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

专 利 权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书

注意事项:

1.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

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2.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14节关于外文证据翻译的规定,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在提交

该外文证据的同时提交所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提交外文证据的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

为未提交。对方当事人对译文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必要时,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双方当事人对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委托翻译所需费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提交的译文正确。

3.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壹个月内,缴纳无效

宣告请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填 表 注 意 事 项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准确填写一式两份,文字应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

二、本表第①栏应填写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姓名和地址,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全称;无效

宣告请求人为多个人,又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填写在第一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为第一署名请求人。第一署名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单位的,还应填写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三、本表第②栏应填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并注明注册代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

的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其中必须有一名专职代理人,并注明代理人工作证号。

四、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在本表第⑤栏,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

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无效宣告请求人在递交多篇对比文件时,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且应当指明其对比方式,是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还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为接近的对比文件。

五、本表第①、④、⑤、⑥栏填写不下时,可以使用附页A4续写。

六、本表第⑥栏应写明附具证明文件的名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证明文件为专利文献的,在文件名称

一项,应注明专利号或申请号。证明文件为非专利文献的,应注明文献的名称、出版日期。有证明人的应写明证明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和地址。

七、本表第⑦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无效宣

告请求人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或盖名章;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无效宣告请求人的,由全体无效宣告请求人签章。

八、有关费用请通过邮局汇至: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费用管理处。

汇款时必须写明专利号和用途。

九、如需要对几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分别提出并缴纳有关的费用。所有材料均应缴纳一式两

份。

专 利 权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书

注意事项:

1.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

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2.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14节关于外文证据翻译的规定,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在提交

该外文证据的同时提交所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提交外文证据的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

为未提交。对方当事人对译文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必要时,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双方当事人对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委托翻译所需费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提交的译文正确。

3.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壹个月内,缴纳无效

宣告请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填 表 注 意 事 项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准确填写一式两份,文字应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

二、本表第①栏应填写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姓名和地址,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全称;无效

宣告请求人为多个人,又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填写在第一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为第一署名请求人。第一署名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单位的,还应填写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三、本表第②栏应填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并注明注册代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

的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其中必须有一名专职代理人,并注明代理人工作证号。

四、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在本表第⑤栏,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

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无效宣告请求人在递交多篇对比文件时,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且应当指明其对比方式,是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还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为接近的对比文件。

五、本表第①、④、⑤、⑥栏填写不下时,可以使用附页A4续写。

六、本表第⑥栏应写明附具证明文件的名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证明文件为专利文献的,在文件名称

一项,应注明专利号或申请号。证明文件为非专利文献的,应注明文献的名称、出版日期。有证明人的应写明证明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和地址。

七、本表第⑦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无效宣

告请求人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或盖名章;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无效宣告请求人的,由全体无效宣告请求人签章。

八、有关费用请通过邮局汇至: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费用管理处。

汇款时必须写明专利号和用途。

九、如需要对几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分别提出并缴纳有关的费用。所有材料均应缴纳一式两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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