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军人离婚问题
我们夫妻双方都是军人。但是我们只登记结婚半年多,还没举行婚礼的时候,我就病了,是双侧股骨头坏死。在结婚前我有原发病,免疫系统的病,我明确告诉了老公,就是担心以后他会嫌弃我身体不好。现在老公后悔了,想给我离婚。而且还想抵口否认我婚前告诉他病情的事情。如果在法院,他抵口否认我婚前有病的事实曾经告诉过他,将会对我很不利,那我怎么办? 具体我怎么这方面的证据我应该如何收集啊? 我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啊?
如果您真的是军人的话,请您不用多虑,这种情形下他不能离婚:
1、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和军人结婚后离婚的,必须经军人一方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你和你先生都是军人,所以他提出离婚,必须经你同意。
2、从您求助的问题看来,您得的这种疾病并不属于什么禁止结婚的疾病。所以不管他是否承认知道这种事实,都不能以此为借口提出离婚。
3、不知道他起诉没有,如果他起诉的话。本人认为还是先主动要求和他调解,有利于定分止争。如果他不愿意,只要您不同意离婚,法院绝对不可能判决离婚。
4、具体证据问题和诉讼程序和管辖问题,请就近咨询律师。但我认为最重要的证据主要有《结婚证》、《军人证》以及军队单位开给你的属于军人编制的证明。
5、涉及法条可以参照《婚姻法》第7、10、3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23条
6、此外,是否是军人可以参照〈刑法〉第450条
第一,你老公还没有去法院起诉和你离婚,不存在法院是否判你们离婚的事实。
第二,如果你老公已经去法院起诉和你离婚,那么在你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有可能调解或判决你们离婚,也可能调解或判决你们不离婚。离婚案件是必须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才进行判决的。这要看你们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关于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 视听资料;
(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的陈述;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开庭时出示,需要出示的,也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四,你去医院看病时,你老公是否陪你去了,如果陪你去了,你可以让医院当时在场的医务人员帮你作证,这是人证,如果他们不愿意出庭帮你作证,可以让他们帮你出具一份书面的证明材料,证明当时你老公在场。还有就是你的朋友或你老公的朋友如果知道你告诉了你老公关于你的病情的话,可以让他们出庭帮你作证或者让他们帮你出具一份书面的证明材料,证明你老公确实是在你们婚前就已经知道你的病情的。
军人离婚的起诉条件
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 违背社会公德;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包括军人离婚在内的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这里的“两审”,是指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其中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大部分军人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着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
一、 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
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 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三、审理军人离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军人离婚案件 大部分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严格来讲,军人作为原告向法院诉请离婚与普通人在立案程序上和法院审理程序上及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没什么区别。
军人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如果被告不是军人,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也是军人,则可以选择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的请示于2001年6月26日做出复函。本律师曾亲自办理过一起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2001年6月26日 法函[2001]33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你院[2001]军法呈字第12号《关于指定军事法院试办审理军内民事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
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 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
二、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原告是非军人,而被告是现役军人,如果被告不同离婚,一般是不判离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双军人离婚问题
我们夫妻双方都是军人。但是我们只登记结婚半年多,还没举行婚礼的时候,我就病了,是双侧股骨头坏死。在结婚前我有原发病,免疫系统的病,我明确告诉了老公,就是担心以后他会嫌弃我身体不好。现在老公后悔了,想给我离婚。而且还想抵口否认我婚前告诉他病情的事情。如果在法院,他抵口否认我婚前有病的事实曾经告诉过他,将会对我很不利,那我怎么办? 具体我怎么这方面的证据我应该如何收集啊? 我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啊?
如果您真的是军人的话,请您不用多虑,这种情形下他不能离婚:
1、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和军人结婚后离婚的,必须经军人一方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你和你先生都是军人,所以他提出离婚,必须经你同意。
2、从您求助的问题看来,您得的这种疾病并不属于什么禁止结婚的疾病。所以不管他是否承认知道这种事实,都不能以此为借口提出离婚。
3、不知道他起诉没有,如果他起诉的话。本人认为还是先主动要求和他调解,有利于定分止争。如果他不愿意,只要您不同意离婚,法院绝对不可能判决离婚。
4、具体证据问题和诉讼程序和管辖问题,请就近咨询律师。但我认为最重要的证据主要有《结婚证》、《军人证》以及军队单位开给你的属于军人编制的证明。
5、涉及法条可以参照《婚姻法》第7、10、3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23条
6、此外,是否是军人可以参照〈刑法〉第450条
第一,你老公还没有去法院起诉和你离婚,不存在法院是否判你们离婚的事实。
第二,如果你老公已经去法院起诉和你离婚,那么在你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有可能调解或判决你们离婚,也可能调解或判决你们不离婚。离婚案件是必须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才进行判决的。这要看你们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关于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 视听资料;
(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的陈述;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开庭时出示,需要出示的,也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四,你去医院看病时,你老公是否陪你去了,如果陪你去了,你可以让医院当时在场的医务人员帮你作证,这是人证,如果他们不愿意出庭帮你作证,可以让他们帮你出具一份书面的证明材料,证明当时你老公在场。还有就是你的朋友或你老公的朋友如果知道你告诉了你老公关于你的病情的话,可以让他们出庭帮你作证或者让他们帮你出具一份书面的证明材料,证明你老公确实是在你们婚前就已经知道你的病情的。
军人离婚的起诉条件
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 违背社会公德;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包括军人离婚在内的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这里的“两审”,是指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其中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大部分军人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着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
一、 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
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 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三、审理军人离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军人离婚案件 大部分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严格来讲,军人作为原告向法院诉请离婚与普通人在立案程序上和法院审理程序上及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没什么区别。
军人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如果被告不是军人,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也是军人,则可以选择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的请示于2001年6月26日做出复函。本律师曾亲自办理过一起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
(2001年6月26日 法函[2001]33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你院[2001]军法呈字第12号《关于指定军事法院试办审理军内民事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
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 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
二、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原告是非军人,而被告是现役军人,如果被告不同离婚,一般是不判离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