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物博物专业助理馆员资格条件及相关规定

广东省文物博物专业助理馆员

资格条件及相关规定

评审标准:文物博物专业助理馆员须基本掌握文物博物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解决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能对专业技术工作实践作一般性的理论总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公有制和非公有制文物博物单位专职从事考古、文物科研、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博物复制、文物鉴定与保管、文物保护与维修、文物绘图摄影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文物博物事业,忠于职守、学风严谨、刻苦钻研业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职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文物博物工作1年以上。

⑵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文物博物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管理员资格后从事文物博物工作2年以上。

⑶中专毕业,从事文物博物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管理员资格后从事文物博物工作4年以上。

⑷高中毕业,从事文物博物工作10年以上,其中取得管理员资格4年以上(仅适用于县以下单位的专业人员)。

2、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第四条 外语条件

根据粤人发„2007‟120号文规定,外语免试。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1、考3个模块(计算机模块要求详见附件2)。

2、免试条件:

⑴符合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的突出贡献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以上学位人员:

⑵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

⑶计算机室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注:其中的“计算机室”指的是列入单位编制序列的计算机专门机构);

⑷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计算机程序员以上证书;

⑸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人员;

⑹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

⑺大、中专毕业生按政策规定申请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六条 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每年必须完成本岗位规定的专业工作任务。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从事考古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加田野考古发掘项目1个以上。能基本按照田野考古规程进行调查、发掘作业,并能对考古资料进行初步整理,编写过发掘简报。

⑵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撰写并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与业务相关的文章1篇以上。

⑶从事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加陈列展览设计1个以上,在高、中级专业人员指导下,制定一般性的陈列展览设计方案,并按要求完成布展工作。

⑷从事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有较高的现代汉语水平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能编写文字通顺的讲解稿及回答一般性的专业知识问题,参与推广(宣讲)中型陈列展览1个以上,完成讲解工作50场次以上。

⑸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保管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鉴定、征集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某一类文物5件以上;或熟悉文物藏品的一般保养方法,参与完成50件以上文物藏品的分类、建档和保

管工作,做到描述准确、保管妥善、取用方便。

⑹从事文物保护维修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和1项以上修缮工程的施工监管,没有出现质量事故;或参与制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文物保护规划1项以上,能写出一般性的文物保护维修工作总结。

⑺从事文物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修复或复制一般文物5件以上。

⑻从事文物绘图摄影制作工作的人员,完成考古绘图5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摄影照片30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拓片15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文物考古、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征集鉴定保管、文物保管维修、文物修复复制或文物绘图、摄影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提出业务建设可行性建议或工作计划1项以上并付诸实施,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得到同行或观众的肯定及所在单位认可。

2、充分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专业水平及工作成绩较突出,获得同行的好评和单位认可。

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注:

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天或18学时)。

第九条 附则

1、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文物博物专业助理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2、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东省文物博物专业助理馆员

资格条件及相关规定

评审标准:文物博物专业助理馆员须基本掌握文物博物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解决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能对专业技术工作实践作一般性的理论总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公有制和非公有制文物博物单位专职从事考古、文物科研、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博物复制、文物鉴定与保管、文物保护与维修、文物绘图摄影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文物博物事业,忠于职守、学风严谨、刻苦钻研业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职称(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文物博物工作1年以上。

⑵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文物博物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管理员资格后从事文物博物工作2年以上。

⑶中专毕业,从事文物博物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管理员资格后从事文物博物工作4年以上。

⑷高中毕业,从事文物博物工作10年以上,其中取得管理员资格4年以上(仅适用于县以下单位的专业人员)。

2、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第四条 外语条件

根据粤人发„2007‟120号文规定,外语免试。

第五条 计算机条件

1、考3个模块(计算机模块要求详见附件2)。

2、免试条件:

⑴符合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的突出贡献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以上学位人员:

⑵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

⑶计算机室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注:其中的“计算机室”指的是列入单位编制序列的计算机专门机构);

⑷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计算机程序员以上证书;

⑸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人员;

⑹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

⑺大、中专毕业生按政策规定申请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六条 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每年必须完成本岗位规定的专业工作任务。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从事考古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加田野考古发掘项目1个以上。能基本按照田野考古规程进行调查、发掘作业,并能对考古资料进行初步整理,编写过发掘简报。

⑵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撰写并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与业务相关的文章1篇以上。

⑶从事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加陈列展览设计1个以上,在高、中级专业人员指导下,制定一般性的陈列展览设计方案,并按要求完成布展工作。

⑷从事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有较高的现代汉语水平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能编写文字通顺的讲解稿及回答一般性的专业知识问题,参与推广(宣讲)中型陈列展览1个以上,完成讲解工作50场次以上。

⑸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保管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鉴定、征集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某一类文物5件以上;或熟悉文物藏品的一般保养方法,参与完成50件以上文物藏品的分类、建档和保

管工作,做到描述准确、保管妥善、取用方便。

⑹从事文物保护维修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的制定和1项以上修缮工程的施工监管,没有出现质量事故;或参与制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文物保护规划1项以上,能写出一般性的文物保护维修工作总结。

⑺从事文物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修复或复制一般文物5件以上。

⑻从事文物绘图摄影制作工作的人员,完成考古绘图5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摄影照片30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拓片15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文物考古、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征集鉴定保管、文物保管维修、文物修复复制或文物绘图、摄影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提出业务建设可行性建议或工作计划1项以上并付诸实施,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得到同行或观众的肯定及所在单位认可。

2、充分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专业水平及工作成绩较突出,获得同行的好评和单位认可。

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注:

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天或18学时)。

第九条 附则

1、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文物博物专业助理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2、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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