主要步骤:①一方提出要约;②另一方对要约做出承诺。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应满足以下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合同订立的第一步,在商业活动中特别是对外贸易中又称报价、发价、出价或者发盘、报盘。

对于商品标价陈列是否构成要约,各国学理和司法上有不同认定,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超市中的商品构成要约,只有商品售空才能为销售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参见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92页)。

因此当乙将商品摆上货架标明价格后,已经具备了要约的基本内容,当甲接受该要约即表示要购买商品时,该合同也就成立了。乙也必须履行该合同,因为要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发出以后,直接影响到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利益,并影响到交易的安全,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保护交易的安全,要约发出后就有约束力,具体表现为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回要约,也包括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变更要约内容;同时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当事人之间就产生合同。

要约的法律效力的意义在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成立,要约人负有与承诺人订立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你向人家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人家要你跟签约,你就得签约,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责任不是合同违约责任,而是合同订立前的缔约责任,因为合同还没有成立。

根据上面所述,甲与乙是存在合同关系的,根据《合同法》中的定义,该合同为有名合同中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3.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4. 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5.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而不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条件。因此买卖合同具有诺成性的特点。出卖人想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只是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表现。

从该角度来看,乙是无权拒绝甲的。现在我们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了《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调整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在案例中乙为经营者,即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甲为消费者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

乙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即要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负责,对消费者的生活承担相应的义务。

从社会责任来讲,乙作为社会的一员,也应该对他人负责。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具有显著的社会性,一个人不可能脱离社会独立存在,一个商家同样如此,脱离了社会它也失去了生存的意义。因此企业经营者在追求利润最大的同时, 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从本质上说, 经营者社会责任是对社会规范、社会共同价值观的遵从, 是一种为他者的责任。

总而言之,乙是无权拒绝甲到自己的超市购买商品的。

从大的角度来看,《合同法》中的自由原则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它不仅受到法律的约束,还受到其他方方面面的影响。因此当我们自己在订立合同时既要考虑该合同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到该合同对社会、对他人所造成的影响,考虑我们作为社会中一员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参考文献

⑴《合同法评论》,王利明、奚晓明,人民法院出版社

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⑶《实例合同法学》,王清平,高等教育出版社

⑷《合同法律实用全书》,孙林、汪红飞,法律出版社

浅谈买卖合同中的自由原则

内容摘要:合同中的自由原则不是绝对自由,我们要从方方面面来考虑,在对合

同有基本了解的情况下,能正确的利用合同,做知法、懂法、守法的

好公民。

关键词:①合同的基本原则;②合同订立的基本流程;③要约的定义和效力;④

经营者与消费者相应的权力和义务;⑤社会公民的社会责任

合同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名词,它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与我们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例如上例中甲某到乙某超市内购买方便面,甲某与超市就有了买卖合同。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交易形式,它涉及到每个人和每个企业、每个组织几乎所有的交易活动。从生产、流通到交换、消费都离不开合同。因此,了解与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要了解合同的几个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②合同法的自愿原则,也称合同的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有自由签订合同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干预或者强迫另一方接受合同条款,《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③公平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④诚信原则,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如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都不得有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⑤合法原则,是指合同的主体内容和订立程序都要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如在上例中甲与乙的问题主要涉及到了《合同法》中的自愿原则,那我们先

着重介绍自愿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包括当事人有签订合同的自由,也有不签订合同的自由,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签订合同。他人非法干预当事人签订合同,配合一方强制另一方签订不平等的合同,同样违反合同自由原则。第三人的干预通常体现在行政部门或者有管理职能的部门,他们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接受比较苛刻的条件,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平等。自愿原则贯穿合同活动的整个过程,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既有订不订合同的自愿,也有与谁订立合同的自愿,还有确定合同内容的自愿;在履行合同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变更合同权利义务,也可以自愿终止合同权利义务以及自愿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的途径

从该角度来讲,甲和乙为合同的主体,也即合同当事人,满足合同主体的条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自愿原则,乙有权选择不将商品卖给甲,甲也无权要求乙将商品卖给自己,乙是有权利拒绝甲的。然而自愿原则也是有条件的,合同自由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当事人不能以合同自由为理由随便签订合同,随便拒绝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自愿原则首先要求民事主体在活动中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其次自愿原则给予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自由也是一定的。 然而从日常经验来看乙是不能拒绝甲的,为了更好的解释原因,我们先要了解合同订立的基本流程:

第十五条: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合约意向,经协商一致,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应订立书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杜绝履行在先,签订合同在后的情况发生。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部门领导人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要求文字表达严谨、详尽、不得有模棱两可,表达有歧义的语句出现。

第十七条:合同文本必须写明对方的全称、证照号、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签约人为被授权人时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填写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号码。 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的约定,原则以由我集团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合同的签订严格按审批流程进行,各环节审核过程采用签批单进行记录,签批意见可批注在合同稿件上,签批人做出标记,注明签批处并签字,也可将签批意见另行附页并签字。由合同经办人负责对签批意见进行处理落实,签批过程的原稿随整理的正式稿件同时归档。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时,需要办理下列手续的,由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办理:

(1)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办理批准手续的;

(2)公证手续;

(3)担保手续;

(4)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约定需要办理的手续。

第二十条:签订各类合同必须使用在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主任保管,办公室主任凭有签批意见的合同审批单及法人授权委托人签署的合同方能加盖合同专用章,两页以上的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未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法人授权委托人签署的合同,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严禁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盖章。对于不能在同一地签订的合同,应由对方先签字盖章或各自签署后互换文本。

第二十三条:补充合同的签订适用本章的规定。

然而在日常普通的合同一般经过两个主要步骤:①一方提出要约;②另一方对要约做出承诺。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应满足以下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合同订立的第一步,在商业活动中特别是对外贸易中又称报价、发价、出价或者发盘、报盘。

对于商品标价陈列是否构成要约,各国学理和司法上有不同认定,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超市中的商品构成要约,只有商品售空才能为销售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参见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92页)。

因此当乙将商品摆上货架标明价格后,已经具备了要约的基本内容,当甲接受该要约即表示要购买商品时,该合同也就成立了。乙也必须履行该合同,因为要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发出以后,直接影响到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利益,并影响到交易的安全,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保护交易的安全,要约发出后就有约束力,具体表现为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随意撤回要约,也包括禁止要约人违反法律和要约的规定变更要约内容;同时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当事人之间就产生合同。

要约的法律效力的意义在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成立,要约人负有与承诺人订立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你向人家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人家要你跟签约,你就得签约,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责任不是合同违约责任,而是合同订立前的缔约责任,因为合同还没有成立。

根据上面所述,甲与乙是存在合同关系的,根据《合同法》中的定义,该合同为有名合同中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3.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4. 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5.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而不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条件。因此买卖合同具有诺成性的特点。出卖人想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只是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表现。

从该角度来看,乙是无权拒绝甲的。现在我们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了《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调整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在案例中乙为经营者,即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甲为消费者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

乙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即要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负责,对消费者的生活承担相应的义务。

从社会责任来讲,乙作为社会的一员,也应该对他人负责。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具有显著的社会性,一个人不可能脱离社会独立存在,一个商家同样如此,脱离了社会它也失去了生存的意义。因此企业经营者在追求利润最大的同时, 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从本质上说, 经营者社会责任是对社会规范、社会共同价值观的遵从, 是一种为他者的责任。

总而言之,乙是无权拒绝甲到自己的超市购买商品的。

从大的角度来看,《合同法》中的自由原则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它不仅受到法律的约束,还受到其他方方面面的影响。因此当我们自己在订立合同时既要考虑该合同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到该合同对社会、对他人所造成的影响,考虑我们作为社会中一员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参考文献

⑴《合同法评论》,王利明、奚晓明,人民法院出版社

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⑶《实例合同法学》,王清平,高等教育出版社

⑷《合同法律实用全书》,孙林、汪红飞,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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