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500余元的减肥药,却发现药品信息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网站不符,陈先生一怒之下将商场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一审支持了陈先生要求商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陈先生诉称,2010年10月,他在房山区一商场花费592元,购买了“极瘦”和“苹果醋”两种减肥食品。买回后,他感觉产品说明上描述的效果过于夸张,便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登陆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结果不出所料,在网上输入所购产品的产品批号、卫食健字等信息,显示的均不是所购商品。感觉受骗的陈先生将这两种产品举报到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房山分局。 药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商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陈先生购买的“极瘦”,实际名称为“挺靓牌减肥胶囊”;“苹果醋”,实际名称为“俏妹牌减肥胶囊”;而向产品标识的生产地药监局核实,该地没有所谓的生产厂家,甚至所标识的厂家所在地址根本不存在,产品系假冒。 陈先生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遂要求商场十倍赔偿。 法庭上,被告辩称陈先生服用产品后并未造成损害,自己也已经停止销售问题产品,只同意退还货款,不接受十倍赔偿。 法院认为,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因被告未能提供销售“挺靓牌减肥胶囊(极瘦)”、“俏妹牌减肥胶囊(苹果醋)”的供货者、生产者的相关证明文件,故被告的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对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商场返还陈先生货款592元,并支付赔偿金5920元。
购买500余元的减肥药,却发现药品信息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网站不符,陈先生一怒之下将商场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一审支持了陈先生要求商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陈先生诉称,2010年10月,他在房山区一商场花费592元,购买了“极瘦”和“苹果醋”两种减肥食品。买回后,他感觉产品说明上描述的效果过于夸张,便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登陆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结果不出所料,在网上输入所购产品的产品批号、卫食健字等信息,显示的均不是所购商品。感觉受骗的陈先生将这两种产品举报到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房山分局。 药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商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陈先生购买的“极瘦”,实际名称为“挺靓牌减肥胶囊”;“苹果醋”,实际名称为“俏妹牌减肥胶囊”;而向产品标识的生产地药监局核实,该地没有所谓的生产厂家,甚至所标识的厂家所在地址根本不存在,产品系假冒。 陈先生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遂要求商场十倍赔偿。 法庭上,被告辩称陈先生服用产品后并未造成损害,自己也已经停止销售问题产品,只同意退还货款,不接受十倍赔偿。 法院认为,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因被告未能提供销售“挺靓牌减肥胶囊(极瘦)”、“俏妹牌减肥胶囊(苹果醋)”的供货者、生产者的相关证明文件,故被告的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对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商场返还陈先生货款592元,并支付赔偿金5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