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离婚后孩子的继承权

事实婚姻离婚后孩子的继承权

这个案例是这样的,樊某某与被继承人丘某某在1983年登记结婚,他们是登记结婚的,好像是符合法律形式要件的,是一个登记婚姻。但是呢,这个樊某某早在解放前就和一个姓李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一个婚礼,他有一个习俗婚姻,并且还生有子女。1998年,他的重婚行为被检察院依法起诉,后来人民法院审理,确定他构成了重婚罪。法院就判决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此,樊某某与丘某某这个婚姻关系是个重婚关系,就是无效的。这个丘某某后来死亡了,那么这个樊某某有没有权利继承丘某某的遗产呢?他有没有配偶这样的继承地位呢?显然是没有的,因为他们这个重婚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他这个配偶关系不成立。他原来已经有习俗婚姻了,原来有事实婚姻,所以原来有事实婚姻的,后来发生的重婚,也是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他们彼此之间不具有配偶这样的身份,因此不享有继承权。但是毕竟这一对所谓的夫妻,他们在一起生活了很多年,这个丘某某和樊某某生活了十几年,彼此之间都有生活上的供养关系了。所以可以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依靠被继承人生前生活的,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人,成为酌分遗产请求权人,就是可以要求从遗产当中分得一部分,作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来要求取得一定的遗产。

已经领取了结婚证,而没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继承权问题。已经领取了结婚证,但是没有在一起生活,这样的人彼此有没有配偶的身份,享有不享有配偶的继承权呢?有一个案例,1998年4月份贾丽和王某某的独生儿子领取了结婚证,双方是约定在五一节的时候举行婚礼,共同生活。1998年4月底的一天,因为王某某的独生儿子遇到了一个意外事故就丧生了。这个独生儿子呢,留下了一些遗产,照相机、手表录音机电视机等等有一些遗产。王某某呢,在料理完儿子的丧事以后,将儿子全部的财产都拿走了。这个贾丽呢,就来向公公来要她丈夫的财产,说你看我丈夫死了,这些财产应该我继承。公公就说呢,你们虽然结婚登记了,你办了结婚证了,但是你们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过,你们还没有举行婚礼呢,没在一起住过。因此呢,儿子的财产就不能给你,你还不是我们家的儿媳妇呢,不能给你,这些财产都应该给我拿走。贾丽就不服,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保护自己配偶的继承权。这个案子呢,它说的问题呢,就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是还没有在一起同居,没在一起共同生活这样的情况。一方死亡了,另一方有没有配偶的身份,能不能够享有配偶的继承权,说明的是这个问题。实际上根据法律上的含义,这个夫妻配偶,它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办理了结婚登记,它就是合法的夫妻,就具有配偶的身份,它就享有继承权了,不在乎它有没有举行过仪式,也不在乎它什么时候举行仪式,也不在乎它到底有没有在一起同居生活,这些都不是决定性因素。有没有在一起生活,彼此之间有没有实际上的夫妻经济上的供养关系,这样的一种家庭生活关系。这个呢,可能会影响到他取得遗产的份额,到底多分遗产还是少分遗产?但是不会影响到他的继承权。

第三个具体问题就是关于事实婚姻情况下,男女双方的继承权问题,事实婚姻当中的继承权问题。事实婚姻是指的是,那些没有配偶的男女在一起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得到周围群众的承认,这样的一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这样一种男女结合叫事实婚姻。根据1989年最高法院的关于如何认定事实婚姻的一个司法解释,它确定了一个时间段认定事实婚姻的时间段,采取不同的主张。它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颁行之前形成的不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这样的男女结合关系,也得到了周围群众的认可的,这样的男女关系。起诉离婚的时候,如果他们在起诉的时候,已经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了,就可以承认他们的婚姻的法律效力。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颁行之后男女双方不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得到周围群众的认可的,这样的一种男女结合关系,在起诉离婚的时候,要看,看他是不是在同居的时候就已经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了。如果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了,就可以认定他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如果在同居的时候不符合法定的条件,那么就认定他为非法同居关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后,新形成的不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样的两性关系,就不承认它是事实婚姻了,它没有法律效力了。所以在我们的老百姓的概念上,说1994年2月1号似乎是一个时间界限。婚礼登记管理条例颁行之后,中国就没有事实婚姻了,就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了。但是呢,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婚姻法》在2001年做了修订,那么《婚姻法》修正案对事实婚姻实际上又采取了一个比较宽松的态度。就是在《婚姻法》修正案里主要采取的就是一种补救的,对不办结婚登记,主要的态度就是希望当事人去补办结婚登记,只要你补办 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了结婚登记,你符合了结婚的法定要件了,这个婚姻就有效了,你的配偶身份就存在了。根据2001年年底最高法院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共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高之起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离婚后孩子的继承权

这个案例是这样的,樊某某与被继承人丘某某在1983年登记结婚,他们是登记结婚的,好像是符合法律形式要件的,是一个登记婚姻。但是呢,这个樊某某早在解放前就和一个姓李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一个婚礼,他有一个习俗婚姻,并且还生有子女。1998年,他的重婚行为被检察院依法起诉,后来人民法院审理,确定他构成了重婚罪。法院就判决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此,樊某某与丘某某这个婚姻关系是个重婚关系,就是无效的。这个丘某某后来死亡了,那么这个樊某某有没有权利继承丘某某的遗产呢?他有没有配偶这样的继承地位呢?显然是没有的,因为他们这个重婚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他这个配偶关系不成立。他原来已经有习俗婚姻了,原来有事实婚姻,所以原来有事实婚姻的,后来发生的重婚,也是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他们彼此之间不具有配偶这样的身份,因此不享有继承权。但是毕竟这一对所谓的夫妻,他们在一起生活了很多年,这个丘某某和樊某某生活了十几年,彼此之间都有生活上的供养关系了。所以可以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依靠被继承人生前生活的,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人,成为酌分遗产请求权人,就是可以要求从遗产当中分得一部分,作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来要求取得一定的遗产。

已经领取了结婚证,而没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继承权问题。已经领取了结婚证,但是没有在一起生活,这样的人彼此有没有配偶的身份,享有不享有配偶的继承权呢?有一个案例,1998年4月份贾丽和王某某的独生儿子领取了结婚证,双方是约定在五一节的时候举行婚礼,共同生活。1998年4月底的一天,因为王某某的独生儿子遇到了一个意外事故就丧生了。这个独生儿子呢,留下了一些遗产,照相机、手表录音机电视机等等有一些遗产。王某某呢,在料理完儿子的丧事以后,将儿子全部的财产都拿走了。这个贾丽呢,就来向公公来要她丈夫的财产,说你看我丈夫死了,这些财产应该我继承。公公就说呢,你们虽然结婚登记了,你办了结婚证了,但是你们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过,你们还没有举行婚礼呢,没在一起住过。因此呢,儿子的财产就不能给你,你还不是我们家的儿媳妇呢,不能给你,这些财产都应该给我拿走。贾丽就不服,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保护自己配偶的继承权。这个案子呢,它说的问题呢,就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是还没有在一起同居,没在一起共同生活这样的情况。一方死亡了,另一方有没有配偶的身份,能不能够享有配偶的继承权,说明的是这个问题。实际上根据法律上的含义,这个夫妻配偶,它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办理了结婚登记,它就是合法的夫妻,就具有配偶的身份,它就享有继承权了,不在乎它有没有举行过仪式,也不在乎它什么时候举行仪式,也不在乎它到底有没有在一起同居生活,这些都不是决定性因素。有没有在一起生活,彼此之间有没有实际上的夫妻经济上的供养关系,这样的一种家庭生活关系。这个呢,可能会影响到他取得遗产的份额,到底多分遗产还是少分遗产?但是不会影响到他的继承权。

第三个具体问题就是关于事实婚姻情况下,男女双方的继承权问题,事实婚姻当中的继承权问题。事实婚姻是指的是,那些没有配偶的男女在一起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得到周围群众的承认,这样的一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这样一种男女结合叫事实婚姻。根据1989年最高法院的关于如何认定事实婚姻的一个司法解释,它确定了一个时间段认定事实婚姻的时间段,采取不同的主张。它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颁行之前形成的不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这样的男女结合关系,也得到了周围群众的认可的,这样的男女关系。起诉离婚的时候,如果他们在起诉的时候,已经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了,就可以承认他们的婚姻的法律效力。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颁行之后男女双方不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得到周围群众的认可的,这样的一种男女结合关系,在起诉离婚的时候,要看,看他是不是在同居的时候就已经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了。如果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了,就可以认定他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如果在同居的时候不符合法定的条件,那么就认定他为非法同居关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后,新形成的不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样的两性关系,就不承认它是事实婚姻了,它没有法律效力了。所以在我们的老百姓的概念上,说1994年2月1号似乎是一个时间界限。婚礼登记管理条例颁行之后,中国就没有事实婚姻了,就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了。但是呢,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婚姻法》在2001年做了修订,那么《婚姻法》修正案对事实婚姻实际上又采取了一个比较宽松的态度。就是在《婚姻法》修正案里主要采取的就是一种补救的,对不办结婚登记,主要的态度就是希望当事人去补办结婚登记,只要你补办  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了结婚登记,你符合了结婚的法定要件了,这个婚姻就有效了,你的配偶身份就存在了。根据2001年年底最高法院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共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高之起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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